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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县级政府对教育的管理职能

一、我国县级政府对教育的管理职能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对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2007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教育公平是重要的社会公平。

要坚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快各级各类教育发展。

”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坚持优先发展教育。

”教育作为一个国家增强国力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它涉及方方面面。

多年来,我国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重心和主体在县一级行政区域内,所以,我们必须搞清楚我国政府对教育的管理职能。

县级政府以规划设计、经费投入、教育管理、教育环境等方式,承载了教育责任。

第一节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

当今世界正逐渐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

众所周知,知识主要靠教育获得。

从这个层面而言,知识经济就是教育经济,世界各国的竞争归根结底就是教育的竞争。

因而,各国纷纷把发展教育作为国家的战略举措。

一、政府教育职能的内涵

(一)政府职能

政府职能,亦称行政职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所承担的职责及具有的功能。

它主要包含四层意思:

第一,政府职能的实施主体是政府机构;第二,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是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第三,政府职能的实施手段主要是依法行政;第四,政府职能是完整统一的体系。

政府的基本职能可以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和社会职能。

从世界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看,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职能定位是不断演变的。

近年来,一个明显的发展趋势是,政府职能从以经济职能为主向以经济和其他社会事务管理并重的方向发展。

实现政府职能的主要手段有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

行政手段具有强制性、垂直性、无偿性、稳定性和具体性的特点,优点是统一集中、迅速有效;经济手段具有间接性、有偿性、平等性和关联性的特点,最适于管理经济活动;法律手段具有严肃性、权威性、规范性的特点,需结合其他手段才能发挥作用。

(二)政府文化职能

政府文化职能是指政府为实现意识形态的控制和满足社会群体对文化生活的需要,依法对社会文化事业所实施的管理,是政府基本职能之一。

政府的文化职能包括意识形态职能,发展科学技术和教育的职能、发展文化艺术和体育卫生的职能,加强社会道德建设的职能,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职能,清除有害文化产品的职能等。

当今社会,政府机构改革的重点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突出了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尤其是文化职能。

文化职能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导向,表现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活跃,活动范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宽广。

政府的文化之手已经成为引人瞩目的多面手。

(三)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

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是指政府依法对社会教育事业进行管理时所承担的职责及具有的功能。

政府管理教育、发展教育的职责和功能往往表述为政府的教育职责或教育责任,它体现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对教育系统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管理、控制等一系列活动中。

政府教育职责或教育责任的主要内容有:

根据国家教育法律,制定教育行政性法规,推出教育行政政策,明确教育方针、教育体制等基本问题,为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教育出资,按照法定数额进行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和学习条件;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进行必要的管理,具体的做法是实施教育法令、制定教育规章、编制教育计划和教育发展(改革)规划、审核教育经费、任用教育行政人员、视导和检查所属单位的工作、协调教育与其他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或教育责任的手段多种多样,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

二、部分发达国家政府履行教育职能的主要形式

发展教育是世界各国开发人力资源、提升国民素质、促进知识创新的必由之路,大力发展教育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第一发展战略。

(一)美国政府的教育责任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还是一个农业国。

在之后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里,美国一跃成为世界第一强国,这与美国政府重视教育发展,尤其是重视基础教育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1.视教育为立国之本

美国建国者们的共识是:

愚昧是民主政治的大敌,教育是共和国家的命脉;政府应以教育为立国之本,大力提倡公民教育。

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弗逊认为:

“在一个文明的国度里,如果一个民族期望成为无知的而又是自由的,这种期望不论过去和将来都永远不能实现。

”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指出:

“一个民众的政府而民众没有知识或者没有学得知识的手段,那它只是笑剧的序幕,或者是悲剧的序幕,或者可能二者兼有。

”早期政府重视、支持教育,为以后的政府树立了榜样。

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政府发展教育的重点是实际应用。

从罗斯福政府至艾森豪威尔政府,都将教育的发展重点定位在基础研究。

冷战期间,美国政府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大力发展基础教育。

60年代,联邦政府将教育的发展重点确定为高等教育,培养了一大批高水平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同期获诺贝尔自然科学奖的人数居世界第一。

近些年,美国政府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把科技和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通过提高全体国民的素质和国家创新能力,使美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

