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部经部等对于心心所的论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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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经部等对于心心所的论争

有部、经部等对于心、心所的论争

有部、经部等对于心、心所的论争

一、序说

[263]心所法的发展是在初期佛教之后。

在汉译阿含中,虽然有“心所”之名,但是那当然是后世的事情,在巴利圣典尼柯耶中,无法找到心所法之名。

虽然其中常常出现与心所同一语词的cetasika,但是它并不是指“心所法”,而是形容词“心的”之意,与kāyika“身的”一起使用,例如:

“比丘们啊!

有二种乐:

身乐与心乐。

”(dve'mānibhikkhavesukhānikāyika?

casukāhnicetasika?

casukhāni)1。

不过,能被后来的心所法所摄的诸法,在原始圣典中几乎都有提到。

在为了组织整理此圣典诸教说而兴起的阿毗达磨中,首先产生了“心所法”的术语。

由于心所法被附上阿毗达磨烦琐的形式,使得心所法所包含的内容被改变成和原始的意义不同。

即使到现在,心所法的概念也很暧昧,各部派间从以前就有异说也是因为这个缘故。

那么,能被心所法所摄的概念究竟产生了什么变化呢?

[264]属于后来的心所法的受、想、思等等,是各别的心理作用,是心的倾向。

出自长阿含《释提桓因问经》2的调戏(papa?

ca-sa?

?

ā-sankhā)→想(vitakka)→欲(chanda)→爱憎(piyāppiya?

)→贪嫉(macchariya?

)→怨结(issā)是各自独立的心理作用,这表示是一连串的心之流(连续过程)。

又,五蕴说的受、想、行、识四蕴,囊括了各方面的精神作用:

“受”是苦、乐等的感觉、感情作用;“想”是生起表象概念的作用;“行”是以意志作用等为中心的其余之心理作用;“识”是认识、判断作用,皆是各自独一的心理作用。

但是,及至心所法的概念生起,心所法则摄属于与心不同的范畴。

当把一切法分为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应法、无为法时,在前述五蕴中,受、想等就属于心所法,识则属于心法。

实际考察的话,感情或意志作用的受或思,和认识、判断作用的识之间,绝对无法看出有所谓像心所法和心法那样的质的差别。

而且在有部等中,心法与心所法完全不同,此不合理之处即为经部所指出。

以下就叙述其论争的始末。

二、心、心所的发展

首先必须了解的是,心所法是如何变成与心法完全不同。

说到为何心所法会产生,是因为:

第一、把心看成主体性的倾向兴起,于是把主体以外的属性乃至作用成立为心所法;第二、与之有关的经典,本身在禅定的说明等中,提到与作为心所法的心相应,而实际上也不得不认同是心所法的相应。

