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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TI标准规范要求

附注:

本文件须与《守则》、《附录一:

评定遵行情况的方法》、《附录二:

审核清单》和《附录三:

纠正措施计划》配合使用。

审核员必须参阅国家法律行事,并按具体情况,采用当地政府的解释、法令和附录或补充(例如关于最低柜子率差异的解释、法令和附录或补充)。

第1.0条  总则

1.a    本条集取受核工厂的基本资料,包括联络资料和可以从《北美工业分类制度-手册》(NorthAmericanIndustryClassificationSystem-Manual)取得的“北美工业分类制度”编码。

《北美工业分类制度-手册》是政府和整个经济活动范畴里所有产业采用的分类制度,作为产业分类的依据。

《手册》的最新版本是1997,由NationalTechnicalInformationServices(地址:

5285PortRoyalRoad,Springfield,VA22161,USA。

订购号码:

PB87-100012)经销。

受核工厂生产的主线产品如果没有分类编码,审核员可以参考《附录二:

审核清单》条文1e。

1.b    本条要求受核工厂提供一个公司组织简图。

1.c    本条要计算受核工厂在一历年内最高和最低的员工人数。

1.d    本条提供关于受核工厂日常语言的资料,以便为审核工作班子编配适当人手。

1.e    本条要确定在受核工厂里所从事的生产工序类型。

1.f     本条要求提供一份受核工厂楼层布置略图。

 

第2.0条  工作时数 

2.1      受核工厂应当有权查阅有关国家/地区关于工作时数的当地法规。

该工厂应当有一套关于工作时数和加班工作的政策文件和/或程序文件。

记录该政策和/或程序文件的发布日期。

把政策所容许的工作时数同当地法规所容许的加以比较,确定工厂是否遵行标准的法律规定。

把这两个容许工作时数都记录下来,作参照之用。

还要比较法规的生效日期和政策文件的发布日期,以确定现行的政策是否适切。

2.2      法定工作时数和受核工厂自定的工作时数应当公开标示和/或可供全体员工查阅。

2.3      应当用出勤卡或员工/管理层互相核实的记录文件把每名非督导级工人所做的时数记录下来。

2.4      加班工作应当出于自愿,例如可以在办理雇用手续的时候由工人签认愿意或同意做加班工作。

加班工作规程应当文件化。

2.5      断定工人每天和每星期最高工作时数。

每天和每星期工作时数应当不超过法律规定和公司政策文件上的规定。

如果没有这方面的法定标准,一名工厂工人每星期工作时数不超过66小时。

2.6      断定每月最高工作时数。

每月加班工作时数应当不超过法律和公司政策文件所规定的。

如果没有法定每月工作时数上限,则本条不适用。

2.7      员工在每七天内有权休假一天。

如果当地法律容许,本条不禁止工人在休息日自愿加班工作。

2.8      员工身体有病不适,应当获准病休。

员工因病缺勤,合理做法是提交医生签发的便条,以资证明。

2.9      工人轮班工作,预期获准每班享有一段足够的主餐用膳时间。

在正常的情况下,足够的用餐时间是30分钟;短于30分钟的,厂方应当进一步解释。

预期工人获准享有为如厕和喝水而设的私人小息时间。

 

第3.0条  工资与补偿

 3.1      受核工厂应当查阅当地法规中关于最低工资和工作补偿的规定。

工厂至低限度应当以当地法规所定的法定最低工资为最低工资。

记录有关国家/地区的法定最低工资。

受核工厂应当有一套关于工资和补偿的政策文件和/或程序文件。

记录文件的发布日期。

把政策所容许的工资和补偿跟当地法律规定的工资和补偿加以比较,以核定政策所容许的工资和补偿是否符合标准的法律规定。

把两者记录下来,以资参考。

3.2      关于工资和补偿的公司政策和/或程序应当有当地语言版本,并公开张贴和/或可供员工查阅。

3.3      由工厂发放的工资和补偿应当符合当地关于常班工作和加班工作的法律规定。

法律和政策文件的生效日期应当同工资和补偿的发放记录互相比较,以保证所记录的资料在时间上是有效的。

如果用计件工资率计付工资,员工的工资至低限度必须相等于按照正常最低工资率计算的工资。

记录现时的最低工资率。

确定加班工作是否正常工作周的一部分,或核定在哪几天加班。

记录有关细节。

3.4      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额应当依法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额应当悉数代缴到有关机构。

