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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与奖惩案例

第三章刑罚执行与奖惩案例

一、依法管理为原则,差别对待促改造

一、基本情况

罪犯买买提,维吾尔族人,1984年出生,文盲。

2008年5月27日,因无意中协助他人贩卖毒品,被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发前,他在上海打工以买新疆囊饼为生,无刑事污点。

二、事实经过

刚进监狱时,买买提整天心事重重的,精神萎靡不振。

监狱民警对新入监的买买提进行谈话,谈话前翻阅了他的档案,对买买提的基本情况、主要犯罪事实、家庭成员等有所了解。

原来,买买提一直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想不通,认为自己不过是帮助别人送一个东西,够不上犯罪。

所以对于教育改造产生了抵触情绪。

后来,经过管教民警的耐心讲解,买买提终于对自己的罪行有了清醒的认识,转变态度主动接受改造。

监狱规定,新犯入监必须在十天之内会背四十二条。

《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共四十二条,内容包括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学习规范、劳动规范和文明礼貌规范。

民警递给买买提一本小册子:

“这是罪犯改造须知,里面的内容包括《监狱法》、《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罪犯改造行为日准则》、《记分考核奖惩办法》等等,这些内容你都要学,有的条款还要会背。

”买买提双手捧着小册子,双眼充满着困惑:

“报告警官,刚才我向你报告过,我一天学也没有上过,不认识维文,更不认识汉字,你让我学这些,还要会背,我、我……”这本罪犯改造须知,每一名罪犯都要学习,包括文盲,这是不容置疑的。

买买提是文盲,汉话的听说能力有限,他学习起来肯定吃力。

于是谭某说:

“这么着,我安排人帮助你学。

你不一定要会背,但必须了解其中的内容。

”后来,就安排分监区的犯人小组长帮助他学习四十二条。

  有一天晚上,跟买买提同时入监的罪犯,相对而坐监舍过道两侧,手捧小册子,背诵四十二条。

买买提则被小组长叫到一旁开小灶,小组长一条一条地、慢声细语地读着四十二条,买买提则用耳朵听、用脑子记。

学习过程中,他摸了摸口袋,掏出一盒烟,从里面挑出一支,递给小组长。

小组长说:

“我现在不想抽。

”买买提没有将香烟塞回烟盒,而是夹到自已的嘴唇上。

小组长提醒他,分监区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不会背四十二条,不得抽烟。

“谭指导员说过,我可以不背诵,了解就成。

”买买提没有理会小组长的提醒,掏出打火机,开始点火。

小组长张嘴将他手中的打火机吹灭,严厉地说道:

“你说了解就成,那我问你,你现在了解几条?

”“一条都不了解。

”买买提瞪着小组长,“不让抽烟,我学不了。

”小组长生气了,手指点到买买提的脑门上:

“刚入监就耍态度,妈个球。

”也许是文化的差异,也许是民族习俗不同,加帕尔能够容忍别人打他一拳,却容不得别人说他“妈个球”。

他双手握拳,抱在胸口,涨红着脸,牙齿咯噔咯噔响:

“你骂我母亲,你、你……”。

后来,指导员谭某听见加两人在争吵,走了过来,将两人带进民警值班室,询问其情。

在了解情况后,立即要求小组长立马向买买提赔礼道歉。

买买提接受了小组长的道歉。

入监好几天后,买买提想给家里打电话,想听一听母亲的声音。

根据监狱有规定,亲情电话只能打座机,只能用民警听得懂的汉语说而不能用维吾尔族语。

然而,买买提家没有座机只有哥哥身边的手机,而他的母亲只会说维语。

为了让让买买提顺利的进行这个亲情电话,破例让他通上电话并由他的哥哥给母亲当翻译。

当远在新疆的老母说要带着她亲手做的囊饼去安徽看买买提时,他的情绪异常激动,但是根据监规“亲属会见时是不能带熟食品”。

当买买提得知这一消息时,脸涨得通红,还冲着狱警大声嚷嚷:

“警官,你可知道囊饼对我们新疆人来说,意味着什么?

