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杰论文网络环境下警察形象的塑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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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彦杰论文网络环境下警察形象的塑造
张彦杰—论文—网络环境下警察形象的塑造
论文题目:
网络环境下警察形象的塑造
络上比比皆是,舆论的影响更是进一步加重了警察形象的危机。
现实生活中也不乏网民称赞警察的信息,例如:
2011年,山东泰安警察调查德州命案时与歹徒相遇,歹徒开枪射击警察,引发警匪枪战,最终导致2名警察1名协警死亡,另有3名警察、1名协警、2名民众受伤。
目击人在网上发帖说:
亲眼看到了民警奋不顾身生擒歹徒的情景,我们的人民警察再也不是我心中的那种贪生怕死的情景。
再如2011年商洛一协警许鹏涛因身穿警服模仿神曲《忐忑》自拍视频而走红网络。
但令网民没预料到的是,这段视频上传之后,却改变了拍摄此段视频的3名协警的警旅生涯,他们被商洛市交警支队商州大队予以辞退,理由是“不遵守纪律,私自拍摄视频,已经严重影响了交警的形象!
”。
而对于领导对其的处罚更是引起了广大民众对这件事的讨论。
2.3公安机关自身对警察形象的影响
每一位民警都是公安执法主体的一份子,在办理每一起案件时能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仅影响到个人的名誉,而且关系到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
(1)少数民警执法思想不端正,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在头脑中没有牢固根植。
少数民警传统思想和观念根深蒂固,以人代法,以权代法,以“法”代法等传统心态时而作祟,导致有法不依。
作为公安机关,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根本表现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而少数民警“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不强,群众观念淡薄,接警不出警,执法不作为,有的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办关系案、人情案,以权谋私。
有的认为自由裁量权可以任意支配,以情绪代法,以人情执法,以利益量法,践踏法律威严,败坏警察形象,严重损坏公安执法公信力。
(2)民警综合水平参差不齐,执法主体素质不高。
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公安机关进人成分一直较为复杂,虽然近年实行凡进必考,但个别地方把关不严。
这些人从政治素质、文化水平特别是法律知识等方面,与警察院校科班出身的人员相比差距甚大。
随着我国警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警察素质较以往虽有很大提高,但由于警察的特殊身份及职业原因,其本身被赋予太多诸如公平、正义、诚信等光环,一旦个别警察徇私舞弊、贪污腐败、涉黑涉恶,会严重败坏警察的整体形象。
(3)公安机关的体制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财物的大流动、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矛盾的激增、违法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现有警力越来越难以满足治安管理和打击犯罪的需要,给社会公众造成不好的印象。
同时,在“条块分割,以块为主”的分级领导体制下,各级公安机关在人事、财政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
许多地方政府没有把警察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致使公安机关的办公经费远不能满足实际经费的开支,各种经费的短缺往往靠公安机关自己搞“创收”来填补,这势必导致腐败问题的产生,致使警察形象受损。
1.加强警察形象建设的重要意义
有利于新时期公安机关对新的历史使命的完成。
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公安机关在新时期肩负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没有良好的警察形象,公安工作就不可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就不可能完成任务。
只有加强警察形象建设,才能造就出一批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合格人才,才能从容应对并正确解决各种复杂问题,更好地完成公安机关的光荣使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公安机关应有的贡献。
(2)有利于深入贯彻和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需要。
人民警察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反映了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并与其一脉相承。
通过形象建设,人民警察可以更好地为民、爱民,让人民满意。
(3)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
人民警察作为法律权威的维护者和执行者,直接影响着社会各界对法治社会的评价,关系着法治社会构建的成败。
因此,只有良好的警察形象,才能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4)有利于新形势下警察公共关系理念的树立。
加强警察形象建设,有利于不断促进警察与社会各阶层群众的沟通,实现警察与群众零距离接触,在与群众密切接触中树立和改善人民警察形象,在经常沟通与交流中达到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从而树立警察公共关系新理念。
(5)有利于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
人民群众是人民警察的坚强后盾和力量之源,人民警察最大的政治优势便是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加强警察形象建设,有利于增进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了解,增进交流,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信任和支持,建设和谐的警民关系。
2.网络环境下加强警察形象建设的具体做法
警察形象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在当前网络环境下建设警察形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警方危机舆情处置机制,引导网络舆情。
树立与媒体合作共赢的工作理念,加强与新闻媒体的互动与合作。
高度重视涉警危机舆情应急处置工作,对于突发事件和重大案件,坚持第一时间发布信息,用客观、公正、翔实的报道满足公众知情权;对涉警负面新闻事件,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可连续发布善后措施及查处结果;对歪曲事实、蓄意诋毁公安队伍形象的报道要在核查事实的基础上,态度鲜明地予以澄清。
强化网络舆情队伍建设,加强与版主、网管等从业人员的沟通协作,有效引导网络舆论。
平时,灵活运用多种多样的方式,加强与具有舆论话语权的关键社会群体的联系与沟通,注重发挥第三方的舆论引导作用。
并需要在每次危机之后,尽最大的努力做好形象矫正工作。
对内,应找出原因,明确责任,总结经验教训,使每一个警察清楚事件的原因、经过、结果,起到警示作用;对外,主要是消除危机处理后遗留的问题与影响,采取切实的措施整合警察形象危机。
(2)加强对媒体的规范、引导、利用、管理。
首先,增进与媒体的感情。
全体警察应当改变对媒体的抵制态度,学会接受媒体,其中最主要的是变“堵”为“疏”。
当前最直接的办法是建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通报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地向媒体提供信息,树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为网络和谐警民关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其次,加强媒体对警察的正面宣传。
