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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询价文件工程类

询价文件(工程类)

询价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编制

发布日期:

  年月日

 

第一部分报价邀请函

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

第三部分报价须知

第四部分合同书格式

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报价邀请函

各供应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对(项目名称)进行询价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计划编号:

       

二、采购项目编号:

       

三、采购项目名称:

四、采购预算:

五、报价上限:

六、项目内容及需求:

(工程概况)

1.

2.

3.

……

七、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采购项目的特殊条件要求;

3.;

4.;

5.。

八、现场踏勘(答疑会)时间、地点:

1.现场踏勘(答疑会)集合时间:

2.现场踏勘(答疑会)集合地点:

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九、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年月日时分起至年月日时分止(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购买询价文件,询价文件每套售价元(人民币),邮寄另加元/次,售后不退。

购买询价文件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1.资格要求1-项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购买人的身份证。

十、询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年月日时分(注时开始受理询价响应文件)

十一、询价响应文件送达地点:

十二、评审时间:

年月日时

十三、评审地点:

十四、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地址:

邮编:

标书售卖、保证金处理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业务咨询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报价保证金专用账号:

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账号:

其它资金来往账号(报价保证金除外):

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账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年月日

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

一、项目情况介绍

二、报价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采购项目的特殊条件要求;

3.;

4.;

5.。

三、采购项目技术要求

1.图纸

2.工程量清单

3.主要材料使用要求

4.采购项目特殊要求

四、采购项目商务要求

1.工期:

2.质量要求:

3.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4.总包及分包规定

5.保修期(含保修期服务要求)

6.采购人将自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要求、验收标准及方法如下:

7.付款方式:

8.承包方式:

□固定总价:

询价响应文件包含总价及综合单价时,总价为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在询价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

□固定单价:

询价响应文件包含总价及综合单价时,综合单价为合同单价。

合同单价在询价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

□其它说明:

9.工程量增减调整方法:

10.其它要求:

 

第三部分报价须知

一、概念释义

1.“采购人”是指:

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监管部门”是指:

3.“招标采购单位”是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

5.合格的报价供应商:

5.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5.2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项目特殊条件要求的供应商。

6.“成交供应商”是指经法定程序确认并授以合同的供应商。

7.合格的工程:

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符合本项目相关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工程。

二、询价文件

8.适用范围

8.1本询价文件适用于本报价邀请中所述项目的政府采购。

9.询价文件的构成

9.1询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报价邀请函

2)采购项目内容

3)报价供应商须知

4)合同书格式

5)询价响应文件格式

6)在采购过程中由招标采购单位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9.2报价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等)。

报价供应商没有按照询价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询价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报价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询价响应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询价响应。

10.询价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0.1询价文件的澄清是指采购人对询价文件中的遗漏、错误、词义表达不清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回答报价供应商提出的各种问题。

询价文件的修改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询价文件中出现的错误进行修订。

10.2任何要求对询价文件进行澄清的报价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对其收到的书面的对询价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询价文件的报价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报价供应商在收到上述答复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该答复作为询价文件的一部分,对报价供应商有约束力。

10.2询价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询价文件的报价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报价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10.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递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但至少应当在询价文件要求提交询价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询价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信息。

三、询价响应文件的编制和数量

11.询价响应费用

11.1报价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询价响应有关的费用。

不论询价的结果如何,招标采购单位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1.2本次询价向成交供应商收取的成交服务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适用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12.报价的语言及计量

12.1报价供应商提交的询价响应文件以及报价供应商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询价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报价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询价响应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12.2除非询价文件中另有规定,报价供应商在询价响应文件中及其与招标采购单位的所有往来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3.询价响应文件的构成

13.1报价供应商编制的询价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少于本询价文件第四章《询价响应文件格式》的所有内容。

14.询价响应文件编制

14.1报价供应商应按本须知13.编制询价响应文件。

14.2报价供应商必须对询价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招标采购单位)及监管机关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报价供应商必须对询价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4.3如果因为报价供应商询价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询价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报价供应商承担。

15.报价

15.1如询价文件无特殊规定,报价以人民币填报。

15.2《分项报价表》填写时应响应下列要求,报价供应商漏报或不报,采购人将视为该漏报或不报部分的费用已包括在已报的分项报价中而不予支付:

1)报价应为包括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项目措施费、规费、税金、配合费、预留金以及施工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2)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必须标明“免费”。

