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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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经2014年11月1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西政校发﹝2010﹞31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

2014年11月13日

附件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2010年10月13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通过,2014年11月12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及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等有关文件的最新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校院二级管理的原则,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实行由学校、学院、学科组、导师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分工负责的制度。

第三条各学科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科的实际,制定本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二章培养目标

第四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注重学术创新能力的培养,以培养具备扎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业工作的高层次研究型人才为目标。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注重实践创新能力与职业发展能力的培养,以培养具备全面职业素养的应用型、职业化高层次专门人才为目标。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行分类培养、分类管理。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具体素质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

(二)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或专业实践能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或其他专业技术的素质和潜力;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与人文素养;具有知识社会所需要的自主性、反思性、研究性的学习品质和开放的视野;学风严谨,恪守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举止得体,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

(四)能够规范、准确地使用现代汉语,具有较强的中文表达能力;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运用该门外国语比较熟练地阅读本学科相关资料。

第三章学制与总体安排

第六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三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中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律硕士(在职攻读)学制为三年,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两年。

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课程学习、研究任务或参加硕士论文答辩的,经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学科组、学院同意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七条三年制硕士研究生第一、二、三学期为课程学习阶段,第四、五学期为专业实习与硕士学位论文写作阶段,第六学期为论文答辩阶段。

两年制硕士研究生第一、二学期为课程学习阶段,第三、四学期为专业实习、硕士学位论文写作及论文答辩阶段。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必须按要求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专业实习和论文撰写等任务。

培养方案对科研成果有特别要求的,按照培养方案执行。

第九条提前完成全部培养目标,成绩特别优异并符合《西南政法大学优秀硕士生提前毕业管理办法》要求的硕士研究生,可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学院经审查,对于符合提前毕业形式条件的,提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评议。

对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其提前毕业的,按照规定程序通过论文答辩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硕士学位。

两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适用该办法。

第四章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第十条学校负责落实国家及重庆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政策,制定和实施校级研究生培养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学校研究生培养管理与教学质量进行评估、监督。

党委研工部与研究生部作为学校的研究生教育主管职能部门,主要行使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宏观指导、调控、监督和检查职能。

党委研工部负责研究生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奖助学金评选等培养管理工作。

研究生部负责教务、考务、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学位管理等培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的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简称“教指委”),主要负责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的指导。

其职能主要包括:

制定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审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开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活动、组织编写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审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等重要事宜。

第十二条学院根据学校要求负责本院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质量评估、监控等工作,并指导学科组开展相应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学科组是研究生培养的中心,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学院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学科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课程建设、学术指导、培养质量监控和论文开题、评阅、答辩等具体性工作。

学科组应组织和安排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术研讨会,听取一定数量的学术报告,使其了解本学科学术前沿,掌握学术动态,拓宽知识面,提高其综合素质;指导和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学校的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等科研训练项目,采取一定方式引导研究生参研导师的科研项目,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组织和安排研究生参加各种实践培训课程,听取一定数量的实务教学和讲座,使其全面发展,增强执业水平,提高综合竞争能力。

第十四条学科组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为硕士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

硕士研究生与导师采取双向选择,由学科组根据硕士研究生和导师的意愿,结合本学科招生的具体情况和学校关于导师带生的相关规定作适当安排,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核。

在培养过程中,导师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经硕士研究生本人或原导师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视情况组织学科组另行分配导师,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审核。

第十五条导师是硕士研究生日常培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主要包括:

研究生思想教育指导,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识学风等方面予以教育引导;学业指导,在选课、课程学习、科研等方面予以指导,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实习实践指导;学位论文写作指导;就业指导等。

导师以面对面教学,电子邮件、电话、短信交流研讨或合作从事课题研究等多种方式对硕士研究生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根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特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共同指导的“双导师制”。

校内导师职责按《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相关规定执行;校外导师职责按《西南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各学院结合学科以及行业特点对“双导师制”的实施方式、具体要求等进行细化并落实。

第五章课程设置与考核

第十七条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须修满37学分

1.公共必修课3门,计10学分

①政治理论课3学分;

②外国语(含学位外语与专业外语)5学分;

