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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答辩状范文

离婚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

X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路XX新村XX幢XX室

  答辩人就XX诉我离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同意解除与的婚姻关系

  我与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XX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XX的婚姻关系。

  二、女儿由XX抚养

  我与XX的女儿由抚养,但是XX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有权变更抚养关系。

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XX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XX元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面积XX平米,市场价值XX万元,房屋归所有,XX应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XX万元。

  2、XX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2003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XX元,那么,应有XX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XX在银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其他家庭共同财产约一万余元,因房屋归XX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XX支付五千元给我。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

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一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答辩人:

XXX

  20xx年xx月xx日

  答辩人:

XXX,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

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

XXX,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XXXXX。

  答辩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0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

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10XXXX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

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

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

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

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

  20xx年xx月xx日

  答辩人:

XXX

  因原告起诉离婚一案,答辩如下:

  原告1977年跟随父母下放到XX农村时与我相识,因性格相投,互相吸引、互相爱慕而确定恋爱关系。

我们恋爱到第二年时,1979年国家落实回城政策,原告全家迁回XX,同年底原告到XX县去接我回XX,如果说我们当时没有感情基础,原告回XX后完全可以断绝来往,而原告再回农村来找我,说明我们彼此之间感情很深,因此原告说婚前感情基础较差不是事实。

  和原告结婚以后双方相互体贴,相互理解,相处融洽,夫妻感情很好。

原告所称婚后未能培育起新的感情,不是事实。

只是最近这一两年,由于原告有婚外异性交往双方才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原告能端正生活态度,珍惜昔日夫妻感情,增进夫妻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夫妻感情是能够恢复的,我有信心等待原告回心转意。

  综上所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答辩人:

XXX

  20xx年xx月xx日

  答辩人:

XXX,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省市人,现住XX市XX路X号X单元XX室。

  答辩人因XXX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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