”管教狱警看到他情绪异常,就此事向监狱领导请示并说明了事情的原委,最终获得了特批。

三、原因分析

1、认罪服法是改造的前提。

一些服刑人员刚入狱时存在着认罪态度不端正,认罪不深刻,服法意识淡薄的问题。

如果不能认罪服法,就会有很强的抵触情绪,也根本谈不上接受矫正,更没有自觉改造的积极性,也就达不到矫正的目的。

在本案中,买买提刚入狱时对改造的抵触心理源自他没有“认罪服法”,主要是他自己所犯下的犯罪行为及其性质没有清醒的认识。

因此,必须要重视入监教育,最终使他们真正的认罪服法接受改造。

首先要做好为服刑人员答疑解惑的工作,要突出以法律教育为核心,在政治思想上下功夫。

增强服刑人员的在刑意识及遵纪守法的意识,真正做到知法、认罪、服矫。

通过教育,认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违法与犯罪的关系,懂得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所执行刑罚的法定性、严肃性,加深对所犯罪行的认识。

2、文化差异容易导致狱中冲突。

就本案例而言,买买提是维吾尔族人,对汉语只停留在听说的程度,很多文字还是一知半解。

小组长那句话其本意并不是要骂买买提的母亲,而只是一句顺口语。

他能够容忍别人打他一拳,却容不得别人说他“妈个球”。

当狱警了解情况后,立即要求小组长向买买提赔礼道歉。

小组长向买买提鞠了一躬:

“对不起,刚才是我不好,我不该骂你母亲,请你原谅。

”在狱警的迅速介入和说服劝说下,买买提接受了小组长的道歉,从而避免了一次狱中冲突。

少数民族罪犯与非少数民族罪犯之间的罪犯之间,因为民族、语言、习惯等形成的文化差异背景下,往往因为一些不起眼的小事而酿成大祸。

管教民警应当明辨是非,及时全面的了解情况并化解矛盾,否则容易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产生副作用。

3、亲情对罪犯改造的影响。

罪犯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罚,与亲人分离,投入到高墙、电网的环境下,其对亲情的渴望同普通人比较而言,则显得更浓、更强。

罪犯被监管、教育的身份与警察监管者、教育者的身份本来就是一种对立的关系,这就注定了罪犯的改造不可能完全、绝对处于主动、自觉接受改造的状态,而对于其亲人而言,警察十句关心鼓励的话,也许还不及罪犯亲人的一滴泪能起到触及罪犯心灵的作用。

买买提八岁丧父,全靠母亲辛茹苦地拉扯着他和哥哥,因此他对母亲有深厚强烈的感情。

在狱中,当听到有人对他母亲不敬时,他的情绪就失控了,眉头紧锁,神情严肃,异常激动:

“我犯的错误再大,你也不该骂我的母亲。

”这说明了母亲在她心目中的地位。

母亲是导致他失去理智的根源,也是让他接受监狱改造的动力。

针对买买提的这种心理状况,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对症下药一定可以药到病除。

四、评价与建议

1、切实抓好入监教育关。

入监教育是对罪犯“洗脑”的第一道工序,这一关抓不好,就会严重影响今后的改造质量。

笔者认为,入监教育应分四个阶段,有计划的进行认罪服法、学习服刑改造政策、遵守监规狱纪的教育。

第一阶段以《监狱法》为主要内容进行教育。

主要解决罪犯的认识问题,让罪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个正确的认识,做到服管服教。

第二阶段进行认罪服法教育。

这个阶段是重点阶段,组织罪犯学习《刑法》,提高思想认识,检查自己所犯罪行对国家、对人民的危害,挖掘犯罪根源。

教育罪犯如何认识法律的权威、犯罪的严重后果,放弃冒险心理。

第三阶段以“监狱罪犯服刑改造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进行遵守监规纪律的教育。

促使罪犯明确遵守监规纪律的重要性,端正改造态度。

同时,教育罪犯学会自我调控,正确处理好四种关系:

一是与其他罪犯之间的关系;二是与警官之间的关系;三是与亲属之间的关系;四是思想改造与劳动改造的关系,促进罪犯不但不想违法犯罪,而且也不敢违法犯罪。

第四阶段进行思想小结。

让罪犯总结对自己的罪恶是如何认识的?

对法律判决的态度怎样?

对国家的改造政策、法律、监规是怎样认识的?

