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思考(镇坪县编委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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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县级机构编制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镇坪县编委办2011年12月

机构编制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行使一切行政管理的基础。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处于我国编制管理体系的最基层、最前沿,直接承担着各项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因此,其管理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基层政权建设、执政能力建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后,县机构编制部门单独设置,列党委机构序列,为促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理顺了体制,创造了契机,打开了新局面。

但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当前县级机构编制管理依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本文就从县级机构编制管理的层面,对此作以粗浅探讨。

一、主要问题

(一)严格控编与地方及部门利益需求之间的矛盾

众所周知,当前社会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促进就业成为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一个重要的就业渠道,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更是多数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群体就业首选。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一方面代表国家利益,要贯彻落实严控机构编制盲目增长的大政方针,另一方面,又承担着促进和服务一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责任,要兼顾地方扩大就业的实际需求。

同时,一些部门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遇到人员编制紧张,总想在增机构、增编制、增职数、升规格等方面打主意,片面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性和困难;或者与其他地区攀比,看到相同的部门增设了机构、增加了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提升了机构规格,就要求看齐,动辄向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汇报,要求机构编制部门解决。

此外,一些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出于自身考虑,往往以本部门工作重要为由,在划拨经费、项目审批和考核验收时,要求下面设置与之对应的机构,使机构编制部门左右为难。

这样就势必出现三种情况:

一是盲目要编。

按照机构编制管理原则,核定编制应当根据机关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但是在上述情况下,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即使想坚持原则,也无法背负千夫所指的骂名与全县大局利益作对,毕竟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条件下,增编增人对地方来讲利远大于弊。

于是无论是否职责需要,只能硬着头皮不厌其烦地向上级请示报告,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白白增加了机构编制部门工作量。

二是超编进人。

当然,随着机构编制体制理顺,管理逐步规范,这类问题已得到了有效控制,这里不再赘述。

三是为了争取项目、经费、考核验收过关,机构编制部门在地方利益的驱动下,从“大局”出发,不惜与相关部门集体造假,出具假证明,印制假文件,执法犯法。

这些情况,无疑都会对机构编制部门权威性、约束力造成极大贬损。

(二)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要求与现行管理模式的矛盾

一是机构编制管理法治化程度不高。

虽然国务院于2007年颁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机构编制管理,但《条例》中的规定较为原则,而且也不涉及党委、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等机构编制问题,操作难度大。

长期以来,机构编制部门开展工作缺少“明文规定”,为了不出格,只能按照上级领导的意见办事,导致县级机构编制管理往往带有较大的随意性。

同时,这样的管理模式,使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开展工作习惯于先接受上级指令、再参照兄弟单位、最后自己执行的工作方式,导致工作被动、滞后,缺乏独立探索实践的创新精神。

二是机构设置过于繁杂。

除了正式设立的机构以外,还有以“合署”、“挂牌”、“代管”、“挂靠”等形式设置机构,对规范机构编制管理造成很多不便,增加了难度。

(三)县级编制部门力量薄弱与部门职责繁重的矛盾

机构改革前,各地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归属不清、设置各异,有单独设置的,有属部门内设机构的,也有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有属党委序列的,也有属政府序列的。

这种体制上的不统一,造成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权限不明,多头管理的状况十分普遍。

机构改革后,多数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单独设置,独立办公,既是党委工作机构,又是政府工作机构,但由于历史原因,机构编制部门权威性尚未有效建立。

同时,从县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设置格局来看,受到很多束缚,真正发挥好机构编制管理职能存在较大难度。

编委办作为县级党委、政府和编委的一个办事机构,同时接受三个方面的领导,承担着三个方面安排的工作,仅是沟通衔接就要花费相当大的精力,还要承担机构编制管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机构编制纪律监督等重任,往往处于矛盾和利益的漩涡,一些工作开展起来举步维艰,工作效率难以提高。

其次,纪律监督也是目前县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一处软肋。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体制理顺不久,自身建设刚刚起步,力量比较薄弱,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往往由编委办其它人员临时兼任,使监督检查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在监督检查的法规依据上,上级部门虽然出台了许多关于加强机构编制工作的文件规定,政策性强,纪律严明,但是缺乏有力的执行措施和操作办法,监督检查效果微乎其微。

尤其是在违反机构编制政策纪律的问题上,没有强硬有效的惩处措施,基本只能靠提醒告诫,对违反机构编制政策纪律的责任人起不到震慑作用,使得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难以树立。

二、对策建议

(一)加快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建设进程

一是强化对现有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

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认识,引导各级各部门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自觉处理好大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摒弃部门利益至上的思想,从而形成良好的机构编制工作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是坚持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将机构编制管理纳入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的考核内容。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人,坚决按照中央编办和监察部制定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中纪委印发的《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责任。

三是出台机构编制法,将机构编制管理的主体、对象、内容、方式和责任追究等方面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标准体系,在对现有机构编制管理标准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机构编制标准。

(二)切实转变现行机构编制管理模式

一是贯彻落实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将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按照规定程序定编到人,把抽象的编制具体化,将静态的机构编制与动态的人员流动挂起钩,实现了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配套协调,能够有效防止擅自设立机构、超编进人、混编混岗、超职数配备干部等违法违纪情况发生。

二是抓好结构调控,实行科学化管理。

从编制管理这一概念的内涵来看,本身就包含着管总量、管结构两个基本命题。

但一直以来,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普遍存在着偏重总量控制,结构管理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要管好用好机构编制资源,提高机构编制管理质量,就必须“重总量”与“重结构”并重,机构编制部门要把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结构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实现偏重数量向抓好质量的转变。

特别是事业单位,要综合考虑各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

各单位再按此结构比例使用编制和配备人员。

这样,才能使机构编制管理更趋科学合理。

三是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要以编制为基础,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的机构和编制的限额之内,核定人员、工资和经费,办理调配、录用、社会保险、工资福利、户口迁移等手续。

形成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既相互协调配合,又相互监督约束的长效机制。

(三)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机制

一是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部门监督检查职能。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的做法,解决“弱监督、软监督、虚监督甚至无监督”问题,不断创新和完善监督检查程序和手段,履行监督职能,在机构编制部门系统形成强大的机制和制度优势,把监督检查作为一项基本业务职能持久深入地开展下去,实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制度化、经常化。

二是建立机构编制公开监督制度。

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将财政供养人员情况置于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

坚持投诉举报制度,保障群众对机构编制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和杜绝“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行为,营造加强机构编制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是强化领导干部的编制意识。

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地区、本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直接责任。

可以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在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时,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纪检、监察、编制、审计部门对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施同步监督,一旦发现违纪违法行为或接收到举报信息,及时、迅速地介入调查,一经查实,坚决处置到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时,机构编制部门应对其任职期间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发现有违反编制纪律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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