2.颁布教育法

美国是法制健全的国家,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法律规定,教育领域也不例外。

1785年,联邦国会在《西北土地法令》中要求,西北地区新建的城镇留出一个地段来办教育。

这是联邦政府借助立法的手段支持教育的开始。

1862年,联邦政府颁布《毛利法案》,将1743万英亩的联邦土地赠送了各州,建立了69所赠地学院,用来发展农业和工艺教育。

1887年,联邦政府颁布了《海琪法》,为赠地学院的应用科研提供经费。

1914年,国会通过了《史密斯-列弗法》,拨款资助“在人民中传播有关农业和家政的实用信息,并且鼓励对这些信息的利用”。

与此同时,各州也先后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用来推进教育的发展。

二战后,美国出台了系列教育法。

1958年的《国防教育法》规定,联邦政府必须拨出10亿多美元专款改善教育状况,开创了由联邦政府直接拨款、全面扶持教育的先例。

之后,美国还陆续出台了《国家文化补习法》、《教育委员会法》、《学生贷款改革法》、《国家教育进步评审法》等。

1994年,美国国会还通过了《2000年目标:

美国教育法》,授予联邦支持教育改革的立法动议权。

进入21世纪,布什总统于2002年签署了《不让一个儿童落伍法》,明确指出:

“如果我们国家不能履行其教育每一个儿童的职责,我们就可能在许多其他领域失败。

但如果我们成功地教育了我们的青年。

那么许多其他的成功就会在整个美国和我们公民的生活中随之而来。

3.财政拨款支持教育

美国是世界上教育发达的国家之一,高额的教育经费投入是其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国防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政府教育投入的法定责任,为美国的教育投入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美国实行联邦、州和市地三级政府分担教育经费的基本模式,有利于各方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总体规划,灵活机动地利用各自财力,共同致力于教育的发展。

在三方投资中,州和市地政府始终占据着投资总额的大部分,两方合计占总经费的60%以上。

长期以来,历届美国总统及其政府在其施政实践中,都把教育投资置于国家支出的重要地位。

在历年的国家总体(即联邦、州、市地政府三家平均)支出比例上,教育支出都居第二位,仅次于国防支出。

如1989-1990年间,在联邦政府的拨款中,教育居第六位,占18%;在州和市地政府支出中,教育均居第一位,占35%。

再如1999年,美国教育投入高达6350亿美元,占GDP的7.7%,为当年世界最高水平。

近十年来,美国教育经费投入主要用于基础教育,国家统包了中小学教育经费。

以1991-1992年度为例,美国政府用于各级教育的总投资为4250亿美元,中小学教育经费为2610亿,占了61%。

4.实行地方分权的教育行政管理

美国的教育行政管理实行中央与州两级管理,特色是地方分权。

联邦教育部机构简化、人员较少,主要起规划、指导和协调作用;50个州有各自独立的教育体系,各州政府根据本州法律制定教育方针、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自主地付诸实施以及进行各种教育改革。

各州大多设教育委员会,由10名委员组成,其中5名由该州有影响的公司、单位和学生家长推选,另5名由州长指定。

教育委员会提名并投票选举产生一名教育专家组组长,组成公立学校办公室,相当于我国的教育厅、教育局,领导全州教育的业务工作。

多数州将权力授予学区。

州议会有权制定本州的教育基本政策和法规;学区有权制定教育计划、教育预算,征收教育税,管理教职员人事,选定教材等。

学区内设有学区教委,由有关各方代表组成,是本区域教育行政事务的决策机构。

学区教委的执行机构为学区教育局,设教育局长,直接对学校实施行政领导。

在地方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关系中,强调学校办学的自主性。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领导主要体现在:

制定课程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查与评估,提出改革建议;根据学校办学的实际情况,确定拨款标准;校长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培训。

(二)法国政府的教育责任

18世纪的法国是欧洲启蒙运动的中心,一些有识之士将发展教育视为国家走向伟大的关键。

1762年,卢梭在《爱弥儿》中指出,“没有比教学更为重要、光荣而且不会使人厌倦的高尚的职业了”。

1763年,夏洛泰出版《论国民教育》,主张“教育只能依靠国家,因为教育的本质就是国家的事务”。

1772年,爱尔维修在《论人的理智能力与教育》中提出“教育万能”论,认为完善的教育是改造社会的主要手段。

这些思想为法国政府承担教育责任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1.将教育置于头等优先的地位

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后,新生的资产阶级政权就十分重视教育的作用。

从执政开始,他们就积极酝酿建立新的国民教育制度,以取代旧的封建教育制度。

拿破仑曾说:

“在一个以确定的原则为基础的教育制度建立之前,一个稳定的政治国家的确立是不可能的。

”他还说:

“在我们的一切制度中,公共教育是最重要的。

现在和未来,一切都得依靠它。

”拿破仑帝国覆灭后,第二帝国在普法战争中战败,法国政府深信:

“谁控制了学校,谁就能支配世界;谁控制了法国的学校,谁就能统治这个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重振法兰西的雄风,历届法国政府一致认为必须用教育重振民族精神。

198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第四任总统密特朗在《告法国人民书》中提出:

“将来,国力更多地依靠智力而不是财力。

因此,教育必须置于头等优先的地位。

”法国政府规定:

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均等;中小学实行学校、家长、学生合同制;设立“国家教学大纲委员会”,定期审查修改教育内容,改革学制,简化考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大学毕业生从教,强化教师的继续教育;重视教育改革,强调教育、科研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

2.强调依法治教

法国政府十分强调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教,注重运用法律武器,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管理的现代化。

从法国大革命开始到拿破仑执政前的十年间,法国提出或颁布的教育法案不少于25个。

其中比较著名的有:

1791年的《米拉波法案》,1792年的《孔多塞法案》,1793年的《雷佩尔提法案》等。

这些法案总的目标就是要建立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国民教育体制,培养资产阶级共和国需要的合格公民。

拿破仑执政期间,主要颁布了三个教育法。

1802年,全国教育计划以法律形式颁布,规定“未经政府许可,不准开办中等学校”,高等学校原则上也由国家开办。

1806年和1808年两个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帝国大学”,规定“帝国大学全面负责整个帝国的公共教育”,“未经帝国大学首脑批准,不得在帝国大学之外成立任何教育机构或学校”。

1879-1886年,法国通过了一系列有关教育的法律。

法律规定:

不论家庭贫富以及家长是否愿意,凡7岁至13岁的儿童必须接受初等教育,超龄少年必须通过补习并参加初等文凭考试;小学完全免费,有关费用由地方和国家通过税收承担。

1968年,法国通过《高等教育指导法》,规定大学要协助推行终身教育,开设职业继续教育课程。

1971年,颁布《终身教育法》,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是劳动者的权利,所有劳动者都应均等地享有继续教育的机会;职业继续教育由国家、地方团体、公私立学校及企业共同负责。

从法国大革命以来,法国通过依法治教实现了义务教育的普及,提高了高等教育的质量,并在世界上率先推行了终身教育制度。

3.重视民族精神教育、终身教育和师范教育

法国政府从国家兴衰的高度重视爱国主义和民族自信心的教育。

   费里政府将爱国主义教育放在学校教育的首位。

当时,历史教科书《法国史》在中小学课程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对增强法兰西民族的自尊心和自豪感起了很大的作用。

2007年5月,新任总统萨科齐要求新任教育部长把烈士的遗书列为法国高中生的必读作品。

法国是世界上率先实施终身教育的国家。

早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法国政府就设想对全体法国人“通过终身的方式提供智力的、审美的、职业的、公民的及道德修养的教育”。

1956年,法国政府在世界上首次提出了“终身教育”的概念,并阐明了终身教育的具体目标和方法。

从1957年起,法国多次通过有关法律,规定雇员的教育假。

1968年的《高等教育指导法》规定,大学与需要实施职工职业继续教育的行政机关、企业、工会等签订合同,开设特定的职业继续教育讲座或其他形式的职业继续教育课程。

1971年的《终身教育法》规定,职员享有带薪培训假和带薪教育假;企业每年必须拿出职业继续教育经费;国家拨款资助培训机构和有关团体,资助大学、地区和部门的职业继续教育,支付参加培训者的部分工资。

法国政府认为,教育成败的关键在教师,必须加强师范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

国民议会直接任命法国各学科最为出类拔萃的人才担任巴黎高等师范学校教授,提高师范教育的水平。

为提高师资水平,法国政府规定只有获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才有资格执教。

与此同时,政府大幅度增加教育经费,使教师的工资待遇、社会地位都有了显著提高。

4.实行高度中央集权制的教育行政管理

法国属于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在教育行政管理上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制。

法国政府强调,教育管理要统一,教育部要垂直管理基础教育。

基础教育结构要全国统一,小学为五年制,初中为四年制,高中为三年制。

初中分为适应阶段、中间阶段和专业定向三个阶段。

高中阶段分为确定阶段和最后阶段。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中小学的教育规划,分级负责中小学的基建、日常教育经费投入和日常教学管理。

地方教育行政分为大区、省和市镇三级管理。

大区负责高中和一些专科学校;省负责初中;市镇负责小学和幼儿学校。

(三)英国政府的教育责任

英国是一个具有浓厚封建传统的国家。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教育被视为宗教教派活动或民间事务,英国政府不予过问。

