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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

一、概念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特点

1.复杂性

2.严重性

3.可变性

4.多发性

三、分类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与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四、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①较大、重大与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②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③事故的初步原因;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与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⑥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治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录像。

五、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①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与直接经济损失;

②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④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⑥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⑦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项目与各参建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⑤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⑥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3、事故调查的分级管理

①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发生一般与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较大与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重大与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100万元,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工程质量问题,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程质量事故原因分析

(一)、常见的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

1、违背基本建设法规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与其客观规律的反映,但有些工程不按基建程序办事,部分建设单位不按法定程序建设,随意压缩工期、降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例如未做好调查分析就拍板定案;未搞清地质情况就仓促开工;边设计、边施工;无图施工,不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等若干现象,致使不少工程项目留有严重隐患,房屋倒塌也常有发生。

它常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重要原因。

(2)违反有关法规和工程合同的规定

例如,无证设计;无资质队伍施工;超资质设计;越资质施工;工程招、投标中的不公平竞争;越常的低价中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以包代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审查,施工单位擅自修改设计,不按设计图施工等。

2、地质勘察原因

诸如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或勘察时钻深深度、间距、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地质勘察报告不详细、不准确、不能全面反映实际的地基情况等,从而使得地下情况不清,或对基岩起伏,土层分布误判,或未查清地下软土层、滑坡、墓穴、孔洞等地质构造,或对场地土类别判断错误,地下水位评价不清等。

它们均会导致采用不恰当或错误的基础方案,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失稳使上部结构或墙体开裂、破坏,或引发建筑物倒倾斜、倒塌等质量事故。

3、对不均匀地基处理不当

对软弱土、冲填土、杂填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大孔性土、红粘土、熔岩、土洞、岩层出露等不均匀地基未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当,均是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原因。

必须根据不同地基的工程特性,按照地基处理应与上部结构相结合,使其共同工作的原则,从地基处理、设计措施、结构措施、防水措施、施工措施等方面综合考虑,加以治理。

例如2009年6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莲花河畔景苑住宅小区发生在建住宅楼倒塌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就是施工单位在不懂地质条件的情况下在楼体一侧挖基坑一侧堆土造成土体侧应力不平衡导致了楼体倾斜倒塌。

4、设计问题

诸如盲目套用图纸,设计不周,结构构造不合理,采用不正确的设计方案,计算简图与实际受力情况不符,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有误,沉降缝或变形缝设置不当,悬挑结构未进行抗倾复验算,沉降无要求,无计算,以与计算错误等,都是引发质量事故的隐患。

5、建筑材料与制品不合格

诸如钢筋物理力学性能不良会导致钢筋混凝土结构产生裂缝或脆性破坏;骨料中活性氧化硅会导致碱骨料反映使混凝土产生裂缝;水泥安定性不良会造成混凝土爆裂;水泥受潮、过期、结块,砂、石含泥量、泥块含量与有害物质含量、外加剂掺量等不符合要求时,会影响混凝土强度、和易性、密实性、抗渗性,从而导致混凝土结构强度不足、裂缝、渗漏、蜂窝、漏筋等质量事故。

此外,预制构件断面尺寸不足,支承错固长度不足,未可靠地建立预应力值,漏放或少放钢筋,钢筋错位、板面开裂等,均可能出现断裂、倒塌事故。

6、施工管理问题

(1)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或不按图施工。

例如将铰接做成刚接,将简支梁做成连续梁;用光圆钢筋代替变形钢筋,导致结构破坏;挡土墙不按图设滤水层、排水孔,导致压力增大,墙体破坏或倾覆。

(2)图纸未经会审,仓促施工,或不熟悉图纸,盲目施工。

(3)不按有关的施工规范或操作规程施工。

例如浇筑混凝土时不按规定的位置和方法任意留置施工缝、不按规定分层浇筑、振捣致使混凝土结构整体性差、不密实、出现蜂窝、孔洞、烂根,不按规定的强度拆除模板;砖砌体包心砌筑、上下通缝、灰浆不均匀、不饱满均能导致砖墙或砖柱破坏。

