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法院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判状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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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法院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判状况

绍兴法院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判状况

(2012年1月——2014年12月)

前言

绍兴素称著名的水乡桥乡,有着东方威尼斯的美誉。

但由于历史原因,纺织印染、医药化工在绍兴产业中占相当比重。

上述行业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等问题。

近年来,绍兴地区两级法院强化审判职能,健全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犯罪,审结了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推进“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战略部署和“五水共治”专项整治行动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29件,审结27件,判决罪犯(含单位)69人(家)。

其中,2012年受理2件,审结2件,判决罪犯6人;2013年受理2件,审结1件,判决罪犯7人;2014年受理25件,审结24件,判决罪犯56人。

上述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查处力度不断加大,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2013年以前,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数量较少。

随着“双重”战略实施和“五水共治”专项整治活动推进,查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力度不断加大,案件数量随之大幅上升。

相较于2013年,2014年度受理案件数上升1150%、审结案件数上升2300%、判决罪犯数上升700%。

(见图1)。

(二)偷排废水、倾倒印染污泥案件频发

绍兴纺织印染、医药化工企业所占比重较高,一些企业主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偷排废水、倾倒印染污泥等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频发。

从审结的案件来看,偷排工业有毒废水案19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70.37%,共计偷排工业有毒废水2.3万余吨;非法倾倒印染污泥案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5.93%,共计非法倾倒印染污泥1.8万余吨;非法处置医疗废物1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3.7%(见图2)。

(三)案发区域性特征明显

越城、上虞、柯桥、嵊州案发共26件,占总案件数的96.3%。

其中,越城偷排工业有毒废水案3件、非法倾倒印染污泥案3件、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案1件;上虞偷排工业有毒废水案6件;柯桥偷排工业有毒废水案4件、非法倾倒印染污泥案3件;嵊州偷排工业有毒废水案5件、非法倾倒印染污泥案1件;诸暨偷排工业有毒废水案1件;新昌没有案发(见图3)。

(四)重大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时有发生

三年来,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特别是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重大案件仍时有发生。

有的案件排放、倾倒污染物数量巨大,其中5起案件排放、倾倒污染物超过1000吨,最多排放有毒废水2.3万吨、非法倾倒印染污泥1万余吨,造成河道、田地和饮用水严重污染。

(五)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危害性大

2012年至2014年度,单位犯罪共3件,排放、倾倒数量计23084吨,占污染物总量的56.06%,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共同犯罪案件13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8.15%。

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分工合作,形成生产、运输、倾倒废物、废水的黑色链条,社会危害极大。

二、审判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指导,统一裁判尺度

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属于新类型犯罪。

为统一司法尺度,2013年11月,市中级法院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环境保护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办环境污染相关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污染环境罪条款中“国家规定”范畴、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等犯罪构成要件作出细化规定。

针对以往对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处理过于宽缓的情况,2014年7月市中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出台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污染环境及相关职务犯罪严格控制缓免刑的审判思路,规定7种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基层法院认为需要适用缓免刑的,应报经中级法院同意。

同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涉案物品等措施,切实改变环境污染犯罪违法成本低的状况。

(二)依法严惩,保持高压态势

我市两级法院审判环境污染案件始终体现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控制缓免刑的适用。

近三年来,共48名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占总人数的72.73%(见图4),实刑率比同期其他案件高出近10个百分点。

同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对所有的案件均处以罚金,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2014年,上虞区法院依法对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汇德隆公司处以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对主要责任人严海兴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用于外运倾倒危险废物的10辆槽罐车被全部没收。

该判决系浙江法院对省内环境污染企业开出的最重罚单。

(三)创新机制,确保案件质效

2014年8月,市中级法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环保局出台《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司法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就设立环保司法专门审判组织、施行集中管辖等作出规定,以提高环保司法、执法水平。

同时,为了确保联动机制落到实处,建立了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统一案件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定期相互通报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情况,打造信息共享互通平台,形成打击合力,确保办案质量。

柯桥、诸暨等法院以“五水共治”等专项整治活动为依托,形成了“快速立案——高效审理——及时执行”的“司法保护链”。

(四)注重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全市法院积极参与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环境污染犯罪。

上虞区法院首次全程微博直播汇德隆公司环境污染一案庭审过程,受到广大网友和媒体的高度关注,网上阅读量达到41146次。

全市法院已有7起案件实行庭审微博直播。

越城、诸暨等法院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案件典型案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上虞法院辑录环保法律法规、典型案例、解答指南,编发《“五水共治”法律知识宣传手册》,发放给化工园区企业,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市中级法院找准关键点、严打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经验做法,成为绍兴市推进“五水共治”重点工作的方法案例之一。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健全工作机制,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

