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理论及实务研讨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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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理论及实务研讨会论文

 

未成年矫正对象监管教育的

针对性疗法初探

内容提要: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不断攀升,传统的对未成年犯以监禁为主的矫正方式,也逐渐暴露出它自身的弊端。

怎样更好地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成为摆在国家和社会面前的一个难题。

而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在世界很多国家都行之有效的矫正方式,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能否发挥其有效的作用,成为许多学者都关注的问题。

本文通过调查研究,分析了未成年矫正对象现行管理教育方式存在的缺陷,进一步阐述了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犯罪心理和特征,并根据这些特征,从立法、成立相适应的矫正机构和培养专业人员等方面入手,提出了采取认识疗法、行为疗法、心理疗法以及生理疗法等针对性较强的矫正措施。

英文摘要:

Withthecontinualriseinjuveniledelinquency,puttingjuvenileoffenderstoprisonbasedonthetraditionalwayofcorrectionhavegraduallyexposeditsownshortings.Howtobetterpreventandcontroljuveniledelinquencyhasbeeaprobleminthefaceofthestateandsociety.Asacorrectionwhichcanplayitseffectiveroleinmanycountriesoftheworld,whethermunitycorrectioncanplayitseffectiverolehasbeenaproblemmanyscholarsconcerned.Throughresearch,analysisoftheminorcorrectionofthetargetcurrentmanagementeducationdeficiencies,andfurtherminorcorrectionontheobjectandcharacteristicsofthecriminalmind,andbasedonthesecharacteristics,fromthelegislation,theestablishmentofsuitabletraininginstitutionsandprofessionalstocorrectandotheraspects,theawarenessoftakingtherapy,behaviortherapy,psychologicaltherapyandphysicaltherapyandothercorrectivemeasurestargeted.

关键词:

未成年矫正对象犯罪心理针对性疗法矫正措施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与希望,青少年的健康与成长不容忽视,然而,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日趋升高,有些甚至成为惯犯、累犯,如何救护感化,使其能够改过迁善,成为许多国家所面临的严峻挑战。

未成年犯罪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这一年龄段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

对于适用于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罪人我们要从他们犯罪心理形成的内在原因上分析其心理特征,探索建立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行而有效的监管和教育制度,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地避免监禁刑的烙印效果,更有利于他们回归社会,确保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一、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犯罪现状及特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西方文化、思想的不断涌入,青年人的成长环境也变得更为复杂,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据资料显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四大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

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XX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

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

(二)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

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惨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

所谓智能化,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手机、小灵通、摩托车等现代化工具,通过网络结识同伙共同作案,精心选择作案时机和对象。

   (三)犯罪类型以暴力犯罪、财产犯罪为主要形式,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方向发展。

(四)犯罪组织形式以团伙犯罪为主。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

二、从内部和外部因素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根源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

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

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

下面,我们试从人们常规分析的外部因素如学校、家庭、社会和内部因素生理、心理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外部原因

1、不良的家庭教育环境与犯罪的关系。

家庭是人社会化最初和最重要的场所,具有重要的教育功能。

它对个人的社会意识,人生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的形成和树立什么样的生活目标,养成什么样的生活习惯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家庭教育方法不当,如溺爱、亲情淡漠、管教过严、怂恿XX都会直接导致孩子养成以自我为中心、缺乏温暖、心灵受创等不健康的人生价值观念和不良品行。

另外,因为家庭成员角色不全,时空障碍和不良情绪的感染也将直接导致家庭教育功能受挫,使孩子在潜移默化中形成不健康的思想意识。

2、不良的学校教育环境与犯罪的关系。

随着升学压力的攀升,某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而忽略了政治品德课的教学,并将“双差生”推向社会,造成与家庭教育的严重脱节。

教师整体素质发展不平衡,不当的教育方法影响到师生关系恶化,导致学生走上弯路。

3、不良的社会环境与犯罪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由于管理不善,暴力XX内容在电视、报纸、杂志和因特网上泛滥,一些不法经营者贪图眼前利益,借助开办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信息台等形式,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引诱、XX未成年人XX犯罪或养成不良习性。