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英国政府从19世纪30年代起开始干预教育,在20世纪初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教育管理体系,确定了由国家统一领导与地方分权并存的教育领导体制。

与其他国家显著不同的是,英国政府履行教育主要是通过教育立法、财政补助和监督等手段,使教育逐步“国家化”。

1.18世纪末至19世纪末,政府开始干预教育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了胜利。

从1833年起,英国政府开始干预教育,主要通过财政补助和监督等手段。

1870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初等教育法》,重申国家对教育的补助和监督。

1880年,英国政府规定初等教育为强迫教育。

到1891年,开始实现初等教育免费的规定。

至此,英国初等教育制度基本形成并成为国家的专责。

在这一时期,由于国家的干预,英国学校神学与古典的内容有所减少,实科内容渐渐增多,教育有了显著的变化和发展,为工业革命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科学基础。

例如,英国政府从1872年开始鼓励学校开设科学课程,对能开设三年自然科学课程的学校给予特别的补助,使一些技术类学校得以快速发展。

2.20世纪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政府使教育进一步国家化

1902年,英国国会颁布《巴尔福法案》。

根据这一法案,各郡、市设立地方教育局,并通过资助进一步控制私立学校和教会学校。

至此,英国形成了国会、教育委员会和地方教育局这样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教育管理系统,“国家教育”基本形成。

同时,英国也确定了由国家统一领导与地方分权同时并存的教育领导体制,这是英国教育行政制度的一个特征。

在该体制中,中央教育行政部门为联邦教育部,直接受教育大臣领导,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为市(郡)教育局,接受教育部和市(郡)行政部门的领导,管理下属教育部门的事宜。

1918年,英国国会颁布了《费舍法案》,免除小学学费,禁止12岁前的童工,为2~5岁的儿童开办幼儿学校,把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4岁,使初等教育进一步普及。

同时,该法案着重要求各地方当局大力发展中等水平的学校,广泛开办技术学校、艺术学校、商业学校、家事学校和工商业专修班等,使得英国的中等职业教育有了较大的发展。

3.二战后,政府承担起恢复教育的责任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教育遭到严重破坏。

为了恢复教育、重建经济,英国政府于1943年发表了《教育改革》白皮书,建议法定的公共教育体系应该分成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三个阶段。

1944年,英国议会通过《1944年教育法》,亦称《巴特勒教育法》,规定了政府需要履行的教育责任。

其主要内容有:

(1)设立教育部为全国教育行政领导机构,加强国家对教育的控制和领导。

(2)公立学校实行免费,并根据学生的年龄、能力和性向提供不同类型的教育。

(3)教会学校纳入国家教育体制。

(4)各类独立学校须在教育部注册、备案,并接受检查。

(5)地方教育局的职责:

为学生提供免费医疗、牛奶、午餐和其他点心,必要时包括衣、食、宿;为缺陷儿童提供特殊教育;为少数考入收费学校的学生支付学费,为公立学校学生提供生活补助费,为接受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生提供奖学金;负责组织青少年的业余文化娱乐活动;为2-5岁的幼儿提供学前教育;设立郡学院,为未满18岁的离校青少年提供非全日制教育等。

《巴特勒法案》为二战后的英国教育制度奠定了基础。

之后,英国又有近20个教育法令和议会其他法令对其作了修正。

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伦敦政府法》、《地方政府法》、《就业和培训法》等。

这些教育法令和议会法令在组织安排和财政安排上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教育责任。

在1920年,英国中央政府负担的教育经费占50%,地方税收支付教育经费占42%,学费与捐赠仅占8%;到1965年后,中央政府负担教育经费升至60%,地方税收支付教育经费降为36%,而学费及捐赠减少到4%。

在教育“国家化”过程中,英国建立了非常健全教育法规体系。

联邦议会颁布的全国性教育法规有20多种,地方议会和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法规、政策,几乎覆盖了教育管理领域的各个方面。

因此,英国政府对教育的管理行为明显呈现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按章办事、有条不紊的特点。

(四)日本政府的教育责任

《日本第一》的作者、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弗格尔认为,日本国土狭窄、资源贫乏,之所以能在百年间一跃成为经济、科技和文化强国,重视教育是首要原因。

