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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点总结

民法重点

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概念及特征)

概念:

平等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主体:

主体地位平等

2.内容:

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

3.利益:

一般是等价有偿的

4.意思:

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自由、自愿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概念及特征)

概念:

人身关系指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特征:

1.主体地们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证--★★★

概念:

以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的社会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以民事法律事实为基础

3.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4.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1.普遍性-任何自然人都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平等性-每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3.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又包括民事义务

4.不可分离性-与主体不可分离,民事主体不得转让或者放弃,他人无权限制和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正当防卫的条件:

1.须有不法侵害2.须为现实的不法侵害3.防卫只能针对侵权人本人实施4.防卫出于正当的目的5.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5.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特征:

1.不具有普遍性-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智力.年龄相关,因人而异.

2.可以被限制-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做出限制.

6.宣告失踪--★★

概念: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条件:

1.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

2.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定的期限--2年期限的起算,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次日起算。

3.由人民法院依一定的程序予以宣告

A.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B.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C.公告期届满,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指定财产代管人)或终结审理的决定

失踪后果:

1.指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属及朋友代管。

2.对失踪人财产义务的履行--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及其它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宣告失踪的撤销:

宣告失踪的判决撤销由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对他的宣告失踪。

7.宣告死亡--★★

概念: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判决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条件:

1.公民离开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

2.公民离开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下落不明的状态超过法定的期间--法定期间,一般离开住所地或者居住地满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次日起算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受2年的限制.

3.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的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经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宣告死亡的结果:

发生与公民死亡同样的结果.

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

3.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4.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顺序处理

5.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宣告死亡撤销的后果:

1.婚姻关系--配偶尚未在婚,夫妻关系从宣告死亡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配偶在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2.收养关系--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公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继承财产的返还--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要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己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返还,但依照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组织,应当反还原物或者给以适当的补偿.

4.恶意申请人的赔偿责任--利害关系人隐瞒直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当对他人造成的损失给以补偿.

8.普通合伙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特征:

1.合伙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所组成的组织

2.合伙的存在基础是合伙协议

3.合伙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

4.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普通合伙的设立条件

条件:

1.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它财产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规定的其它条件

除名退火情形:

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在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法定退火情形: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的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退火的效力:

1.退火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2.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3.退伙人对合伙亏损的分担4.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特殊普通合伙概念及特征

概念: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合伙人依法承担有限责任或者无限责任的企业

特征:

1.特殊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在特定情况下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债务不同

2.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债务

3.业务范围的特殊性--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通常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11.有限合伙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特征:

1.责任的特殊

2.执行合伙事务的特殊性

3.有限合伙人享有特殊权利--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将其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可以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12.有限合伙的设立条件

条件:

1.合伙的人数合法--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2.须有与普通合伙协议内容不同的合伙协议

3.出资合法--有限合伙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13.法人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1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及特征--★★★

概念: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各种法人享有的能力受法律,法规的限制

3.民事权利能力的差异程度不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

15.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及特征--★★★

概念:

法人以自己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特征: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具有一致性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者法定代表人实现

16.法人的成立条件

条件:

1.依不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7.民事行为概念及特征--★★★

概念:

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2.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18.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及特征--★★★

概念: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事由为条件,以条件的发生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2.条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具有或然性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具有意定性

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具有合法性

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19.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及特征--★★★

概念: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期限应当是在将来确定发生的,具有未来性

2.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有意定性

3.期限目的应当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者终止,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20.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21.复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再代理,转代理

特征:

1.复代理由代理人选任,而非由被代理人选任

2.复代理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3.复代理权是代理人转托的,而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

22.代理权的概念和行使规则--★

概念:

代理权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行使规则:

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

2.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任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3.代理人应忠诚,勤勉,谨慎的行使代理权

23.无权代理概念、情形、构成要件--★★★

概念:

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表现:

1.XX的“代理”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效力:

1.本人追认权和拒绝权--未经追认,无效;经本人追认,有效

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权,催告本人在1个月内追认,未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撤销权--以通知方式做出,恶意第三人无催告权

