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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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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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xxx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招待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

  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乡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行为,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禁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xxx委员会办公室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x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xxx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乡属各单位、各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工作,是指举办和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公务洽谈、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性活动。

  第三条接待原则

  

(一)公务接待应遵循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和具体任务完成的原则,做到热情周到、不失礼节,礼仪从简、节俭务实、不铺张浪费,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为发展经济、深化改革、推进工作、促进和谐、树立xxx乡良好形象服务,确保公务接待工作安全、方便、顺畅。

  

(二)对口接待原则。

除中央、省、市、县党政领1

  导同志、重要客人、重要外宾和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根据工作需要特殊安排的,由乡党委、政府接待外(党政办具体负责),凡来乡检查指导、督查视察、考察调研、学习交流、商务洽谈等工作的上级领导干部或各单位邀请的客人和外宾,以对应的分管领导牵头负责接待,按具体接待标准接待。

  (三)定点接待原则。

原则上公务接待定点在乡政府机关食堂。

  (四)遵循廉政准则,严明接待纪律。

接待必须自觉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超范围安排接待,不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在营利性场所安排娱乐活动;不得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和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各类接待活动要本着减少陪同人员的原则,视检查、督查、调研、考察等公务性活动的领导同志及团组的职级和团组的人数确定陪同人员和陪餐人数,陪同、陪餐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客人人数。

接待大型检查、考察团组时适当集中统一安排车辆。

  2

  (五)严格公务卡接待消费制度。

要严格执行公务卡接待消费制度,除了在单位食堂就餐外,其他公务用餐原则上实行刷卡消费,一次一结算,结算时将菜单附后,不得签单、赊账。

  第四条接待范围及标准

  

(一)公务接待原则上一律到乡政府机关食堂就餐,按级别按标准接待。

副县级及以上领导25元/人,副科级、正科级领导20元/人,其他一般干部15元/人,村干部不超过10元/人。

其他客人和外宾按其身份、知名度酌情确定宴请标准。

  

(二)公务接待确需在县城区安排住宿的,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住套间;厅局级以上领导同志原则上住套间;县处级及以下领导同志原则上住标间(正处级领导原则上住单间);其他客人和外宾按其身份、知名度酌情安排住房。

  (三)烟酒的使用和管理

  

(1)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席两包70元以内的香烟。

  

(2)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每席两包50元以内的3

  香烟。

  (3)其他客人和外宾按其身份、知名度和对xxx乡发展的重要程度,酌情安排。

  (4)招待用酒原则上用xxx乡生产的白酒。

  (5)任何人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和规格,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安排的,请示主要领导批准。

  (6)接待用烟、酒由党政办统一购买,专人管理,并建立台帐。

  第五条接待经费

  

(一)接待遵循“对口接待,归口列支,统一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在对口接待单位  

公用经费中据实列支。

  

(二)各单位对口接待需其他单位协办的大型外商投资考察团的重要客人,所发生的接待费用由主办单位据实列支。

  第六条乡内接待工作日中餐一律不准喝酒。

凡是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无论在机关还是下基层,无论是公费还是自费,工作日中餐一律不准喝酒。

  第七条建立公务接待逐月公示报告制。

每月10日4

  前,由党政办向乡纪委、财政所报告上月公务接待情况,公务接待情况逐月公开、公示。

  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

财政部门要加强公务费的预算执行管理和使用监督;接待单位要整合已有的接待服务设施,利用社会服务资源,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纪委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条本办法由乡纪委、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来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xxx乡党政办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一日

  5

  篇二:

机关事业心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xx年12月08日来源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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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4

  湘财行〔20xx〕37号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20xx.12.13.发出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湘办〔20xx〕6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省直单位确因内宾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四条开支标准

  

(一)住宿标准。

省部级干部1人住1套间,厅局级干部1人住1单间,处级干部住1标准间,其他人员2人住1标准间。

具体标准按所在接待地的住宿接待标准执行。

  

(二)餐费标准。

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在长沙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3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天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长沙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天按30-60元标准执行。

  (三)宴请标准。

公务接待中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其标准(不包括酒水、香烟)为:

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厅局级及其随行人员,在长沙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餐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长沙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餐按30-60元标准执行。

宴请要体现湖南特色,以湘菜为主;酒水、香烟原则上采用本省产品,费用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

  (四)尽量减少陪餐人员。

陪餐人数一般控制在2-3人,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4人。

  (五)省直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和市州、县(市、区)来人,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或接待,确因工作需要,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第五条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

如住宿费标准高于客人所在地规定的标准,客人按其规定标准结算后,超额部分由接待单位解决。

  第六条省直单位公务接待原则上实行定点接待制度。

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办、省监察厅将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省直单位定点接待点,定点接待点实行两年一定,省直单位可在定点接待点中自主选择接待单位。

  第七条审批程序

  

(一)省直单位公务接待坚持单位财务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

  

(二)公务接待承办单位经办人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审批单》),经本单位接待和"?