严重扭曲的金钱观、畸形的消费观、颓废的享乐观导致耻辱感、罪恶感下降,因而为满足私欲而大肆进行侵犯财产类犯罪以及宣泄颓废情绪的性犯罪、毒品犯罪和赌博犯罪活动。

(二)内部因素

1、个人犯罪行为的心理因素。

导致个人犯罪行为的心理因素是多方面的,错误的人生观和道德观,过度膨胀的私欲和变态人格都会引起犯罪,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

一是逆反心理的畸形。

逆反心理是每一个渴望独立的未成年人都具有的一个心理,发展严重时,他们就会抗拒社会道德和法律,刻意与父母、老师对着干。

二是好胜心理的扭曲和演变。

好胜心理是未成年人普遍的心理特点,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就会演变为意气心理和报复心理。

在这种心理的暗示下,他们会为朋友赴汤蹈火,两肋插刀,因而打架斗殴,甚至行凶杀人。

三是性心理的扭曲与强化。

在这一时期,他们对性有一种好奇心、神秘感和“尝试欲”。

一旦受到黄色小说、XX录像的刺激和不良影响,就会失去控制能力,实施攻击性的“性发泄”,走向了性犯罪。

四是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造成利已欲、消费早熟心理的恶性膨胀。

一旦在心理上出现吃喝玩乐享受主义的不平衡挫折感,就会走上偷、抢、骗的犯罪道路。

2、个人犯罪行为的生理因素。

犯罪的发生与人体力的发展是相适应的,特别是从青春期开始,两性在体型上的差异逐渐明显,这一时期的少男少女们,朝气蓬勃,精力旺盛,办事莽撞,缺乏理性思考。

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对他们放任自流,一旦遇上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向歧途,走向犯罪。

另一方面,精神上的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性狂躁症、癫痫性精神病都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未成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的科学依据和意义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的概况

从我们调查研究中的各种案例来看,生理年龄与心理年龄的不成熟导致未成年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果的预见性不强,自我保护能力的缺乏使得他们在面对社会各种诱惑时不知所措,而这些生理和心理上的特征是不能仅依靠法律的强制而予以改变的。

所以,刑法界普遍认为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结合未成年罪犯的身心特点适用特殊的刑罚制度。

从我国施行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采用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色的审判方式,建立起家庭、学校及其他相关单位形成的三位一体的防护体系,这是一个巨大的成功,但也有不尽人意之处。

由于这个体系没有相关的法律制约,导致该体系中的三个关键点在发挥作用时没有明确的职责和制约,也没有细致的规则指导,更没有一个完整的执行体系及保障,当其中一方放弃自己职责时就使这种体系形同虚设,流于形式了。

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职责确定、体系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体系,并将其置于法律调整的框架内。

(二)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矫正的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是贯彻行刑社会化理念的一项重要举措,既具备应有的矫正效果,又能很好的实现使罪犯回归社会的目标。

具体来说,一是能够避免未成年犯罪人过早贴上犯罪的“标签”。

如果他们幼小的心灵受到扭曲、挫伤,他们就会将自己归类到XX犯罪的人群之中,对社会产生反感与叛逆,继而再犯。

二是社区矫正能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交叉感染,更能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

社区矫正属于非监禁刑,无需将未成年犯罪人收监能够避免其受到其他犯罪分子的腐蚀,更有利于他们的改造,因为在某种程度上,监狱是未成年人学习犯罪的场所。

三是对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是刑罚谦抑性和刑罚人道化的要求。

刑罚的谦抑性,是指司法者应该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达到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

因此,社区矫正制度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更体现出其它制度难以比拟的优越性,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四、对未成年矫正对象教育和监管的思考与实践

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强,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对未成年犯实施矫正,需要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切实发挥职能部门整体协调一致的优势开展工作,共同建立起挽救未成年矫正对象的配套体系,并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完善立法是实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有力保障

在修改相关刑事法律后,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很有必要,该法将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X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健康顺利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1、社区矫正的适用X围。

一个法律制度是否能落到实处,首先要看该项法律制度的规定是否明确,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因而,我们应将社区矫正的适用X围予以准确界定。

从有利于社会稳定,增添社会和谐因素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及X围至少应包括四类:

