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师招聘考试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规等考点归纳.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9268545 上传时间:2023-02-03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5.1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南省教师招聘考试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规等考点归纳.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河南省教师招聘考试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规等考点归纳.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河南省教师招聘考试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规等考点归纳.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河南省教师招聘考试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规等考点归纳.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河南省教师招聘考试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规等考点归纳.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河南省教师招聘考试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规等考点归纳.docx

《河南省教师招聘考试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规等考点归纳.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南省教师招聘考试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规等考点归纳.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河南省教师招聘考试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规等考点归纳.docx

河南省教师招聘考试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规等考点归纳

2016年教师招聘考试

招教宝典之教师职业道德

一、教师职业道德

(一)教师职业道德的含义

教师职业道德,简称师德,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调节和处理与他人、社会、集体、职业工作关系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以及在这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

(二)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构成

教师职业道德主要由教师职业理想、教师职业责任、教师职业态度、教师职业纪律、教师职业技能、教师职业良心、教师职业作风和教师职业荣誉八个因素构成,这些因素从不同方面反映出教师职业道德的特定本质和规律,同时又互相配合,构成一个严谨的教师职业道德结构模式。

1.教师职业责任

所谓教师职业责任,就是教师必须承担的职责和任务。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教师的根本职责,就是培养社会主义新人,换句话也可以说,人民教师的职责,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自觉履行教师职业责任,就是要求教师把职业责任变成自觉的道德义务,为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新人而无私奉献。

那么,教师怎样才能做到这一条呢?

第一,教师必须自觉地做到对学生负责。

第二,对学生家长负责。

第三,对教师集体负责。

第四,对社会负责。

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于1985年、1991年、1997年三次颁布和修改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仍然需要不断完善。

2008年9月1日新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正式公布,“爱”与“责任”仍是永恒的主题,这是我国继1997年以后首次对规范进行修订。

一、新《规范》的基本内容

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

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不竭的动力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体内容的把握

(一)爱国守法是教师职业的要求

1.爱国守法是教师职业的要求。

2.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3.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4.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是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1.爱岗敬业是教师的神圣职责。

2.淡泊名利,志存高远,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3.勤恳敬业,严谨笃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教师要认真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2)教师要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材的难点和重点,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

(3)教师要认真研究学生。

(4)教师要更新教育观念,不断创新,改善教学方法,采用启发式、反对注入式,加强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使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

(5)教师要关照每个学生,对每个学生负责,相信每个学生都能成才。

(三)关爱学生是筛德的灵魂

1.关爱学生是师德的灵魂。

2.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3.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4.保护学生的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5.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

1.教书育人是教师最核心的职责与任务。

2.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1)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2)遵循学生个体发展规律,实施素质教育(生理、认知、品德和人格)。

3.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1)因材施教——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

(2)循循善诱——与学生进行有效沟通。

(3)诲人不倦——保持教育的耐心和恒心。

(4)培养学生良好的品行,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5)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1.为人师表是古往今来对教师的永恒要求。

2.教师应该成为学生心中的模范。

3.教师的形象应该是令人敬慕的。

4.教师应该懂得怎样尊重他人。

5.教师应该在自律自省上作出表率。

(六)终身学习是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1.终生学习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

终身学习的基本特征包括:

连续性、开放性、多样性和灵活性、个性化、整体性。

2.终身学习是教师职业的必然要求。

(1)终身学习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2)终身学习是教师职业生涯周期特点的必然要求。

(3)终身学习是教师工作对象特点的必然要求。

3.终身学习的内涵。

(1)师德的学习。

(2)教育科研能力的学习。

(3)反思能力的培养。

(4)现代教学手段的学习。

(5)对学生和自身的研究。

4.在工作中贯彻落实终身学习。

三、教师职业道德教育

一、目前我国教师职业道德现状

(一)事业心、进取意识、敬业奉献精神不足;

(二)体罚学生的现象仍然比较常见(三)部分教师不能正确对待学习成绩和思想品德差的学生

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方法

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方法主要有:

1.说理疏导法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一种基本方法。

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首先,以理服人;其次,讲究针对性。

说理疏导法包括讲授、报告、谈话、讨论、辩论、阅读书籍报刊等形式。

2.榜样教育法榜样教育法即用模范人物和先进典型的事迹对教师进行道德品质方面的教育,是一种实际、生动、形象的教育方法。

3.对比教育法对比教育法就是把各种不同事物的特点、属性等进行比较,分清是非、把握事物本质方法。

4.个别教育法个别教育法是针对教师道德品质的差异性,用交心谈心的方法,去鳃决教师道德问题的一种方法。

5.实践锻炼法实践锻炼法是在教育者的指导下,通过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实践活动,培养教师的优良品德和行为习惯的方法。

2016教师招聘考试

招教宝典之班级管理(学生与团队管理)

