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稽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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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稽查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稽查管理办法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稽查管理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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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7日,《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稽查管理办法(修订稿)经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稽查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规范化管理,保证政令畅通,维护工作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稽查工作实行公司和所属单位两级管理,公司监察稽查部门是公司监督稽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各所属单位监察稽查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监督稽查工作。
第三条监督稽查工作坚持“监督、教育、保护、惩处”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监督稽查工作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
对违规问题处罚必须与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影响相适应。
第五条对违规问题的处理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全体干部职工在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上人人平等。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监督稽查管理,公司全体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均适用本办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监察稽查部门及职责
第八条监察稽查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公司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对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廉政、勤政教育,做好廉政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的宣传工作,增强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意识;
(三)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监督稽查网络,指导协调所属单位监督稽查工作;
(四)制定公司内部监督稽查工作制度和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罚规定,监督检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受理对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以及公司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投诉、检举、控告;
(六)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以及公司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问题;
(七)负责对所属单位违纪处罚案件的复审和复核;
(八)参加对公司干部职工考核考察、评议评先工作的监督;
(九)参加公司人事、财务、审计、工程项目招投标、设备材料和办公用品采购等方面的监督;
(十)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监察稽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秉公执纪、按章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条监察稽查人员办理的事项与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监察稽查部门权限
第十一条监察稽查部门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稽查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督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督稽查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就监督稽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督稽查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配合监督稽查工作。
第十二条监察稽查部门在调查群众举报或违规违纪问题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与违规违纪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责令有违规违纪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说明;
(三)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暂停有严重违规违纪嫌疑人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监察稽查部门根据稽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稽查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其他需要提出监察稽查建议的。
第十四条监察稽查部门提出的监察稽查建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监察稽查建议采纳情况回复监察稽查部门。
第十六条在调查过程中,有证据足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规违纪事实,被调查人不予承认的,监察稽查部门可以认定被调查人违规违纪事实存在。
第四章监督稽查程序
第十七条监察稽查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单位、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稽查。
稽查总队可调配公司所属单位监察稽查人员开展联合稽查、相互稽查。
第十八条监察稽查程序分为调查取证、处罚、送达、申诉、复核。
第十九条监察稽查人员对违规违纪线索按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调查中应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可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调查。
调查时做好谈话笔录,调查结束写出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监察稽查部门经过调查认定违规违纪事实存在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迅速做出处罚,并按程序将处罚结果及时送达被处罚对象。