代扣代缴项目可以包括例如税款、退休金供款、养老金供款等等。

3.5      凡需要从工资中代扣代缴指定金额的和需要从工资中作其他扣减的,有关情况均应在员工受雇之前告知员工。

查阅员工合同,核验员工收阅和/或知悉工厂有关政策文件的签认记录,便可得知工厂是否已把这些情况告知员工。

工厂的政策应当以当地法律规定为最低标准。

3.6      从工资扣减膳食住宿费必须是法律上容许的,而且必须是合理的。

在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下,收取膳食住宿费超过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费和奖金)50%的,应加以彻查。

3.7      公司给员工提供例如工人防护用品、制服、员工厂证等等物品,不得收取押金。

如果员工遗失厂证或制服,或遗失其他物品而需要补领的,可以向有关有关收回重置费,但重置费不可超过成本。

3.8      应当给员工提供法律规定的福利。

这些福利包括医疗保险、奖金、休假时间等等。

调查所得细节须从详记录。

3.9      受核工厂应当对员工发放工资单,清楚列具工资总额,所做正常工时和加班工时,代扣代缴金额和扣减额。

如果采用计件工资制计算工资,不妨把同工的法定最低工资连同计件工资率的细节资料一并列示。

3.10   员工应当定时活动发放工资。

工资发放日不应超过工作期之后30天。

3.11   工资应当以现金或当地银行支票发放给员工,或者直接划拨员工的银行帐户

第4.0条.未达法定年龄的劳工

4.1 为资参考,断定是否有强制就学年龄。

把有关国家/地区的强制就学年龄记录下来。

4.2受核工厂应当查阅关于法定最低就业年龄的当地法律。

法定最低就业年龄应当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

最低年龄公约》的规定。

查明有没有有关尚未达法定最低就业年龄或强制就学年龄。

如果当地法律最低就业年龄定为14岁,则《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关于发展中国家例外情况的条件在当地适用。

受核工厂应当有一套关于最低就业年龄的政策文件。

把政策文件容许的年龄跟当地法律容许的年龄加以比较,断定有关情况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把两者记录下来,以资参照。

亦应当比较法律生效日期和政策文件发布日期,以确定现行政策是适切的。

4.3如果没有法定最低就业年龄,则以《国际玩具业协会商业行为守则》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C138所定,最低就业年龄是14岁。

