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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委贷DOC

合同编号:

 

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甲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

负责人:

  

营业地址:

  

电话和传真:

  

抵押人(乙方):

X

法定代表人:

X

营业地址或住所:

X

电话和传真:

  

重要提示:

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为维护抵押人的合法权益,抵押权人特提请抵押人对合同条款中的下划线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为了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反担保)。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1.1条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X(即乙方)(下称债务人)及X(下称“X”)于X年X月日签订的主合同(名称: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编号:

)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第1.2条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

乙方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i)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特别补偿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等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ii)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登记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公告费、查询费等;及(iii)主合同因任何原因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债务人对主合同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抵押物

第3.1条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2条甲方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第3.3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权收取自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3.4条《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甲方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3.5条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甲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6条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3.7条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并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或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证明。

第3.8条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乙方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第3.9条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应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3.10条当抵押物价值小于贷款余额时,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追加相应价值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处置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条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乙双方应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保险

第5.1条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妥抵押物保险手续。

如果因保险机构的原因无法一次性办理抵押物保险的,则乙方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确保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不间断。

第5.2条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甲方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保险人应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甲方。

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

第5.3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5.4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按第3.8条的约定处理。

第5.5条抵押物保险期限短于借款合同期限时,乙方应在抵押物保险到期前一个月,重新办妥足额有效和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手续,并将保险单原件或批单送交甲方保管。

第六条浮动抵押

第6.1条乙方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A、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债权未实现;

B、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C、发生第7.1条所述甲方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D、发生严重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6.2条乙方以其上述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的,除本条的约定外,同时适用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第7.1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实现抵押权:

A、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B、发生本合同第3.9条所述情形,乙方未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C、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D、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经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的;

E、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第7.2条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可通过与乙方协商,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

甲乙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甲方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7.3条抵押物处分所得与主合同币种不一致的,应按甲方公布的相应币种适用汇率兑换成主合同币种后偿还甲方债权。

第八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第8.1条乙方是抵押物的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并享有对抵押物的完全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已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8.2条如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8.3条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债务的用途,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

对于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乙方承认融资所依据的基础交易真实,不存在欺诈。

第8.4条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8.5条已对抵押物的瑕疵向甲方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第8.6条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第8.7条抵押物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已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第8.8条抵押物没有为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或虽已设立抵押,但已经将设立抵押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第8.9条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抵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8.10条如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向债务人提供的国际贸易融资,则乙方接受和认可相关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

第九条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第9.1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仍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A、甲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

B、在国际国内贸易融资项下,甲方与债务人对与主合同相关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加重债务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或延长付款期限的;

C、因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的;

D、甲方将主债权和抵押权转让的。

第9.2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将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将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并保护抵押物不受任何侵害。

第9.3条承担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鉴定、估价、登记、公证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9.4条甲方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通知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第9.5条甲方实现抵押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甲方抵押权的行使。

第9.6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甲方:

A、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B、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C、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D、乙方为自然人的,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第9.7条对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

第9.8条甲方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

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第9.9条在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项下,一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乙方负有不可抗辩之抵押担保义务,乙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或类似措施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A、甲方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甲方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B、甲方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国内信用证项下货款善意地出具了到期付款确认书或已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C、信用证的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D、信用证的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第9.10条在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项下,乙方不因债务人对相应信用证款项的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第十条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第10.1条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未公开信息保密,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2条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违约

第11.1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

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11.2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第十二条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12.1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第12.2条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12.3条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12.4条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X种方式解决:

A、将该争议提交X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X(仲裁地点)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B、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其他

第14.1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14.2条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14.3条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

第14.4条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远景新能执壹份,剩余壹份用于办理抵押登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15.1条本合同项下抵押期限为自本合同项下必需的抵押登记手续全部完成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第15.2条尽管有本合同第四条抵押登记办理期限的约定,经甲方书面同意,可对上述办理期限予以延长。

第15.3条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办理完毕上述抵押物上的在建工程作为主合同项下担保的抵押登记手续。

第15.4条如主合同发生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加重债务人债务、主合同进行展期等),乙方仍同意以抵押物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并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所需的任何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变更登记。

第15.5条除乙方在本合同第八条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外,乙方进一步陈述与保证其所提供的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抵押、出租或转让或存在任何权益负担,乙方就其取得抵押物已支付了所有依法应向任何政府机关缴付的土地出让金、税费等应付款项,就抵押物和/或有关抵押物的前期拆迁安置工作不存在任何争议、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第15.6条除本合同第9.2条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保证不会放弃、免除、和解、让步或抛弃任何与抵押物有关的索赔或其他方的责任或就该等事项达成任何和解或妥协,及做出可能影响债务人完全履行主合同义务的任何行动或事项。

第15.7条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构成对该项权利的放弃。

任何一方曾经行使或部分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妨碍其再次或进一步行使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

第15.8条双方确认,远景新能作为主合同项下的委托人,系主

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实际发放人,亦系本合同的实际最终受益人。

远景新能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并见证本合同的签署。

附件:

《抵押物清单》

 

甲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公章)

有权签字人:

(签字或盖章)

 

乙方:

X(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X(签字或盖章)

 

抵押物共有人:

/(签字或盖章)

 

见证方:

深X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X年X月日

 

附件:

抵押物清单

名称

权属证明

所在地

状况

评估价值

其他

B地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填写说明:

为B地块届时取得的土地权属证书]

[填写说明:

为B地块届时取得的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地址]

双方约定价值为人民币[*]元

抵押人:

X

抵押物共有人(如有):

抵押权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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