所属单位监察稽查部门调查认定的一般违规违纪事实应定期将处罚结果上报公司监察部备案,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应迅速将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一条被处罚单位、部门或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下发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单位监察稽查部门提出申诉,监察稽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所属单位监察稽查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和基层兼职监察稽查人员做出的处罚决定进行复查,有权维持原处罚决定或重新做出裁定。
公司监察稽查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监察稽查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和复查决定进行复核,有权维持原处罚决定、重新做出裁决或责令所属单位监察稽查部门重新做出裁定。
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二条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经济处罚以元为单位,为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二)行政处理分为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待岗学习、解除劳动合同。
待岗学习以月为单位,为一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
待岗学习期间只发给本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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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违纪人员给予处罚的,应开具《违纪处理通知单》,违纪人员或违纪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在《违纪处理通知单》存根栏内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处罚实行连带责任
(一)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受到待岗学习,处以一千元以上经济处罚,记过以上行政处理,多次受到一千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记过以下行政处理的,应逐级追究本单位、本部门领导责任;
(二)负有领导责任的,视连带违规违纪问题的轻重和影响的大小,可以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理或经济处罚,其经济处罚额度按直接责任者所受的经济处罚额度以下执行;
(三)本单位、本部门发现自身违规违纪行为,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并及时查处的,视违规违纪问题的轻重和影响的大小,可不追究连带责任、从轻或减轻追究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监察稽查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对违规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使用公司监察稽查部门统一票据。
经济处罚应一次性罚没,不得重复处罚。
经济处罚应在规定期限内交纳。
逾期不交的,给予待岗学习处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处罚:
(一)迟到、早退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司机遗留的通行票(卡)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相互推诿的;
(四)未将有关文件、通知、司法文书等及时传达或上报,对工作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无故不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业务培训的;
(六)不按规定着装、着装不整洁、标志不齐全、未配戴胸卡、未摆放工号牌的;
(七)在工作区域的工作人员袖手插兜、勾肩搭背、嬉笑打闹的;
(八)工作场所内物品不整洁,工作环境脏、乱的;
(九)在禁止吸烟的工作场所内吸烟的;
(十)通勤车不按时发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造成工作延误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一)有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者(含收费亭、票据票款室、财务室、监控室、档案资料室、贵重物品仓库等)未制止的;
(十二)原始记录(含值班日志、考勤记录、监控记录、巡逻日志、电话记录等)不如实填写、乱填写、保管不善,有撕毁、改动、空页的;
(十三)将制服送人、借给他人穿着或任意改变制服式样的;
(十四)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务的;
(十五)不使用文明用语,影响公司形象的;
(十六)工作期间脱岗、串岗、睡岗者、私自顶岗换班的;
(十七)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或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八)服务态度生硬,行为不规范的;
(十九)着制式服装人员在岗期间佩戴饰物者,留奇异发型者,男同志留胡须、长发、长鬓角的;
(二十)将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工作场所的;
(二十一)收费人员发出的通行券(卡)或售出的票据、票证错误的;
(二十二)出现一车多卡情况,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二十三)未按规定认真核对票、卡、钱以及各类工作报表的;
(二十四)监控员对当班收费人员违纪行为未及时提醒纠正的;
(二十五)监控人员擅自脱离监控范围的;
(二十六)路政巡逻时不开启示警灯、巡逻时携带证件、器材不全的;
(二十七)路政人员正常公务时记录不详者,路政巡逻人员途经收费站没有收费站负责人签字的;
(二十八)路政人员接到求助后未及时出动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未造成后果的;
(二十九)收费车道信号灯未按规定开启的;
(三十)收费亭正常收费未及时上锁的;
(三十一)大额现金未按规定及时入保险柜的;
(三十二)路政人员正常情况下未按规定时速巡逻的;
(三十三)路政人员随意减免巡逻次数的;
(三十四)失职、渎职,情节轻微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处罚:
(一)路政管辖路段活动护拦有开口未及时封堵的;
(二)收费站下道广场中央移动护栏未及时封堵的;
(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破坏劳动纪律的;
(四)工作设施、器材、物品损坏、丢失的(除照价赔偿外);
(五)考勤、报表、记录等弄虚作假的;
(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使应缴款项漏、逃的(除补齐票款外);
(七)管理不善使票证霉烂、鼠咬的;
(八)保管不善丢失通行卡的(除照价赔偿外);
(九)擅自变更车辆信息(大变小、收改免、删除计重信息、删除轴重等)及特情车辆处理,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并登记,能说明正当原因的;
(十)未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监控室并登记,擅自进行手工输入收费,能说明正当原因的;
(十一)票款员、票据员核对票、卡、钱发现有差错现象,未及时上报的(情节严重的,按包庇违纪论处);
(十二)未按规定向收费人员透露有关收费数据、资料的;
(十三)巡逻车、超限车、公务车等非公务私自驶离高速公路的;
(十四)不按规定作“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造成路产损失在三百元以下的(含三百元,除赔偿路产损失外);
