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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租房合同

餐饮租房合同

餐饮租房合同范本

(餐厅)

出租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租赁房屋的一致意向。

现订立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租赁标的(以下简称物业)

1、甲方将位于的房屋第层共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所列面积为准)出租予乙方,作为乙方营业用房。

(甲方应提供出租物业之平面图,标明物业位置、楼层、承租范围等详细情况作为合同附件1)

2、甲方承诺租赁标的不存在任何依法不能出租的情形,并保证已依照《(省/市、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取得房屋租赁证,若因第三方对物业主张权利而使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物业,则甲方应在取得相应的赔偿或补偿后按乙方所租赁面积的占比将相应的赔偿金额支付乙方作为补偿。

二、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10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以实际试营业日为始计算租金

3.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租用该物业,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乙方继续租用;在同等条件下,乙方较其他客户享有优先续租权。

4.租期届满,双方未能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时,甲方应给予乙方至少16天的期限腾清物业,乙方需负责场地的清洁工作但不负责将物业恢复原状。

三、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物业及其使用权转移或租赁给其他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应按照第五(十)7款之约定赔偿乙方损失。

2.如因甲方所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该物业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发生变化时,甲方应保障乙方依本合同继续享有物业的使用权,因物业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使乙方依合同使用物业出现妨碍时,乙方得限甲方一定期限内排除,如果甲方在限期内无法排除妨碍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第五(十)7款之约定赔偿乙方损失并退还预收款。

四、租金及押金:

1.租金(本款所述租金已包含物业管理费):

(1)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为RMB元/月;

(4)租金支付方式为每个月15日—20日内,以支票方式支付甲方上月租金。

(5)甲方应在乙方每次交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同时向乙方开具收据,在金额到达甲方帐户后,甲方应立即向乙方开据相应科目的正式发票作为入帐凭证。

(6)若遇乙方付款日最后一天为法定假日,则可延至假后第一天支付。

2.押金:

(1)押金数额:

按照本条第1款第

(1)项的约定计算的两个月的租金数额,即押金为RMB元;

(2)缴纳时间: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本款第

(1)项所述押金电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3)押金应冲抵乙方最后一期租金,甲方应于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周内将押金的余款电汇至乙方指定帐户。

五、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

(一)出租物业的合法性

1.甲方保证对出租给乙方的物业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对该物业所占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已与物业所有权人签署租赁合同并已签署许可其再行转租的合同。

2.甲方须将该物业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人许可甲方再行转租的合同(该合同应经公证机关公证)、甲方与房屋所有权人的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证、营业执照于签署本合同前出示乙方查看,并将上述证照及合同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3。

3.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如遇甲方所提供上述证件不符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2个月内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如甲方未能履行上述责任,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4.甲方保证拥有出租该物业的合法资格,即甲方已获得所有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而必须的经政府等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二)用途

乙方需于租期内将物业使用于开设潮火锅餐厅交付物业

1.甲方应该按合同约定期限将物业交付乙方,如有逾期,应自逾期日起按照每日RMB1000元累积计算滞纳金直至将物业交付乙方之日为止。

逾期超过45日,视为甲方单方面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除退还已预收的全部款项外,还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逾期交付物业的,租期及免租期限均相应后延。

2.甲乙双方应在物业交接时签署物业交接单,注明交接时物业及附属设施状况,并经双方加盖公章确认。

如物业现存之设施或装修乙方不需要时或对乙方装修施工造成不便时,甲方应负责拆除,直到符合乙方之要求,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房屋装修、装饰、广告设置及负责其他与租赁装修物业有关的工商、税务、城建、规划、环保、卫生、公交、消防等手续。

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手续不齐或不符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致乙方不能开业或不能依计划试开业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收取之租金、押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本合同确定的乙方试开业日后180日内仍未能开业的视为不能开业。

4.若甲方故意与过失,作为或不作为的任何可归责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手续不齐或不符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而不能准时开业的,每迟开业一日,甲方应按每日RMB1000元的赔偿金支付乙方,并且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因前述原因乙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第五(十)7款之约定赔偿损失并退还预收款。

(三)物业修缮

1.甲方应负责对出租物业主体结构及设施的维修,每两月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

2.如物业任何部分非因乙方之原因使用而遭到损坏(包括人为损坏、自然损坏或天灾造成的损坏),甲方须立刻进行把物业完整地恢复原状的工作。

3.因本款第2项所发生物业修缮的费用由甲方支付,甲方对物业及附属设施的任何维修,均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乙方不承担物业修缮期间的租金。