③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2学分。

2.专业必修课不少于4门,计14—18学分

一级学科基础课1—2门,二级学科专业课不少于3门。

3.选修课(含公共选修课与专业选修课)5—6门,计10-12学分

4.专业实习3学分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须修满38学分

1.公共必修课3门,计7学分

①政治理论课2学分;

②专业外语3学分;

③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2学分。

2.专业必修课不少于5门,计15-18学分

具体开设课程应在参考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体现职业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培养,按学科特色自行设置。

3.专业选修课不少于5门,计10-16学分

专业选修课根据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凸显特色与方向,自行设置。

4.专业实习不少于2学分

鼓励学院按培养方案规定课程门数的120%以上开设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必修课,允许研究生进行比选。

第十八条同等学力或跨学科考取的硕士研究生,应补修本学科学士学位课程(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具体补修课程按照各学科的培养方案的要求由指导教师确定。

第十九条硕士研究生专业必修课的考核按照《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

必修课考核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

必修课成绩不合格的须重修,重修方式为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选修课的考核由任课老师根据课程特色自行组织,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即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程不记成绩。

第二十条研究生入学考试英语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或者获得英语专业八级证书的,或者通过雅思、托福等英语能力考试证明其英语能力特别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可申请学位外语课程免修免考,学院审查后报研究生部批准。

其他语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任课教师在考核结束后,按照研究生部的统一安排登录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研究生成绩,并于成绩录入结束后一周内将考核材料交学院存档。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申请成绩复查,经学院复查成绩确实存在差异的,报研究生进行审核、更改成绩。

研究生可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终端查询和打印成绩单。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研究生课程期末考试的,可于开考两周前向研究生部培养管理科申请缓考。

第六章开题要求

第二十四条学院组织学科组在第四学期(两年制硕士研究生为第三学期)结束前对硕士研究生进行论文开题,并由硕士研究生本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二十五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应从本学科出发,采用基础研究的形式,选择既有较深学术研究内涵,又有较大实际应用价值的课题;选题应考虑到有一定的先进性和适当的难度,使研究生通过研究能提出新见解、新发现。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学位论文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案例分析、项目管理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拟定的学位论文题目;

(二)选题的实际意义和理论价值;

(三)资料收集情况;

(四)国内外相关研究基本现状;

(五)主要研究内容框架,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可能的创新点;

(六)研究思路和方法,研究进度计划。

第二十七条开题报告会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由学科组组长召集有关专家组成学科专家组对开题报告进行评议。

学科专家组须由3人以上具有硕士导师资格专家组成。

硕士生导师必须出席硕士论文开题报告会,因正当事由缺席的须经学科带头人事先批准。

第二十八条硕士研究生在开题报告会上就所选课题进行详细报告。

学科专家组对报告人所选课题的实际意义和理论价值以及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重点审议,并就课题的研究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导师对其硕士生的选题加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学科组指定专人对开题报告会作记录。

专家组成员和记录人应在记录材料上签名。

开题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由学院存档。

第三十条经两次开题仍然未能通过的硕士研究生,再次申请开题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七章学位申请审核

第三十一条凡完成培养方案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向学院提交经导师审核通过的学位申请,待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学位申请流程。

第三十二条有以下情形者,不得提交学位申请:

(一)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对科研成果等有特别要求而没有完成的;

(二)课程学习未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

(三)没有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要求完成专业实习的;

(四)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提交学位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学位论文

第三十三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包括原创性检测、评阅与答辩以及抽检环节。

第三十四条学位论文工作是培养硕士生掌握科学研究方法及独立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环节。

要注重培养文献检索及综合评述、撰写开题报告、开展课题调研、论文写作等方面的能力以及严谨求实、开拓创新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第三十五条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要有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和新的见解;论文内容应观点明确、材料详实、论证充分、逻辑严谨、语言通畅、注释及写作规范,达到公开发表的水平。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字数一般要求不少于3万字;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字数原则上不少于2万字。

学位论文格式及其他要求按照《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要求》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硕士研究生提交学位申请并经学院审核通过后,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上传学位论文电子版进行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待检测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硕士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打印件等相关材料提交至学院。

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的要求和处理办法,按照《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院负责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工作。

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的流程和要求,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以及校内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因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不合格、评阅或答辩不通过重新申请学位超过规定期限或次数的,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的要求,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十九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每年不定期对上一学年度已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进行抽检。

学位论文抽检的具体时间和要求,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要求以及《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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