(十五)“以销代罚”、“以物代罚”、“以罚代卸”、“只收不卸”款额(物品折价)在三百元以下的(除没收款额外);
(十六)路政、工程养护等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在工作区域采取安全措施(设置安全区域或安全标志)的;
(十七)疏于职守或违犯规定程序造成经济损失在一千元(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以下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十八)有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出现,运维部门未及时在电子显示屏、情报板发布更新路况信息,值班人员未按规定及时上情下达、下情上报者,路政、养护等部门未加大巡逻密度及时上报路况的;路政巡逻时,发现护拦、边坡防护网等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有缺陷或损坏,未及时通知养护部门维修或在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没采取安全措施,尚未造成事故的;
(十九)养护部门不按规定上路巡查或接到有关部门通知,路产损坏在二十四小时内未及时维修的;
(二十)不服从管理、有令不行的;
(二十一)工作人员将通讯工具带入禁止使用通讯工具场所的;
(二十二)电子情报板、电子显示屏显示与工作无关信息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三百以上五百元以下处罚:
(一)为违纪人员做伪证或包庇违纪的;
(二)在禁止使用通讯工具场所使用通讯工具的;
(三)对外泄露有关公司秘密资料,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旷工一次的;
(五)财务帐目管理混乱,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折价三百元以下的;
(七)违犯财务制度,设立小金库的(除没收小金库资金外);
(八)受到新闻媒体批评报道,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用公款支付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消费的(除追缴所支付费用外);
(十)未尽职责放行禁行车辆上路的;
(十一)不按规定上缴票款的;
(十二)收费人员擅自脱离监控范围发卡或收费的;
(十三)监控人员发现收费人员有违纪行为,隐瞒不报者的(情节严重的,按包庇违纪论处);
(十四)监控人员未尽职责,造成监控资料丢失、损坏的;
(十五)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微机收费系统进行外接设备、安装软件等操作可能影响微机收费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的;
(十六)工作人员私自开关电,私自更改电路或私自挪动、拆卸监控设备的;
(十七)疏于职守或违犯规定程序造成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十八)酒后上岗(上岗前六个小时内严禁饮酒)或在岗饮酒的;
(十九)无中生有、捏造事实、造谣惑众、恶意诽谤他人的;
(二十)不按规定作“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造成路产损失在三百元以上的(除赔偿路产损失外);
(二十一)“以销代罚”、“以物代罚”“只收不卸”款额(物品折价)在三百元以上的(除没收款额外);
(二十二)超限人员擅自处理无主货物的;
(二十三)路政、收费、运维、养护等部门生产性机械设备,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区域的;
(二十四)养护施工部门在施工期间,不按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安全区域,不及时清理工作垃圾者或双方不签安全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处罚:
(一)公车私用的;
(二)私自放行高速公路禁行车辆造成事故的;
(三)受到新闻媒体批评报道,情况属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疏于职守或违犯规定程序造成经济损失在五千元以上的直接责任的(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
(五)失职、渎职造成影响的;
(六)路政、收费、运维、养护等部门生产性机械设备,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场所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一千元(除赔偿经济损失外)以下的;
(七)疏于职守造成路产损失在一千元以上的;
(八)擅自处理违规、事故车辆的;
(九)不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通行费漏征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处罚:
(一)私自留存通行卡或通行费发票的;
(二)盗窃公司票证、钱物的;
(三)挪用公款的责任的;
(四)违纪人员相互串通、包庇掩盖的;
(五)对检举人、揭发人和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败坏公司声誉的;
(七)工作人员破坏、泄露或擅自打印、复制有关监控资料的;
(八)收费人员在收费亭内,路政人员在巡逻执法时,携带私款的(除没收私款外);
(九)擅自变更车辆信息(大变小、收改免、删除计重信息、删除轴重等)及特情车辆处理,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并登记,无正当原因的;
(十)未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监控室并登记,擅自进行手工输入收费,无正当原因的;
(十一)路政、收费、运维、养护等部门生产性机械设备,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场所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上的;
(十二)随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偷工减料负有直接责任者及领导者(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
(十三)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折价在三百元以上的;
(十四)职工食堂管理不善,造成职工食物中毒的;
(十五)有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条违规违纪行为轻微,尚未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工作的,监督稽查人员可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并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待岗学习。
(一)失职、渎职、工作相互推诿,造成影响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折价三百元以下的;
(三)报表、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破坏劳动纪律的;
(五)公车私用造成事故和影响的;
(六)损坏、丢失工作设施、器材、物品、文件资料的;
(七)擅自招收、录用计划外用工及违犯人事管理规定的;
(八)受到新闻媒体批评报道,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私自放行高速公路禁行车辆的;
(十)疏于职守造成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十一)擅自变更车辆信息(大变小、收改免、删除计重信息、删除轴重等)及特情车辆处理,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并登记的;
(十二)管理不善使票证霉烂、鼠咬、丢失损坏的;
(十三)不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通行费漏征的;
(十四)发现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的;
(十五)工作人员破坏、泄露或擅自打印、复制有关监控等资料的;
