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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及招标补充文件;(4)投标书及其附件(包括询标记录);(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书;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3.3.1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适用本工程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

3.3.2如果“国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与“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工程量以“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两者之中较高者为准。

3.3.3所有国家标准、规范均由承包人自备,发包人不另行提供。

3.3.4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经设计单位、发包人及相关管理部门商榷后,由发包人指派工程师指定。

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工程开工前,提供图纸2套,标准图由承包人自备。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他人。

4.3发包人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使工程合理施工、竣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文件和指示。

承包人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项目总监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详见组成本合同文件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发包人委托的职权部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2、对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3、超出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调整和变更。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职权:

行使法律规定的发包人代表权利,全面协调工程施工,监督工程安全、工期、质量,对工程量核实签证等。

7、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没有发包人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否则视为违约。

7.2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必须以全部时间指导和组织工程施工的实施,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批准、决定及其它联络,无论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7.3招标人有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队伍的权利。

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开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中所需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本工程施工现场周围道路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有关手续。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发包人开工时现场交验,并做交验记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为开工前。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书面通知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周五、每月25日提供本周、本月进度报表及下周、下月计划等书面资料一式三份,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审定完毕后交承包人。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等)、提供并维护相应设施,保护工程及公共安全,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费用亦由承包人自理。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本工程在移交前,承包范围内的已完工程,由承包人负责其保护工作,保护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其费用已计入报价中。

(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上文物保护,不含地下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必须采用切

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场地内行人等第三者安全,其费用已计入报价中;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另需保护的,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按发包人书面通知要求实施。

若承包人未按本条款规定执行,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责任自负。

(7)施工现场形象:

负责工地形象建设,做到工完料清场清,确保工地文明、安全。

(8)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所有设备、设施、机械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保管费招标人不再单独支付。

且没有发包人同意不得运出现场。

除合同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设备、机械、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9)承包人全面承担与有关管理部门和地方关系的协调,不得因协调不力影响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的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发包人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害之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及分包单位的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责任。

(11)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另行协商。

(12)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和保修均应不使下述各方遭受不必要的干扰:

A、公众的便利。

B、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

9.2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工期不得顺延。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提交本工程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的时间为开工前。

对施工组

织设计和网络进度计划的进一步完善工作应在设计技术交底后10日内完成_。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承包人提交后5天内。

10.2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进行。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并应承担延误工期违约责任。

12、开工及延期开工12.1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开工通知后,应立即开始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12.2延期开工:

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推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顺延工期,发包人不承担补偿和损失的费用。

13、工期顺延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除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外,其他因素均不在顺延之列。

13.2承包人有关工期顺延的要求,应在7天内提出报发包人签证,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

13.3承包人须充分考虑不连续供电对施工进度的影响,并为本工程配备专用发电机。

因停电原因造成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16、质量标准16.1承包人应树立精品意识,严格按照国家市政工程施工规范及山东省有关规章、规定要求,按图施工,服从发包人管理,工程质量验收应达到优良标准。

16.2承包人组织施工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设计图纸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例行日常检查制度,做好自检记录。

各种施工机械、工具、器材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因数量不足或故障而影响工程进度。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隐蔽工程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7.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工程技术要求及国家颁发的工程施工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

五、安全施工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完善措施,施工现场应采取围挡,夜间应有防护、警示标志,所需发生的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21.2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等工作,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若发生重大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书面报告发包人有关部门。

由于事故引发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1.3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工作中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可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

若整改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发包人有权自行安排替承包人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23.1合同价款以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23.2承包人被认为已完全理解并确认了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

合同价格中包括了承包人在合同中承担的全部义务(即为按设计施工图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23.3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不可抗力外,其他因素均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因素之内。

承包人被认为已取得了对除不可抗力外,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充分认识及认可。

为此,综合单价中的风险包括:

23.3.1劳务、材料和其他事件或事务性价格及费用的变化;23.3.2承包人未能预见的困难和费用;23.3.3承包人在合同中履行义务引起有关费率变化;23.3.4承包人进场路线改变或进场道路维护产生的费用;

23.3.5以上不包括的其他因素。

23.4风险费用的计算:

已计入综合单价中。

承包人的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及市场因素变化而变动。

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包括在综合单价中,不得提出任何新的要求。

23.5合同中结算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23.5.1因发包人修改施工图或因发包人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或漏项而导致的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变化、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签证的调整:

在工程结算时按照根据变更设计施工图和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发包人工程师批准的、并已按工程设计变更完成的合格工程计算、审核无误的工程量及签证单据实结算;其相应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调整:

①投标文件中有投标综合单价的,按投标综合单价调整。

②投标文件中有类似工程项目报价的,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③投标文件中无投标综合单价的,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同意后调整。

23.5.2“暂定综合单价”的项目,其相应单价按23.5.1第②、③条确定。

23.5.3当某项清单项目施工内容取消时,直接扣除该项目的合同价款,发包人不另作补偿。

24、工程预付款34.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期实际已完的工程量报告送交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应于承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后7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并递交发包人审核批准后生效。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进度款按当期已完合同工程量的65%支付,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款的70%,工程经结算审计后一年内付至工程审计结算值的90%,余10%作

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30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26.2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承诺不因此停止施工。

