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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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征求

《昆山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公告

《昆山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该文件旨在加强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形成污水治理长效管理机制,文件与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活、生产密切相关,因此,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10月19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

昆山市前进中路108号市政府大楼十楼,邮编:

215300,传真:

57009213,电子邮箱:

jsksfzb@。

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昆山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草案)

为切实加强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形成污水治理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督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或小型设施)和配套管网、中途泵站、污泥处置设施等,不包括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二条市住建局是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对本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施监督管理及考核。

第三条市环保局负责本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规定频次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监督监测,监测结果于每月5日前向市府办、当地政府、住建局、财政局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通报,并作为相关部门核付污水处理运营经费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各区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区镇必须明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的分管领导、业务部门,及时有效地协调辖区内污水集中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发改、财政、规划、水利、农林、城管、质量技术监督、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完善、依法运营、稳定达标。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应当满足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卫生防护距离,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同时必须配套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采用脱氮除磷工艺。

鼓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尾水再生利用。

第七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出水水质负责。

各运营单位应明确专职环保协管员,统一佩戴由市环保局监制的环保协管员标识,协助日常环保监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入设施的水污染物浓度异常,影响达标排放的,应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同时关闭相应排水单位的应急闸(阀),并立即向市环保局和住建局报告。

污水处理厂应具有应急电源以确保正常运行。

新建污水处理厂应采用双回路电源。

第八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出水口安装水量、水质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与市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自动监控设备还应当与市住建局监测系统联网。

设计规模日处理量1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建立中控系统,可随机查阅运行实时数据、历史数据和曲线图,数据应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并作为减排核算的重要依据之一,其联网费用由市财政列支,设施运营单位免费提供各类指标数据原始数据的通讯接口或协议。

第九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正常使用、维护自动监控设备及中控系统,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和环保局、住建局联网的运行维护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因改造、更新、维修需要暂停运行的,或者进水口、出水口水量、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同时向市环保局和住建局报告。

第十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有关数据。

建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基础档案数据库,实行一厂一档。

鼓励污水处理厂开展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国际标准贯标和认证工作,实行标准化管理。

第十一条实行污泥集中处置(不包括工业废水集中处理产生的污泥处置)。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污泥运输单位和污泥接收单位应当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

鼓励污泥处置进行资源化、综合化利用。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厂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分析。

第十三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成后的运营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经费来源为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执行《昆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06〕40号),由供水企业在自来水费中一并征收,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实行绩效挂钩,按质计价。

按照水量、水质、削减率核拨运行经费的管理制度,污水处理厂于每月5日前向市住建局和环保局报送上个月的水量、水质、污泥处置、能耗、设备运行及运营成本等情况报表。

经与监督性监测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情况比对,核定有效水量、泥量,作为财政部门拨付运营经费的依据,其中:

(一)出水水质不达标的企业,按超标比例扣减该不达标数据代表时段内的计量。

(二)年度考核通报中限期整改的企业,整改期间可暂停拨付污水处理厂运营经费。

第十四条严格规范工业企业接管行为,工业企业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审核批准时应确保相应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接纳总量不超过该厂环评批准的相应数量。

工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评批复。

工业废水不得擅自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经环评批准同意并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应当经过预处理并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规定标准。

工业废水接管排污口的设置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和《昆山市工业企污染防治规范》的要求,落实相关防护措施,设置应急闸(阀)、应急池、采样井、流量计、自动监测仪、自动采样仪等。

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必须与市环保局联网。

工业废水排放设施规范化建设由市环保局牵头(相应污水处理厂等单位参与)进行验收,合格的发放统一的排放口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统一设置在排放口附近醒目处。

排放口标志牌内容:

标志牌名称、排放单位名称、排放口统一编号、企业联系电话和环保投诉电话等,间歇性排放的必须标明排放时间。

工业企业生活污水接管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昆山市工业企污染防治规范》的要求,设置应急闸(阀)、采样井。