导致此倾向的产生,最为明确的是确立心所法的阿毗达磨的诸门分别。

承认有心的本体,这是最受释尊所激烈反对攻击的一点。

因为我们的身体是由色、受、想、行、识五蕴所组成,[265]在这当中,根本不存在着名为“我”的本体或常住不变的实体。

一切皆是空、无常、无我。

受乃至识,都是时刻生灭变化的暂时性之心理作用,除去此心理作用,并非另外有心的本体存在。

但是,另一方面,说明现实世界的苦﹝*谛﹞,或者苦之原因的集﹝*谛﹞,则成为讨论的问题。

当问到我们的忧悲苦恼如何产生时,必然就会生起“产生论”的思想,也就是缘起观。

无明、行、识等十二缘起诸支,就是表示是以心理活动为中心的众生惑、业、苦的开展状态。

六识→六触→六想→六思→六爱等次第,或者前述《释提桓因问经》所说,也是缘起说的一种类型,在心理上观察烦恼产生的状态。

当说到无止息地从过去世到今世、从今世到来世,因无明烦恼而造业,由业而受苦恼的轮回状态时,往往会考虑到作为轮回主体的某个东西。

纵然无我、无常说是根本的出发点,缘起说也表示无我、无常,但是仍会考虑到能保持业、带来果报的东西。

至少业本身也是轮回之法。

从心理上看业的时候,并不能把心识作用看成是在外面。

于是,缘起轮回之法即是心识。

如此一来,心识就被认为是有体性的。

甚至十二处、十八界说中,相对于眼、耳等五根的意根或六识等,也很容易被看成是整合性的“心”之统一体。

在助长前述想法的经典中,也有将心识说成是近似有体性的。

例如,谈到有嗔心(sadosacitta)、有寻有伺心(savitakka-savicāra)时,被认为有心的主体,拥有嗔或寻、伺。

此思想最显着的例子是在说明禅定心的场合。

从相当早的时代开始,即成为定型的四禅定说,例如说到初禅心具有喜、乐、寻、伺、心一境性的五支心理作用。

认为在一个主体性的心中,同时生起多个心理作用的想法,可能是从这里产生的。

对于一般的心做同样的观察,也会想到心的体以及心的作用(或者属性)的差别;而前者发展成心法,后者发展成[266]心所法。

若从经典来看这种心、心所相应的思想发展后的状态,则提到禅定中有四支、五支,以及一般心理作用的相应,例如,巴利《杂阿含》3谓初禅除了前述五支之外,也有欲、想、作意,而巴利《中部》4甚至说初禅中有寻、伺、喜、乐、心一境性、触、受、想、思、心、欲、胜解、精进、念、舍、作意等十六法。

虽然此经在汉译中没有相当的经典,可能是后代所作,但是,总之经过前述的过程,心、心所法说便发展了起来。

对心、心所法发展助其一臂之力的是阿毗达磨的诸门分别。

诸门分别的心、心所门,以及心相应不相应门,主要是与心、心所有关,将原始经典所出现的一切法,分别判定是归属于心所摄、或者是心所法、或者是与心相应;于是由此诸门分别,心、心所被区别成不同的两个东西,何者属于心所法,全部都分析得很清楚。

阿毗达磨并进一步考察心与心所的相应,研究那些心与那几种心所相应,导致产生了所谓的“心所法”。

三、心所法之意义及心、心所之关系

“心所”(caitasika,cetasika)一词,如前所述,是从“心的”之形容词而来的,在成为“被心所有的、为心所有者”之名词后,就被称为“心所”。

也就是,这“心所”之名称,已经设想到它的所有主─心之体了,所以,心所也应该被说成是所属于心体的“心的属性”。

虽然普通称心所法为“心的作用”,但是如此的称呼是否无误,是值得再检讨的。

在心所法产生前的原始意义中,受、想、思等是可以被称为心的作用的;但是,心所法概念产生后的心所法,如后面将会说到的,它本身并没有某些独立性,绝对无法单独作用,而且与心识是不同的东西。

心的作用是在心、心所相应合体时才会产生,各别的心所法是没有能力﹝*单独作用﹞的。

因此,不能将心所法称为“心的作用”,[267]所以对于“心所”这个名称,毋宁说成是“心的属性”会比较贴切。

一般是用心相应法来定义心所法;所谓“心所”,是指相应于心者。

而所谓的“相应”(sa?

prayoga,sampayoga),是指与心认识同一个的对象;与心同时起灭;与心拥有同一个所依(若心依于眼而起,则心所亦依于眼);与心具有同一个作用倾向等等。

有部用五义平等、瑜伽系用四义平等、南方上座部也以大致类似的说法来叙述相应。

5合乎此条件的心所法数目,有部列出四十六、瑜伽系举出五十一、南方上座部举出五十二,但是应该不只这么多。

如此,心所法是与心相应之法,故绝对不能单独生起。

不允许像初期佛教中,受→想→思→触等,单独的心所一连串相继生起。

一个心若不至少与数种心所法相应,是不能生起的。

例如:

有部提到任何一种心必须与十种以上的心所法相应、瑜伽系谓五种以上、南方上座部谓七种以上的心所法相应。

6由此亦可知,受、想等之意义,是如何变得与佛教初期的意义不同了。

如果心所法必须与心法相应而起,那么此二者的关系如何?

又,二者有何异同?

根据南方上座部的说法,是将心法视为集合心所法的总体;心所法是构成心法的成分、要素。

如同由牛奶、食盐、姜、辣椒、香料等种种材料,作成汤汁或调味酱,同样地,以受、想、思、触等许多心所法为成分,而产生心法。

7不承认在心所法之外,另外有中心体的心法。

因此,心所法被英译为“心的要素”(mentalelements或factorsofconsciousness)。

然而,究竟是

单纯地集合数种心所法而成立心法?