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物业损害的,应承担修缮费用,并应照常支付修缮期间租金。

4.如甲方在物业或任何部分被损坏之后60日内不进行重建复原工程,乙方可自行进行所有必须的重建复原工程,而甲方须赔付由此而引起的所有花费及开支。

5.如重建复原工程在发生损坏之后90天内尚未能完成,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依合同第五(十)7款之约定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四)进入物业

因物业的维护、卫生、警卫、防火及其他管理上的必要,甲方必须进入乙方租赁之物业时,须经乙方同意后方可进入,并应采取适当措施,招牌、改建及改良。

1.甲方同意乙方将其招牌及标识安装或张挂于物业所在建筑物中双方约定的位置(如外墙、顶楼、门口等),而不须缴付额外费用。

(店外招牌及标识位置图作为合同附件4)

2.甲方须保证拥有给予乙方上述第五(六)1款所述事项之合法资格和权利,如乙方因其招牌或标识的安装或张挂位置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应由甲方出面协调。

3.甲方同意乙方在租期内根据经营需要且在不损害建筑物安全结构的前提下改建或改良物业,如增设入口、楼梯、拆改部分门窗、内部隔墙、上下水道沟槽、电源线路等。

4.甲方同意乙方在物业内增置任何家具、设备及商业固定装置等。

乙方亦有权于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后的16日内搬离上述所有物件。

(五)公用场地、设施的提供及维护

1.甲方应保证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之约定时常出入并使用物业所在建筑物内之公共场地及市政资源。

2.甲方须时常保持物业所有外墙及与其毗邻的公共地方(含人行道、停车场等)、物业所在建筑物的外部及结构(包括物业的结构墙及组成)等的维修良好及清洁。

如甲方不履行此承诺,须于收到乙方发出之通知后2日内进行有关之维修清理,直到乙方满意为止。

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缴付此间的租金。

3.在租期及任何延长租期内,乙方将拥有物业的专用独占使用权,甲方承诺并保证自己或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乙方对物业的合理使用。

甲方将不在邻接物业的行人道或公共地方给予他人阻塞物业的进口或遮挡乙方招牌的权利,如有此情况,甲方应立即采取所有必须行动清除此等阻碍,包括任何小贩或兜售者。

(政府原因除外)。

若甲方在7日内未能排除前述妨碍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合同第五(十)7款之约定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并退还预收款。

4.乙方负责安装水表、电表;水费、电费、取暖费、气费由乙方自行负担,如甲方代收,应于3天前附明细书面通知乙方。

5.乙方自行负责消防设备、供水排水管道、排烟管道,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中央空调系统供乙方使用(冷气风管由乙方自行负责),并应在乙方经营过程中负责随时保持中央空调系统能够符合乙方之经营需求;乙方可根据经营需要修改其开业前自行负责的上述设施,但乙方需事前三天书面告知甲方,如甲方认为改建有损于甲方利益或甲方物业内其他客户利益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改建工作,修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应保证现有自来水水管直径不小于Ф50MM、水压不小于3KG/CM2,电力为3相Ф380V400A,并保证冷暖气的正常供应,并于合同签定后20日内办理完毕乙方增加电容及水压的手续,否则每逾期一日,按每日RMB1000元缴纳乙方违约金。

甲方不能提供上述设施,包括自始不能及租赁期内发生变故而不能的`,乙方可以限甲方于一定期限内恢复,甲方未在期限内恢复的或甲方未能办理相关手续,在乙方给予的宽限期内仍未办结,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物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依第五(十)7款之约定赔偿损失并退还预收款。

7.在乙方餐厅正式开业后因乙方营运需要增容、增压时,甲方应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

8.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任何公用事业中断(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等),甲方须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将其恢复,否则直到该公用事业恢复前,乙方有权将此间应付的租金减除,减除租金的计算:

当月应缴租金/当月天数X公用事业中断时间。

并且乙方有权进行任何恢复公用事业必须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支付。

如公用事业不能在中断后7日内恢复或一个月内累计终断3次,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第五(十)7款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9.若甲方提供的物业及公共场所的使用设施及设备,因甲方及其雇员或其授权管理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出现故障或损坏,致乙方及其雇员及顾客等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害者,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0.甲方应提供相应的位置(顶楼、阳台、空地均可),供乙方安装空调的室外机及相关管道。