一是未成年犯。

对于犯罪的、必须处以刑罚的未成年人,应该优先考虑使用社区矫正,尤其是对于那些罪行较轻的或初犯、偶犯。

二是轻罪犯。

对于罪行较轻的、社会危害性不很大的罪犯,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可以使用社区矫正。

具体X围可以考虑将原《刑法》所规定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增加使用社区矫正刑的刑罚方式。

三是过失犯。

过失犯罪,由于不是故意实施的,其主观恶性程度一般不会太大,将他们放在社会上服刑改造,一般不会再危害社会。

四是老、弱、病、残、孕犯。

各国刑法一般都认为,刑事责任因其责任能力的减弱而有所减轻,应当或者可以从宽处罚;同时还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决非报复,而特殊预防重于一般预防,裁量刑罚首先应当考虑的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然后再适当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

作为犯罪者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小,因而其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可有所降低。

2、关于社区矫正的实施主体及分工。

在我国的刑罚执行体制上,形成了由司法、公安均可行使刑罚执行权的二分格局。

这样的格局存在许多弊端:

一是行刑资源浪费;二是不利于对刑罚执行工作的归口管理和法律监督;三是对犯罪人的改造缺乏延续性,容易脱节。

如获得假释的犯罪人到了社会上后,由于当地公安机关没有其在监狱接受改造的第一手资料而难以实施有的放矢的矫治措施,矫治效果难于保证。

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的专门机构行使非监禁刑罚执行权,公、检、法各司其职,社区为载体。

应在试点工作取得实际经验基础上,及时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社区矫正法。

通过修订和完善法律,一是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二是完善行刑机构设置,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全面行使刑罚执行权(包括对非监禁刑罚的执行)的职责和权力,如组建社区矫正机构、制定社区矫正办法、研制矫治效果考评标准等等。

3、制定相应的执行方式,完善社区矫正的实施内涵。

我国已建立的缓刑考察制度只是规定了公安机关对罪犯予以监管达到不再犯罪的程度即可,却没有将教育、挽救的方针体现在其中,故应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赋予更为丰富的内涵,使执行有据可行。

笔者认为其中的社区服务令比较适合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

社会服务令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在1973年通过的《刑事法庭权力法》之规定。

偏重于教育而不是惩罚的社会服务令在放宽罪犯自由、拓宽罪犯与社会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方面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

我们在规定社区矫正时可借鉴社区服务令中的积极做法。

(二)构建制度网络是确保矫正效果的必然条件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以社区力量为依托,因此,建立起广泛吸纳社区人力、物力资源的立体社区矫正网络是当务之急。

社区矫正网络从结构上可分为三级,第一级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具体包括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狱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一整套矫正执行机关,这些机构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

第二级是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协助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心理咨询和矫正等方面的专业协助。

他们不是矫正机关的组成部分,但通过协议的方式与矫正机关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三级是具有社会责任感自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社区志愿者。

只有组建起这三级组织,才能形成一个强大而功能完善的社区矫正网络。

要在第一级组织高效运转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二、三级组织的作用。

要特别注意培育村级组织,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在监控服刑人员行动上的便利作用,为司法所将工作重心从监控转向教育和矫正提供条件。

通过组建矫正网络,实现地区资源共享,实现政府主导下的矫正机关与专业机构、人员的合作关系,由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矫正机关按劳付酬,实现共生和双赢的局面。

(三)培养适合从事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工作人员是关键

  1、对监管和教育未成年矫正对象的专业人员进行严格把关。

由于未成年矫正对象对成年人具有反抗性强等特点,因此,那些对未成年人缺乏亲和力和交往技巧等优势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不适合监管他们。

我们在招聘专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过程中,要注意招聘具有性格开朗、知识经验丰富、思想活跃、充满亲和力等特点的工作者,优化社区矫正工作力量的结构。

2、引进社会志愿者来增强社会各界对他们的约束力。

要真正实现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教育感化目的,则需要建立有志愿者参与的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对矫正对象而言,社会志愿工作的尊重、接纳、关怀等价值理念有助于与矫正对象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并运用多层面的介入形式例如针对心理层面、情绪层面、性格层面、认知层面、人际交往层面和矫正对象与社区其他工作系统互动层面的直接介入等,以其康复、发展和预防功能,帮助矫正对象克服社会排斥,顺利融入社会。