政府完善立法、加大投入、推行教改,使日本教育发展成就震惊世界。

1.确立教育优先发展观

早在明治维新时期,日本政府就提出“文明开化”、“殖产兴业”和“富国强兵”的目标,教育被视作推进经济发展的工具。

二战后,日本经济一度陷入困境,但朝野上下一致认为,优先发展教育、开发人力资本是战后摆脱经济困境的关键。

为此,日本政府不惜舍弃其他为代价优先实施教育改革,全面引进美国的教育思想和教育制度,废除战前军国主义教育体制,加强教育集权,完善教育立法,增强全民投身教育改革的责任意识,使战后教育很快步入全新的民主化和法制化轨道。

2000年,日本提出“教育立国”和“科学技术创造立国”的目标,发誓要把教育改革作为内阁“最重要课题”。

2.完善教育立法,依法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

日本重视教育立法,主张依法办教育。

在宪法指导下,1947年3月,日本国会通过了规范日本教育的根本性大法《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并相继出台了《教育委员会法》和《文部省设置法》等一系列教育法规,实现了中央与地方办学体制的改革。

同年出台《财政法》,第二年出台《地方财政法》,之后相继出台近40项教育财政法律、法规。

日本教育法律体系有两个基本特点:

一是有一个起统辖规范作用的《教育基本法》,二是全面而具体。

“全面”指对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教育行政机构都作了法律规定,如《文部省设置法》、《文部省组织令》、《地方行政组织经营法》、《临时教育审议会设置法》等。

“具体”指关于教育行政机构职责的规定十分细致。

以《教育基本法》及有关法律为依据,日本各类教育法律涵盖了教育行政管理、教育改革和发展、教师、教育财政等方面,包罗了宏观与微观、指导与服务等领域。

目前,仅日本文部省颁布的教育法就有200多部,教育立法的多与细堪称世界之最。

健全和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保证了日本政府、学校和教师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形成了良好的法制运行环境,保证了教育质量的提高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3.保障教育投入,实现“一本万利”的收益

日本政府认为,教育投资是一本万利的“生意”,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

日本高比例、高增长的教育投资水平居世界前列,教育费用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居世界第一位。

1960年至1975年,日本教育经费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增加了近十倍,1978年达到了8.4%。

1970年至1982年,日本国民收入年均增长11.7%,公共教育投资年均增长15.8%。

即使在经济发展的低速或停滞时期,教育费也保持了较高的增长率。

日本教育经费投入由国家单独立项或者设立独立部门立项列支,并依靠专门的教育投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

从1952年至1974年的二十几年间,日本先后制定了《市镇村立学校人员工资承担法》、《义务教育国库负担法》、《义务教育诸学校设施费用国库承担法》,《国民学校特殊帐户法》、《学校供食法》、《边远地区教育振兴法》、《关于国立和公立义务教师工资等特别措施法》等十多项法律和法规。

4.理顺关系,明确教育责任

日本教育基本上分三个层次,即中央政府的文部科学省,都道府县和市町村。

借助教育立法,各级部门各操其事,恪守其职。

以基础教育为例。

日本的基础教育基本上由市町村政府负责。

但是,中央政府制定基础教育大政方针,决定教学内容、颁布教学大纲、提供教科书,使全国的基础教育基本上保持一个比较齐整的水平。

同时,国家还负担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员工的人头费开支,避免了因各地经济发展不一而造成的不公平。

对于经济发达、财政实力雄厚的地方,国家少补或不补,以此来调节各地的教育经费,保证教育质量。

5.积极推进教育改革,提高国民素质

二战后,日本政府在财政极端困难的情况下,坚持实行小学和初中的义务教育,并免费为小学生和初中生提供餐点和教科书。

1947年,日本政府把义务教育增加了三年,为提高国民文化知识水平、改善国民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入80年代以后,日本政府把教育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充分发挥个人才能、丰富人的精神世界和建立终身学习网络,突出教育的灵活性、个性化和特色化。

这场教育改革历时20年,为日本教育发展拓展了新空间。

同时,政府还强调要增强文部省的政策指导职能和地方教委的活力。

在中曾根内阁和桥本内阁的共同努力下,日本政府通过临时教育审议会、中央教育审议会等各种审议机关提出具有指导性的政策,对各种教育制度进行了修正。

到了21世纪,成立了教育改革国民会议,推动新世纪教育改革的进程。

第二节我国现行体制下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

一、我国现行体制下政府职能的主要特点

政府职能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建国以来,为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政府职能经历了数次改革。

(一)改革开放前政府职能调整的主要特征

1.政府职能调整受传统经济政治体制的制约

在建国初期,我国依据原苏联的理论和实践,建立了以计划管理、高度集权、部门管理为主要特征的经济政治体制,强调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统一安排。

这种体制决定了我国政府职能的范围和内容十分广泛,政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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