等等。

通过小结,使罪犯能巩固前段入监集训的成绩,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改造方向,给新接受单位输送合格的“生员”。

2、对少数民族犯人刑罚执行的特殊性。

对于少数民族的罪犯,应当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性,尤其是在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到其特殊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二条“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在本案例中,根据规定,每个罪犯都要会背监规四十二条,考虑到买买提是少数民族,看不懂汉语,背诵监规有难度,就让其他罪犯帮助他一起学习,还破例要求不用全部背诵出来,只要理解即可;根据监规,亲情电话只能用汉语交流,考虑到买买提是少数民族,他的母亲不懂汉语而只会说维语,狱警破例让第三人翻译;根据规定探监是不能带熟食的,但是考虑到少数民族特殊的饮食习惯,在向上级报告后破例允许。

其实严格地说,这并不是“破例”,而是依法灵活处理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

对于少数民族罪犯,我们不能否认其自身的特殊性。

就当前我国的监狱管理水平,虽然无法达到将少数民族罪犯分类关押分别教育的程度,但是这并不代表可以忽视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节日、习惯,在法律和制度所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他们最大的包容,这也是现代文明监狱所提倡的。

2、注重罪犯亲情教育的重要性。

罪犯亲情教育是一种纯朴的情感教育,从本案例可以看出亲情教育的重要性。

罪犯的身份和其所处的环境使其内心深处更加需要亲情的关爱。

受到刑罚的恐惧心理、对陌生环境的不适应、与其他罪犯缺乏交流、与管理者之间的对立、排斥等因素加剧了其对家中亲人的渴望,迫切期望来自亲情的关心和抚慰。

在服刑过程中,遇到不顺心、不如意时、改造出现波折时或是改造取得成绩时,最想有亲人与其分担或分享,通过与亲人倾诉、摆谈,家人的帮助和鼓励使其心理压力得到释缓、继续努力改造信心得到坚定。

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过程中,设立亲情电话、亲情会面、亲情公寓等都是亲情教育的良好途径。

罪犯家属对被关押改造的亲人的情感是复杂的,最初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尔后,难以割舍的亲情使得家人为其伤心,家庭成员的犯罪给整个家庭罩上一层阴影,不管不问只是一句气话,亲情纽带促使罪犯亲属必须有正确的态度来对待罪犯,关心其改造,帮助他们悔过自新,才能让家庭痛苦逐渐淡化、家庭创伤慢慢愈合。

过去,由于警察与罪犯亲属之间缺乏交流,对罪犯家属宣传工作的面不广、内容不丰富、力度不够,加上警察对待罪犯家属的生硬态度,导致了罪犯亲人对监狱不了解,从而也出现了家属对警察、对监狱的抵触和排斥,在这种不和谐的状态下,罪犯、警察、罪犯家属三者之间就不可能形成联动环节,不可能搭建起以罪犯改造积极性、警察教育积极性、亲属帮教积极性为支撑点的教育改造平台。

监狱警察在协调犯属之间的情感的正常交流、表达,促其从有利于罪犯的改造方向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辞书纠错下苦功,成效显著获减刑

一、基本情况

1993年4月,王犯因其倒买倒卖书号从事非法出版活动,且数额特别巨大在北京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随后,被移送至某监狱服刑改造。

王犯有中文大专学历,入狱前曾担任襄樊某中学语文老师。

王犯因认罪改造,在规范语言文字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已经省高院裁定减刑两次,由死缓减为有期徒刑20年。

二、事实经过

在羁押时,有中文大专学历的王犯担任了监狱文化教员。

在服刑期间,他发现1990年版《新华字典》中有明显错处,从此与纠错结下不解之缘。

入监以来,王犯改造岗位变动了4次。

从监狱领导到基层民警,一棒接一棒地鼓励他在生产劳动之余从事辞书纠错,并送给他钢笔、稿纸。

很多干部还自掏腰包为他寄发挂号邮件。

1999年7月,王犯向“挑错专家”、锦州师专教师许正元写信求教,没想从此结下“忘年交”。

66岁的许正元认他为知音,鼓励他积极改造,先后寄来2600元钱和价值480元的新版《辞海》。

三年来,他们交流纠错心得,通信60多封。

王犯赢得了人们的尊重,第四军医大学史俊南教授、江苏彭城大学杨洪清教授夫妇看了他发表的论文后,专门写信与他切磋,并热情鼓励他积极改造。

近10年来,他在民警和社会热心人的帮助下,按照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校阅《新华字典》、《辞海》等17部辞书和其他出版物,累计纠错3万多处,完成《辞书纠错》书稿160多万字,并在《光明日报》、《中学语文教学》等报刊发表纠错文章、论文30余篇。

他给《新华字典》、《新华词典》和《现代汉语词典》纠错的文章被中宣部复印批转给商务印书馆,得到该馆认定;他给《辞海》提出的99处质疑,上海辞书出版社逐一复核认为,“37处有很好参考价值”。