1.班级的概念

班级是一个复杂的小社会体系,是学校行政体系中最基层的行政组织。

班级是开展教学活动的基本单位,它具有满足学生的需求、促进学生的发展、矫正学生的行为等功能。

2.班级管理的概念

班级管理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这一活动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教育目标,使学生得到充分的、全面的发展;班级管理的对象是班级中的各种管理资源,包括人、财、物、时间、空间、信息,而主要对象是人,即学生,班级管理主要是对学生的管理;班级管理的主要管理手段有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班级管理是一种组织活动过程,它体现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双向活动,是一种互动的关系。

3.班级管理的功能

班级管理对于班级活动的顺利进行,对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

具体地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有助于实现教学目标,提高学习效率

(2)有助于维持班级秩序,形成良好班风

(3)有助于锻炼学生能力,学会自治自理

4.班级管理的几种模式

(1)常规管理

班级常规管理是指通过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去管理班级的经常性活动。

开展以班级规章制度为核心的常规管理,是班主任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2)平行管理

班级平行管理是指班主任既通过对集体的管理去间接影响个人,又通过对个人的直接管理去影响集体,从而把对集体和个人的管理结合起来的管理方式。

班级平行管理的理论源于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的“平行影响”的教育思想。

(3)民主管理

班级民主管理是指班级成员在服从班集体的正确决定和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参与班级管理的一种管理方式。

(4)目标管理

班级目标管理是指班主任与学生共同确定班级总体目标,然后转化为小组目标和个人目标,使其与班级总体目标融为一体,形成目标体系,以此推进班级管理活动、实现班级目标的管理方法。

5.当前班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由于受到分数压力和教师权威的制约,班主任对班级实施管理的方式偏重于专断型

(2)班级管理制度缺乏活力,学生参与班级管理的程度较低

6.建立以学生为本的班级管理的机制

(1)以满足学生的发展需要为目的

(2)确立学生在班级中的主体地位(3)训练学生自我管理班级的能力

7.班集体的基本特征

(1)明确的共同目标

(2)一定的组织结构(3)一定的共同生活准则(4)集体成员之间平等、心理相容的氛围

8.班集体的教育作用

在学校教育中,良好的班集体对学生健康成长是非常重要的,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有利于形成学生的群体意识

(2)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交往与适应能力(3)有利于训练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

9.班集体的形成与培养

任何一个班集体的形成,都会经历组建、形成、发展的过程;这样一个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教育培养与类化的过程。

(1)确定班集体的发展目标

(2)建立班集体的核心队伍(3)建立班集体的正常秩序(4)组织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5)培养正确的舆论和良好的班风

10.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1)班主任是班级建设的设计者

(2)班主任是班级组织的领导者

(3)班主任是班级人际关系的艺术家

11.班主任班级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1)了解学生,研究学生

(2)组织和培养班集体(3)协调校内外各种教育力量

2016年教师招聘考试

招教宝典之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的概念

1、特点①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②教育活动的行为准则;③国家意志性;.

④以教育权利、义务为内容;⑤普遍性、明确性。

2、教育法的体系

①我国教育法渊源的主要特点:

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制定颁布教育法规文件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其名称和效力也不同;教育法律规范性文件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②我国教育法的渊源:

宪法中关于教育的主要条款。

教育法律:

一是教育基本法律;二是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在名称上一般有三种:

条例、规定、办法。

地方性教育法规。

教育规章(或教育行政规章)。

③教育法的层级及效力。

各种表现形式的教育法,是由不同性质、不同地位的国家机关制定。

由于制定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不同,他们所制定的教育法就具有不同的效力。

(二)、教育法的体系

教育法体系分纵向结构与横向结构。

纵向结构是按效力等级划分形成的纵向体系,横向结构是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或社会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不同,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级的部门法,形成教育法调整的横向覆盖面。

从现有状况和立法趋势看,在法律层面上,我国横向结构法律体系主要包含以下部类:

教育的基本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终身教育法或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三)、教育法律规范

1、教育法律规范特点①国家意志性;②明确性;③普遍性。

2、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的联系与区别

3、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①“三要素说”:

假定(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范围)、处理(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制裁(违反法律规范所承当的法律责任);②“两要素说”:

由行为模式(由授权性法律规范与义务性法律规范组成)和后果模式(由肯定性法律后果与否定性法律后果组成)构成。

4、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①按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性质,分:

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②按法律规范中后果模式的性质,分:

制裁性规范、奖励性规范。

第二章教育法的实施

一、重点

(一)教育法实施概念

1、教育法实施的含义

同其他法的实施一样,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

一方面,它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遵守法;另一方面,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教育法,准确适用教育法,保证法律的实施。

2、教育法实施与教育法制定的关系

教育法的实施和制定是两个密切联系但又有区别的过程。

教育法的制定一般从提出某一教育法议案开始,直到教育法的通过、公布并宣告在一定时日开始施行为止。

这里所说的“开始施行”,是指该法开始生效,即发生效力。

①从哲学角度看,教育法上的规定和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实施二者的关系,实质上是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关系。

②从逻辑角度看,教育法规定一般属于模态判断,即断定事物必然或可能发生的判断。

教育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实施,即人们是否在实际上按教育法规规定行为,却是一种突然判断,即表明已发生事实的判断。