七、材料设备供应27、材料供应27.1本工程发包范围内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

27.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指派专人参加清点、验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相应保管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人报价中。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全额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若在规格上不满足施工要求,经发包人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应负责串换,但串换后的材料设备在质量等级上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送至承包人施工现场后,由承包人负责卸车并承担相应费用。

27.5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视情况也可由发包人采购,但应事先书面通知承包人;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也可书面授权由承包人采购,但承包人采购前应事先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除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货物、各种物品以外的所有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运至施工现场,运输及保管均有承包人承担。

(1)材料、设备等采购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技术文件、国家有关规定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主要或大宗材料、设备的品牌、产地、品质、价格须经发包人考察、认可、确认后方可采购。

(2)所有材料均应有合格证、质保书和必要的材料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经发包人认可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才能使用。

(3)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进场,需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监理进行质量检验,当承包人选定的材料质量达不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时,承包人应无

条件立即倒运出场,不得在施工现场堆放,并重新采购合格品;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若使用劣质材料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有权制止使用,甚至停工、返工或终止合同,且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所用材料承包人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复试,材料经复试若不合格,不得使用,已使用在工程上的必须返工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5)材料进场后,乙方应按相关规定妥善保管,若保管不善导致材料不能使用,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6)无论发包人及监理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料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7)在必要时,发包人有权收回材料的采购供应权。

八、工程变更29.1发包人变更设计,按通用条款执行。

29.2承包人提出变更设计,必须征得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同意。

29.3工程设计变更及因发包人原因提出的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的签字,应在工程实施前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未按此规定办理的各类变更及经济签证,不能作为实施依据,也不能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4、确定变更价款29.4.1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日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计入工程结算。

29.4.2乙方在确定变更后14日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9.4.3甲方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不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待竣工结算时一并计算工程款。

29.4.4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甲方将承担变更引起的全部费用。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1)若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施工图纸上加盖竣工图章,按规定由各方签字、盖章后提交发包人。

(2)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处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按规定由各方签字、盖章后交发包人。

32.2如果不能一次性验收通过,承包人须按整改要求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

整改完成后才能再次申请竣工验收,直至工程合格。

32.3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供四套完整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

32.4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立即交付完工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交付。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施工进度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执行,进度工期违约一次罚款5000元,两次罚款20000元,三次加倍,三次以上或延期时间超过十日,发包人同时有权责令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其完成的工程量以发包人核定为准,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以发包人签证为准进行结算,结算价款以经审计后发包人认可的数额分期拨付。

工程结算时,因承包人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按合同价款的3%向发包人支付工期违约金,乙方还应承担因工期延误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除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外,并应达到发包人认可。

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承包人须严格按发包人要求进行限期返工、整改,直到符合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工期不顺延。

整改后每发现一处质量问题,扣承包人工程款5万元。

对于超过5处质量问题或出现质量事故的,立即取消承包人的参建资格,并记入兖州市建设局工程质量问题黑名单,今后一律不准进入兖州市工程建设市场。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若因承包人原因使本工程达不到验收合格标准,承包人须按工程总造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承包人承担返工、修理、加固、整改等使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补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凡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发包人要求,或使用劣质材料施工,无论发包人及监理是否当场发现和制止,因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返工损失及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3)投标时承诺,并已被发包人接受,并在合同中确定的承包人选派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否则视作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单方面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需经发包人同意,同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次。

(4)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证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如实到位并常驻工地现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任意更换。

其中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从开工之日起到竣工结束期间的月到位率不得少于28天,每天必须保证8小时以上在现场组织施工,离开现场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如其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2000元/天·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到位天数累计达5天的,或发包人认为其不称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3天内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逾期不换,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项目部其他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也必须按投标文件如期到齐,否则按1000元/天·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月到位天数由发包人按月考核,违约金当月结清。

(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相关规定,若发现存在不符合安全、文明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现一处罚款2000元,发现两处罚款10000元,同时必须整改达标,发现三处清出兖州市建设市场。

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按方式

(1)解决:

(1)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自行组织施工,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转包或违规分包。

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40.6.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40.6.2承包人投保内容:

尚未竣工移交的在建工程、自身的财产及施工现场内自身员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从事危险作业员工的意外伤害险等本款第

(1)条外的一切保险项目。

40.6.3承包人须在本工程施工地保险公司投保,负责付给保险公司投保项目的一切费用,并向发包人出示保险收据。

承包人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工程、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41.担保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发包人4份,承包人2份。

47.其它47.1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道路以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垃圾,并将这些场地恢复到原有状况,这些费用已计入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再支付此费用。

47.2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要做好与其他配套工程的协调施工及成品保护;否则,要承担由此引起的返工怠工损失,工期不得顺延。

协调施工的配合费、机械费、及成品保护费已计入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再支付此费用。

47.3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停止履行合同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中止,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重新选择施工队伍而多支出工程款等全部经济损失。

47.4承包人全面负责协调地方关系,决不因地方干扰问题影响工期,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47.5承包人需严格执行投标文件承诺:

任何条件的变化不影响工程工期、进度和质量。

工期的正当延长,双方互不进行费用索赔。

47.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建筑废水、废物、垃圾等处理而带来的第三者对发包人的索赔,由承包人承担。

47.7其他未尽事宜执行招投标文件及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4.合同形式:

5.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工期:

日历天。

6.承包人项目经理:

7.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9.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

履约担保格式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

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9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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