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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例1

例1.甲县乙镇有一家经营多年的知名土菜馆,镇上税务所接到群众反映该土菜馆利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偷逃税款。

2016年11月10日,税务所派两名税务干部(张某某与李某)对其实施检查,税务人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法定代表人陈某以及财务会计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没有发现线索,情急之下对土菜馆后院内陈某的住房进行了搜查,终于发现了流水账,经与实际申报纳税情况核对,查出该土菜馆近三年来利用收入不入帐方法,偷逃税款20000元的事实,同时还发现该土菜馆四年前使用虚假的证明资料骗取了税务登记证。

11月13日,税务所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偷税行为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依据征管法处以10000元罚款的决定;拟对骗取税务登记证的行为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处以2000元罚款。

11月15日,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11月16日,该土菜馆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要求。

12月5日由张、李二人以及另一名税务干部共同主持了听证会,经听取意见后,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听证所花费用由土菜馆承担,并将决定书当场交给陈某。

在没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该土菜馆于1月12日就12000元行政处罚事项向县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县国税局以纳税人未缴纳税款以及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

1月16日,该土菜馆依法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思考:

指出该税务所及县国税局在该案处理过程中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1.检查时未履行法定程序。

《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该案中税务所既未下达检查通知书,也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2.税务人员超越权限行使检查权。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

但没有赋予税务人员对纳税人住宅的检查权。

3.11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合法。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可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税务机关不能在法定申请听证的期限内下达处罚决定书。

4.对纳税人处10000元罚款超越职权。

《税收征管法》第74条赋予税务所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对骗取税务登记证的行为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处2000元罚款超过了法定的追责时效。

因为《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不属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适用5年追责时效,而应适用《行政处罚法》2年内追责的规定。

本案中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是四年前的事,不应受罚。

5.12月5日举行听证已超期,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张、李二人不能主持听证会。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6.听证结束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属行政越权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19条规定: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

然后才可作出决定。

7.要求土菜馆负担听证费用不合法。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8.县国税局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

一是《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国税局按《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规定,以未履行纳税义务作为复议前置条件是错误的;二是土菜馆的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应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后60日内提出。

 

例10.甲市国税局在对乙县国税局执法督察中发现该局以下执法行为:

2014年9月1日,该县局在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某服装加工厂(业主陈某为大学生首次创业,已在工商部门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2014年5月1日开业以来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查实4个月的应纳税款共计8000元,同时查明其一项业务是为某小学制作校服收取10000元加工费,因其没有领取正式发票,所以向小学开具了一张捡来的安徽省加工修理修配发票。

9月2日,该局对陈某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9月5日前)改正,并做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对开具加工修理修配发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罚款;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9月10日前)改正,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做出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3倍即24000元罚款的决定。

陈某于9月3日办理了税务登记,9月4日向甲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局予以受理。

如果你是执法督察人员,请你从行政裁量权角度评价县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你认为市局是否应该受理对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请写出依据。

答:

1.该县局对陈某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行为在责令限改期内处以1000元罚款不符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因为陈某9月3日办理了税务登记,属于在责令限期内改正,可以不予罚款的情形。

2.该县局对陈某开具1张加工修理修配发票的行为,不应依据“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情形处罚,而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同时参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对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废止的发票而开具的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该县局对陈某未申报纳税的行为处未缴税款3倍即24000元罚款的决定不符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因为陈某首次创业,属于5年内首次出现,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罚款的情形,处以三倍罚款显得过重。

4.对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局应分别处理。

对罚款一事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不能受理。

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有异议的,应先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后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对陈某在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局不能受理。

 

例11.甲县国税局在对乙税务所执法督察中发现以下执法事项:

从事生产的个体工商户张某,2014年3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一直未申报纳税。

5月8日,乙税务所对张某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其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纳税,共计应缴纳税款5000元。

该所当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补缴税款5000元并加收滞纳金,同时按《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对未申报纳税行为处以未缴税款50%即2500元罚款。

如果你是执法督察人员,请指出该税务所执法中的问题,并说明原因。

答:

1.程序违法。

该所在作出2500元处罚决定前未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的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人罚款超过2000元的应履行告知听证程序。

2.该税务所对杨某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属越权行为。

《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例12.2014年12月9日,某县国税局稽查局稽查员孙某带领协税员杨某在税收专项检查时,发现从事皮具销售的临时经营户朱某自2014年10月以来,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经查实偷税10000元。

当即对其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行为罚款50元,并暂扣了朱某租住的门面房内价值1200元的微波炉一台和顾客停放在门前价值6000元的摩托车1辆。

次日,经请示稽查局局长同意后,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限其2014年12月12日前补缴税款,并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所偷税款处以5000元罚款。

请指出该局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税务人员进户稽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协税员杨某无执法资格证,不得实施检查。

2.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3.不能扣押微波炉、摩托车,因微波炉属价值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摩托车虽超5000元,但其所有权不属于朱某。

4.对未办证的行为应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0元应履行简易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5.偷税应立案,并报经审理部门审理后才可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6.罚款应告知,5000元的罚款必须经县局局长批准。

7.限期缴纳税款的时间只有2日不合情理,且程序不合法。

8.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扣押商品应开付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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