4.4断定受核工厂是否已就有关法律和/或政策同全体员工沟通,员工是否大致上了解这些法律和/或政策。

可以接受的沟通方法包括向工人口头介绍(受雇之前和/或之初)以及例如在布告板上和在图书室里面展示。

4.5挑选至少三名相貌最年轻的工人。

查看他们的身份证,以核实他们的年龄。

记录这项资料。

4.6未成年工是指超过最低就业年龄的工人,但当中以未满18周岁者为典型。

如果法律上对某些年龄的员工有工作限制,例如不准在重型机器上工作、不准做夜间工作、不准加班等等,则应依从这些限制。

4.7员工年龄的资料应保存在员工档案。

查看员工档案和支持文件。

比较员工的存档记录和他们的厂证。

记录档案中所存用以核实员工年龄的资料类型。

第5.0条强迫劳工

5.1 受核工厂应当查阅有关国家/地区关于强迫劳动的当地法律。

记录档案中当地法律的生效日期。

受核工厂应当有一套政策文件支持《国际玩具业协会商业行为守则》不容使用强迫劳工的立场。

记录该程序文件的发布日期。

5.2工人应当是自愿受雇的。

查明是否没有强迫劳工受雇于受核工厂。

断定对员工的行动自由是否有不合理的限制。

查明工人轮班时间届满后是否可以自由离开工场。

断定是否准许员工依照时间表享用餐休和/或小息。

断定是否准许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和禁止进出时间内进出宿舍。

查明是否只为保安理由才派驻守卫人员。

查明工人是否无须缴付不合理的押金或交出身份证;是否可以在合理通知期限届满后离职。

查明受核工厂是否持有员工的身份证。

断定所持有的身份证是否原持证人自愿交出的,是否会徇工人要求交还工人。

随机选出至少三名工人,查阅他们的身份证和员工档案,断定他们是否自愿在现场出现。

记录所得资料。

5.3受核工厂不应使用抵债劳工。

断定是否有工人因家属欠债而订立不合理的合同,或者因为家人受到重大财政牵连或巨额偿付拖累,为偿债务,被迫签订合同做违背本身意愿的工作。

5.4关于离职或终止合同的通知期,合理与否,应根据法律来界定;如果当地没有这样的法律,则以工资发放日的相隔天数决定。

例如如果是每30天给工人发放一期工资,在离职日起有30天之前递交的离职通知就是合理通知。

5.5保安人员和监督人员不应威迫或吓唬工人。

正常而言,在作业场地派驻保安人员,是为了防止未经许可的人或车辆擅自进出作业场地,并防止作业场地内发生盗窃事件。

不应利用保安人员限制员工的限制的行动或强迫员工工作。

5.6受核工厂应当有一套关于使用囚工和把工序分包给监狱或使用囚工的设施的政策文件和/或程序文件,并根据该文件实行自我规限。

比较法律生效日期和政策文件发布日期,以确定现行政策是适切的。

记录政策文件和/或程序文件的发布日期。

比较分包政策同受核工厂本身的政策中关于囚工的规定。

记录所得的细节。

5.7受核工厂及其分包商的作业场地均不应使用囚工。

核定工厂是否使用囚工。

第6.0条纪律常规

6.1 受核工厂应当查阅所在国家/地区关于纪律常规的当地法律。

尤其在防止有人作出精神虐待和身体虐待行为等方面,受核工厂必须有一套有关的程序文件。

该程序至低限度应当处理罚款、正式警告程序、终止合同的依据、关于不可接受的行为的指引、对不可接受的行为采取的适当纪律行动,以及包括调查方式和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行动在内的投诉程序。

6.2断定是否就纪律程序同全体员工沟通,是否所有员工已对程序大致上了解。

可以接受的沟通发放包括在员工受雇之前和/或之初向工人口头介绍,以及例如在布告板上和图书室里书面展示,或写入员工手册,供员工随时查阅。

6.3不应使用体罚和武力威迫。

任何口头上的伤害或有可见痕迹的伤害,都应当通过翻查纪录或用其他客观证据加以确证/调查。

6.4工厂不容许有人作出任何恫吓行为。

例如令人产生惊恐、感到受辱或受欺负的动作、粗暴言词、身体接触,均属不可接受的行为。

观察管方与下属之间和工友与工友之间相处的情况。

6.5采取纪律措施,必须按照正常的管理规程。

不应使用保安人员向工人采取纪律措施。

查阅保安人员合同,以了解规程赋予他们的职责。

同保安人员面谈他们的职责。

断定谁人负责执行纪律,了解他们的责任范围。

6.6纪律罚款必须是法律上容许的,并无违背工厂的政策,而且是合理的。

如果受核工厂曾经使用罚款作为处分,审核员应当记录罚款金额和有关的犯规事项。

罚款金额如果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应当要求解释。

第7.0条歧视本条的诠释:

关于厂内歧视的问题,应特别留意受核工厂所在国家的现况和营商环境。

来自外地的员工,比如来自美国的员工,他们在这些国家工作,与本国员工比较,同工而不同酬,工资和福利均有所差别。

这个情况只如实反映他们家乡和他们的雇主工厂所在国家在生活水平方面的差异,不属歧视。

7.1 工厂应当查阅当地关于工作岗位歧视行为的法律文本。

工厂应当有一套关于歧视的政策文件和/或程序文件。

这套政策文件和/或程序文件应以当地语言写成,并已公开张贴和/或可供员工索阅。

记录政策文件和/或程序文件的发布日期。

政策应当与当地关于歧视的法律一致;例如在录用、补偿、培训、晋升、终止合同、退休或其他与用工有关的各方面,均不应当基于种族、社会地位、原国籍、宗教信仰、年龄、残疾、性别、婚姻状况、怀孕、性取向、身为工会成员、政治归属等等理由而受到任何差别对待。