11.乙方需自费安装直线电话,甲方可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2.甲方免费提供接收报刊、信件。

13.甲方无偿提供垃圾堆放的地方,垃圾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竞业禁止

在租期内,甲方若将其有权使用的物业任何其他部分,再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任何与乙方产品、服务类似的中式或西式快餐业者使用,则再租赁或许可经营的中式或西式快餐者不得超过一家。

否则,乙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甲方退还乙方所有已预付的费用,并依合同第五(十)7款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七)费用延付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缴付租金和其他约定费用,否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所欠费用的5%0的违约金,甲方违约在先的情况不受本项限制。

2.除非在本合同(或附件或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甲方无权要求乙方缴纳其他任何费用。

(八)提前终止

1.出租物业的不适用性:

若乙方在装修、使用物业时发现其内在结构不能适合用作经营快餐店,则乙方需在进驻场地后6个月内向甲方发出拟不履约的书面通知,本合同即告终止。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则甲方应按照第五(十)7款赔偿乙方损失并退还预收款,如果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则甲方须退还乙方已缴款项。

若不能在物业内装置任何所需容量的公用事业线路或供应,导致乙方无法正常营业的,如增容、增压等,或乙方认为其花费过巨,则乙方可以终止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餐厅的许可证: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须于合理时间内申请在租赁物业内经营快餐店所需的各类许可证。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取得上述许可证或认为花费过巨,乙方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经营困扰:

乙方因经营困扰(如亏损、总部政策、邻里关系、地方政策变化等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得在三个月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使甲方有充裕的时间另觅合作伙伴,如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可向乙方索赔实际损失,如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有权拒付。

4.建筑物或物业被破坏:

如物业的任何部分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破坏或其所在的建筑物的其余大部分被破坏,且修复有困难或修复后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此合同并向甲方依第五(十)7款所述索赔。

5.被政府征收:

1)在租赁期内如因政府拆迁、征用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甲方应按照政府规定付给乙方拆迁、征用补偿费的相应部分作为补偿;如政府没有相关规定,则甲方应按乙方承租面积占比给付乙方相应赔偿;

2)如果拆迁后甲方在原址或异地重建房屋,若乙方决定在新建筑内租用与本合同标的物业条件相当的店面的。

甲方应优先与乙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3)如果甲方事先了解物业将被拆迁、征用,甲方应将该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注明该信息来源,未通知乙方致其在不知情时签订本合同的,在物业被拆迁、征用时应按照第五(十)七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6.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或因甲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甲方应赔偿乙方因筹备开店所引起的所有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消防申请、营业执照的申办等所有费用)及实际损失。

(九)税费及登记费用

1.甲乙双方应依照法令规定各自按时交纳税费。

2.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印花税、登记费及一切附带手续费用(如有)将由甲方与乙方各担负一半。

3.甲方与乙方各自承担其在洽谈准备签订及完成本合同进程中产生的法律费用,支出及所有相关费用。

六、声明及保证

1.甲方保证其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并在签署本合同前向乙方出具相关法律文件的正本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使用权凭证及营业执照等,并能独立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2.乙方保证其有权力和能力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并在签署本合同前向甲方出具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等。

3.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

七、不可抗力

如因自然灾害、战争、动乱、骚乱、罢工、游行等不可抗力因素(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可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一、争议解决如因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物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合同的终止

1.除本合同第五(十)7款及其他约定外,本合同将因下述任一事件发生而终止:

1)合同履行完毕,双方不再续约,合同自行终止;

2)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3)因一方之违约行为出现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并由双方书面确认;

4)因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出现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合同终止后,乙方于营业场所内外设置的乙方拥有合法权利的图文标识,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使用,乙方有权收回其所属的一切营业设施及潮火锅标识和带标识的一切物品,并需保持现场清洁。

八、合同登记及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盖公章(或合同章)及双方签约代表签字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房产租赁证》后方可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甲乙方双方当事人应在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终止登记事宜。

2.因甲方未能及时依法令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致使合同未生效力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受损失。

3.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为合同的全部,而于本合同签订前双方的一切意向书、备忘录、磋商和协议均已被本合同替代。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授权签约代表:

乙方:

授权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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