回首改造路,王犯噙着热泪对记者说:

“是政府,是监狱这座特殊的学校,是社会上许许多多热心人,为我铺筑了走向新生的路。

爱国不分大墙内外,我要为纯洁祖国语言文字贡献一生。

王犯因认罪改造,在规范语言文字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已经省高院裁定减刑两次,由死缓减为有期徒刑20年。

三、原因分析

1、“因材施教”提高罪犯改造的质量。

因材施教,对症下药,避免“一刀切”、“一锅煮”现象。

在此案例中,王犯就是“因材施教”的成功典范。

监狱规定每个服刑人员必须完成一定的生产任务,王犯的精力全在纠错上,劳动技能比其他人逊色不少,在伙房负责切菜时还经常切到手,后来到新的岗位学习开磨床和加工宝石,又因技术差、速度慢经常完不成任务。

但监区领导体谅他,别的服刑人员也不跟他攀比。

生产任务少时,民警只安排他打扫卫生,使他有更多时间看书纠错。

在监区民警和领导的引导和帮助下,王犯充分发挥了他的主观能动性和自身的优势,最终成为一个辞书纠错能手。

2、教育改造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铺路。

刑罚的目的不是单一的,它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罪犯,最终是要通过教育改造帮助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

监狱和社会共同为王犯纠错创造了较好的环境,不断给予他关怀和鼓励,在辞书纠错上取得可喜成绩,并因此获得减刑。

充分体现对服刑人员权利和人格尊严的尊重。

正因为这些,王犯对民警和帮助他的人心怀感激,这有助于他将来回归社会。

在服刑过程中,王犯不仅在思想上接受了改造,而且掌握了一项技能,为他出狱后重新踏上社会做好准备。

四、评价与建议

1、遵循人员原则,维护服刑人员的人权。

王犯狱中纠错的案例具有典型意义,这是监狱民警和社会热心人共同书写的一份生动的人权报告,它反映了我国人权状况特别是监狱人权状况日益改善的现实。

维护人权不仅仅指维护普通人的人权,而且包括了维护一些特殊人群如服刑人员的人权。

由于在一般人的潜意识中,服刑人员低人一等,他们所受到的待遇是因果报应,因此他们的权利更容易被忽视,更容易得不到保障。

服刑人员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是考察人权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

发生在王犯身上的故事充分说明,我们的监狱维护并实现了服刑人员的人权。

试想一下,监狱和社会如果不保障他的权利,不给他创造必要条件,他在纠错方面肯定寸步难行。

举例说,如果监狱限制他的通信权,他就不能投稿,更无法与专家教授切磋;如果社会限制他的著作权,他的成果就不能得到社会承认。

另外,对于王犯的减刑也是符合人权原则的。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受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权利。

罪犯也有人权,应当享有相应权利。

但罪犯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权利具有不完整性和不稳定性。

人是不断变化发展的,罪犯也是有其自身的价值,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被改造好的。

我们的刑罚制度体现了对罪犯改造的信心,体现了对罪犯的人权保障。

减刑制度的设立具体体现了这一理念。

这一制度使罪犯明白如果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就有获得缩短刑期的机会,这种机会给罪犯带来希望,同时也给罪犯指明道路,刺激和引导罪犯积极改造,而不是消极悲观服刑。

减刑制度让服刑人员看到早日回家团聚,重获自由的光明,坚定其改造的信心。

在任何条件下给人以希望,也是尊重人权的重要表现。

我国通过《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断规范和完善减刑制度,保障条件公开、标准明确、程序合理,保证每一个罪犯机会公平即只有积极改造,严格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获得减刑。

2、遵循行刑个别化原则,加强改造个别化研究。

要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就必须加强对改造个别化的研究,要在科学认识罪犯的基础上,实行科学分类,对罪犯进行个别化改造。

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罪犯鉴别、分类和改造效果评估体系,实施有针对性的改造。

“因材施教”是孔子在长期教育实践中首创的一个经典教育原则。

这一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对不同的受教者施以不同的教育,强调对不同情况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

正是这一光辉思想使孔子在教育实践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不但对我国古代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我们当今教育、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

因此,在日常的监狱管理过程中,民警应当加强对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个别化研究,从而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对王犯的减刑也是符合刑罚个别化原则的。

