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可编辑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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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可编辑版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交通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科学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防止滥用交通行政处罚权,促进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我省交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原则合法性原则。

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交通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符合立法原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另行设定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档次的划分,不得超出法定幅度。

合理性原则。

建立健全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公平公正原则。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要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防止和避免发生不同情况相同对待,或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随意处罚的现象。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交通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管理相对人法制观念,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主要任务梳理行政处罚项目。

对交通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按照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幅度等内容进行逐项登记,做到不遗漏一个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每个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都要有合法依据。

细化行政处罚标准。

在梳理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的基础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按照下列要求,制定科学、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适用规则,作为本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1、交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要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2、交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要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

3、对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4、对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5、对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从重处罚: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1、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理由,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

2、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

对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外,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交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3、建立健全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责任追究制度。

要将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内容进行考核,促进交通各执法单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工作步骤动员部署,明确工作任务。

布置全省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各部门要及时召开工作会议,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起草工作小组,高质量地完成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工作。

梳理行政处罚项目,细化处罚标准。

交通执法各部门要依据本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逐件梳理行政处罚项目,结合违法行为的适用主体、违法情节、违法次数和数额、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在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制订本部门的细化标准,报厅法规处。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由厅法规处负责拟订。

集中修改,提出初稿。

由厅抽调各执法部门业务骨干组成厅起草小组,集中办公,对各单位上报的细化标准进行审核、修改、完善,对进行讨论、修改。

形成和。

征求意见,汇编成册。

厅起草小组将两件初稿分送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

根据所征求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后编印成册,交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厅务会讨论。

公布处罚标准。

将厅务会讨论通过的和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

五、组织领导为加强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XX省交通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孙茂刚省交通厅副厅长成员:

王圣义省公路局副局长刘伯康省稽征局副局长彭发根省高管局副局长严春生省航务局副局长王赣军省运管局副局长胡大根省航运局副局长栾建平厅质监站站长谢元银厅办公室主任汪明彦厅监察室主任梁雅端厅法规处处长袁望京厅基建处处长钟彦祯厅财审处处长秦小辉厅运安处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法规处,由梁雅端任办公室主任

六、工作要求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交通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认真学习兄弟省市和我省试点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本部门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顺利进行。

发扬民主,保证质量。

交通各行政执法部门在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市、县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充分听取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不断完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交通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厅法规处的联系,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厅法规处要加强对交通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切实把全省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促进我省交通依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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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

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调研报告

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损害了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其家庭生活,而且容易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恶性案件,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威胁。

都坝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此类问题,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处早处了,多年来没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恶性案件。

但由于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我乡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时有发生,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且解决的难度较大。

乡“大调解”中心对我乡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形成报告如下:

一、我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基本情况及做法

(一)高度重视,部门联动。

我乡建立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此项工作由乡“大调解”中心牵头,工商所、派出所、工会等部门参与。

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每年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集中力量重点对建筑施工、市政设施等招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进行逐户排查。

每年年底,针对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比较集中的实际,集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预防和处置因农民工讨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快受、快处、快决,最大程度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乡“大调解”中心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工作常态化,对辖区内建筑工地进行认真排查,建立台账,对使用农民工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实行监控。

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全面推行了“两个普遍”,按规签订劳动合同制,明确要求劳务公司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按照实际用工情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实际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及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备案,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

(三)源头治理,建立机制。

为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全乡建筑施工企业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按要求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如果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劳动部门调查确认后,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劳动部门可以从其存入的保证金中支付。

二、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

(一)客观方面

1、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

一是建设项目垫资现象普遍。

工程建设项目多为施工企业垫资建设,开发商按进度给建筑方付款,建筑方再按进度给劳务方付款,劳务方再把钱给包工头,包工头支付农民工的工资,继而引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二是建设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等现象。

由于建设项目层层转包、分包,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导致最下游的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建筑领域挂靠联营现象普遍,部分不具备建设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使用大企业资质承揽工程,一旦发生问题必然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2、用工管理不规范。

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用人单位或包工头未与务工人员签订合同,相当一部分都只是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务工人员拿不出维护自己权益的有效依据,致使权益受到损害。