加强专门的环保合议庭建设,选任一批具有环保专业知识和业务经历的人民陪审员,整合审判力量,推进环保案件审判专业化。

健全跨行政区划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打击力度。

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对案件审执关键节点的精准管理,提升办案质效。

(二)夯实联动机制,整合各方力量

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司法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法律争议,统一法律适用。

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效对接。

完善环保、公安、检察、法院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制度,畅通环境保护信息渠道。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环保意识

继续加大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宣传报道力度,为推进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推进庭审网络直播,组织庭审旁听,强化庭审宣传效果,不断增强环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力。

充分发挥新闻发布会反映工作动态、公开典型案例、宣传环保理念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结束语

2015年1月1日起,新《环保法》正式实施,我市两级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始终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深入实施“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战略部署和两美绍兴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附:

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附:

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1、被告人黄志军等四人污染环境案

——非法倾倒印染污泥10000余吨,严重污染农田、饮用水

2被告单位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被告人严海兴等11人污染环境案

——排放有毒废水23000余吨

3、被告人李明辉、赵卫锋污染环境案

——排放废水中有毒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一千余倍

4、被告人汤现春等4人污染环境案

——非法处置医疗废物获刑

 

案例1

被告人黄志军等四人污染环境案

——非法倾倒印染污泥10000余吨,严重污染农田、饮用水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黄志军,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何其坤,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人黄剑,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2000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被告人陈小阳,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2010年11月初至2011年3、4月间,被告人黄志军、何其坤、黄剑、陈小阳等人在明知所倾倒的工业污泥对环境有污染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将从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拉来的10000余吨工业污泥任意倾倒在嵊州市三界镇茶园头村乌青坂—王峰洞六岭地的一块承租地上。

2011年6月初,因倾倒的工业污泥被雨水冲刷外流,造成嵊州市三界镇石山头村等村的田地和饮用水受到污染。

经检测,倾倒的工业污泥及石山头村等村受污染的田地中含有有毒物质挥发酚,污泥渗漏液中的挥发酚、COD、氨氮等的含量均严重超标,石山头村的饮用水中亚硝酸盐氮等指标不合格,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300余万元。

2011年8月27日,被告人黄志军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二)裁判结果

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被告人黄志军、何其坤、黄剑、陈小阳违反国家规定,任意向土地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黄剑曾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黄志军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志军、何其坤、黄剑、陈小阳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

1、被告人黄志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被告人何其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3、被告人黄剑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4、被告人陈小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案二审裁定已于2012年8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2

被告单位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被告人严海兴等11人

污染环境案

——排放有毒废水23000余吨

(一)简要案情

被告单位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德隆公司”),法定代表人严调娟。

被告人严海兴,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汇德隆公司实际控制人。

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3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被告人潘得峰,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汇德隆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汝建国,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槽罐车实际车主。

被告人潘华林,曾用名泮华林,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绍兴腾达染化有限公司土建主管。

被告人汝建成,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槽罐车实际车主。

被告人汝俊,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槽罐车实际车主。

被告人潘德凤,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汇德隆公司仓库主管。

被告人徐夫锁,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

被告人唐长征,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

被告人李镇华,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

被告人罗卫杰,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

被告单位汇德隆公司及腾达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被告人严海兴。

2012年6月,严海兴和被告人潘华林(腾达公司土建主管)经事先商谋,在腾达公司连接到污水厂的管道上架设暗管,以绕开环保部门检测仪器的监测。

2012年7、8月间,严海兴经与被告人潘得峰(汇德隆公司总经理)及潘华林事先商谋,将汇德隆公司的精馏残液外运至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腾达公司。

精馏残液经与腾达公司自身产生的废水混合后,通过先前架设的暗管直接排入管网,截至2013年1月及2013年7、8月期间的十余天,先后排放数量累计达5,000余吨。

2012年10月起,潘得峰又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汝建国外运处置汇德隆公司的精馏残液,严海兴明知且默许上述外运处置行为。

汝建国伙同被告人汝建成、汝俊,分别雇佣被告人徐夫锁、唐长征、李镇华、罗卫杰等人采用槽罐车将上述精馏残液运至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外海塘等地直接倾倒。

2013年4月13日至2013年9月14日期间,倾倒数量累计达18,000余吨,其中被告人汝建国外运处置精馏残液12300余吨;被告人汝建成外运处置精馏残液3200余吨;被告人汝俊外运处置精馏残液2500余吨。

