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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和耕地占用

契税百科名片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应缴税范围包括:

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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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契税的计税依据

税收优惠

契税的征收管理

[编辑本段]定义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约,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

除了买卖、赠送、交换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还有很多种。

其中,有两种常见的房屋权属转移,按规定要缴纳契税:

因特殊贡献获奖,奖品为土地或房屋权属;或预购期房、预付款项集资建房,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就等同于房屋买卖。

  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

目前,契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在全国,地方契税收入呈迅速上升态势。

  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

[编辑本段]契税的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归结起来有4种:

  一、是按成交价格计算。

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

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二、是根据市场价格计算。

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

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

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

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

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价。

这种情形不常遇到。

假设2000年,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

  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是出让方交,契税是承让方交。

  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三、房屋买卖: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

  四、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

  五、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

  在税率设计上,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

目前,我国采用3%-5%的幅度比例,这是国家定下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这个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各自的适用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暂时减半征收

  应纳税额的计算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今年新补充内容):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土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编辑本段]税收优惠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二、特殊规定

  1、企业公司制改造

  一般而言,承受一方如无优惠政策就要征契税;另外,要注意不征税与免税是不同的概念。

  企业公司制改造中,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但在增资扩股中,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权来认购股份,则承受方需缴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合并、分立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4、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5、企业关闭、破产

  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6、房屋附属设施(今年新增)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如停车位、汽车库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7、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应征收契税

  8、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编辑本段]契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契税征管

  要先交契税,才能办过户手续,即先契后证。

  契税(deedtax)

  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时,对不动产承受人课征的一种税。

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具有证明不动产所有人产权合法性的作用。

征收机关在征税时,首先要查明产权转移的合法性才准予缴税,并发给新的契证作为产权合法性的证明。

  契税的特点:

  1、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2、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近期契税变化: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地方政府可制定鼓励住房消费的收费减免政策。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

  现行的耕地占用税政策主要有:

  国务院于2007年12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2月2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2月28日下发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2月12日下发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07年12月13日下发的《关于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于2008年1月23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及云南省制定发布的《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11号)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计税标准)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六条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第七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第九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

 

一、契税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台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应缴税范围包括:

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约,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

除了买卖、赠送、交换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还有很多种。

其中,有两种常见的房屋权属转移,按规定要缴纳契税:

因特殊贡献获奖,奖品为土地或房屋权属;或预购期房、预付款项集资建房,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就等同于房屋买卖。

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

目前,契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在全国,地方契税收入呈迅速上升态势。

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

契税的计税依据,归结起来有4种:

一、是按成交价格计算。

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

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二、是根据市场价格计算。

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

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

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

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

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价。

这种情形不常遇到。

假设2000年,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

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是出让方交,契税是承让方交。

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三、房屋买卖: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

四、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

五、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

在税率设计上,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

目前,我国采用3%-5%的幅度比例,这是国家定下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这个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各自的适用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暂时减半征收

应纳税额的计算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今年新补充内容):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土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税收优惠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二、特殊规定

1、企业公司制改造

一般而言,承受一方如无优惠政策就要征契税;另外,要注意不征税与免税是不同的概念。

企业公司制改造中,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但在增资扩股中,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权来认购股份,则承受方需缴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合并、分立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4、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5、企业关闭、破产

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6、房屋附属设施(今年新增)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如停车位、汽车库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7、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应征收契税

8、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契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契税征管

要先交契税,才能办过户手续,即先契后证。

契税(deedtax)

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时,对不动产承受人课征的一种税。

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具有证明不动产所有人产权合法性的作用。

征收机关在征税时,首先要查明产权转移的合法性才准予缴税,并发给新的契证作为产权合法性的证明。

契税的特点:

1、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2、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二、耕地占用税

什么是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以占用耕地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向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全文见后面参考资料。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用于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征(占)用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具体列入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耕地有:

(1)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

包括粮田、棉田、麻田、烟田、蔗田等。

(2)菜地。

即用于种植各类蔬菜的土地;

(3)园地。

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4)鱼塘;

(5)其他农用土地。

例如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林地等。

耕地占用税的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地区差别定额税制,以规定单位面积的税额作为征收标准。

考虑到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均占用耕地数量的差别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理》按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将税额标准分为四个档交。

具体规定如下:

(1)以县为单位(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10元;

(2)人均耕地在1-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1.6-8元;

(3)人均耕地在2-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6.5元;

(4)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5元。

对经济特区、技术开发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

耕地占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计算征收的。

耕地占用税的减免

(1)按照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规定,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A、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B、铁路线路。

指铁路线路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C、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侯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

D、炸药库。

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E、学校。

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F、医院。

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疗所用地。

G、敬老院、幼儿园用地。

H、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I、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

J、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占用耕地建房的,可以给予一次性免税照顾。

(2)按照耕地占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下列纳税人可享受耕地占用税减税照顾:

A、农村居民(指农业户口农民,包括渔民、牧民)在规定用地标准范围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B、对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C、对公路建设占用耕地,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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