3、教育法实施的方式

①自律性实施(即教育法的遵守);②他律性实施(即教育法的适用);③教育法的适用:

司法适用(即司法)与行政适用。

4、教育法实施的基本原则

①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②教育的公共性原则;③教育的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④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二)、教育法的遵守

1、教育法遵守的形式

按法律调整的方式不同,可分为:

①权利的享用;②积极义务的履行;③禁令的遵守。

2、教育法普及的指导思想目标、对象、任务及途径

(三)、教育行政执法

1、教育行政执法的特点

①以国家的名义对教育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②教育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过程同时也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具有国家强制性;③教育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适用具体行政相对人或事的活动;④教育行政执法具有主动性、单方性。

2、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①依法行政;②权责统一;③合理性;④自由裁量权。

(四)、司法适用

1、特点①主体恒定性;②强制性;③程序严格;

2、司法适用的活动内容。

3、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和审级制度

①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和职权:

法院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审判机关;②审级制度:

我国实行四级二审终审制。

4、司法过程

①调查、分析和确认事实;②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③作出决定;④执行程序。

5、法律监督

①法律监督的组成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②法律监督的种类。

按监督的主体,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教师法

(一)、教师的法律地位

1、对教师法律地位的涵义可从以下方面理解:

①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

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②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③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教师的权利义务是基于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

具有如下特点: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

它有二层含义:

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教师的权利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基本保证。

④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能予以保证。

2、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①学校与教师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共同点:

二者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代表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带有公务性。

②学校有权对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教育法》: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③《教师法》规定: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3、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确立教师资格制度,由任命制到聘任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教师权利的基本构成

①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为积极行为的权利;②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③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自身权利的权利。

2、教师权利的基本内容(《教育法》、《教师法》)

①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②科学研究权:

从事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③管理学生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这是教师享有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

④获取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⑤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⑥进修权: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3、教师的义务的形式

①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②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

4、教师义务的基本内容《教师法》

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较强的专业性工作,担负着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使命。

(三)、国家教师制度

1、国家教师制度的结构

①教师资格制度:

199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0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规定了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资格认定、丧失、撤消的原则,以及认定教师资格的程序。

199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2000年9月教育部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

在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的资格分类、资格条件、资格考试、资格认定等作出具体规定。

②教师职务制度:

1995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等专业教育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规定。

③教师聘任制度的特征:

聘任是聘任人和受聘双方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教师与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定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均有约束力,它以聘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教师聘任的几种形式:

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2、教师考核的内容

①政治思想:

政治态度、职业道德,主要依据是1997年国家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②业务水平:

③专业知识水平、业务能力;④工作态度;⑤工作成绩。

第四章学生的法律地位

一、重点

(一)、学生的法律地位

1、法律意义上的学生

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登记注册并有其记录学业档案的受教育者。

从深层意义上说,学生的法律地位集中体现在受教育权的享有,它是学生具体权利义务的基础。

2、受教育权

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作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法律上称之为公民的基本权。

3、我国对受教育权的规定

①受教育者根据身心发展的特点或其他情况选择学校、专业、教育形式。

在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内,一般来说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没有选择的权利。

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可以享有比较充分的选择权。

②受教育者在就学和完成规定学业发生困难时,享有获取国家、家庭、社会、学校等方面援助的权利。

③受教育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广泛权利。

4、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①学校与学生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这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

②学校与学生是平等的,即学生从注册时起,就有权享受学校为其提供的教育教学的环境与服务,同时,也应遵守学生的法定义务及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学校有为学生提供良好教育环境,保证教学质量等法定义务,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平等的。

(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学生的法定权利

①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

③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有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④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这是公民诉讼权和申诉权在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

⑤受教育者对学校或者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提起诉讼:

受教育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健康权。

2、学生的法定义务的基本内容

①有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②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即国家教育部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③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④有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规定义务。

(三)、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

1、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

①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原则;②公平对待原则;③全面保护原则

2、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要内容

①生命健康权;②姓名权、肖像权、国籍权;③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智力成果权;④受教育权;⑤抚养权和继承遗产权;⑥休息娱乐权、身心健康发展权;⑦援救权;⑧司法保护权等。

3、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

①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主要体现在:

育人宗旨上、教育观念上、教育方法上、安全保护上。

应该说,学校的保护责任是基于学校履行国家赋予的教育教学权。

②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

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权的一种法定职责。

其宗旨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③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

④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第六章学校管理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一、重点

(一)、义务教育法中有关法律责任

1、义务教育中的法律责任

①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法律制裁紧密相连;②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③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特定的教育关系主体。

2、义务教育中法律责任的种类

义务教育中法律责任,有:

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3、义务教育中的法律责任的认定

①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已构成行政违法(及部分行政不当);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②民事责任的认定:

有损害事实;民事违法的存在;损害事实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

③民事责任的归责: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④刑事责任的认定:

犯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刑事责任能力:

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责任能力分:

完全责任能力人、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

4、义务教育中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形式

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负有遵守教育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问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图表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