7.2工厂应当奉守当地和国家法律上关于就业歧视的法规。

在招工实务方面,不应当有歧视的情况。

同负责招工事务的人员面谈,并查阅招工文件记录。

记录中不应有任何足以表明存在任何歧视做法的迹象。

查看工资记录上是否有证据足以证明存在歧视情况;例如工人同职级的工作,却因所属群体不同而受不同水平的工资或罚款额(外地工人的工资差异另当别论)。

查看升职/降职记录。

查明工人是否可以享有法定宗教假日。

查看是否有证据足以证明存在某些群体的工人受到骚扰(包括行骚扰)、欺压或恫吓。

查看是否已建立投诉歧视的机制。

查看是否有投诉记录,这些投诉是否已经获得有效的处理。

查看终止劳动合同记录,了解解雇模式中是否存在不应当存在的歧视成分。

第8.0条员工代表

8.1 员工应当有能力就所关注的事项与管理层交涉,无须担心受到报复性的惩罚。

交涉的途径包括通过工会、不同功能的员工委员会(例如员工申诉委员会、员工安全事务委员会等等)、员工推选的代表或定期例会。

8.2应当有出于自愿而由员工自由推选处理的劳方代表就有关事项同管理层沟通。

有关代表所代表的,应当是包括工人在内的全厂员工。

8.3受核工厂应当指派管理层代表就有关事项同有关代表面对面沟通。

代表管理层的,应当是管理层人员或被认定等同管理层的主管人。

8.4应当安排管理层代表和员工代表定期开会,起码每季开会一次。

会议记录应当存档。

8.5员工代表应当认识《国际玩具业协会行为守则》和有关的支持文件。

要做到这一点,可以由工厂本身为符合国际玩具业协会守则要求而自行发布的政策和/或程序,因为工厂这些政策和/或程序会被视为等同《国际玩具业协会商业行为守则》的文件。

8.6如果员工就关于《国际玩具业协会商业行为守则》的问题要求管理层关注,管理层应当审议这些问题。

例如建立员工申诉程序,或者建立员工提议的制度等等,都是管理层在这方面可以做得到的事情。

管理层是否就这样的事情采取适当行动,应当求证于客观证据。

8.7员工代表应当与其他员工得到平等的待遇。

评估待遇平等与否时,有关的工作可以包括查阅雇用记录上的资料(例如处罚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罚款、所分派工作的类型),以及同员工面谈。

第9.0条设施

9.1受核工厂应当查阅当地法律,并应当有一个能令工厂政策同当地法律与时并进的制度。

受核工厂也应当制定一份关于健康、安全、环境和工作条件的政策声明,表明管理层最低限度会奉守当地法律的承诺。

政策声明应当由受核工厂的高级经理签署。

9.2应当有高级的管理层代表负责关于健康、安全、福利及一般设施的事宜。

 

9.3 所有地方大致上都应当是清洁的,状态良好的。

观察一个业务单位的厂务环境管理概况,大抵可以知道该单位在营运上如何为员工保持生产作业环境安全。

作业中产生的粉尘、刨花刮屑和废碎料,应当收集在适当的箱子里,并在适当时候予以处置。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当在废碎料源头提供工程调控设备,例如粉尘收集系统或自动化的废碎料收集系统等。

行人道上不应当堆放存仓物料、工具和设备。

行人道上不应当有诸如碎片、废碎料、绳缆、软喉管、链索等等绊脚危险因素,也不应当有诸如油、脂膏、水、纸、颗粒物料等等滑倒危险因素。

要特别注意楼梯顶上的滑倒和绊倒危险因素。

作生产、仓储和堆货等等用途的地方不应当有碎片、废碎料、垃圾、残余食物和其他异物。

 

9.4工厂应当定期在所有地方进行厂务环境管理查视。

受核工厂亦可按照厂务环境管理程序文件和工作时间表行事。

9.5 受核工厂应当指派经培训的人员负责发生机器故障或紧急事故时的维修保养工作。

为策安全,受核工厂应当只容许经有关培训的人员执行机器维修保养工作。

需要多少维修人员,要视乎工厂的规模大小,也视乎所用机器的类型中哪些是维修人员可获提供适当维修培训的。

机器安全设施应当有良好的维修保养。

良好的维修保养包括为求设备正确发挥功能而有规律地进行的日常查视。

安全检查应当保留记录。

 

