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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全文有效
有效性: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
2008/03/26
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发〔2008〕90号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解决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与问题,实现定额核定的“公平、公开、公正”,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16号令)的要求,结合内嵌于综合征管软件的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以下简称“定额核定系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行定额核定系统应依据增值税原理和会计学原理,遵循统一、规范、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影响核定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款的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建立科学的定额指标体系核定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款,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税。
第三条各省辖市局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督促各应用单位(即各县、市、区局)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
第二章定额原理
第四条定额核定系统是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采用科学方法,将影响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因素进行分类、筛选和分析,评估各项因素与经营收入的关联关系及影响程度,建立定额指标体系,确定多个定额依据和若干个相应的调整系数,通过定额计算公式计算定额,并与业户自报销售额、发票开具信息、税控记录等数据进行比对后,生成纳税定额。
第五条定额依据和调整系数
定额依据是指定额指标体系中决定生产经营的关键因素。
一般包括:
生产设备、从业人数、经营面积、设备容量、用电量等。
调整系数是指定额指标体系中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情况的辅助因素。
包括区域系数、地段系数、年限系数、品牌系数等。
定额依据和调整系数统称为定额要素。
第六条定额计算公式
定额计算公式根据因素影响法原理建立,以影响营业额的关键因素为核定依据,将次要因素作为定额调整系数,对定额依据进行一定幅度内的调整计算,从而确定每个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水平。
用公式表示为:
核定销售额=定额依据×调整系数
在计算定额依据时,应将影响销售额的关键因素进行量化取值(简称定额依据数值),并确定定额标准;有多个定额依据的,还应确定各个定额依据所占的比重。
用公式表示为:
定额依据=∑定额依据数值×定额标准×权数
在计算调整系数时,分为两种模式:
第一种是连加法,第二种是连乘法。
用公式表示为:
连加法:
调整系数=1+∑(系数值-1)
连乘法:
调整系数=各个系数相乘
第七条在定额计算公式中,假定调整系数为“1”(调整系数不起作用)时,定额依据应等于核定销售额。
从定额项目的整体看,定额依据就相当于某定额项目的基准定额。
基准定额可以是该定额项目的最低定额标准,也可以是该定额项目的平均定额标准。
调整系数是对定额项目的基准定额进行调整,产生不同级次的定额,使定额更符合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水平。
第三章系统参数
第八条定额核定系统应用前需要对软件中的六项系统参数进行设置。
省局负责对参数是否启用和是否集中进行设置;对于省局启用但没有选定为集中设置的参数,各应用单位应依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
第九条系统参数“24220个体核定及变更文书的使用模式”,用于控制手工定额或电脑定额的开关。
省局在没有集中设置启用该参数前,各地可根据当地工作开展情况自行设置,但启用前需报省局备案。
第十条系统参数“24221电脑定额正常调整范围阀值设置”,用于设置人工调整电脑定额的正常范围值。
省局集中设置为0.2,即人工调整的核定定额在电脑定额计算结果上下浮动20%范围内属于正常调整,超出该范围的属于特殊调整。
第十一条系统参数“24222核定销售额计算结果取整位数控制”,用于电脑定额生成时对自动计算生成的定额进行一定位数的四舍五入取整,以便于依据计算结果进行征收。
省局集中设置为“取整到百位”。
第十二条系统参数“24223调整系数计算方法”,用于明确定额计算公式中的调整系数计算方法是采用连乘算法还是连加算法。
省局通过初步测算,在一般情况下,连乘法计算的结果略高于连加法计算的结果,连加法在调整系数设置值过小时可能出现负数而导致无法计算定额。
各应用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通过测算,从中选取一种合理的调整系数计算方法。
第十三条系统参数“24310是否启用定额项目与税务机关对照关系”,用于控制定额项目是否按税务机关进行过滤。
省局集中设置为“启用”,以方便应用单位进行筛选。
第十四条系统参数“24311是否对纳税人启用定额项目与行业明细对照关系”,用于控制纳税人定额项目是否按其行业明细进行过滤。
该参数省局在初始化中启用但没有选定为集中设置。
为了减轻维护负担,对于定额项目设置复杂的应用单位,可以不启用;如果启用,需在【纳税人信息维护】模块对纳税人的“行业明细代码”进行维护。
第四章定额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定额指标体系在定额核定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它包括定额项目、定额依据、定额标准、调整系数、定额公式等。
第十六条定额指标体系的正确建立有助于提高计算机核定定额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顺利实现全省各应用单位区域范围内个体工商户的核定方法统一、定额计算过程统一、调整因素统一,使地域之间、行业之间、业户之间的税收负担更趋客观、合理。
第十七条定额要素从属性上可分为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两类。
客观要素可以量化,能较直观作出判断,如经营面积、店面间数、从业人数、机器设备、区域、路段等,其中大都可作为定额依据;主观要素的高低较为隐性,如经营方式、经营品种、经营档次等,在应用时需进行逻辑判断与推理,属调整系数的范畴。