(4)缺乏结构工程基础知识不懂装懂,蛮干施工,例如将钢筋混凝土预制梁倒置吊装;将悬挑结构钢筋放在受压区等均将导致结构破坏,造成严重后果。

(5)管理紊乱,施工方案考虑不周,施工顺序混乱、错误,技术交底不清,违章作业、疏于检查、验收等,施工中在楼面上超载堆放构件和材料等,均将给质量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7、自然条件影响

施工项目周期长,露天作业多,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空气温度、湿度、暴雨、风、浪、洪水、雷电、日晒等均可能成为质量事故的原因,施工中均应特别注意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

8、建筑物使用不当

对建筑物或设施使用不当也易造成质量事故。

例如未经校核验算就任意对建筑物加层,或在屋面上设置较重的设备;特别是现在装修市场混乱的情况下,或在业主的授意下,无证装修人员任意拆除承重结构部位,任意在结构物上开槽、打洞、削弱承重结构截面,这也会造成质量事故或埋下事故隐患。

(二)工程质量事故原因分析方法

对工程质量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可概括为如下的方法和步骤:

(1)对事故情况进行细致的现场调查研究,充分了解与掌握质量事故或缺陷的现象和特征。

例如大体积混凝土裂缝的现象与特征是:

表面性裂缝、缝宽细小、呈纵横交错分布广、不规律等。

(2)收集资料(如施工记录等),调查研究,摸清质量事故对象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所处的环境与面临的各种情况。

诸如:

①所使用的设计图纸。

例如,设计图纸中的结构是否合理;是否设置了必要的沉降缝或伸缩缝。

②施工情况。

施工情况。

例如,当时采用的施工方法或工艺是否合理,混凝土养护时间是否足够、拆模时间是否过早;施工操作是否符合规程要求;结构是否过早承受荷载;所承受的荷载是否超过设计极限荷载;是否产生不应有的应力集中现象等等。

③使用的材料情况。

例如,使用的材料与设计图纸要求是否一致,其性能、规格、以与内在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是否采用了替代料,它是否能满足原设计对所有材料的要求;在使用前该批材料的质量是否经过检查与确认(例如水泥是否受潮、结块),有无合格的凭证;现场加工材料、半成品是否经过必要的检验确认合格;现场拌和料配合比有无记录,其配合比与设计要求配比是否一致等等。

④施工期间的环境条件。

在自然条件方面,诸如施工的气温、湿度、风力、降雨等等,它们的实际情况和对施工对象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例如,在高温酷暑下是否按规定停止了浇筑混凝土,还是为了赶工仍在高温下浇筑,是否采取了专门的技术措施;例如一次降雨量与降雨强度对土方填筑质量的影响;此外,还要考虑其他施工条件的影响,例如地下水的情况对基坑开挖质量的影响,是否出现了流砂或管涌现象,施工时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动力供应是否中断,影响混凝土连续浇筑等等。

⑤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情况。

质保体系是否健全,管理是否到位,质量责任制是否落实;质量保证资料的项目、批量是否符合规定,如:

各种原材料试验、隐检、预检记录、施工记录、地基与结构验收记录是否安全、有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是否结合工程的特点进行编制,并用于指导施工,工序三检制、分项工程验收是否按规定进行,以与对质量事故所进行检测的各种数据、资料等等原始记录,均是对质量事故原因分析不可缺少的资料。

(3)分析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

根据对质量事故的现象与特征的了解,结合当时在施工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条件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和判断,找出最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例如大体积混凝土表面裂缝的原因,就是根据其裂缝现象是细微的、纵横交错且无规律的、表面性的裂缝,而当时所处的情况是处在浇筑后的水化热温升的高峰期,自然环境是寒潮袭击、气温骤降,因而最后推断为由于混凝土内外温差过大而引起的温度裂缝。