在汇德隆公司非法外运处置精馏残液过程中,被告人潘德凤(汇德隆公司仓库主管)明知汇德隆公司在非法外运处置精馏残液,仍接受潘得峰的指派,组织人员负责对上述运输精馏残液的槽罐车过磅、填写供货清单、出门证等工作。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十辆作案车辆。

2013年12月16日、2014年1月7日,被告人李镇华、唐长征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严海兴在取保候审期间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被告单位汇德隆公司已补缴污水处理费人民币1,262万元;被告人唐长征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徐夫锁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

(二)裁判结果

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被告单位汇德隆公司、被告人潘华林、汝建国、汝建成、汝俊、徐夫锁、唐长征、李镇华、罗卫杰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单位汇德隆公司、被告人潘华林、汝建国、汝建成、汝俊、徐夫锁、唐长征、李镇华、罗卫杰的上述污染环境行为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被告人严海兴作为汇德隆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潘得峰作为汇德隆公司总经理,共同决定或直接参与上述处置行为,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潘德凤作为汇德隆公司仓库管理员,在潘得峰授意下负责外运危险废物的过磅、填单,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

被告人严海兴、潘得峰、汝建国、潘华林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汝建成、汝俊、潘德凤、徐夫锁、唐长征、李镇华、罗卫杰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严海兴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长征、李镇华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华林、汝俊、潘德凤、徐夫锁、罗卫杰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汇德隆公司已补缴污水处理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

1、被告单位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2被告人严海兴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3、被告人潘得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4、被告人汝建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5、被告人潘华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6、被告人汝建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7、被告人汝俊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8、被告人潘德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9、被告人徐夫锁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10、被告人唐长征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11、被告人李镇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12、被告人罗卫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13、被告人汝建国、汝建成、汝俊、徐夫锁、唐长征、李镇华、罗卫杰非法处置、排放、倾倒精馏残液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14、用于非法处置、排放、倾倒精馏残液的皖KC7246、皖KC5441、浙DC9872、浙BG9120、皖KC2502、浙H05053、浙H04522、皖KH6358、浙H04672、皖KB0171车辆,予以没收;皖KG3796车辆予以追缴;15、禁止被告人徐夫锁、唐长征、李镇华、罗卫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相关的活动;

本案二审裁定已于2014年12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3

被告人李明辉、赵卫锋污染环境案

——排放废水中有毒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一千余倍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李明辉,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

被告人赵卫锋,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李明辉、赵卫锋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租用位于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谢墅村官山岙横滨岭的部分厂房,无照经营无名电镀厂,并约定获利所得五五分成。

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厂房车间下水道排出,直至2014年1月10日被查处。

期间,被告人赵卫锋于2014年1月3日协议退出上述电镀厂。

经监测,电镀车间排放口的电镀废水总铬含量为608mg/L,六价铬含量为361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分别达608倍和1805倍;厂区排放口的电镀废水总铬含量为34.4mg/L,六价铬含量为12.0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分别达34.4倍和60倍。

2014年4月8日上午,被告人李明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二)裁判结果

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明辉、赵卫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李明辉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又有立功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卫锋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

1、被告人李明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被告人赵卫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已于2014年8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4

被告人汤现春等4人污染环境案

——非法处置医疗废物获刑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汤现春,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系灵璧县灵春科技环保有限公司、绍兴县现春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刘东杨,曾用名刘东阳,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

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童小槐,男,194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系绍兴市人民医院保洁员。

被告人周达青,男,195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原系绍兴市人民医院保洁员。

2014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汤现春在未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人民币0.5元每斤的价格向在绍兴市人民医院从事保洁工作的被告人童小槐、周达青收购输液管、输液袋等医疗废物,并雇佣被告人刘东杨开车将上述医疗废物先后运至绍兴市柯桥区柯岩州山一石料场、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牛头山一废塑料加工场内露天堆放。

被告人童小槐、周达青明知被告人汤现春无医疗废物处置资格,仍从医院规定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中偷拿部分贩卖牟利,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800元。

2014年7月29日中午,被告人汤现春、刘东杨欲将上述堆放的医疗废物运至安徽省灵璧县,在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牛头山一废塑料加工场内装运时被绍兴市环境保护局和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联合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现场查获的医疗废物共计4.44173吨。

经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认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2014年7月30日、8月6日,被告人周达青、童小槐分别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童小槐、周达青已分别向检察机关退缴非法获利款人民币5400元。

(二)裁判结果

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汤现春、刘东杨、童小槐、周达青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童小槐、周达青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汤现春、刘东杨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汤现春、童小槐、周达青均系初犯,被告人童小槐、周达青已退缴赃款,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东杨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

1、被告人汤现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被告人刘东杨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3、被告人周达青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4、被告人童小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已于2014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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