排水许可审批时,初审人员必须现场踏勘,相应污水处理厂应参与,并对项目环评批复特别是预处理前后的工业废水水质指标进行备案。

对擅自将工业废水混入生活污水或将工业废水直接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作偷排论处,除依法追缴排污费外,可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五条各区镇要切实加强污水收集系统(管网、提升泵站)管理,健全养护机制,加大养护力度,提高养护水平。

要建立污水管网应急机制,对污水管网发生破裂或被其它施工破坏的必须及时修复,并第一时间通报相应污水处理厂和市住建局、环保局、城管局等部门。

全面梳理排水管网系统,尽快纠正雨污水错接乱排现象,着力提高污水管网运行效率,落实长效管理。

鼓励管网养护引入竞争机制。

有条件的要通过公开招投标,委托有资质的市政养护单位进行长效养护,管理机构要落实长效化考核机制,充分吸纳养护区域内街道社区的意见,对养护单位的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结算养护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重视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中管材管径选取、沟槽回填、顶管施工等问题,提高项目建设水平,确保控源截污工作有序推进及管道建成后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中途泵站由其服务的污水处理厂负责运营管理,纳入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范围。

中途泵站要加装远程控制、监测设备,为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风险前置提供保障,提高污水处理厂远程调度和联动控制能力。

市财政按50%对远程监控设备投资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加强厂网协同,污水处理厂要加强对管网的水质水量监控,如有异常及时通报相关方快速反应。

新建管网严格履行验收移交手续,确保管养责任落实。

鼓励采用厂网一体化管理模式,提高对排水户的监管力度。

第十九条鼓励开发应用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建立现代化监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制度或者台账不真实的;

(三)未按照规范处置污泥或者违反污泥委托处置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中,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符合核查要求的,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或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自动监控设备的由市环保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长期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整改不到位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问题,由市环保局、监察局实施挂牌督办,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档工作,建立日常管理运行、养护和维修、改扩建的基础资料。

第二十四条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独立设施)及管网应及时移交,明确责任,确保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农村污水处理站的管理

(一)鼓励委托本区域污水处理厂负责农村污水处理站的日常运营,运营经费按规定上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管理,可优先选择该污水处理站承建单位。

第二十六条农村污水管网养护。

纳入区镇市政管网养护范围,委托有资质的市政养护单位养护,养护经费列入区镇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参考《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标准》,实施并逐步深化农村污水处理日常运营工作考核。

第二十八条采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手段,农村污水处理站运行信号与住建局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联网,提高监管效率。

已建设施要逐步尽快完成联网工作,经费来源为市财政;新建项目执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的三同时要求。

第二十九条污水增量考核以达到进水水质要求为前提,进水浓度月平均值不低于上年度同期值,年平均浓度不低于上年度值;管网建设量考核以达到年度污水增量为条件;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一年内运行负荷率不低于60%,三年内不低于75%。

第三十条其他

(一)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应会同规划、住建、发改、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包括特许经营项目。

应结合人口、用水量及产业特点,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避免盲目扩建;优化整合部分小规模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

(二)市政污水主管网的建设。

应优先建设建成区管网,同步建设新建道路管网,合理有序推进市政管网建设计划。

市政污水管网建设时,应充分调查沿线排水户的排水情况,有关部门应相互配合,确保沿线污水全部截流、排水户雨污分流或临时合流溢流。

(三)控源截污支管网的建设。

落实控源截污计划和财政以奖代补政策,有效提高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率。

各区镇对有条件的老住宅小区要增设阳台和车库污水管,对雨污分流确有难度的局部区域,可采用建设雨污合流溢流管收集。

对市政污水管网一时难以到位的突出水环境问题,应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加以解决。

全面做到“达标纳管,应收全收”。

(四)严格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制度。

严格控制工业废水进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确保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运行。

严格新项目的方案审批,加强老项目的动态监管,排水许可作为办理环评、规划审批和工商注册、年检的前置条件。

(五)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污水处理厂对管网进水不正常现象及时跟踪、反映;市住建、环保、农林、水利、城管及区镇职能部门加大动态监管力度,互通信息,加强部门联动,优化污水集中处理保障机制。

(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扩大污水处理信息公开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行业自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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