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输天然气CNG采购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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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输天然气CNG采购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压缩天然气(CNG)采购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长岭天工燃气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松原市

签订地点:

2016年月日

压缩天然气(CNG)采购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长岭天工燃气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压缩天然气(CNG)采购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中的下列措辞具有以下所述含义:

1.1“压缩天然气”:

指经过脱水、过滤、除尘、脱硫,再经压缩机加压成25MPa以下的天然气。

1.2“合同有效期”:

指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到合同终止之日的连续日历期间。

1.3“日”:

指从任何一个公历日,自该日00:

00时至该日24:

00时的期间。

1.4“月”、“季”、“年”:

指连续的公历记时期间。

1.5“气质”:

指天然气的质量。

1.6“天然气结算价格”:

指需方向供方实际结算的每立方米天然气的价格。

1.7“交接点”:

指供方实施天然气交接、需方获得天然气的地点,即天然气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点。

1.8“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的范围包括造成该损失的行为方无论是否预计到该行为后果的违约直接损失;本合同约定,其损失计算方式为发生该行为的管理费用、直接工人工资和直接财产损失的总和。

第二条:

标的物

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压缩天然气CNG(以下简称“天然气”)。

第三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

天然气的气质

4.1供方供应给需方的天然气的气质符合GB17820-2012《天然气》二类中规定的天然气标准。

4.2供方需向需方提供所交付天然气的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气质检测报告。

需方若对气质有疑问,在供方所供应天然气中取样,交由双方书面认可的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果检验结构符合“4.1”规定标准,其检测费用由需方承担;否则,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

第五条:

运输

本合同有效期限内,需方向供方所采购全部天然气的运输均由需方负责运输。

需方承担运输过程中所有风险。

第六条:

交接

6.1本合同双方约定:

天然气交接地点为供方202站计量装置出口处。

6.3需方接收人员在气量交割单上签字确认接收量。

第七条:

计量

7.1本合同交付的天然气,CNG以体积计量,单位为立方米,计量值以供方202站计量为准。

7.2供方天然气交付压力不低于20MPa。

7.3双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委托国家法定计量管理机构授权的专门检定部门进行检定,以确保计量值的准确性。

7.4若任意一方对计量值有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向国家授权的天然气计量管理机构申请检定,检定费用由提出异议方垫付。

若检定合格,检定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若检定不合格,检定费用由计量装置拥有方承担。

7.6如因计量结果引起争议且于结算日该争议仍未解决的,需方应先按照约定计量结果结算,待争议协商解决后调整结算气量和相应的天然气费用。

7.7其他约定:

无。

第八条:

气量

8.1本合同有效期内,供方可以交付给需方、且需方据此提取的天然气数量(简称“合同量”)为:

万方。

8.2需方应于每月25日6时前向供方提交下月天然气计划量(盖公章)发送至供方。

8.3供方根据需方每月报送的下月度计划量,进行气源与运力的匹配于每月28日时前向需方确认反馈下月可供应数量(盖公章)。

8.4计划气量传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形式、网络形式、电子平台或其它信息化系统等。

8.5其他约定:

无。

第九条:

价格

9.1价格

9.1.1本合同约定天然气价款为天然气气款。

9.1.2天然气价格为2.0元/方(含税)。

(根据协商情况,对价格进行具体约定。

9.2价格调整

9.2.1如遇国家或区域行政性气源价格政策调整、上游气源单位价格调整等情况,造成供方实际采购成本增加,则供方与需方协商调整基准气费价格。

9.2.2发生导致价格调整的情形后,供方应书面通知需方。

基准价格调整有效起始时间与上游气源单位价格、燃油价格、国家行业新政策调整等生效执行时间同步。

第十条:

付款

10.1本合同天然气价款采用预付费的方式。

10.2需方须根据用气量及供方确认反馈的供应数量,将气费预付款汇入供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供方收到汇款后安排和组织供气。

10.3如需方预付款余额不足,需及时补充预付款。

否则供方有权不予以供气。

供方开户行及账号如下:

户名:

长岭天工燃气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银行松原查干淖尔大街支行

账户:

163637224919

(根据协商情况,对付款进行具体约定。

10.4需方以银行汇款方式向供方支付气费。

第十一条:

结算

11.1本合同项下的天然气气费每月结算一次,每月25日为结算日,结算日当天北京时间24:

00为结算起止时间,24:

00之后气量计入下一结算周期。

11.2供方、需方须密切配合,在每次需方装气发车后进行数量核对,供方在结算日汇总核对结果,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11.3如任一供气周期结算后,需方预付气款扣除依据本合同需方应向供方支付的气款后仍有剩余,则该余款可转为该供气结束后下个供气周期的预付气费。

(根据协商情况,进行具体约定。

11.4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双方应对所有单据、账目进行核对,并制作最终账目,由双方在最终账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如需方在供方账户仍有余额,供方应于最终账目签字盖章后15日内,将结余款项退还给需方。

11.5其他约定:

无。

第十二条:

供、需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供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1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天然气气质报告。

12.1.2供方应按确认反馈的天然气数量向需方供气。

12.1.3供方上游气源单位设备检修及其它原因需停产时,应提前1日书面通知需方。

如未提前通知需方,给需方造成损失的,由供方承担需方损失。

12.1.4供方有权在需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气款或违反其它合同约定时,减少或停止对需方的气源供应,并不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

(根据协商情况,进行具体约定。

12.1.5本合同中约定的供方履行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12.2需方的权利和义务

12.2.1需方有权利向供方索取供应天然气的气质报告,以证明天然气产品的组分和质量。

12.2.2需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供方上报下个周期天然气计划量。

12.2.3需方设备年度检修及其它原因需停止供气时,应提前1日书面通知供方。

如未提前通知供方,给供方造成损失的,由需方承担供方损失。

(根据协商情况,进行具体约定。

12.2.4需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天然气气费。

12.2.5本合同中约定的需方履行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供方违约的责任

13.1.1由于供方行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造成需方限气、断气事故,给需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供方应赔偿需方直接损失。

13.1.2由于供方行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给需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应赔偿需方直接损失。

13.2需方违约责任

13.2.1由于需方行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造成需方限气、断气事故,责任由需方自负。

13.2.2由于需方行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给供方造成损失的,需方应赔偿供方直接损失。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和履行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合理避免或克服的、合理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

为避免疑义,构成不可抗力的行为、事件或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行为、事件和情况:

14.1.1火灾、水灾、干旱、爆炸、闪电、风暴、暴雨、飓风、旋风、台风、龙卷风、地震、地陷、土蚀、地面下沉、道路冲塌、疫情或其他天灾。

14.1.2战争(无论是否宣战)、骚乱、内战、封锁、叛乱、公敌行动、入侵、禁运、革命、破坏或恐怖行动的严重威胁。

14.1.3罢工、闭厂或其他劳资纠纷(提出不可抗力一方单独发生的罢工、闭厂或其他劳资纠纷除外)。

14.1.4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电离放射。

14.1.5上游停产或规模性减产、政府行政性交通管制、交通事故引起的必经之路堵塞。

14.1.6征用、国有化、强制收购、没收或任何其他行动,包括由在其法定权力范围内行事的任何中国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其他任何部门或任何中国立法机关,通过颁布或实施命令、指令、裁定、法律、法规或政策而进行的征用、国有化、强制收购、没收或任何其他行动。

14.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任何一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情影响的范围内和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误期内暂时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14.3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公证机关或有权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

14.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按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部分或全部延期履行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终止履行合同,并相应地免除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在该期间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责任,但受影响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14.5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解除,遇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4.6对于未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任何一方,在逾期履行的时间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其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5.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5.2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15.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权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的合同解除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15.3.1供方解除合同条件:

15.3.1.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15.3.1.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实际行为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15.3.2需方解除合同条件:

15.3.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15.3.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供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实际行为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1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5.4.1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结。

15.4.2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15.4.3一方依据法定或约定条件解除合同的。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16.1双方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发生争议或分歧,首先应协商解决。

16.2如该争议或分歧未能协商解决,将争议或分歧提交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决。

16.3因关联交易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上级领导机构协商解决。

如上级领导机构在月内仍未能协商解决,双发同意按照本协议(16.1或16.2)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17.1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均应对合同条款予以保密,不得透露给除双方执行者以外第三者任何信息。

17.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变更,并且该种变更确实对本合同产生影响,则应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17.3本合同包括双方就本合同所涉及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此外再无任何影响本合同的口头承诺或陈述。

17.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5对本合同的所有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或其受让方签署,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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