9.6要有效地就紧急事故向现场人员发出预警,要有效地召唤诸如消防队、警察、救护车等等紧急服务,良好的通讯是必需的。

通讯工具应当设置在工厂内各个方便取用的地方,以供整个工厂使用,而员工则应当经过培训,懂得正确使用工厂内可供使用的通讯系统。

例如所用员工/工人都应当知道如何发出工厂内警报,而所指定的应当接受关于进行其他有关沟通的培训。

建议把紧急电话号码连同紧急事故通讯系统使用说明一并张贴。

9.7 受核工厂室内有人的地方,应当维持安全室温。

断定当地是否有法律规管生产设施内气温高低限度。

如果有这样的法律,那便应当依从当地法律。

下表所列限度内的室温会被视为安全室温。

如果室温超出这些限度,管理层便应当建立一个正式的气温环境调节程序,以防产生温致压力。

首先应当考虑使用诸如风扇、送风机、空气调节机之类的工程调控装置。

也应当考虑使用行政调控,例如修改作息时间表以及工作项数和/或工作持续时间的长短。

行政调控能够降低工人在超限室温下暴露的程度。

 另一个行政调控法是推迟非急不及待的工作,直至工作环境内的热致压力改善为止。

也可以用工作实务调控(例如使用特殊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衣物)减低温致压力,但考虑到这种调控是效用最低的调控办法。

功能区分

低温限制(干球温度)

高温限制(湿球温度)

生产--坐着工作(例如,车缝、植发、装嵌)

16℃(61℉)

30℃(86℉)

生产--轻便工作(例如,真空电镀、制模、模铸)

4℃(39℉)

30℃(86℉)

生产--中度轻重工作(例如,滚动注塑)

4℃(39℉)

30℃(86℉)

仓库

4℃(39℉)

29℃(84℉)

办公室

16℃(61℉)

31℃(88℉)

*如果某人员经医务人员证明较一般个人能够抵受更高温的工作,则可以把适用于该人员的温度限制调增1℃(2℉)

9.8 工作区域应当保证通风。

通风装置可以是总体通风装置或局部废气抽排装置。

当工作区域产生空气污染物时,提供局部抽排装置,把污染物抽排到室外,以免在工作环境中弥漫。

空气污染物包括种种粉尘、水汽、气体、烟雾等等。

工作区内也应当提供总体稀释通风装置,当工作区不产生空气传播的污染物时,用以从室外抽入的新鲜空气。

应当保证室内人人都得到足够从室外提供的空气。

可以量度足以引起关注的污染物。

如果有意见认为通风不足,可以按需进行量度,核实通风和污染程度是否符合下列a)或b)的限值。

a)空调场所或强制送风取暖场所人均室外空气需求量

功能区域

每分钟每立方英尺(CFM)起码人均需气量

办公室一般地方

20CFM(10公升/秒)

工厂一般地方

14CFM(8公升/秒)

卫生间

40CFM(24公升/秒)(按每个大便厕具或小便位计)

仓库

14CFM(8公升/秒)

食堂

14CFM(8公升/秒)

厨房、备餐间

14CFM(8公升/秒)

b)室内空气质量检测

在正常工作日进行年度测量,以确保在普通办公室、普通工厂、卫生间、仓库、食堂、厨房/备餐间特定污染物的浓度不超过一个的最高容许浓度:

污染物

最高容许浓度(百万分之) 

二氧化碳(CO2)

1000

一氧化碳(CO)

9

9.9 所有有人工作的地方均应保证照明充足。

工作越细致,照明越需要充足。

普通照明不足以应付工作所需时,应当在工作位提供工作灯。

另外,玄关和走道也应当有照明,紧急出口更应当安装出口标示灯,以防突发紧急事件。

 

9.10工厂里的垃圾应当经常收集和移到适当地方,等候运往适当地点处置。

垃圾每隔多少时间收集一次,由垃圾的类型和数量决定。

收集起来的垃圾移离工厂之前,移到暂时存放在适当地方,并应当保证臭气不会传入工作区内,更应当保证不会把虫害吸引到工厂里。

审核人员应注意工厂记录上此前最近一次收集的日期。

 

9.11所有建筑物的形貌完整性和结构完整性应当经专业人士评估,以保证建筑物能够承受其中的机器和人员的重置。

应当参考地方、地区、国家的规例,以了解这类评估工程的从业者所需要的资格和执照。

建筑物用途作了重大改变时,需要重新评估。

建筑物和周边物业(诸如墙壁、地面、行车道和行人道等等)的实际状况应当得到良好的保养,以免引致人身受伤。

坑洞、表面凹凸不平、裂缝等等,如果不及时加以修饰,足以构成危害。

厂区管理部门应当把评估结果副本归档保存。

记录发文日期。

 