还是分析心法时,只是心所法呢?

这二者都不是。

例如,在善恶异熟的眼识乃至舌识中,虽然同样都只有与触、舍受、想、思、命根、定、作意等七心所相应,此等诸识虽然是由同样相同数目的心所法所构成的,但是绝不是同一个。

眼识与耳识不同,善异熟的眼识与不善异熟的眼识不同。

因此,并不是集合了心所法就能这样成为心法,或者分析了心法就只是心所法。

[268]而且心法与心所法是不同的种类。

在南方上座部,由五世纪的佛授(Buddha-datta)所创立的一切法之分类法,分成心、心所、色、涅槃四类,心与心所完全属于不同种类的范畴。

8

有部的心、心所之关系与此有若干不同。

有部绝不把心所法看成是心的要素或成分,而是认为心是中心体,心所是附属物。

心是心王─执行总体的作用,心所虽然也执行总体作用,但是,不如说它是以独特的个别作用为本分。

9心所在中心体─心王的周围,帮助心王完全实行全体的心作用。

在此,心王、心所被清楚地区别开来。

南方佛教因为不承认主体,所以不说除去心所之外,另有心法。

然而在有部,心法与心所法是完全不同的东西。

10

但是,南方上座部或有部之说,果真是合理的吗?

例如,在五蕴说中,受、想等蕴,被说成是心所法;和受、想等同样具有认识判断之心理作用的识蕴,就只有它被认为是心法,这是不合理的。

如果承认全体一致之心的话,就必须把受、想、行、识合在一起。

如果排除受、想于心之外,那么同理也应该排除认识判断作用的识。

如果被认为是心所法的诸法,不在心的作用之外,作用以外没有另外的心的话,那么有部所说的心所法,结果仍然只不过是心的一部分而已。

反对有部其余诸多不合理的说法,从有部分裂出来而兴起的部派即是经部。

四、经部的兴起

关于有部等的心、心所法,有许多缺点。

第一、认为有所谓“心法”之主体者,这是违反释尊本意的。

更何况是在心之外成立与此主体心法相应的、无独立性、很难加以说明的心所法,[269]而且是以心外的心所法作为心的作用,数十种心所与一个心同时生起而作用,这是言语道断(*很难说明)的。

心即是作用,不可认为在作用之外,另有心的主体。

心与受→想→思→寻→伺等,一类相续而流,受、想既是作用,同时也就是心,作用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一个一个地各别生起。

受、想既是单独而独立的心之作用,而且也是心。

对于受、想不能单独存在,与识相应之后才能作用,这点在原始经典中并没有提到。

有部虽然说一切心至少有作意、触、受、想、思、欲、胜解、念、定、慧等十种以上的心作用同时生起,但是,例如对于尚未加上判断作用的第一刹那的眼识,十种以上的作用如何同时生起?

像这样不合理的说法,绝不是佛陀的本意。

经部(Sautrāntika,Sūtrāntika)认为应当好好地依据释尊本身所说的经典来讨论,遂在西元纪元前后,从有部分裂出来,反对有部。

在《大毗婆沙论》中,将譬喻者(Dār?

?

āntika)11视为经部的一派,将《成实论》12认为是经部系的论书。

虽然

《成实论》受到不少大乘的影响,但是,它根本上还是属于经部系的。

婆沙以后的有部论书,被列举作为有部最强烈的反对者,即是经部师乃至譬喻师。

我认为譬喻师是属于初期的经部。

因为本来经部就是部派佛教十八部或二十部中最后分裂出来的一部,其学说有自己独创的,也有根据各派的主张─尤其是大众部色彩的各派─加以参考、批判后而采用,提倡各派的中庸思想,同时也发挥了自己的特色,因此,有相当的合理性。

即使是有部的代表者─大德、觉天等,也似乎对经部深表同意,而有非常多地方类似、共通于譬喻者之说。

甚至有部的代表论书─《俱舍论》,作者世亲也有参考采用经部说之处。

此后经部大为发展,内部也有种种的变化,之后有部与经部成为印度小乘佛教的代表派,与大乘中观、瑜伽二系并称。

五、心所法之否定

[270]经部从有部分裂出来的原因,是由于对全盘性的教理﹝*有所歧见﹞所致,而不是只有针对心识论而已,但是,心识论可说是分裂原因的主要部分。

而心识论中最主要的是心所法否定论,及心相应否定论。

这些经部思想在《婆沙》、《俱舍》、《顺正理》、《成实》等诸论中有所叙述。

首先来谈经部的心所法否定论。

经部如实采用原始经典所叙述的五蕴说中的受、想、行、识。

此四蕴皆既是心的作用,而且也是心。

坚决反对在心以外,另立心所法。

《顺正理论》13云:

有譬喻者说:

“唯有心,无别心所。

心想俱时,行相差别不可得故……此二名言差别,曾无体义差别可知。

又由至教,证无心所,如世尊告阿难陀……”

《婆沙》14谓觉天(Buddhadeva)所说云:

“心所即是心之差别”。

究竟是因觉天而使经部说发达?

还是觉天等受经部、譬喻者的影响?

这是一个问题。

我想可能是后者吧!

15

其次,《成实论》对于心所法的有无,以五品(五章)的篇幅加以说明,其中在“立无数(无心所)品”、“非有数品”、“明无数品”三品,主张自己的立场是:

心所法不是在心以外的东西。

谓:

受、想、行等,皆心差别名。

16

我亦不言无心数法(心所法),但说心差别,故名为心数。

17

反对派(有部)问难:

“若无心数法,受、想等皆心,即无五阴,则吾人身体由色与心二阴所组成,[271]何故佛说由五阴和合为身体耶?

”成实论主做极为合理的答辩:

“并非否定受、想、行三阴,而是以‘心’别为三阴”。

18还有其它许多相互的问难。

此外也有许多是从个别的心所法,叙述心外无心所。

如《婆沙》云:

有执思与虑是心,如譬喻者。

19

有执寻与伺即心,如譬喻者。

20

有说寻、伺是心细相……如譬喻者。

21

《俱舍论》中所说的“有余师说”者,即是经部。

如:

有余师言“此内等净、等持、寻、伺,皆无别体……心分位殊,亦得名心所。

”22

《成实论》中,多处也有类似的说法。

例如:

“意即是思”23、“三昧与心不异……当知心边无别﹝立﹞三昧,随心久住名为三昧。

”24等等。

只有经部系做心所法否定之主张,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部派皆不如此主张。

但是,在《论事》中,也有如王山、义成二派所说的心所法否定论,如云:

“心外无心所法,犹如触外无触所法”25。

王山、义成等诸派兴起于佛灭后三世纪,26经部的主张是在西元前后,所以可将王山、义成派看成是在经部的主张之前,虽然可说是经部思想的先驱,但是二者关系并不清楚。

总之,心所法否定论是经部从有部分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六、心相应的否定

[272]如前所述,经部认为受、想、思等是心之差别,只是各自独立的一个心作用,如果像有部所说的,一心必与多个心所法相应俱起,则经部认为,既然一心与多个其余之心俱起,那么就等于是多心同时俱起了,这是不被允许的事。

经部认为应该像受→想→思这样,一时间内,一个接一个地,各别的心生起作用。

虽然看起来像是一时间有多个心的作用生起,但是,那只是刹那间一个一个迅速相续生起的缘故。

二心乃至多心的俱起是不被允许的,因此,心相应是不合理的。

从文献来看,《婆沙论》有叙述譬喻者的相应否定说,谓:

或有执:

“心、心所法前后而生,非一时起”,如譬喻者。

彼作是说:

“心、心所法,依诸因缘,前后而生。

譬如商侣,涉险隘路,一一而度,无二并行,心、心所法亦复如是。

”27

此心、心所法不能一时俱起之说法,有部大德也是如此主张。

28其余地方则提到譬喻者主张“智与识不俱”29、“若心有智则无无知;若心有疑则无决定;若心有粗则无有细”30等。

关于心相应的有无,《成实论》以三品的篇幅来讨论,其中在“无相应品”、“非相应品”中,主张自己的立场是:

无心数法故,心与谁相应?

又受等诸相,不得同时。

又因果不俱,识是想等法因,此法不应一时俱有,故无相应﹝法﹞……31

[273]若一念中,多心数法,则有多了。

有多了故,应是多人,此事不可。

故一念中,无受等法。

32

对于《成实论》所作如上之不相应说,反对者(有部)作如下之反驳: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佛说人由五阴所组成之事,岂不就不可能了?