3、要对现有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专业培训。

矫正工作除了有专业志愿者参与外,还必须充分发挥矫正工作者长期在一线工作所积累的经验优势,加强其社会志愿工作专业的培训,逐步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和能力,使其既懂法,又懂心理学,还擅长采用社会志愿工作方法,成为复合型社会志愿工作人才,以适应社区矫正社会志愿工作从业的资格要求。

在这方面,可充分利用目前很多高校开设社会志愿工作专业的师资优势,开展专业的工作培训,还可聘请港台和国外社会志愿工作专家讲学,或者选派有一定基础的一线工作人员到矫正工作开展较好的城市学习培训,吸收好的经验和做法。

(四)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犯罪诱因具化矫正措施

根据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特征和原因的分析,本文认为进一步具体矫正措施,实施针对性的矫治手段是达到有效改造未成年人的关键环节。

1、认识疗法。

思想认识教育是对犯罪人进行矫正的首要内容,因为只有铲除和消灭了犯罪人犯罪的思想根源,才能从根本上阻断犯罪行为的产生。

因此,对他们实行常规的政治常识、法制、人生观、社会主义道德和形势政策教育,是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知法懂法守法的必备条件。

另外,在理论教育的同时,矫正工作者还要结合当前形势和国家相关政策,让他们认清形势,正确乐观的看待自己今后的前途,并为之努力奋斗。

2、心理疗法。

心理矫治的过程是旧的心理定势不断消解,新的心理定势逐步形成的过程。

在实践中,要让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彻底与过去的不良生活告别,就必须要在特定时期内由专人对其多次深入接触,了解其心路历程,并在一段时间内不断予以矫正。

针对青少年表现出来的冲动、逆反、烦躁、从众、自控力差等特殊心理特征,我们要组织开展调适心理健康的活动和节目,并设置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

辅导者要帮助矫治对象解决心理上的困惑,消除其心理冲突,恢复心理健康。

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关键是化解未成年人在XX犯罪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合理化”情绪,即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找种种借口,使自己的行为合理化。

针对不同的个体采用不同的方法,因人而异,具体分析,通过面对面疏导,打破XX“合理化”心理。

心理咨询主要采取个别咨询的方法,此外,也有团体咨询、、专栏、家庭咨询等。

3、行为疗法。

行为矫正是指系统应用学习原则、技术评估和改进个人的内隐和外显行为,以便帮助个人更好适应社会的治疗技术。

行为疗法的具体方法如:

一是利用条件反射原理进行行为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矫治对象经受来自惩罚的痛苦体验,并与不良的行为习惯重复结合,以抑制或消除某种不良行为习惯。

二是利用机体对环境变化的适应进行治疗。

司法机关可以裁定将未成年人安置于适当的福利性社会机构,如儿童福利院、流浪儿童救助机构或者志愿家庭。

通过这些特殊环境或方式的设定使矫正对象内在不和谐的因素得到调整和训练,从而避免因强烈的好奇心或逆反心而产生的反社会行为。

另外,还可以通过模拟竞争训练使其逐步适应原先的社会条件,一旦环境因素的感受性降低,其不利因素的消极影响就会削弱,矫正对象便不会因为情境的不适应因素而产生过激反应。

4、生理疗法。

尽管生理因素不一定是决定犯罪的主要因素,但它在犯罪矫治中仍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因为心理疾病确实是大多数未成年人产生犯罪行为的首要原因。

针对这一特殊群体,主要是采用精神分析性心理疗法。

治疗原则有两条:

一是满足,以减缓其攻击行为;二是升华,使矫正对象认识自己的不足并使其行为朝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

目的是让青少年对自身形成的病态人格和攻击行为的成因予以觉察,从而通过自身的努力促使其改过,如果能被矫治对象接受,便可提高其自知力,达到深刻人格矫正的目的。

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然而,任何一种事物受自身条件和外部因素的限制,其功能都是有限的。

虽然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犯罪是不能够被完全消灭的,但尽量减少犯罪的发生却是我们通过努力能够达到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明天,是未来的希望,对于曾经走过弯路的未成年人我们唯有多一份理解,多一点引导,努力完善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体制,这才是作为一名矫正工作者应该思考和前行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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