引导新闻媒体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加大对警察舍生忘死、公正执法等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发挥先进典型的形象“代言人”作用,有助于网民正确认识和评价警察,进而理解、支持公安工作,从而促进网络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目标的实现。
再次,减少媒体的失实报道。
(1)用科学的制度规范媒体的行为。
公安机关可以向有行政立法权的政府提出立法建议,出台或健全相关行政立法规范媒体的行为。
比如,云南省努力探索“用制度管理代替人为管理,用定量管理代替定性管理”的媒体管理新思路,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新闻媒体奖惩办法》和《云南省新闻媒体负责人考核管理办法》,使对媒体的管理走向了科学化和规范化。
(2)利用行业协会管理新闻媒体。
由行业协会对媒体的日常监督管理、虚假失实新闻的调查认定、涉媒投诉举报、媒体纠错等方面进行自我管理,公安机关宣传部门主要负责对行业协会进行宏观管理、导向管理和舆论引导。
(3)增强媒体的社会责任感。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记者等媒体行业协会,对新闻媒体的责任编辑和一线记者进行集中培训,并实行“负责任媒体”的公开承诺和宣誓制度;督促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建立虚假新闻社会公示制度,根据失实报道产生的社会影响轻重程度,由行业协会发布公示公告,澄清事实,消除社会影响。
(3)培养网民的道德素养,提高网民的理性辨识能力。
道德是一种非强制性的社会控制方式,它是以善恶、荣辱等观念来评价和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社会行为规范。
道德是从习俗中演化出来的,它通过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发挥着社会控制作用[13]。
可见,加强网络道德规范建设是一种软性的控制手段,但由于其能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因此也是一种相当有效的手段。
这是因为,尽管网络交往是虚拟的,但其行为主体毕竟还是现实社会中真实的个人,个人道德素质的高低将决定其网络交往行为的文明程度。
因此,对民众进行相关的道德教育,有助于提高网民的理性辨识能力,使他们能进一步理性正确地看待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4)不断增进警民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实现警察良好形象的目标,一个重要的任务是要提高社会和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认知度”。
这种认知度主要表述为公安机关被社会公众所认识的深度和知晓的广度。
沟通则是警察提高自身“认知度”的有效途径。
因此,必须搭建互动交流、沟通联系的警民平台。
一要搭建畅通民意的交流平台。
要充分借助人大、政协、媒体等力量,逐步畅通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
及时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维护群众的民主权利。
建立完善每户网站、警务、公务热线,广泛推广民主洽谈会、公安民进“大走访”等有效方式,及时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保障广大群众话有地方可说、怨有地方可诉、难有地方可解。
是由地方办,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要搭建展示形象的宣传平台。
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紧紧抓住群众关注的公安工作的热点、亮点、闪光点,大力宣传公安机关所作的大量工作和取得的成绩以及公安队伍的模范典型,教育感染群众,让群众真正了解民警,信赖民警,唤起群众对民警的理解,加强警民之间的情感交流。
三要搭建双向联系的互动平台。
有互动才能和谐共振。
公安机关要坚持警务公开,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要通过建立月警情通报制度、警营开放日、警民相约警务室等多种形式,拓展同人民群众双向联系的渠道,实现与群众多渠道、多层次的沟通和交流。
要开展各种各样的警民联谊活动,积极开展警民共建活动,通过开展便民、利民、为民的警民互助活动,密切警民关系,增进警民感情。
(5)从警察自身做起,做到塑造良好警察形象的好开端。
首先,在组织上,根据公安部的指示精神和公安机关自身的性质,探讨符合我国国情、高效统一的警察管理体制,不断改革和完善警察组织机构,不断实施科学、合理的警务管理方式,实施科学、合理的警务管理方式。
在警务装备和警务风格上,要在积极推进公安装备现代化建设的同时,恢复并发挥公安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优良传统,坚持走群众路线,强化警察的服务意识,避免出现脱离群众的不良倾向;要依靠社会力量,采用主动预防型警务策略,对犯罪实施综合治理。
在工作评定标准上,不能单纯以犯罪率、破案率、逮捕率等数量指标作为工作优劣的标准,还应该重视警察在解决问题和吸引公众参与预防犯罪的实际能力和工作表现,将其纳入综合评估体系,以综合指标评估每位警察的工作,以此提高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创新和改善警察教育训练机制以提高全体警员的素质,并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绩效考评制度。
其次,在对待人民上,做到亲民、爱民、为民。
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和公安事业的不断发展,为了构建新时期下健康和谐的警民关系,完善公安机关的执法功能,树立人民公安的良好形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追求“忠诚、责任、公正、民生”的核心价值理念,在工作中自觉践行“亲民、爱民、为民”的思想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使公安工作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都能真正体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成为真正的人民警察。
最后,在执法上,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
践行执法为民就要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执法不失之偏颇,要罪刑法定,要罚得其所,不能轻罪重罚,重罪轻罚。
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做到防错、防漏,处罚要一视同仁,公平适度,不枉不纵。
执法行为要规范化、科学化,用文明的方法办事办案,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只能使用法律所允许的强制方法和手段,而且要有足够的执法艺术和智慧,做到既符合法律规范,又符合社会道德规范。
新时期人民警作为执法者,必须守法、学法、知法、懂法、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这样才能做到公正执法,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
一切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正确运用法律,依法行使职权。
结束语
现代社会网络,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现实社会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联系和影响。
警察形象的塑造在现在的网络环境下更是遇到了很大的危机。
警察形象在现在的网络环境下的塑造,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其塑造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因素。
由于建设良好的警察形象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在探讨网络环境下影响警察形象的各方面的因素,提出了建设良好警察形象的具体实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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