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东奥黄洁洵《经济法》第一章讲义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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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东奥黄洁洵《经济法》第一章讲义剖析

第一章总论

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单选题

2

2

4

4

3

3

多选题

-

-

2

4

2

4

判断题

1

1

1

1

1

1

合计

3

3

7

9

6

8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在考试中的分值约为8分,“民事行为”、“纠纷解决”是命题重点;其中,“民事行为”与“合同的效力”联系密切。

2015年本章教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考点1:

经济法的渊源(★)

表1-1

种类

制定机关

效力层级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仅次于宪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国际条约、协定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11年)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答案】B

【解析】

(1)行政法规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2)选项A:

属于部门规章;选项C:

属于法律;选项D:

属于地方性法规。

考点2: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1.国家机关

2.企业

3.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6.公民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解释1】

(1)经济法的调控主体并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全国人大享有宏观调控立法权,以及预算和计划的审批权,同样可以成为调控主体。

(2)只有依法承担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部门,才能成为调控主体。

(3)社会团体不属于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

【解释2】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2010年,经调整)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盈利组织

D.公民

【答案】ABCD

【解析】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

考点3:

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在中级经济法考试中也简称“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其主要特征有: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解释】例如,朋友之间一起看电影、旅游、踢足球,并不追求什么权利义务,不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解释】某些行为,法律上并不以意思表示作为要件的,不属于法律行为;例如,文学创作,不管行为人有没有取得著作权的意思,民法规范直接规定了权利的发生。

3.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从内容到形式均符合法律要求或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而违法行为也可能存在意思表示,如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履行合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等,也能引起法律效果,但那不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果,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效果。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多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如合同行为等。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5.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

6.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常见的实践合同有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和保管合同。

(见第5章)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2013年)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乙捡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

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答案】AC

【解析】

(1)选项AC:

债务的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2)选项BD:

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属于事实行为。

考点3:

民事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可以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形式、公告形式等。

【相关链接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相关链接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实质要件——法定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见下页);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实质要件——意定要件:

附条件与附期限

(1)一定会届至的是“期限”,不一定会成就的是“条件”。

(2)当事人可以附生效条件/期限,也可以附解除条件/期限。

(3)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考点4:

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主体的行为能力有欠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主体的意思表示不自由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法律后果如下:

1.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针对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其他制裁。

考点5:

可撤销民事行为(★★★)

1.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该行为被依法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依法撤销,其效力不消灭;该行为一经依法撤销,自始无效。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3)撤销权的存续期间

①可撤销的合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②可撤销的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解释】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包括两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

(见第5章)

考点6:

代理(★★★)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解释1】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如行纪、寄售。

【解释2】如果代为实施的并非“法律行为”,而是一般的事务性行为,不属于代理,如代为致辞。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解释】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于代理,如传递信息、居间行为等。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解释】无效代理、冒名欺诈等行为不属于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视为该公司的行为,不存在法律后果归属问题,也不属于代理。

4.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二)委托代理

1.代理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代理。

2.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案例】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厂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决定以甲的名义向丙厂订购女装;丙厂仔细查看乙出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上写明“甲委托乙向丙厂采购服装”,于是与乙订立了女装买卖合同。

【分析】甲未在授权委托书上明确注明是男装还是女装,属于授权不明;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即如果丙厂按照约定向甲交付所订购的女装,而甲拒绝接收,丙厂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委托代理人应按照被代理人的(书面或口头)委托授权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1)代理权滥用的种类

①自己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②双方代理:

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③恶意串通: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代理权滥用的后果

①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②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三)无权代理

1.种类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结合第5章)

(1)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3)催告——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应等待被代理人的回应;

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不论是否善意)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经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4)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3.其他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1)明知而不否认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紧急情况

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责任。

(3)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情形主要有:

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案例1】甲公司委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棉服,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羽绒服很畅销,就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上填明“甲公司委托张某购买羽绒服”,并以随身携带的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不知情的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件羽绒服的合同,约定货到付款。

【分析】

张某超越代理权,但相对人乙公司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且张某持有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有权主张构成表见代理、要求甲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因此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无权代理人张某追偿。

【案例2】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代理合同,委托王某向客户乙公司送货并收取货款,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了委托授权证明,注明有效期1年。

3个月后,王某和甲公司因故解除了代理关系,但甲公司未告知乙公司。

不久王某又到乙公司处收取了一笔货款,并卷款潜逃。

【分析】王某收取最后一笔货款时已经没有代理权限,但是客户乙公司并不知情,主观上为善意,且有理由相信王某有代理权(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乙公司有权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不得再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相关损失应当向王某追偿。

4.恶意第三人的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是()。

(2013年)

A.代理期间届满

B.代理人辞去委托

C.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D.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答案】C

【解析】

(1)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选项A);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选项BD);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选项C:

属于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考点7:

仲裁(★★★)(P19)

1.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不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纠纷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②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③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专门的仲裁程序,不适用《仲裁法》。

2.仲裁协议(自愿仲裁)

(1)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④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独立仲裁

(1)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

(2)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开庭、不公开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5.撤回申请VS缺席裁决

(1)申请人经仲裁委员会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经仲裁委员会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6.和解

(1)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3)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裁决

(1)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撤销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9.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例题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是()。

(2014年)

A.自然人之间因继承财产发生的纠纷

B.农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

C.纳税企业与税务机关因纳税发生的争议

D.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

【答案】D

【解析】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有: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选项A);

(2)行政争议(选项C);(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选项B)。

【例题2·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仲裁员审理案件时必须回避的有()。

(2014年)

A.是本案的当事人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D.接受当事人的礼物

【答案】ABCD

【解析】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选项AC);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选项B);(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选项D)。

【例题3·单选题】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订有有效的仲裁条款,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乙未声明有仲裁条款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该案。

首次开庭后,甲提出应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解决纠纷,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下列对该案的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

(2013年)

A.法院与仲裁机构协商解决该案管辖权事宜

B.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C.法院中止审理,待确定仲裁条款效力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D.法院终止审理,由仲裁机构审理该案

【答案】B

【解析】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在本题中,甲于“首次开庭后”方提出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考点8:

民事诉讼的管辖(★★★)(2015年重大调整)(P23)

(一)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015年新增)

【解释1】个人合伙有别于第3章介绍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

【解释2】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5年新增)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新增)

③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5年新增)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015年新增)

(3)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2015年新增)

4.协议管辖

(1)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依法协议管辖。

【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管辖协议约定2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新增)

(3)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2015年新增)

【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服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原材料,如发生纠纷由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点为卖方所在地;后因市场供应紧张,甲公司未能如期提供原材料,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拟提起诉讼。

【分析】

(1)本案系合同纠纷,可以协议管辖,当事人选择的管辖地点“标的物所在地”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该协议管辖的约定有效。

(2)纠纷发生时,本案标的物尚不存在,无法确定标的物所在地,应由乙公司选择,向被告甲公司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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