若如成实论主所说,那么人岂不是必须由色与受、色与想、色与行、色与识二阴所组成?

所以你的主张是错误的。

又,佛说初禅由五支所成,如果初禅不与五支心所法相应,那么岂不就否定佛说了?

33成实论主回答:

虽说人是由五阴所组成,但是这并不表示五阴同时存在。

由五阴相续继起,乃名为人。

又虽说初禅有五支,但是并非同时存在,而是初禅心→喜→乐→觉→观→心一境性相续,只不过因为它瞬间俱起,所以才像你所看到的那样,其实它是个别继起的。

为什么呢?

就如同觉与观俱起,粗心与细心同时存在是不合理的一样。

并用其他许多例子来详细说明心不相应,而且也将此说应用到其他方面。

七、余论

如上所说,经部的譬喻者、《成实论》都不承认心相应,何况是常与心相应之“大地法”的名称,更不应有。

但是,主张相应思想的部派及论师,似乎非常有力量,虽然经部系大力反对,但可能是因为无法抵抗其他各派的势力,所以到了后代的经部,也变节而作相应之说,甚至也有设定大地法之名相者。

根据《顺正理论》,当时有心所法否定论与肯定论者,肯定论者也有种种的说法。

别有心所论者,于心所中,兴多诤论。

或说唯有三大地法,或说有四,[274]或说有十,或说十四。

34

当时大地法有三心所、四心所、十心所、十四心所等说法,有南方上座主张七遍行、瑜伽系主张五遍行等种种异说。

其中,经部上座将受、想、思说为三大地法。

谓:

彼上座言,无如所计十大地法,此但三种,经说俱起受、想、思故。

35

藏传的经部说也允许受、想、思三者为心相应。

谓:

经部只以受、想、思三者为真正的心所,其他一切的心所是心法的一部分,心、心所是同一个。

36

三心所主张者是Bha?

?

opama,而Buddhadeva是说五心所。

此Buddhadeva是《婆沙论》所说的觉天?

还是经部另有觉天之人?

仍有待研究。

总之,藏传的经部可看成是后期的经部。

最后,瑜伽系中的心、心所论又是如何?

在各方面皆采折衷综合主义的瑜伽系,在此处也不例外。

虽然心所法论大致直接承袭有部的主张,但是在心、心所同异论方面,对于有部、经部既有肯定,也有否定,对此二部采取亦止亦扬的立场。

先否定二者如下:

如是六位诸心所法,

(1)谓离心体之外,别有自性(有部),

(2)谓即是心之分位差别(经部)。

若尔有何失?

二俱有过。

(1)若离心体别有自性,如何圣教说唯有识?

……

(2)若即是心之分位差别,如何圣教说心相应?

他性相应,非自性故。

又如何说,心与心所俱时而起,如日与光?

35

接着则以世俗谛采用有部的心、心所别体论,以胜义谛而说心、心所非离非即。

于是有部与经部的心、心所之论争,被瑜伽系做了调和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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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guttara,i,p.81

2《长阿含》卷10,(大1,64)Dīgha,Sakkapa?

ha-s.(ii,p.277f.)

3Sa?

yutta,ii,p.263.

4Majjhima(111.Anupada)iii,p.25.

5“五义平等”:

一、所依平等,二、所缘平等,三、行相平等,四、时平等,五、事平等。

所谓“四义平等”则去除前面的“行相平等”。

南方上座部则用一事(ekavatthu)、一所缘(ekāramma?

a)、一起(ekuppāda)、一灭(ekanirodha)来说明相应。

(Visuddhi-magga,p.539.cf.Kathāvatthu,7,2)(参原书p.275)

6在有部称“十大地法”、瑜伽系称“五遍行”,南方上座称“七遍行”之心所法,为一切心相应。

“十大地法”(mahā-bhūmikādharmā)是作意、触、受、想、思、欲、胜解、念、定、慧。

“五遍行”(sarvatragā)是作意、触、受、想、思。

“七遍行”(sabbacittasādhāra?

