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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邮储助农取款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新型农村支付体系,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工作,规范“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总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在农村乡(镇)、村的指定合作商户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的业务。

第三条“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仅限于借记卡,不得使用准贷记卡、贷记卡办理此项业务。

第四条“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主要是为农民及时提取“新农保”等涉农类补贴款项提供便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服务点管理

第六条服务点选择原则

(一)服务点须设在乡镇及以下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确定服务点数量,综合考虑行政村的规模、人口数量和地理位置等因素,每个行政村不得超过3个服务点。

对于规模较小的行政村,可考虑与相邻的行政村合并设立服务点。

为保证服务质量,原则上,一个服务点服务居民数量不超过600人。

(二)服务点选取应坚持平等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

服务点应具备有固定场所、运营稳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热心为农户服务等基本条件,并能遵守银行卡支付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从发挥邮政全网优势,增强村邮站服务功能出发,助农取款服务点优先选择在村邮站布放。

在村邮站不具备条件或无村邮站的行政村,可考虑以下商户类型作为服务点:

1.经营规范、运营稳定的商户,如供销社、百货公司、农资连锁店、饲料批发店、农副产品批发店等;2.邮政网点;电信、移动、电网等运营商网点;3.有固定营业场所、信誉较好的便民店、小超市。

(四)对历史存在欺诈、套现、卡片侧录、利用固话支付设备不正当牟利、故意使用假币及其他不符合人民银行规定要求的商户,不得选为服务点。

第七条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要按照就近原则推广,按照网点分布情况划分服务范围,属于一类网点服务范围的行政村,由邮储银行负责;属于二类和代理网点服务范围的行政村,由邮政企业负责。

职责包括布放商易通,进行资质审核和日常管理,受理和处理相关投诉和纠纷等。

对于邮政储蓄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有邮政网点的由县(市)邮政局负责;未设邮政网点的由县(市)邮政局或县(市)支行根据就近原则协商解决。

第八条选择服务点时,应对商户经营场所和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拍照留档(至少一张门面照片),同时须广泛听取当地群众意见,营销人员走访当地群众应不少于5户。

第九条商户被选为服务点后,获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资质,并与当地县(市)支行签订“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协议,方能开办“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

第一十条每个服务点配备1台商易通、1台验钞机,在店铺外醒目位置悬挂“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名称牌,店铺内悬挂“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公示”、“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内容”等标牌,并在收银台附近张贴假币识别图等。

上述制作标准由省分行统一制定,各营业机构不得擅自更改。

第一十一条服务点可办理的业务有:

借记卡余额查询、借记卡转账、借记卡小额取款等。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一十二条商户在申请“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或能够证明其合法经营资格的其他材料;

(三)税务登记证,或土地使用证、户口簿、村委会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经营证明等材料;

(四)用于办理“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座机电话近三个月的电话缴费单,或其他能够证明座机电话归属关系的材料;

(五)负责人本人的绿卡借记卡。

第一十三条商户开办“助农取款”业务时,业务申请、修改、撤销等管理流程参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商易通业务管理实施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商易通操作规程》执行。

第一十四条申请开通“助农取款”业务的商户需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申请(修改、撤销)表》,报经所在县(市)邮政局或县(市)支行批准后,统一与县(市)支行签订《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协议》(见附件4)(一式两份),协议由各县(市)支行统一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由县(市)支行和服务点商户各留存一份。

第一十五条为增强商户保管机具的责任意识,对服务点商户按照商易通业务要求,以账户限额止付的方式收取押金。

I型带打印型号的商易通机具押金收取标准为:

400元/台。

第一十六条服务点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如警告无效,再次发生,则取消服务点“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资格,收回机具设备及相应名称牌、公示牌:

(一)未按要求登记“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台账”(台账格式见附件2)的;

(二)未按要求对持卡人进行身份确认即办理业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现金未经验钞机鉴别真伪或没有登记钞票编号直接交给客户的;

(四)多次被客户投诉,无理由拒绝客户提现,故意刁难客户的;

(五)未按规定悬挂名称牌和公示牌的;

第一十七条服务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管理机构应终止其“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资格,由客户经理负责收回设备、名称牌等相关用品用具:

(一)存在欺诈、卡片侧录、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的;

(二)利用固话支付设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办理提现业务中故意使用假币的;

(四)未按规定对取款人进行身份确认办理提现业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固话支付设备使用不当,多次损坏或私自拆卸,无法修复的;

(六)固话支付设备长期闲置不用,连续3个月未发生交易的;

(七)出现其他不利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益情况的。

对于出现上述

(一)、

(二)、(三)情形的,应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构成犯罪的,还应向司法机关报告。

第一十八条商户取消开办“助农取款”业务的,由客户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到原申请网点办理撤销手续。