在调查中发现,许多打工的人员多是经亲戚朋友介绍,因为包工头和他们都是老乡或其他的亲戚关系,大家感觉都比较熟,没有必要做得那么复杂,可结果往往就是在这样的薄弱环节上出问题。

3、道德素质问题。

个别用工单位或包工头不是没有钱,而是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故意、恶意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

这种势头在近几年有所收敛,主要归功于社会各界的压力和一些强硬措施的出台。

但现在这种现象在个别人身上仍然存在,一些包工头为了确保下一年的工程能顺利开工,就在工薪上打主意,比如和务工人员达成一些虚假的协议,而其结果是工程结束,包工头卷钱开车,远走高飞,务工人员吃亏受骗。

这就需要在采取新的方法来解决。

在一些调查中发现,一些包工头,尤其是一些私人企业主,存在这种情况比较明显,他们开着好车,住着洋房,却对等着拿工资的民工置之不理,有的甚至逃之夭夭,民工找不到人,告他又感觉数目不是太大,结果会得不偿失,目前国家相关法规只对建筑业等行业有约束,而一些商业,服务业等领域的中小私人企业就不是很全面了。

(二)主观方面

1、法律知识淡薄。

由于受到的文化教育程度低,导致农民工在打工路上处于劣势。

在农民受雇之前,不懂得相关的法律,使得他们在与老板达成协议时,除了在工资上的要求之外,其他的关系自己作为一名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各种待遇却涉及很少,很大程度上,他们把自己还当成农民,所以他们对于协议也只是听从雇主的安排。

在受雇过程中,就更不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当发生意外事故时,也只是与雇主私了,认为自己命苦。

更令人担忧的是,事后不懂得用采用法律来依法讨新,还是采用农村的方法,上门去讨债、求债,有的甚至走上极端,自杀,或报复发生悲剧。

2、不签订劳动合同。

当农民变为农民工,农民工自身并没有意识到自身的变化,身上带的还是家乡农田的那种朴实厚道的气息,很多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观念或习惯。

他们相当一部分人感觉自己和在家农田里劳动区别不大,而不是那些正式工人。

而且很多人都和包工头认识,认为没必要签合同,况且他们所在的单位一般是私营企业,又不是很正式,他们自己也就不想签什么合同,只想顺顺利利的多挣些钱。

大家都想顺利的打工挣钱,抱着这种心理,才使得劳动合同的签订不落实,而结果,正是在出事后才知道那合同的重要性。

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议

(一)通过立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我国尽管通过行政手段为农民工清回被拖欠工资,取得了一定效果,而立法相对滞后的现象应该引起反思。

“有法可依”凸显了立法在建构法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事实上立法也的确一直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所在。

我国立法对农民工工资的保护力度不够,主要依据的仍是劳动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虽然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一些个文件、规范,现有待提高立法层次。

目前,应将各地好的创新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吸纳为国家立法,通过立法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者的惩治力度,运用立法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从法律法规体系上来遏制源头的拖欠问题,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二)执法保障有关法律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直接影响拖欠农民工工作的执法效果。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法律制裁,使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

从法律上讲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即使我国逐步在立法上完善以后,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

执法上同样也应当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

依法治国方略,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

执法的公正性不仅需要执法者的公正无私,还应该构建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

执法部门应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者的处罚应不只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用、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

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三)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

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尽快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

各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积极开辟农民工“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维权纠纷。

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受理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做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请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

判决生效后对一些故意拖欠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执行中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

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律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

广大律师应积极伸出援手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实施无偿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不应仅仅对本市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也应外来的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

公证机关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公证制度。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农民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拨。

(四)加强社会道德情操的全民建设。

胡锦涛主席提出的“八荣八耻”就是我们今后加强全民道德建设的一个指导性准则。

在短短的112个字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其中绝大部分是一个道德的荣辱观,这也给我们解决农民工问题引出了一个思考方向。

为了有效的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们不能单单的从一个方面来进行制度的约束,我们还应该从加强全民的道德意识入手,以把每一个人培养为道德上高尚的公民为目标,让那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从良心上得到深刻的认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是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的,虽然道德力量不能是一种由国家机器强制保障执行的准则,但是他在很大程度上是会影响一个人的为人处世的方法的!

总而言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和建立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和全民道德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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