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9248665 上传时间:2023-02-03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2.1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宣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宣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宣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宣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宣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宣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

《宣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宣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宣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

宣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宣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宣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宣城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按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4.3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实行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对的主体责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宣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

宣城军分区分管负责人

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民政局局长

武警宣城支队分管负责人

成   员:

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宣传部(新闻办)、市教育体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宣城军分区、武警宣城支队、安徽电力公司宣城供电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在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进行;督促、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汇集、分析、报告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贯彻市应急指挥部部署,协调各县市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灾害应对工作,并督促落实;承办市应急指挥部文电、会务及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办理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负责组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险灾情核查、监测与趋势预测,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险灾情及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培训及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普及等。

市委宣传部(新闻办):

负责新闻报道和舆情监控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

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师生紧急疏散转移,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负责组织相关重要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紧急生产、采购、调运等。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调动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人员疏散转移;全力搜救被压埋人员;负责现场社会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管控。

市民政局:

负责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因灾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负责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市财政局:

负责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房调查,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城乡规划局:

负责指导并帮助制定房屋灾后重建规划。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保障救灾车辆运输的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

市水务局:

负责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受损水利工程的修复,做好水情、汛情的监测及险情排查。

市林业局:

负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制定恢复方案,指导林权所有者开展灾害恢复工作。

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根据需要,向受灾地区派出医疗专家和心理治疗专家,协助做好药品和医疗设备调配。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协助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知识普及。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救灾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督促本级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活动,防止因违规操作引发地质灾害。

市旅游委员会:

负责指导督促旅行社、旅游景区、山区农家乐等加强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知识普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负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地质灾害信息,传达市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署和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宣城军分区、武警宣城支队: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灾区,进行抢险救援任务。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宣城电力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各电力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为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提供保障。

中国电信宣城分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

负责组织抢修和维护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

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要及时将可能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将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引发其他次生灾害的信息通报相关部门。

2.4 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市应急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调查评估、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抢险救援组:

由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宣城军分区、武警宣城支队等单位和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工作。

(2)转移安置组:

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和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治安保障工作。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4)调查评估组:

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调查、分析会商、灾害评估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厅、市交通运输局、中国电信宣城分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国网安徽电力公司宣城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单位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3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3.1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2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3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3.4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4 预防、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

4.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汛前调查成果,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方案中应当明确地质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划定重点防范期;制订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测人。

4.1.2 编制灾害点应急预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群测群防工作体系。

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责任单位、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人员手中。

4.1.3 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区域的监测和防范。

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根据险情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情况危急时应组织转移避让。

4.2 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

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

国土资源、气象、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地质监测点,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4.3 预警

4.3.1 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

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别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

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

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

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

红色预警:

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

4.3.2 预警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平台(国家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平台等)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不向公众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可能性大小等。

下一级国土资源与气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辖区内的气象和地质环境因素,发布更为精确的本行政辖区内局部区域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4.3.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单位、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蓝色预警响应

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强化负责人带班制度;对

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与监测,做好应对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加密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与监测频次;必要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各级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加密会商研判;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预警区域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地质灾害零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预警区域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5 应急处置与响应

5.1 应急处置

5.1.1 先期处置

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基层人民政府、群众自治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动员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接到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并按照信息速报制度要求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达到本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5.1.2 信息报告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1小时内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发生较大级别以上地质灾害,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5.1.3 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威胁对象和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应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2 应急响应

突发地质灾害实行分级响应原则。

响应等级分为四级:

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处置,必要时可请求省、市人民政府支援。

5.2.1 Ⅲ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宣布启动,响应措施如下:

(1)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统一指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派出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相关专家赶赴现场,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对策。

(4)组织驻宣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5)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6)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专业技术员,抢修被损毁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7)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2.2 Ⅱ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宣布启动,并在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2)对未进行转移的群众,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3)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根据需要,请求省级支援。

5.2.3 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并在III级、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2)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在国家或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请求国家、省级支援。

5.2.4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结束后,依据响应级别由对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 善后恢复

6.1 调查评估

较大及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调查评估工作由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派出专家会同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

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调查评估工作由省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市政府和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6.2 总结报告

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写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其中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同时上报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6.3 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驻宣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市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队伍及时到达。

7.2 应急后勤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年度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拨付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储备抢险救灾装备、医疗卫生、基本生活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整合利用现代化通信装备,确保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通畅。

7.3 应急技术保障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成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专家组,会同国家、省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4 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后,参与处置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7.5 信息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

7.6 监督检查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的工作经验和教训。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有关责任。

8 日常管理与责任奖惩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易发区:

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

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

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

指由地质灾害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劵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宣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宣政办〔2012〕10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