ā)是触、受、想、思、心一境性、命根、作意。

此外,有部等,以命根为心不相应行,但是,巴利佛教则谓命根有色法与心所法二种。

(参原书p.275)

7Milindapa?

ha,p.59(南传59上,121以下)。

《那先比丘经》中卷(大32,713c以下)。

8Abhidhammāvatāra(Buddhadatta'smanual,p.1),此四分说并没有说明清楚,但是初期论书之《法集论》(Dhammasavga?

i)的构成,已经根据此四分。

9关于心、心所的总别作用,有四说。

《俱舍光记》一末、《俱舍宝疏》一余(大41,26a、486c以下)。

10关于心所的看法,如上述所说,在说一切有部及巴利佛教,既有相同处,也有不同之处。

其不同点的重心是:

有部将心与心所区别开,视为王与臣的关系;相对于此,巴利佛教认为五蕴中的受、想、行三蕴,和识蕴本来就是相同的地位,而将心作用分为四个。

因此,如前所述,在《中部》111、《不断经》中,说明禅定的内容,谓初禅有寻、伺、喜、乐、心一境性(定)、触、受、想、思、心(识)、欲、胜解、精进、念、舍、作意等十六种。

承续此说的初期论书─《法集论》,将三界出世间的一切心,区分成八十九种,对于各心的心理作用有明确记载。

在前面初禅的场合,虽然比《中部》之说增加更多的心所数目,但是,皆有包括《中部》所说的十六种,而且前列触、受、想、思、心(识)顺序也相同。

此外,触、受、想、思、心等等,也都包括在八十九心之中。

也就是说,在八十九心中,心和其他心所必定一起存在,以作为认识判断的作用。

亦即,巴利佛教心所说产生后,识(心)必定与其他心所同格地包括在其中,而说包含诸心所的全体之心。

在此意义之下,可知巴利佛教是把心(识)用于广狭二义。

(参原书p.275-276)

11根据慈恩大师的《成唯识述记》,谓古来譬喻者被认为是经部异师,经部的根本师是以鸠摩罗多(Kumāralāta)为其祖。

从教义上来看,譬喻师不但是经部系统,而且似乎是属于古代的经部。

印度从古以来的说法,亦大致将譬喻师视为等同经部。

因此,在此暂且依循此等说法,将譬喻师视为经部的一部。

关于二者的异同,有必要更精细的研究,对此宫本正尊有做新角度的研究。

(“譬喻者大德法救童受喻鬘论之研究”,《日本佛教学协会年报》第一年)。

(参原书p.276)

12关于《成实论》,古来有种种说法,但是根据其内容,最接近经部说。

几乎大部分的说法与经部一致,其他虽然也有受中观系统的相当影响,但是根本上还是属于经部系的。

关于此点,以后应该有机会发表。

(参照本书所收录之“譬喻师与《成实论》”)。

(参原书p.276)

13《顺正理论》卷11(大29,395a)。

14《婆沙论》卷2(大27,8c)。

15宫本助教授认为,因为法救、觉天一派之人被总称为譬喻者,所以是从觉天等而发展为经部。

或许并非如此,关于这点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16《成实论》卷5(大32,274c)。

17同上,275c。

18同上,275a以下。

“(275a)问:

又是依处,数法依止。

如经中说,是心数法,皆依心行。

又若无心数,则无五阴,是则不可。

……(276c)答曰:

汝言无五阴者,是事不然。

我以心差别故,有名为受,有名为想等;汝以心数别为三阴,我亦以心别为三阴。

19《婆沙论》卷42(大27,216b)。

20同上,(大27,218c)。

21同上,卷90,(大27,462c)。

22《俱舍论》卷28(大29,147b)。

23《成实论》卷6(大32,286c)。

24同上,卷12(大32,334c)。

25Kathāvatthu,7,3.

26根据PointsofControversy的《论事注》的分派表,可知阿育王时代,在被派到印度内外各地域九个地方的传道师中,其中之一到南印度的案朵拉(=摩醯娑末陀罗国,巴Mahi?

sakama?

?

ala)地方弘法的大天(Mahādeva),从大天派所分裂出来的王山、义成派,比佛灭后四百年以后的经部较早产生。

此二部兴起起于佛灭后三世纪。

(参原书p.277)

27《婆沙论》卷16(大27,79c),及卷90(大27,463a):

“或复有执,心、心所法次第而起,互不相应,如譬喻者……”

28同上卷95(大27,493c)。

29同上卷9(大27,4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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