遨核缌报财务主笡順导批后,凭《审批单》到接待定点单位安排接待。

  (三)接待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与接待定点单位应及时核对费用开支,承办单位凭定点接待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的《审批单》、食宿单、定点接待单位发票(简称“三单”)到财务部门办理接待费结算,财政部门在单位接待费预算总额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单”不齐全时,财务不予报销;在非定点接待单位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八条省直单位的公务接待费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之内开支,列入“招待费”科目,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或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内部食堂的成本,并在单位决算中真实、全额反映。

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招待费”中列支。

  第九条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招待私客、互相吃请;严禁以接待为名进行请客送礼、观光旅游以及组织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向下属单位、学会、协会以及有工作往来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接待费用。

  第十条省直单位应建立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布接待费开支情况(包括接待费总额、接待批次、人数等),自觉接受监督。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每年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党和国家领导人公务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省直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单(略)

  篇三:

中共东莞市委办公室(通知)

  中共东莞市委办公室(通知)

  东委办〔20xx〕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中央和省驻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20xx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

  (国发〔20xx〕35号)规定和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集中财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严格20xx年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的必要性

  受国内外经济环境不利因素影响,我市经济发展不确定性

  增加,加上宏观经济变化影响税收的滞后效应日趋凸现,预计

  20xx年我市财政收入增收将面临较大困难,财力较为紧张。

财政支出方面,要贯彻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我市经济平稳增长;着力向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市民就业等民生领域倾斜;加大“三农”投入,加快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等。

  20xx年财政刚性支出不断增长,需保障的重点支出增加较多,财政收支矛盾较为突出。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意识,充分认识加强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的必要性和长期性,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厉行节约、合理安排支出,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以确保我市各个重点领域的财政投入。

  二、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大力提倡厉行节约

  要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强化节约意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

  施,坚决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节约一切可以节约的费用,引导全社会形成厉行节约良好氛围。

要把节约支出工作与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紧密结合起来,在履行公务中坚持节俭办事、杜绝浪费的原则,增强成本费用意识,控制会议、招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充分挖掘节支潜力。

  三、加强人员编制管理

  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得越权、违反程序或在

  限额外审批机构编制,不得擅自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超编进人,—2—

  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严格控制事业编制使用范围。

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建立财政预算和进人约束机制,不断完善有效的编制管理制度,防止因增编增人引起行政经费过快增长。

严格执行市编办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临时工的各项制度,切实加强临时工经费来源渠道和开支标准管理。

  四、严格控制一般性行政经费支出

  严格控制会议、庆典、活动、招待、差旅和公车购置与使

  用等一般性行政经费支出。

要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活动安排和精简文件的意见》(粤办发〔20xx〕8号)和《中共东莞市委办公室、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活动的意见》(东委办发〔20xx〕13号)的要求,严格执行会议和节庆活动报批程序,严格控制会议和节庆活动数量、时间和规模。

  20xx年,市财政只对经批准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活动安排预算,具体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xx〕433号)执行。

会期为半天的,原则上不安排就餐;在市内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行政事业单位无车辆编制的,一律不准安排公车购置经费。

行政事业单位要通—3—

  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严控制公务车使用,严格控制燃油、维修等费用,切实降低公务车经费支出。

  五、严格控制广告及宣传活动

  严格控制在媒体刊登广告和举办非公益性宣传活动。

未经

  市委、市政府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在境外媒体刊登广告,举办各类宣传活动和不得印刷各种年历挂历。

  六、严格控制赴外地学习考察及因公出国(境)

  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赴外地考察、学习、调研和课题研

  究等活动,确需开展相关活动的必须有明确的目标和绩效,并报经市委市政府审批同意。

要严格执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粤办发〔20xx〕6号)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公务出访计划管理,严格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和出国任务审批,压缩出访团组、人数和时间,禁止无具体实质任务的一般性考察、

  访问团组。

市财政一律不单独安排行政事业单位的学习考察费用。

  七、严格控制办公设施、设备的购置与更新

  行政事业单位及医疗、教育、科研等政府公共服务机构,

  凡现有设备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满足基本工作需要的,原则上不予设备购置、更新。

行政事业单位确需增购资产的,必须严格按照《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施配置管理暂行办

  —4—

  法》(东府〔20xx〕70号)规定办理申报、采购。

严禁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报废和更新机动车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严禁超标准购置办公设备;非专业需要,严禁购置高档音像、摄影、摄像等电子器材设备。

  八、严格控制信息化项目建设

  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应充分利用政府现有的

  信息网络平台和软硬件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系统开发应重视数据、接口、流程处理的标准化,以利于今后系统的有序扩展,确保新增部分与已有系统保持一致和兼容,最大限度实现资源共享。

今后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信息化购建项目,必须经过由市信息办牵头的专家小组进行必要性和技术可行性论证,并与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统一规划相一致。

  九、严格控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xx〕11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投资〔20xx〕490号)规定,严格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批,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

凡现有办公用房已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一律不再新建、改扩建或购买办公楼;政府投资一律不安排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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