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上市IPO项目证监会处罚案例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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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IPO项目证监会处罚案例汇总

证券上市IPO项目证监会处罚案例汇总

一、IPO项目过会后被证监会撤销案例2

1.苏州恒久专利造假:

上市前夕许可被撤销2

2.胜景山河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3

3.立立电子:

只撤销上市,并未处罚。

4

二、特案研究:

4

1.第一支发行后被撤销发行核准的上市公司股票--通海高科4

2.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卷入四起IPO丑闻5

三、上市后被处罚项目案例:

6

1.江苏三友隐瞒实际控制人6年 8人被处罚95万6

2.绿大地欺诈上市罚酒三杯?

典型的上市公司欺诈发行案件8

一、IPO项目过会后被证监会撤销案例

1.苏州恒久专利造假:

上市前夕许可被撤销

苏州恒久(300060)保荐人:

广发证券拟上市日期:

2010年3月9日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因“专利门”被证监会处罚,公司被撤销核准上市。

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广发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

证监会也对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同时,对三名签字律师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

2010年3月9日,苏州恒久公开发行2000万股,并完成申购及摇号抽签的全部过程。

但是,就在该公司上市前夕,3月12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朱益民发表《苏州恒久上演天方夜谭式IPO:

赤裸的利益》,声称苏州恒久招股说明书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全部5项专利以及2项正在申请专利的法律状态与事实不符。

一石激起干层浪,证券监管部门要求苏州恒久的保荐机构对有关问题先行进行稽查。

之后,监管部门开始调查,证监会发审委认为,苏州恒久招股说明书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全部5项专利及2项正在申请专利的法律状态与事实不符,该5项专利的使用权全因未缴年费而被终止。

但苏州恒久目前全部产品全部使用被终止的4项外观设计专利,50%的产品使用被终止的1项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法律状态检索结果显示出,被包装为高科技公司的苏州恒久,有5项专利技术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2月下旬终止了专利权,终止原因为未缴年费;另2项正在申请专利的法律状态与申报稿中陈述事实不符。

6月13日,中国证监会决定撤销此前关于苏州恒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于是苏州恒久上市资格被撤销。

2010年6月23日,苏州恒久刊登《返还投资者本金及利息公告》称,按照本次发行股数2000万股计算,最后确定每位投资者将得到的每股退款本金为20.80元,6月24日中午12时之前,所募集资金本金及利息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账户,申购苏州恒久新股的投资者将于6月25日拿到退款,每股退款额约为20.87元,较该股发行价20.80元高出约0.07元。

由此,苏州恒久成为创业板首家先获批后撤市的公司。

除了发行人退还资金外,参与苏州恒久发行的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也受到相关的惩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广发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同时,对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也对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同时,对三名签字律师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

苏州恒久被撤销上市是启动《证券法》第26条的结果,该条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苏州恒久事件发生后重申,创业板的标准并没有调整,部分规模偏小企业之所以遭到否决,是由于其在持续盈利能力等相关方面存在问题,与其规模并无关系。

中国证监会也再次强调了保荐人的义务和守则。

2.胜景山河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胜景山河(002525)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胜景山河是A股市场上第三家过会之后仍被撤IPO许可的公司,本案中IPO中介机构首次“集体受罚”

胜景山河的IPO申请原本已在2010年11月26日通过了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但在上市前夜,被媒体曝出大部分的销售数据都存有难以解释的疑问。

其后,证监会责令胜景山河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对此进行调查,并在今年4月份重新审核了胜景山河上市事宜,最终撤销了胜景山河IPO资格。

  监管核查报告表明,胜景山河招股说明书未按要求披露其与一主要客户间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以及三家直销客户的采购情况,此外在存货盘点上也违反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平安证券在对胜景山河进行保荐时,没有对该公司的客户和关联方进行审慎调查,特别是对其前五大客户没有进行任何的访谈或者函证,对于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也没有进行审核。

主办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重大客户的真实性认定等多个领域审核不到位,在没有完全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无异议的审计报告。

相关律师事务所也没有对公司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充分调查和披露。

 一是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不完善、不彻底,对胜景山河的销售及客户情况、关联方等事项核查不充分,未对胜景山河前五大客户进行任何函证或访谈,亦未对会计师工作进行审慎复核。

  二是会计师在存货监盘、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认定、重大客户销售真实性认定等多个重要审计领域执业判断不够审慎,审计程序不到位,在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存在过失。