所谓刑罚个别化原则,是以人身危险性为核心,以一般预防为理论基础的一种刑罚理念,认为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存在决定刑罚的发动,人身危险性的性质和大小决定刑罚的质和量,人身危险性的消长决定刑罚执行的方式和消长。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整个刑法规范都应遵循刑法基本原则,刑罚制度也不例外。

虽然犯罪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特点,但具体到每一个罪犯个体来讲,其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其教育背景不同、对自身犯罪行为的认识和反思不同,使得不同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程度不同,即使是触犯同一罪名的罪犯,其服刑期间的个体差异还是存在的。

这就要求刑罚制度对此有所体现,保证存在个体差异的罪犯最终服刑期限有所不同。

因此就要求减刑制度在运作的过程中减刑机关熟悉和了解申请被减刑人的具体情况,能够及时地调整和掌控,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违纪惩罚讲艺术,延迟处置有奇效

一、基本情况

卜犯,1970年12月出生,汉族,山东昌乐人,未婚,高中文化程度,曾经当过消防兵。

2001年8月因犯抢劫罪、绑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2001年12月,移押至监狱服刑改造。

二、事实经过

卜犯来监后,刚来时的不适应、不敢面对改造现实等一系列消极因素缠扰着他,使他在悲观和失落中难以自拔。

经过民警教育,有所缓解。

在一次亲情电话中,该犯母亲告诉他,其父亲身体状况不太好,已经住院治疗将近一个月了。

得知情况后,卜犯的情绪出现明显波动,整天无精打采、心事重重。

一天,卜犯与另一名罪犯因监房琐事发生争吵,本来情绪就不佳的卜犯一下子被进一步爆发了,在监房走廊里大声吵闹。

值班民警见状,立即前去制止,对其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而卜犯不仅不接受民警的制止和教育,反而竟然冲着民警警大声地争辩起来,并大声扬言:

“我什么都无所谓了,随便你们怎么处理,除非你们把我打死,否则我是不会罢休的。

”卜犯出人意料的言行使现场秩序极为混乱,在罪犯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周围罪犯见此情景,都认为这下卜犯可要“吃生活”了。

而卜犯在一通发泄之后,心理也是极度紧张和后悔的,并已经做好了接受民警最严厉处罚的准备。

当时,民警对卜犯的严重违纪行为如何处置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一些民警认为:

卜犯已经违反监狱纪律,民警依法对其教育处置,卜犯不仅不服从,反而变本加厉,在罪犯中造成很坏的影响。

其行为是严重的违纪,必须对其给予严厉的处罚,以起到教育其本人和其他罪犯的作用。

否则,其他罪犯可能看样学样,破坏监区正常的改造风气和改造秩序。

而另一些民警则认为:

根据卜犯在公开场合不服管教、顶撞民警的言行表现,理应受到严肃的处理。

但根据卜犯入监以来的综合表现,该犯并不是属于那种劣根性很深的人。

今天的违纪事件很大成分在于卜犯没有真正从过去低迷、彷徨的思想低谷中完全走出来。

与其说在其伤口上再洒把盐,还不如借这个教育契机使该犯正确面对今后改造生活,面对挫折有勇气重新站起来。

分监区民警经过细致分析、全面权衡,最后决定对卜犯这次的违纪事件作延迟处理,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卜犯主管民警利用当天晚上值班的机会,及时找其教育谈心。

这时卜犯的情绪也已经渐趋平静,主管民警在谈话中对卜犯入监以来的改造表现作了全面的分析,认为至少在这次违纪以前各方面还是很平稳的,总的评价不错。

教育谈话中并没有生硬的训斥,而是来了个肯定的评价,这是卜犯没有预料到的。

卜犯开始敞开心扉,从读书到工作、从家庭到人际交往、从踌著满志到跌入深渊、从理想到现实……谈得更多的还是自身的改造态度问题。

最后他表示当时警官没有处理他,觉得很愧疚,自己愿意接受处理,并向民警作出道歉。

在以后的改造过程中,卜犯不仅努力学习生产技能、争当生产能手,而且积极靠拢政府,取得了出色的改造成绩。

先后多次被评为监狱改极分子,还获得市改造积极分子的称号。

自己因此也多次获得减刑奖励,离他实现自己心中的目标越来越近。

卜犯对自己的改造轨迹作了以下的描述:

“我的改造思想的转变过程,更多的取决于政府警官的教育指引。

有时候一个瞬间的思想动机就能决定一名罪犯今后改造历程的走向,或是积极的,或是消极的。

我是幸运的,因为在我身处人生低谷、情绪最为敏感和脆弱时,是政府警官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了我,使我茅塞顿开,最终走上积极改造的光明大道。

三、原因分析

1、准确掌握罪犯的性格特点,处置时因人而异,适时采取“冷处理”,有效避免激化矛盾。

不同的罪犯有着不同的性格脾气、不同的行为特点:

有的罪犯犯了错误后,能主动认错,接受批评;有的罪犯或千方百计寻找理由为自己解脱,或面对事实百般抵赖;有的罪犯内心接受,但碍于情面不愿承认或接受,甚至当面顶撞民警、抗拒管教。

因此,在处置罪犯的违纪情况时,民警在确保严格、公正执法的前提条件下,应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后果,针对不同罪犯的具体情况进行差别化处理。

尤其在对一些突发性地罪犯违纪时,在有效制止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罪犯冷静下来先行反思,为民警的进一步处置创造有利条件。

2、密切关注对罪犯处置后的犯情变化。

民警在批阅罪犯周记时,发现卜犯在周记中写道:

“自从上次警官的教育后,我对入监以来的表现作了深深地反思。

混,固然可以麻痹精神、忘却痛苦,但到头来无所收获的我用什么来弥补已失去太多的年华呢?

用什么来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

用什么去谱写我下一截的人生呢?

”针对卜犯内心这个积极改造的愿望,民警在周记上劝导他“改造是痛苦的,教训是惨痛的。

面对现实,只有痛苦和泪水是不够的。

只有从跌倒的地方尽快爬起来,才是扭转目前窘境的唯一出路。

十六年尽管很漫长,但你还年轻,为了父母,为了没有完成的理想,为了证明你能成功,你必须站起来”。

民警一番推心置腹的话语,句句扎进卜犯的心里,使他的内心充满了愧疚。

3、及时对罪犯进行针对性地引导。

分监区针对卜犯的实际情况,建议他参加有关高等文化自学考试,并试探性地了解该犯是否对此有兴趣。

不出所料,卜犯认为可以试试。

卜犯对《工商管理》专业的自学很投入。

在日常改造之余,他几乎将空余时间全扑在学习上了。

4、充分利用亲情、社会帮教等途径对罪犯进行规劝教育。

各种由于卜犯是在酒店里给父亲过60岁生日时被抓的,给家人带来无尽的羞愧。

民警了解到他对父亲怀有深深的愧疚之心,担心家人抛弃,便主动与卜犯父母沟通联系,促成其父母对他的谅解。

还利用接见机会,让卜犯与父母定下了一个改造约定,希望卜犯努力改造,早日取得改造成绩,争取回去给父亲补过70岁生日,以弥补自己给家人带来的伤害。

监区还利用社会帮教的机会,特地安排他与一位大学教师结成了帮教对子。

不仅给卜犯的文化学习创造了各种有利条件,还会同帮教老师一起对开展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引导,有效解决卜犯改造中的各种思想问题。

通过努力,卜犯在学习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先后完成了专科、本科的学业,取得了二张大学文凭。

四、评价建议

这个成功的教育案例,很好地诠释了延迟处置的效果,值得我们在今后对暴力罪犯、激情性犯罪的教育矫正中借鉴运用。

1、正确认识对罪犯的惩罚。

1)有错必罚。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对犯了错误的罪犯实施惩罚,有助于维护改造纪律和监规制度,有利于形成正确的集体舆论导向,有利于矫治恶习,培养罪犯良好的个性品质和守法意识。

2)依“法”施罚。

必须依“法”施罚,必要时可以让犯错罪犯作自我惩罚。

3)及时施罚。

拖延惩罚,容易引起罪犯的对立情绪,惩罚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当然,民警可以灵活把握惩罚时机,让惩罚达到最理想的效果。

4)适度惩罚。

惩罚的目的是教育罪犯改正错误,而不是“整”罪犯。

过重的惩罚会引起罪犯的反改情绪,造成民警与罪犯的关系紧张。

5)赏罚结合。

在惩罚的同时不忘肯定或表扬罪犯,指出他们错误的同时,肯定某些长处,做到“良药甜口利于病”。

6)寓教于罚。

教育好罪犯是民警适当运用惩罚的根本前提,要罚得罪犯心服口服。

7)因“材”施罚。

犯错误罪犯在年龄、性别、心理、个性特点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民警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应在施罚的方式上、时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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