另外墙体裂缝也是根据其裂缝现象推断各种地基与受荷载情况的影响的。

对于某些工程质量事故,除要进行上述调查、分析外,还需要结合专门的计算进行验证,才能做出综合判断,找出其真正的原因。

七、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主要应解决:

查清原因、落实措施、妥善处理、消除隐患和界定责任。

其中核心是查清原因。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责任就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对有关质量事故的实际情况做详尽的说明。

(2)事故调查组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材料,以与调查组所提供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用来核对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情况对照、核实。

(3)有关合同和合同文件

所涉与的合同文件有:

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与分包工程合同等。

有关合同和合同文件在处理质量事故中的作用;是对于施工过程中有关各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其活动。

(4)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主要是有关的设计文件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资料。

(5)有关的建设法规

主要是设计、施工、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一般可以按图所示的程序处理。

发生质量事故

发出停止令(监理)

发出事故通知单(监理)

上报主管部门

监督机构责令整改

组织事故调查组

上报监督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场勘察、取证

必要时进行检测

分析事故原因

暂停施工

(倒塌事故12h以内上报)(重大、一般质量事故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设计提出事故处理方案

必要时专家审定方案

事故处理实施方案审定

写出处理过程及检查

完成后的验收

发出复工令

恢复施工

处理责任单位及负责人

补充调查

提出新方案

(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方法

1、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

(1)处理应达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生产、使用要求,施工方便、经济合理的目的。

 

(2)重视消除造成事故的原因,这是防止事故重演的重要措施。

 (3)注意综合治理。

既要防止原有事故的处理引发新的事故,又要注意处理方法的综合应用。

 (4)正确确定处理范围。

(5)正确选择处理时间和方法。

(6)凡涉与结构安全的,都应对处理阶段的结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进行验算,提出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在处理中严密监视结构构件的稳定性。

 (7)对需要部分拆除的事故,应充分考虑对相邻区域结构的影响,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拆除方案,要严防对原有事故的处理引发新的事故。

 (8)在不卸载条件下进行结构加固时,要注意加固方法和施工荷载的影响。

要充分考虑对事故处理中所产生的附加内力,以与由此引起的不安全因素。

 (9)加强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工作,从施工准备到完成处理工作,均应根据有关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2、质量事故处理所需的资料

(1)与事故有关的施工图。

(2)与工程施工有关的资料、记录。

(3)事故发生部位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4)对质量事故的专家论证分析报告。

(5)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6)质量事故所涉与的人员与主要责任者的情况。

3、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

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当是在正确地分析和判断事故原因的基础上进行,通常是由原涉与单位根据质量事故的实际情况,结合检测报告提供的数据,提出处理方案,经参加建设各方研讨后,必要时还应请专家论证后确定,由具有特种作业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施工。

4、质量事故处理的施工方案与审定

质量事故处理设计方案确定后,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要求,编制事故处理的施工方案。

(1)组成对质量事故处理的施工技术管理班子,负责对事故处理全过程的施工、技术、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

(2)编制事故处理的施工方案与相应的技术措施、质量标准,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3)做好施工准备(包括材料、人员、机具、设备等)和施工配合工作(建设、监理、设计、施工与各专业队伍、专业人员之间的协作)的安排。

(4)严格工序管理、质量控制、避免重复事故的发生。

(5)事故处理完毕后,组织自检自验工作。

(6)事故处理的各种记录、资料归案。

(7)写出事故处理的总结报告。

5、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质量事故的处理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是否仍留有隐患,应当通过检查鉴定和验收做出确认。

事故处理的质量检查鉴定,应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与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必要时还应通过实际量测、试验和仪表检测等方法获得必要的数据,才能对事故的处理结果作出确切的结论。

检查和鉴定的结论可能有以下几种:

(1)事故已排除,可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等;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等;

(7)对短期难以作出结论者,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的意见。

6、事故处理处罚原则

(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

处罚权限不属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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