15.3任何有选择性报价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16.联合体报价

16.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加报价,报价邀请函另有约定除外。

16.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定资格条件,还应当符合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联合体的规定。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报价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报价协议连同询价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报价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报价,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报价。

17.报价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7.1报价供应商应按询价文件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询价和成交后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文件,并作为其询价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内容详见询价文件第四章《询价响应文件格式》中的“资格证明文件”。

17.2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印章;询价文件第四章《询价响应文件格式》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携带原件的,报价供应商应该在评审现场向询价小组提供原件核对,否则将作无效询价响应处理。

18.报价保证金

18.1报价供应商应按询价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在递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交纳报价保证金,报价保证金作为询价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如报价保证金由其它单位代缴,报价供应商应在缴纳报价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代缴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传真件),原件随询价响应文件一并递交。

18.2报价保证金交纳形式:

________

18.3报价保证金金额:

18.4凡未按规定交纳报价保证金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18.5如无质疑或投诉,未成交的报价供应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招标采购单位)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8.6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8.7不管报价保证金来源何处,采购代理机构只向报价供应商退回。

18.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保证金将被依法没收并上缴同级国库:

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询价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违反询价文件规定,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报价有效期

19.1询价响应文件应在开标之日起天内保持有效。

报价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被作为非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而予以拒绝。

19.2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报价有效期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

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报价保证金不被没收。

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询价响应文件。

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报价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报价保证金的规定在报价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0.询价响应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20.1报价供应商应编制询价响应文件一式份,其中正本一份和副本份,询价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每套询价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

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0.2询价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加盖私章。

授权代表须出具书面授权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附在询价响应文件中。

20.3询价响应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字或盖私章才有效。

20.4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询价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四、询价响应文件的递交

21.询价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报价供应商应将询价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用单独的信封密封,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21.2每一密封信封均应:

(1)标明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并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2)注明“于(递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21.3如果信封未按本须知第21.1条和第21.2条要求密封的,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21.4询价响应文件未密封的或在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询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3.1招标采购单位在《报价邀请函》中规定的地点和递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接收询价响应文件,超过截止时点后的询价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3.2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按本须知10.规定,通过修改询价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询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报价供应商受询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4.询价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4.1报价供应商在递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询价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询价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询价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4.2报价供应商在递交询价响应文件后,可以撤回其报价,但报价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询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采购单位)。

从询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报价供应商承诺的报价有效期内,报价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报价,否则其报价保证金将被没收。

24.3报价供应商所提交的询价响应文件在询价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

五、评审

25.询价小组

25.1评审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组建的询价小组负责。

询价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人数、专家人数及专业构成按政府采购规定确定。

询价小组成员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5.2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25.3询价小组依法根据询价文件的规定对询价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据此推荐成交候选人。

26.资格性、符合性评审

26.1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

26.2在询价过程中对询价文件未能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询价小组可以从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选择补充;补充后仍不足三家或者没有可供补充的合格供应商的,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人可以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已选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26.3在询价过程中,响应供应商提交的澄清文件由响应供应商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响应供应商应受其约束。

26.4询价小组进行综合评议。

对提供工程质量、服务均能满足询价文件规定最低要求的供应商归列为推荐成交的候选对象,采购人依照候选供应商的报价顺序,以有效报价最低者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27.报价的评审

27.1询价小组将详细分析、核对每一份报价表,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误差,并加以修正。

修正误差的原则如下:

a)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b)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单价小数点明显错位的除外);

27.2询价小组按上述修正误差的原则调整的价格对其报价人具有约束力。

如果报价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报价将被拒绝。

27.3超过预算总价或报价上限的报价将被拒绝。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

28.确定成交供应商原则

28.1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8.2确定成交供应商程序

□采购人应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可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8.3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8.2成交供应商确认后,(招标采购单位)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29.合同的订立

29.1采购人与成交、成交供应商自成交、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询价文件要求和成交供应商询价响应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超出询价文件和成交供应商询价响应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9.2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0.合同的履行

30.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30.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照32.2条的规定备案。

31.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八、公告

32.招标采购单位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按规定应当发布的所有政府采购信息。

成交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九、质疑

33.如果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或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书面质疑。

招标采购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与答复。

十、适用法律

34.招标采购单位及报价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

 

第四部分合同书格式(略)

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详见工程类响应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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