9.12锅炉、无火压力容器和熔炉应当经专业人士执行年度评估,以保证这些设备的正常操作状态得以保持。

厂区管理部门应当把评估结果副本归档保存。

记录发文日期。

如果当地没有所需的专业人士,评估程序可由来自另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专业人士执行。

9.13楼面设计应当考虑到所预计的承载需要,以策安全。

应当分析物料、机器、设备、铲车、人员等等的重量,以确定楼面结构上的需要。

楼面荷载需要应当经专业人士评估。

楼面荷载规定一经评估,应当设置告示牌标示允许承载量。

断定厂方是否遵守上述楼面承载限制。

翻查上一次的定期检查报告,以确楼面承载限制是否一直得到遵守,同时要做面积方面的比较,以确定自上次定期检查以来使用面积是否有明显改动,是否需要重新评估。

 

9.14工厂如果有关于违规、受处罚或工厂涉嫌不符合当地法律规定被发传唤书的记录,而有关的问题如果已经已在传讯当局指定期限内得到纠正,记录上应当有客观证据证明。

如果有同一违规行为一再发生的事例,审核员应当予以记录。

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定期的跟进工作,确定先前的违规情况是否发生再发生。

 

9.15员工应可获厂方提供“适宜饮用的水”作饮食用途。

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为工厂所在地制定的“地方饮用水水质标准”。

(厂方可以使用当地供水当局根据地方饮用水水质标准提供的“化学剂检测水平”测定服务。

)如果没有当地标准,厂方应当遵照“水质标准附表甲”所示提供饮用水。

工厂应当接受抽取饮用水水样作年度水质测试之用,并应当获发依据测试结果签发的证书。

取样的水龙头数量必须合理,起码在每一个生产设施/宿舍(如果有宿舍的话)从一个龙头取样。

饮用水分装容器或饮水机的设计、制造、保养要能保证卫生条件得以保持。

为免容器例的水质受到污染,不容许使用无盖容器,亦不容许容器可长时间打开。

水供应与员工之间的正常距离应当合理,以便取用。

这个规定也适用于各种设施和宿舍(如果工厂提供宿舍的话)。

(附注:

如果有当地的水质标准,水质测试必以当地标准为准,不会参照任何其他标准。

本纲领文件不便介绍任何化验所。

9.16应当根据男女员工人数分别在男厕和女厕里提供足够数量的大便厕具。

厕具数量足够与否,视乎员工人数而定。

例如:

某些地区的规例订明,如果受雇人数不超过100人,每24人有一个厕具;如果受雇人数超过100人,每多40人增加一个厕具。

这个例子应当堪作指引,以计算厕具数量是否足够。

处置污水方法会危及员工健康的,不应采用。

卫生间设施应当维持功能正常、清洁而且没有臭气。

卫生间里不应储存食物饮品。

这个规定也适用于各种设施和宿舍(如果工厂提供宿舍的话)。

 

9.17应当提供洗手设施。

洗手设施应当保持能够发挥正常功用,而且符合卫生条件,并应当设置在工厂设施和宿舍里的卫生间设施附近。

应当考虑在生产区的卫生间/洗手间里提供洗手和抹手物料。

生产儿童玩具,一定要讲究良好的卫生条件。

 

9.18保安人员一定曾经接受同职责和责任相关的培训。

而培训资料应当记录在案。

培训应当包括回应紧急事故和保卫工厂免被擅进。

应当小心培训保安人员,务使他们懂得适当处理事态,避免对他人作出不必要的冒犯。

须由保安人员处理的事态包括打架、在非吸烟区吸烟、发出过量噪音。

如果用保安人员监察宿舍安全,便更要加小心,确保不致发生侵犯寄宿员工隐私、寄宿员工滥用进入各种设施和使用各种设施的自由等情况。

 

9.19如果当地规例和/或受核工厂的管理层禁止在工作场所内吸烟,管理层则应当确保这个禁令依据下达到所有人员,并强制执行。

如果当地规例容许吸烟,应当指定吸烟区。

指定的吸烟区必须远离易燃和/或可燃物料,并应当正式张贴“指定吸烟区”字样的标贴。

把所有在其中使用和储存易燃/可燃物料的地方和点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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