省局已对上述要素建立了统一的说明口径。
如:
将商业纳税户经营面积作为定额依据,明确了经营面积包括的范围、面积计算采集方式以及实际测量的误差范围等,各应用单位应根据此说明进行信息采集。
第十八条划分定额项目
定额项目是指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时进行分类的依据,可以按行业细类、产品、区域、市场等作为划分标准,例如按照家电零售、童装、某专业市场等。
各应用单位可选用省局已初始化的定额项目;已有的定额项目如不能满足需求,应向省局申请增加。
第十九条开展典型调查
定额项目划分后,应选择定额项目内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通过典型调查,合理确定个体工商户的定额依据、定额标准和定额调整系数。
各应用单位应根据定额项目的特点,按照区域、地段、经营项目等选择大中小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填制《定额纳税业户典型调查表》,分析影响该定额项目的各项因素,确定比较直观、具有逻辑关系的因素作为定额要素。
典型调查的调查面应不低于5%。
第二十条选定定额依据
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从定额要素中选取影响营业额的关键因素,作为定额依据。
定额依据在取值时,应建立定额依据取值规则,并根据取值规则测算出单位定额依据的数值作为定额标准。
在选定定额依据时,可参考以下方法进行:
1、对商业零售业户,主要以其经营面积、人员工资等作为定额依据;
2、对商业批发业户,在商业零售业户确定定额依据的基础上,应考虑到批发种类多少以及是否代理范围大小等因素,确定定额依据;
3、对生产流程比较简单,以手工操作为主的行业,可按生产工人的数量作为定额依据。
包括服装加工、门窗加工、修理修配等行业;
4、对用电量比较大,能进行量化的行业,如制塑行业、纺织行业等,可按设备功率或耗电量作为主要定额依据;
5、对在生产经营中设备依赖程度较高的行业,以主要机器设备作为定额依据,包括包装物生产、部分车床加工业等。
各应用单位应从省局已初始化的定额依据中选择;如不能满足需求,可通过市局向省局申请增加。
第二十一条核定定额标准
在测算定额标准时,应选用下列方法进行: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推算;
3、按照经营费用推算营业额;
4、参照本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推算;
5、按照上一年度定额项目个体税收总额加适当的增长比例推算;
6、按照其它合理的方法测算。
第二十二条确定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应选择能明显区分定额项目内各业户不同经营水平的要素,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经营路段、经营品种、代理品牌等。
调整系数的取值要科学、合理,各应用单位应以表格兼文字说明等形式明确调整系数的适用范围和选值区间。
区域系数、路段系数是调整系数中的主要客观要素,科学、合理地设立区域及路段系数有利于区域间税负的公平。
在设立区域系数时,各应用单位可结合建制镇与非建制镇、居住人口多少、GDP数据等能反映区域经济强弱、购买力高低的影响指标来科学划分区域系数;在设立路段系数时,可根据典型调查时路段间店面租金的高低,参考工商、地税部门的划分标准进行路段系数的设置。
各应用单位应从省局已初始化的调整系数中选择;调整系数及其属性如不能满足需求,可通过市局向省局申请增加。
第二十三条合理性测试
按照定额平稳过渡、税负合理公平的原则,在完成定额指标工作模板模型后,应在同一定额项目内,按一定比例,对不同定额级次的纳税人进行定额指标体系合理性测试。
按测试结果分析指标的合理性,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防止出现区域内定额的大幅度增、减,或业户间定额的不平衡现象。
第二十四条评议、发布及调整制度
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和调整权限的管理,各应用单位应成立专门的定额指标体系评议小组,负责指标体系的审核、评定及调整。
对按规定程序建立的定额指标体系,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
对于某些定额要素发生变化,如区域、路段系数等存在随时间动态变化的可能性,造成定额与实际经营情况悬殊较大时,须经评议小组评议后进行调整。
各应用单位在确定定额指标体系后应以文件形式给予正式发文,明确相关内容的指标值。
同时,各单位应邀请当地有关部门对定额指标体系提出合理化意见及建议,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对定额指标体系进行公示,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从而提升国税机关规范执法的公众形象。
第二十五条定期调整制度
定额指标体系的正确设立和不断完善改进,关系到定额核定系统的有效运转,为此,各应用单位应成立由征管部门牵头的完善定额指标体系调研小组,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定额项目,分阶段进行深入调研,对定额指标体系不断调整完善,使其更加科学合理。
第二十六条为进一步说明定额指标体系的建立过程,省局提供了定额指标体系建立的案例及测算过程,各应用单位可参考执行。
第五章定额流程
第二十七条定额流程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计算机核定定额的具体操作过程。
分为以下环节:
1、自行申报。
新办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次月纳税申报期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自行申报核定定额。
2、信息采集。
税务机关受理申报信息后,由税收管理员下户采集《个体定额信息采集表》中的相关信息,并录入个体定额管理【信息采集】模块。
在采集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3、生成定额。
信息采集结果录入系统后,通过【定额生成】模块生成该个体工商户的应税销售额。
可以先通过“定额测算”审核定额的合理性。
4、定额公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5、文书审批。
公示期满后,税收管理员在【文书登记】模块登记《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或《定期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文书,系统自动获取定额核定环节计算生成的定额结果,与业户自报销售额、上期月均开具普通发票额、税控收款机记录的数据等指标数据进行比对后,根据定额核定原则生成定额。
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出具《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