  三是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股东间的关系等事项核查不充分,在胜景山河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中对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行人大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披露不充分。

 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林辉、周凌云采取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监管措施;对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签字会计师姚运海、吴淳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监管措施。

  对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签字律师刘长河、张劲宇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监管措施。

3.立立电子:

只撤销上市,并未处罚。

与胜景山河相同,在过会后被撤销IPO资格的迄今为止共有3家,包括2008年过会的立立电子和2010年过会的苏州恒久。

  但是,证监会仅撤销了立立电子的上市资格,至今未对负责立立电子IPO项目的中介机构进行处罚。

对于苏州恒久的中介机构,证监会只是向保荐机构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2名保荐代表人负责的推荐

 与之对比,立立电子被撤销上市,是因为与浙江海纳、江作良等人的紧密关系,实际为同一资产二次上市,该情况属于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苏州恒久披露的全部5项专利及2项正在申请专利的法律状态与事实不符,也属于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

  “未详尽披露,相比‘同一资产二次上市’和‘专利造假’,情节要轻很多。

”对此,上述投行人士认为,“2010年的事情,放在今天进行处罚,我觉得是与证监会最近在收紧监管尺度有很大关系。

二、特案研究:

1.第一支发行后被撤销发行核准的上市公司股票--通海高科

“造假路线图”

在记者拿到的公诉人起诉书中,通海高科的上市操作已经清晰无比。

1998年2月,吉林省电子集团和广东江门高路华集团达成初步协议,合作筹建吉林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准备发行股票上市。

为此成立了上市工作办公室,拟上市公司董事长为邢彦文,总经理为黄卓灵(另案处理),李长有为具体负责人,财务组由黎金源负责。

浙江证券为主承销商,北京京融律师事务所、上海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为中介机构。

5月,主承销商更换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许桂林。

许介入后,为通海高科筹委会设计完成了申请上市的预选材料,此材料是以吉电集团出资51%,江门高路华集团出资49%,两家发起人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模拟方式形成的。

此后的5次江门会议成为了通海高科欺诈上市的开端。

1998年11月,为了达到上市目的,在黄卓灵、李长有的主持下,在江门市银晶酒店、巴黎娱乐城连续召开了5次所谓的中介机构协调会,主要就通海高科不符合上市要求研究如何造假,并进行了明确分工:

黄卓灵负责销售公司和电视机厂造假的组织和策划;张思怀负责生产上、法律上的有关事务;黎金源负责财务方面具体造假的操作和落实工作;许桂林负责指导建账、补账。

最后决定,广东高路华集团拟转入江门高路华集团作为入股通海高科的资产转移时间确定在1998年6月30日之后,江门方没有纳税的问题由吉电集团提供长春高新开发区企业免税文件予以解决;江门方没有财务账的问题由黎金源负责,按许桂林设计的预选材料重新建账和补账。

目前已经确认的造假事实是:

江门电视机厂和江门销售公司的业绩主要是通过采取虚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的方法。

内容为:

1998、1999年度,江门销售公司向黑龙江省电子物资总公司、高路华通化分公司、江门市恒懂电器公司等全国4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3076份,虚增销售收入(招股说明书披露为外购部分)3657601322元,虚增主营业利润333147541元。

1998、1999年,江门电视机厂向销售公司虚开发票1793份,虚增销售收入(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自产部分”)1618301879元,虚增主营业利润218415065元。

两项共计虚增主营业利润551562606元,占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主营业利润的82%.此外,江门电视机厂虚增销售后,为使账目平衡,黄卓灵虚构了珠海市港金龙实业总公司、中山市智圣工贸发展总公司等7家公司,并使用假发票以购进原材料为名,为电视机厂虚开发票1297份,金额1561692227元。

为掩盖销售公司虚开发票、虚增销售收入的事实,黎金源在黄卓灵的授意下,采取涂改承兑汇票进行二次复印,伪造银行进账单、对账单等手段虚构了结算资金,共计涂改251份承兑汇票,金额12.9亿元,用于制作假账。

在这样一番努力下,1999年3月,经过有关部门协调,中国证监会下发对通海高科预选材料的反馈意见,同意通海高科以发起方式上报材料。

1999年4月,为了符合发起设立方式的要求,经李长有推荐并报邢彦文同意,确定黑龙江省电子物贸公司、隆达房地产公司、长春嘉乐经贸有限公司为三家小股东,各股东按注册资本3.5亿元和各方出资分别确定股本比例为:

吉电集团50.8%、江门高路华48.81%、黑龙江省物贸公司0.16%、隆达房地产0.12%、长春嘉乐0.1%.事后,三家小股东按出资比例实际出资,但将出资时间提前到了1998年8月27日。

同时,为达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通海高科的注册时间定为1998年8月31日。

1999年7月,应通海高科的要求,中庆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日期为1998年8月27日的虚假验资报告。

9月,又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和《盈利预测报告》。

同样作为中介机构,2000年5月9日,北京京融律师事务所为通海高科出具了虚假的《关于吉林省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据了解,京融律师事务所在1998年就开始了和通海高科的合作。

根据调查,刘敬华对通海高科的实际情况相当了解,但期间的具体工作都由该所一名实习律师负责,直到2000年5月,刘敬华与未参与该项目但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王冬艳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为此,通海高科支付了30万元中介费。

随后的2000年7月,通海高科顺利发行,其造假行为也走到了尽头。

16.88亿元去向悬疑通海高科案发生在2000年,调查在2001年,有关责任人羁押于2002年,2003年11月才第一次审理,公开解释是“需要时间取证”。

实际上,法庭陈述的造假事实的核心部分与证监会2002年的调查结果相差无几。

在2002年9月证监会关于取消通海高科上市资格的文件中称:

并入通海高科的江门电视机厂和江门销售公司于1998、1999两年合计虚构电视机生产销售146万余台合计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近35亿元合计虚构主营业务利润5亿多元。

通海高科在其股票发行申请和公开募集文件中使用了江门电视机厂和江门销售公司上述虚构的财务会计数据将其1998、1999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公布为25亿元和15亿元主营业务利润公布为4.3亿元和2.5亿元。

“通海高科的财务会计文件由此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这份文件称。

“所有的这些调查都没有说清募集资金的去向”,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略带疑问地说。

据了解,证监会于2001年6月24日依法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冻结通海高科募股资金的申请冻结了通海高科的尚余募股资金,数目是2.1亿元。

被告人邢彦文在2001年的说法是,“16.88亿元的募集资金到位后,投向基本如下:

一是发行费用,占有3000多万元;二是偿还银行先期贷款,仅TFT一项就用去了10亿元。

此外,在建项目STN投入的资金为2.38亿元。

加上被冻结的2亿多元和投入江门高路华的1.1亿元流动资金”,他说,“总数不会差的。

”但这个解释在现在看来多少有些苍白。

2.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卷入四起IPO丑闻

近年来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涉及IPO项目被处罚一览表

上市公司简称

保荐人

发行人律师

经办人

处罚措施

处罚原因

江苏恒久

广发

北京天银律师所

万川、王成柱、何东旭

警示函三名签字律师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

苏州恒久在招股说明书中列明,公司共计拥有专利5项,其中实用新型专利1项、外观设计专利4项。

而事实上,该公司拥有的上述4项外观技术专利权已被终止,同时终止还有一项有机光导体管实用新型技术专利。

江苏三友

国元

北京天银律师所

万川、吴团结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三友、张璞、葛秋等8名责任人员)〔2011〕46号

2004年9月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已由纺织工业联社实际变更为张璞,但江苏三友在其2005年4月21日的招股说明书、2005年至2008年年报和2009年中报中一直披露纺织工业联社是实际控制人,与事实明显不符,存在虚假陈述。

新大新材

华林

北京天银律师所

颜克兵、马继辉

暂缓上市

华谊嘉信

西南

北京天银律师所

颜克兵、马继辉

延迟上市

三、上市后被处罚项目案例:

具体案情摘要:

1.江苏三友隐瞒实际控制人6年 8人被处罚95万

2011年11月30日江苏三友(002044)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等信息,证监会对江苏三友以及相关责任人8人罚款共95万元。

2010年3月27日,江苏三友及相关当事人披露了一份2004年6月5日发生的股权转让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

2004年6月5日,江苏三友实际控制人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与张璞、常晓钢(已过世)、谢金华、葛秋、沈永炎、成建良、帅建、周静雯以及盛东林等9名时任江苏三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纺织工业联社将其持有的江苏三友第一大股东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53.125%的股权作价7922万元转让给张璞等前述9人。

2004年9月30日,上述股权转让交割完毕,张璞成为友谊实业的第一大股东,为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

2005年4月21日,江苏三友在其《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中并未披露上述转让,仍表示友谊实业持有江苏三友53.344%的股份,纺织工业联社持有友谊实业的股权比例为82.9%。