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话机、验钞机等设备和原绑定的绿卡卡号、密钥(PSAM)卡,并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撤销表》(以下简称《撤销表》,一式两联),客户经理及网点营业人员应在核对客户居民身份证无误后在该《撤销表》上签字确认,加盖网点业务章,到商户处取回名称牌、公示牌等资料,同时通知县(市)支行,由县(市)支行负责关闭“商易通”业务功能。

《撤销表》于下一个工作日前提交上级县(市)支行。

客户经理应每周汇总填写《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信息统计表》(参见附件3)上报各县(市)邮政局或县(市)支行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十九条各省辖市邮政局或市分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核验新增或撤销服务点商户资质,发现不符合服务点发展原则的新增商户,应及时通知各县(市)邮政局或县(市)支行进行撤销,并按月向省级业务管理部门上报《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信息统计表》(参见附件3)。

第二十条县(市)邮政局和县(市)支行应对服务点建立信息管理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服务点入网申请资料、服务点商户现场照片(至少一张门面照片)、服务点信息变更、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记录、服务点培训情况、“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台账”、助农取款交易凭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回访记录表”及固话支付设备和密钥(PSAM)卡管理情况等,档案资料在服务点存续期内永久保存。

若与服务点解约,从协议终止日起,相关资料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一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话银行客服中心(电话号码95580)及“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辖网点,负责受理服务点的咨询和投诉。

第四章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条客户办理助农取款业务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办理;若委托他人代办,则代理人需持本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服务点应对客户身份进行确认,杜绝冒用他人银行卡取款现象发生。

第二十三条服务点办理助农取款业务时,须逐笔登记“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台账”,准确记录取款日期、取款人身份信息、取款金额等内容,取款人或代理人需签字(或留存指纹)确认。

第二十四条服务点办理助农取款业务交付现金时,服务点商户与取款客户需通过验钞机确认现金真伪,严禁假币交易;如服务点未配备验钞机,则须在台账中登记交付钞票的编号。

第二十五条对“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设置每笔取款限额,最低不得低于10元(含),每卡每日累计最高取款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含);取款金额应是10元的整数倍。

第二十六条“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暂不另行收取取款手续费;银行卡异地交易手续费按照现行标准执行,异地交易手续费从取款方(即转出方)账户扣收。

第二十七条“助农取款”交易成功后,打印交易凭条两联,一联交取款客户,一联由服务点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30天。

第二十八条服务点营业日终,需将固话支付设备汇总统计的金额、笔数与交易凭条、“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台账”、服务点主卡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如发现异常,应及时与客户经理联系,查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交易过程中,因线路、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不确定交易状态,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后台账务处理系统电子信息记录为准。

第五章机具及PSAM卡管理

第三十条“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使用我行“商易通”机具,其机具管理和PSAM卡管理参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商易通”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南省邮政储蓄固定电话支付系统密钥(PSAM)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客户经理管理

第三十一条省邮政公司金融业务局和省分行个人业务一部分别指定专人负责“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和发展工作。

各市、县邮政局和市、县分支行应分别安排1-2人负责“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业务管理和发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市)邮政局和县(市)支行应明确专人担任“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客户经理,原“商易通”业务客户经理可兼任。

第三十三条县(市)邮政局和县(市)支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客户经理管理及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客户经理所发展服务点的经营状况、交易情况,客户经理的现场回访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客户经理负责固话支付设备的安装,对服务点进行固话支付设备使用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培训,并对其进行假币识别宣传。

第三十五条客户经理应对服务点进行现场回访,每季度至少回访一次,登记“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回访记录表”(见附件1),并上交县(市)邮政局或县(市)支行业务管理部门归档管理。

回访内容包括:

(一)固话支付设备及验钞机是否运行正常,是否出现故障或损坏等;

(二)固话设支付备交易使用是否正常,是否出现争议交易;

(三)服务点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流动资金短缺现象;

(四)服务点是否按要求挂放名称牌和公示牌等;

(五)对服务点服务台账登记信息进行抽查,查验是否有可疑登记情况;

(六)是否存在其他异常情况。

第三十六条客户经理现场回访时,应将“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台账”收回,分别上交县(市)邮政局和县(市)支行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第三十七条客户经理变更、调离或辞职时,须交接当期“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回访记录表”,同时在系统中变更客户经理信息。

第七章风险控制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风险管理工作应贯穿于服务点发展、业务受理、日常管理的整个过程。

各级机构须对服务点的潜在风险进行充分预测和评估,严格防范“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风险及隐患。

第三十九条选定服务点前,营销网点应加强对目标商户的风险审查,确保商户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并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征信机构、村委会、附近群众进行商户资信状况调查。

第四十条根据业务发展及风险控制需要,县(市)邮政局及县(市)支行应就以下内容加强服务点日常风险管理:

(一)加强对服务点的交易监控。

密切关注固话支付系统监控报表中预警的高频次交易账户,对可疑服务点及时进行实地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机构报告调查结果。

对于存在交易风险的服务点,县(市)支行应按规定及时在固话支付系统内办理撤销手续并收回相关设备。

(二)加强对“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休眠商户的管理。

休眠商户是指签约后连续3个月未发生交易的服务点。

休眠商户的存在将增加不必要的管理成本,且存在潜在风险,各分支行应对休眠商户加强监控和关注。

第四十一条客户经理具体负责服务点风险管理,对服务点反映或回访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具体包括:

(一)服务点对话机设备使用提出疑问,应及时为服务点提供指导;

(二)服务点对所进行的交易提出疑问,应及时协助服务点进行查询,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如属于交易差错,应尽快协调相关人员进行差错处理;

(三)服务点经营不善,有停业或转让倾向的,应及时选择新服务点,避免影响助农取款服务,并就话机设备达成处理意见,避免设备和PSAM卡遗失;

(四)服务点利用话机设备进行非法交易时,应及时上报本行管理部门或合规部门;

(五)出现其他异常情况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行内上级管理部门或合规部门反映。

第四十二条各市、县邮政局和市、县分支行应就“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业务规定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结合实际对下列内容定期排查,对疏于管理的下级机构及时通报、责令改正:

(一)抽查服务点申请资料,检查资料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全;

(二)抽查“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回访记录表”,并对记录信息进行核实,督促落实客户经理定期回访制度,对客户经理回访质量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各级机构应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

对于因疏于管理,造成服务点欺诈、侧录卡片、故意使用假币等风险案件发生,并给客户或银行带来损失的,将根据《邮政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负责解释、修改。

附件:

1.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回访记录表

2.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台账

3.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信息统计表

4.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协议

附件1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回访记录表

服务点信息

服务点名称

 

地址

 

联系人

 

固定电话

 

手机

 

回访内容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备注

1.固话支付设备及验钞机是否运行正常,是否出现故障或损坏等问题;

 

 

2.固话支付设备使用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出现争议交易;

 

 

3.服务点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有流动资金短缺,停业或转让倾向;

 

 

4.是否存在无理由拒绝客户提现,刁难客户现象;

 

 

5.是否存在其他异常情况;

 

 

6.是否建立“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台账”,并进行详细记录及客户确认签章或留存指纹;

 

 

7.是否按要求悬挂统一名称牌、公示牌等。

 

 

8.是否按规定使用验钞机验钞或登记钞票号码;

 

 

9.是否存在其他违反“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服务协议的情况。

 

 

感谢您的配合,请问您对我们的服务是否满意?

____若不满意,烦请您提出宝贵意见!

(商户填写)

 

对服务点总体评价

(客户经理填写)

 

服务点/盖章/日期

 

负责人签名/盖章/日期

 

客户经理签名/日期

 

附件2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台账

序号

取款日期

取款卡号

取款人姓名

取款人身份证号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

取款金额

签字或指纹

1

 

 

 

 

 

 

 

 

2

 

 

 

 

 

 

 

 

3

 

 

 

 

 

 

 

 

4

 

 

 

 

 

 

 

 

5

 

 

 

 

 

 

 

 

6

 

 

 

 

 

 

 

 

7

 

 

 

 

 

 

 

 

8

 

 

 

 

 

 

 

 

……

 

附件3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表周期:

年月至月

服务点编号

终端编号/PSAM卡号

地市

市县

行政村名称

商户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经营地址

商户法人及联系人

法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绑定主卡卡号

商户性质

营销机构号

营销机构属性

客户经理号

 

 

 

 

 

 

 

 

 

 

 

 

 

 

 

 

 

 

 

 

 

 

 

 

 

 

 

 

 

 

 

 

 

 

 

 

 

 

 

 

 

 

 

 

 

 

 

 

 

 

 

 

 

 

 

 

 

 

 

 

 

 

 

 

 

 

 

 

 

 

 

 

 

 

 

 

 

 

 

 

 

 

 

 

 

 

 

 

 

 

 

 

 

 

 

 

 

 

 

 

 

 

 

 

 

 

 

 

 

 

 

 

 

 

 

 

 

 

 

 

 

 

 

 

 

 

 

 

 

 

 

 

 

 

 

 

 

 

 

 

 

 

 

 

 

 

 

 

 

 

 

 

 

 

 

 

 

 

 

 

填写说明:

1.此表所有内容均应填写文本格式。

2.服务点编号和终端编号(II型终端需要填写终端号码)由固话系统中开通助农取款服务后,系统自动生成,依系统数据填写。

3.“商户性质”一栏可供选项有:

村邮站、万村千乡示范店、普通商户、协保员等,根据商户真实经营性质如实填写。

4.营销机构属性一栏需选择银行或企业。

5.此表由各市县分支行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人员填写,每月5日前逐级上报至省分行个人业务一部,仅需上报电子版。