后果:

1.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

2.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

24.表见代理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第三人在客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

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监护关系消灭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5.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区别:

1.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两者期间的可变性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消灭的只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实体权并不因此消灭;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

4.两者的援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只有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才能援用;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5.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除斥期间则是自实体权利成立之时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起算

不适用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是: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6.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

诉讼时效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

适用条件:

1.因法定事由而发生--不可抗力;其他阻碍权利人(其它障碍: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它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己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

诉讼时效的中断:

指己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己经经过的时效丧失期间丧失效力,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爱法律限制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或提出保护权利请求(A.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B.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C.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A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B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C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D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E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公告)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的延长:

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的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己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适用条件:

1.延长诉讼时效所依据的正当事由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认的

2.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于己经届满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适用---普通,特殊均适用;最长公适用延长

27.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是支配权

2.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人有权排他人对物上权利之行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3.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2.不同物权类型适用对象不同--用益物权适用不动产,有些担保物权不以不动产为限

3.诉讼管辖不同

28.物权法定的原则

概念:

物权的内容,种类和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明确规定

表现:

1.物权的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我国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2.物权的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内容不同的物权或变更物权法定内容

3.物权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为物权设定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效力

29.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

1.全面性--所有人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2.整体性--指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简单的相加,面是一个整体权利

3.弹力性--所有权内容可自由伸展或限缩

4.排他性--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5.恒久性--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30善意取得的概念及条件--★★★

概念: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条件:

1.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2.转让人对所让与的标的物无处分权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为善意

5.善意取得的财产己发生物权变动

31.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特征:

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

2.共有的客体是共有财产在性质上是统一的

3.共有内容是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共同共有概念及特征

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特征:

1.共有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

2.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3.对共有物共同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2.相邻关系概念及特征--★

概念: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2.客体-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3.内容--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则庆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处理原则:

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3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集合性权利

特征:

1.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许多不同的权利组合而成

2.专有权的主导性--无特别预定,区分所有人取得了专有权,就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权,反之丧失专有权也丧失共有权;专有权标的物大小或价值决定共有比例;不协产登记上,只需登记专有权即可

3.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虽属多项权利的组合,是一个权利集合体,但三种权利是紧密结合成为一个整体,权利人不能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分割行使,转让,抵押,继承或抛弃

34.用益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依法占有,使用,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的权利

特征:

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

2.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权利内容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权

3.用益物权的客体应限于不动产

35.地役权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特征:

1.主体--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内容:

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3.客体--他人的不动产

4.目的--是权利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5.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与需役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抵押

6.不可分性--需役地或提供地分割或部分转让时,地役地就各个部分而存在

7.具有期限性--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的设立:

1.设立地役权只能采取合同的方式2.地役权合同一旦生效,地役权即产生,办理登记是对抗要件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和抵押4.土地上己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6.担保物权概念及特征

概念:

担保物权是以担何债权为目的,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取得或者支配担保物权的价值为内容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从属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移转而转移,随主债消灭而消灭;不可分性,担保物权设定后,不因担保物,被担保物的债权的分割,转让而受影响

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37.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指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动产,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动产物权

3.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

4.必须占有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

38.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积极成立要件:

1.债权人根据特定的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出自同一法律关系

3.债务己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4.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1.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留置不得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3.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4.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留置权的消灭:

1.混同2.主债权消灭3.担保物权实现4.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均适用于留置权5.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5.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39.债的概念

概念:

债是特定民事主体之间以债权和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特征:

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债是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2.债的客体是给付--债是以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给付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3.债的内容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行为--债作为一种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内容表现为当事人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

4.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债作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自动地产生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区别:

1.约束程度不同--特定物之债的债务人只能以给付特定物来履行,而不能以其它物替代,而种类物以同种类物即可

2.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后果不同--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在交付之前灭失的,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即可免除债务人的交付义务

40.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区别

概念:

按份之债指几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一定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间有连带权利义务关系的债

区别:

1.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没有连带关系,任何一个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担份额义务后与其债权人或各债权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2.连带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是连带的,连带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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