2010年6月28日,江苏三友因此遭深交所公开谴责。

证监会认为,2004年9月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已由纺织工业联社实际变更为张璞,但江苏三友在其2005年4月21日的招股说明书、2005年至2008年年报和2009年中报中一直披露纺织工业联社是实际控制人,与事实明显不符,存在虚假陈述。

当事人张璞长期担任江苏三友董事长,在江苏三友2005年4月21日的招股说明书、2005年至2008年年报和2009年中报上签字同意,对江苏三友实际控制人变更知情,其本人即是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葛秋在江苏三友2005年4月21日的招股说明书以及年报等公告上签字,对江苏三友实际控制人变更知情,是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他需负责任的还有盛东林、谢金华、周静雯、沈永炎、成建良、帅建。

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如下:

对江苏三友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张璞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葛秋、盛东林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谢金华、周静雯、沈永炎、成建良、帅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此外,张璞收到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江苏三友表示,公司接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经查明,江苏三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江苏三友成立于1991年1月22日。

2003年10月下旬,江苏三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材料上报我会。

2004年6月5日,江苏三友实际控制人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以下简称纺织工业联社)与张璞、常晓钢(已过世)、谢金华、葛秋、沈永炎、成建良、帅建、周静雯以及盛东林等9名时任江苏三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纺织工业联社将其持有的江苏三友第一大股东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实业)53.125%的股权作价7,922.04万元转让给张璞等前述9人。

2004年9月30日,上述股权转让交割完毕,张璞成为友谊实业的第一大股东,为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

2004年6月15日,江苏三友首发上市的申请获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

2005年4月6日,江苏三友获我会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超过4,500万股。

2005年4月21日,江苏三友在其《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友谊实业持有江苏三友53.344%的股份,纺织工业联社持有友谊实业的股权比例为82.9%。

其后,江苏三友在其2005年至2008年的年报以及2009年中报中一直披露纺织工业联社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直到2010年3月27日,江苏三友在《江苏三友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友谊实业于2006年5月1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张璞持有友谊实业30%的股权,其对于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为:

张璞持有30%股权控制友谊实业,友谊实业持有江苏三友27.4%的股份。

2010年3月31日,江苏三友发布2009年年报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纺织工业联社变更为张璞。

综上,2004年9月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已由纺织工业联社实际变更为张璞,但江苏三友在其2005年4月21日的招股说明书、2005年至2008年年报和2009年中报中一直披露纺织工业联社是实际控制人,与事实明显不符,存在虚假陈述。

2.绿大地欺诈上市罚酒三杯?

典型的上市公司欺诈发行案件

 12月3日,*ST大地公布了法院判决。

法院判处被告单位*ST大地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400万元;被告人何学葵(董事长)、蒋凯西(财务总监)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表示,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案是证监会近年来查处的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欺诈发行案件,该案案情重大,性质极为恶劣。

调查发现,绿大地涉嫌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和有关单据、凭证,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等多项违法犯罪行为。

绿大地欺诈上市具有三宗罪:

一宗罪:

涉嫌欺诈发行

2004年至2007年,绿大地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采用阴阳合同等方式虚增资产;以虚构银行回款方式虚增收入;以虚增资产、虚假采购方式将资金流出,再通过其控制公司将资金转回方式虚增销售收入。

调减后,公司连续三年亏损。

在招股说明书中,绿大地虚增2006年末银行存款,虚增金额占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一半以上。

绿大地在首发上市前伪造云南省工商局证明。

绿大地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所述情形。

二宗罪:

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2007年至2009年,绿大地利用其控制公司,采用阴阳合同等方式虚增资产;以虚构银行回款方式虚增收入;以虚增资产、虚假采购方式将资金流出,再通过其控制公司将资金转回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影响公司利润。

上述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第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所述情形。

三宗罪:

其他涉嫌犯罪行为

在调查中,还发现绿大地存在以下涉嫌犯罪行为。

一是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2005年至2009年,为配合虚增资产、采购、收入,绿大地伪造近百张银行单据。

二是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公司印章。

首发上市之前,绿大地伪造云南省工商局关于绿大地前十大销售客户、供应商的工商信息证明;伪造云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云南万子红园林花卉有限公司等公司公章,用于虚构销售合同、虚增收入。

三是涉嫌隐匿、销毁会计资料。

在调查期间,绿大地隐匿、篡改一百多笔财务凭证,涉及金额上亿元,设立账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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