(十六)不按规定作“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造成路产损失在一千元以下的;
(十七)“以销代罚”、“以物代罚”、“只收不卸”款额(物品折价)在三百元以下的;
(十八)无中生有、捏造事实、造谣惑众、恶意诽谤他人的;
(十九)超限人员擅自处理无主货物的;
(二十)酒后上岗(上岗前六个小时内严禁饮酒)或在岗饮酒的;
(二十一)连续旷工十日以下的;
(二十二)擅自处理违规、事故车辆的;
(二十三)有其它较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并处七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待岗学习。
(一)为违纪人员做伪证、包庇、相互串通的;
(二)对外泄露有关公司机密资料的;
(三)私自放行高速公路禁行车辆上路造成事故的;
(四)财务帐目管理混乱的直接责任的;
(五)因违纪已受处罚又重犯的;
(六)连续旷工在十日以上十四日以下,或一年累计旷工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
(七)违犯财务制度,设立小金库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折价在三百元以上的;
(九)用公款支付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消费的;
(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受到外来人员围攻、无理取闹时,在场工作人员不主动配合协助制止的;
(十一)对检举人、揭发人和办案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二)公车私用造成重大事故和重大影响的;
(十三)挪用公款的;
(十四)私自留存通行费票据(通行卡)的;
(十五)疏于职守造成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千元以上的;
(十六)路政、收费、运维、养护等生产性机械设备、未经批准离开工作现场,造成事故且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上的;
(十七)疏于职守造成路产损失在一千元以上的;
(十八)“以销代罚”、“以物代罚”“只收不卸”款额(物品折价)在三百元以上的;
(十九)随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偷工减料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十)酒后上岗或在岗饮酒及违犯禁酒令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一)有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没收非法所得或补偿经济损失外,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利用各种手段贪污的;
(三)盗窃票证、钱物的;
(四)计划外生育的;
(五)连续旷工在十五日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在三十日以上的;
(六)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受到新闻媒体批评报道,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败坏公司声誉的;
(八)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其它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第三十四条个人受到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经济处罚、受上级通报批评、待岗学习或记过以下行政处理的,自处罚或处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取消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职务及评选先进资格。
个人受到一千元以上经济处罚或记大过以上行政处理的,自处罚或处理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取消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职务及评选先进资格。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本部门受到上级单位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批评报道属实的,取消本年度先进集体评选资格。
第三十六条违规违纪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交待违规违纪事实的;
(二)主动退还非法所得的;
(三)积极配合调查且能揭发检举他人违规违纪事实或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三十七条违规违纪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屡教屡犯、屡犯不改的;
(二)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嫁祸他人的;
(三)不积极配合调查,拒绝交待错误事实或抗拒检查的;
(四)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串供、做伪证的;
(六)对检举人、揭发人或调查办案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拒不执行公司有关违规违纪处理决定的;
(九)同时违反公司多项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违纪人员为领导干部的,视情况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记过、降职、撤职行政处分;违纪人员为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九条发生本办法未有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及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举报公司所属单位、部门或职工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所在单位监察稽查部门对举报人按违纪处罚额的30给予奖励。
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视情况对举报人按挽回经济损失额的30以内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对监督稽查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又在实践中收到显著效果的,由所在单位监察稽查部门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工作人员在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报道监督稽查工作先进事迹,为公司廉政建设工作赢得良好声誉者,由所在单位监察稽查部门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为监督稽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由各级监察稽查部门向同级有关部门推荐年度表先、奖励、记功、晋升。
第四十四条公司按年度计划对廉政建设工作和监督稽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奖励可分为记功、通令嘉奖,授予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金。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公司各级管理部门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中,按本办法规定制定各项处罚实施细
则。
第四十六条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颁布的《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豫高司监〔2021〕360号,2021年7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