附件4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协议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是甲方为乙方布放“商易通”电话设备,以签约方式绑定乙方固定电话号码、邮政储蓄绿卡借记卡(以下简称“绿卡”)卡号和密钥卡卡号,通过固定电话网络为客户提供余额查询,资金转出、转入,小额现金提取等服务。

其中,密钥卡是指置入电话设备中,存储密钥并对交易数据进行加密的芯片卡。

二、乙方申请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时,应提供本人绿卡借记卡、有效实名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所绑定电话前三个月内任一月份缴费单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申请(修改、撤销)表》,并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甲方应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

三、审核通过后,甲方在系统中绑定乙方固定电话号码、绿卡卡号和密钥卡卡号,并由甲方人员上门为乙方安装“商易通”设备。

乙方在电话设备上刷卡开通业务后,即可通过“商易通”进行正常交易。

四、乙方如需修改“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申请信息,应持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到甲方原受理机构办理,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申请(修改、撤销)表》,甲方在完成信息修改后通知乙方。

五、乙方如停止“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应持本人有效实名证件、电话设备和密钥卡,到甲方原受理机构办理,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申请(修改、撤销)表》。

乙方如需重新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应重新申请。

六、“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中所有转出交易必须刷卡并验证密码。

七、客户在绿卡账户余额内提取小额现金时,乙方应遵守甲方相关助农取款规定。

每卡单笔最低提现10元(含),且是10元的整数倍,每日提现不得超过1000元。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中乙方不允许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八、乙方在申请“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时设定的单笔转出限额和当日累计转出限额不得高于甲方设定的最高限额。

当日绑定绿卡对应账户从包括“商易通”在内的各种渠道办理的转帐业务,不得高于甲方设定的最高限额。

当客户绑定账户单笔转账金额超过5万元(不含)时,客户需要到网点办理大额转账申请。

九、甲方有义务及时准确执行乙方发送的交易指令,并向乙方返回业务处理信息。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过程中,若因线路、设备故障等造成不确定交易状态,以甲方后台账务处理系统电子信息记录为准。

十、乙方如对“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及“商易通”设备有疑问,可通过甲方进行查询,甲方有配合乙方查询并告知结果的义务。

十一、乙方通过“商易通”设备进行异地转账交易,收费标准以甲方公告为准。

甲方有权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十二、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开展年检工作,含工商、税务年检。

十三、乙方应妥善保管绑定绿卡、绿卡密码以及密钥卡,不得随意拆卸密钥卡。

十四、如绑定的绿卡丢失、绿卡密码泄露或被盗、密钥卡毁损或丢失的,乙方应及时到甲方原受理机构办理相关挂失补办业务,因乙方未及时办理挂失补办手续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五、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申请信息、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十六、甲方向乙方提供“商易通”电话设备,甲方拥有该电话设备的所有权,乙方在本协议期内享有电话设备的使用权,乙方不得擅自买卖、转让、拆卸和毁坏电话设备及加密部件。

乙方终止“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后,甲方有权收回“商易通”电话设备及密钥卡。

十七、在协议期内,“商易通”电话设备如有故障,并经证实属正常使用,甲方负责免费维修。

如由于乙方非正常使用电话设备或密钥卡致其损坏无法修复或者丢失,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电话设备或密钥卡成本费。

十八、“商易通”话机设备和密钥卡成本费分别为元/台元/张,甲方按以上成本价收取押金,押金收取以限额止付方式进行,如由于乙方非正常使用电话设备或密钥卡致其损坏无法修复或者丢失,乙方应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话机设备或密钥卡成本费。

乙方主动撤销业务或服务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归还“商易通”话机设备和密钥卡,乙方未归还的,应向甲方支付话机设备和密钥卡成本费,费用以现金方式结算。

十九、助农取款服务正常终止后,乙方应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申请(修改、撤销)表》、止付账户对应邮储银行卡、业务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到原止付交易发生机构进行解止付。

二十、乙方应自行准备每日用于助农取款的流动资金,满足客户取款需求。

二十一、乙方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再次发生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资格,终止协议并收回“商易通”电话设备:

1、未按甲方要求登记《“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台账》的;

2、提现现金未经点钞机进行鉴别真伪直接交客户的;

3、无理由拒绝客户提现,刁难客户的;

4、未按甲方要求悬挂统一名称牌、公示牌等;

5、未经甲方同意连续停办业务3天以上的。

二十二、乙方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资格,终止协议并收回“商易通”电话设备:

1、发生虚假交易、套现、洗钱等非法行为的;

2、将“商易通”电话设备转借他人或用于其他非正当用途的;

3、未按相关要求对持卡人进行身份确认办理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4、办理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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