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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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014〕22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
财政预算安排,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部门预算,专门用于促进
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论证、
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
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
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工信委负责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确定专项资
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并下达年度专项资
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效能评价;
(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办
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工信委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
效评价。
第五条各市州工信委是专项项目的管理责任主体,要对项目
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跟踪做好项目专项资金使用、项目
实施、竣工验收、达产达标等监管。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是专项资
金的监督责任主体,建立完善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
价体系,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及分配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工业发展“六大行动计划”(包括新材料及现代高载能
产业、装备制造产业、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二)陇药产业发展;
(三)信息化产业发展及数字城市建设;
(四)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
(五)军民结合产业发展;
(六)技术创新;
(七)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八)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包括项目监管、规划、
承接产业转移招商活动、展览等与项目投资有关的工作);
(九)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等 5 部门发布《甘肃省工业结构调
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2014 版)》之外的项目。
(十)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
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
保费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事后奖补等。
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五)、(六)、(七)、(八)采用补
助、事后奖补等支持方式;其他可采用资本投入(产业投资基金)、
保费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事后奖补等支持方式。
对同一项目原
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支持额度。
采取贴息方式的,原则上按
不高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利息补贴;采
取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不高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 8%给予补贴;
对技术创新、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支持比例可适当放宽;对单个项目
的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 500 万元。
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
范基地、循环经济产业园区落地项目,省政府批转的区域重大循环
经济产业链项目、向兰州新区转移升级重点项目、产业结构调整重
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等,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
交委务会专题研究确定,进一步提高支持比例及限额,一次支持额
度可突破 500 万元。
第十条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一次性安排。
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十一条 省工信委根据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
作重点,制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支
持方式、工作程序、企业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求等,及时发布项
目申报信息,建立公开、公正的申报、审核、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各市州、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要严格按照专项
资金支持方向组织申报项目,并在项目选择中注意发挥本地区的特
色和比较优势。
第十三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方向和要求;
(二)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工信部和省、市(州)、县(区)
工信委(局)、有相应管理权限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集中区)
核准或备案;
(三)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 2000 万元(技术创新、两
化融合技术改造、军民结合产业、数字城市建设等项目除外),对
贫困地区可适当放宽;
(四)采用工艺技术先进可靠,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符合规划、土地、环保、
节能、安全等要求;
(六)符合国家、省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单位要编制并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
报“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除外)。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由申请
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国内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包括以
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近 3 年财务状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技术工艺、
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五条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
(一)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
内的新建、迁建项目);
(三)有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须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
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省级银行贷款合同;
(六)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能评的项目,须出具有相应资质节能评
估机构的能评报告及批复文件;
(七)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八)项目业主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
的声明;
(九)市州工信委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专项资金项目一般按照属
地化原则,采取逐级申报程序。
由项目单位向当地工信部门提出项
目资金申请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报市州工信委,市州工信委在筛选、
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统一上报省工信委。
原则上不得越级提交项目
资金申请报告。
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单位)可直接向省工信
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七条省工信委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处室对项目资金申请报
告进行初审、筛选。
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初审、筛选: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要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二)项目是否符合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三)项目是否符合产业规划布局要求;
(四)项目单位是否具备项目实施能力;
(五)项目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可行性;
(六)项目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合理性;
(七)项目建设资金方案及各项建设条件是否落实。
第十八条 对初审、筛选通过的备选项目,经省工信委分管副
主任审核后,由省工信委政策法规与产业投资处组织专家进行竞争
性评审。
评审内容为:
(一)项目是否符合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二)项目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能力;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五)增加就业、节能减排和其他社会效益;
(六)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七)审核项目投资方案;
(八)规定的其他要求。
专家评审组对每个项目评审内容,按照竞争性评审、打分排序
的方法,择优选取项目。
第十九条省工信委规划发展处会同各专项资金管理处室,根
据专家评审打分排序选取项目,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草案。
编制
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草案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只安排一个项目,不得重
复安排。
当年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国家明确要求配套的,
可以申报省级预算专项项目;
(二)对以前年度专项资金支持过的项目,项目单位未按计划
开工或出现其它影响项目未按计划进度建设的情况,对该项目单位
不再安排新的专项资金项目;
(三)整合安排专项资金。
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按照规定
的支持比例,足额安排专项资金,直至用完当年部门预算资金额度
为止。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草案报省工信委分管副主任初核、
主任审核,提交省工信委委务会审定后,形成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二十一条经省工信委委务会研究通过的专项资金项目计
划,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改动。
如确有必要调整,须经省工信委相关
专项资金管理处室提出调整意见、政策法规与产业投资处组织专家
评审、规划发展处综合平衡,提交下一次省工信委委务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经省工信委委务会研究通过、
由省工信委主任或授权分管副主任审签后予以下达。
第二十三条 实行项目公示制度。
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前,
在省工信委门户网站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
项目、事项除外),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对有异议的项目,由省工信委监察室会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处室核
实后,提出是否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信委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
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对已下达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如专家评审对项
目资金申请报告提出调整意见,省工信委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处室应
及时通知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机关,按照专家评审意见,调整项目
有关核准或备案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按照“谁投
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确立企业(单位)投
资主体地位。
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
建设、运营等,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稽查、审计和检
查。
按照市州工信、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报表,定期或不定期反馈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要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核准或
备案内容组织实施,加强工程施工、资金使用、财务管理,不得擅
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重大变化
(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发生重大调整,
项目总投资调整幅度超过 10%以上的),不能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完
成确定的建设内容,项目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原核准或备案机关报告
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
对确需作重大调整或撤销的项目,
项目原核准或备案机关应核实情况,做出调整、撤销原核准或备案
的审核意见,并按原申报程序报送省工信委,省工信委商省财政厅
对已下达或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作出收回、调整或保留的处理意见。
对收回的专项资金,由省工信委商省财政厅另行安排。
第二十八条对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原因,致使项目不宜
继续实施的,市州工信委应及时核实情况并报告省工信委,由省工
信委商省财政厅视具体情况采用停止拨付资金、暂停拨付资金、限
期整改、收回资金、核销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市州工信委负责对本辖区项目的实施和专项资
金使用管理;各市州财政局、财政直管县财政局要按照投资计划安
排,拨付并监督使用专项资金。
中央及省属企业(单位)项目实施
和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各市州工信委应加强对
项目资金到位、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的监管,并于每年 3 月底前向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
明细、资金到位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存在问题和
政策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
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并向同级工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
收。
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档案和竣工验收资
料。
第三十二条省工信委商省财政厅对项目开展效能评价工作,
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三条省工信委、省财政厅严格遵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
认真执行责任考核和问责制度,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的工作,
并主动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截留、挪用、虚报专
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目标等违规行为,追回专
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同时,按照《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甘肃省工业
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扶持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工信委纪检组监察室对专项资
金项目安排加强监督,负责项目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中有关投
诉举报的查处。
第三十六条 对稽查、审计、监察、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
为,省工信委责令市州工信委、中央企业及省属企业(单位)限期
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可采取核减、停止拨付、收回专项资金,以
及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申报项目等措施进行处罚。
根据情节,
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
企业“黑名单”制度,对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承诺不兑现等失信
单位,要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
第三十八条各级工信、财政部门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
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对违规审批、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市州工信委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
制定本辖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或管理细则,原则上要减少环节、
提高效率、管住管好。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
《甘肃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级预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工信发
〔2014〕32 号)、《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级预算专项资
金贴息办法》(甘工信发〔2014〕52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