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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住户行为规范条例

小区住户行为规范条例

第一章装修规则

第一条申请

1.大厦内业主(或租户)如需对物业进行装修,必须首先向珠江广场管理处提出申请(租户必须持业主委托书及租凭合同)。

2.管理处对业主(或租户)的资格进行确认,确认后向业主(或租户)提供装修指南及有关资料(图册、表格)。

3.业主(或租户)在收到装修指南及有关资料后,应尽快请顾问/设计公司进行装修图则的设计,选择合格的施工单位,填写有关表格,于15天内将三套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天花图、电器、空调、给排水、消防布置图、比例1:

100)及表格各三份递交珠江广场管理处工程部。

第二条审批

1.业主(或租户)应确保装修方案不违反现行通用的政府条例及取得必须的批准。

任何违反法规条例的改动均需立即更正,所需费用由业主(或租户)承担。

2.在接到递交的装修方案一个月内,管理处提出建议,考虑是否同意业主(或租户)提交的方案,或提出方案的变更,以达到管理处的要求,任何重新递交的方案仍按原规定程度进行。

3.管理处将就审批和管理各业主(或租户)的装修方案和装修工程而提供的专业服务征收费用。

①机电中央系统改动部分按工程费用(指定承包商的预算)的8%在工程批准时收取;

②装修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人民币在方案批准时收取。

以上费用不包括咨询专业结构工程师的费用。

4.装修方案最终由物业公司或管理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方案批准后,业主(或租户)将20元/m²(但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的装修押金缴付管理处财务部,并领取装修许可证。

第三条施工

1.为保证大厦的质量标准,所有大厦机电系统(电器、空调、消防、管道)的施工,必须由管理处指定的承包商进行;业主的装修部分必须由经过管理处审查合格的装修承包商进行。

2.为维护大厦业主的安全,方便管理,管理处有权确定进入大厦的承包商数量。

3.所有施工必须按照管理处审查批准的方案进行,不得有任何更改。

如实际情况需要更改,必须报管理处审查批准。

出具更改通知才可施工。

4.所有进入大厦内的承包商(包括指定承包商和装修承包商)应自觉遵守《珠江广场地盘管理规定》,对严重违反《珠江广场地盘管理规定》的承包商,管理处将宣布其为不合格单位,有权不准其进入大厦施工。

第四条验收

1.装修工程完工后,由业主(或租户)通知管理处工程部,由管理处工程部会同管理部及有关部门派人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可以在全部装修工程竣工前单独进行。

2.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进行验收。

如未验收,管理处可以安排拆除隐蔽部分遮挡,再行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或租户)自己负责。

3.消防变更工程由业主(或租户)向消防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通过后向管理处提供合格证明,管理处检查其是否符合大厦的规定和要求。

4.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管理处工程部向业主(或租户)出具竣工验收单。

验收不合格时,限期改正,再进行复验,直至合格。

经三次验收不合格者,管理处可另行指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或租户)承担。

5.业主(或租户)凭竣工验收单到管理处管理部、保安部办理必要手续后,到财务部领回装修押金,并交纳有关专项费用(验收程序和要求另附)。

第五条附则释义

1.装修:

指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设计、施工,以达到保护建筑主体,改善使用功能,美化环境、空间、标示使用者特征,名称的目的,包括装饰、标牌、告示等。

2.指定承包商:

指为保证大厦的质量标准,由管理处指定的可对涉及大厦机电系统(电器、空调、消防、保安、管道等)的工程进行施工的承包商。

3.合格承包商:

指经申请,管理处审查批准具备可以在大厦内进行指定范围工程施工的工程承包商。

第二章水电、空调使用管理规定

第六条水

1.业主(或租户)不得对设计安装的供排水管道随意改动,如确需改装增建应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申明理由并提交改装方案及图纸,经管理处审核同意预交押金和施工管理费后,由管理处指定承包商施工。

2.下水道内禁止倒剩饭剩菜及其他废物。

如已造成堵塞,管理处可派人疏通维修,业主(或租户)户内部分维修费用由业主(或租户)全部承担,公共管理部分的维修费用,由使用本管道的各业主(或租户)共同分担。

3.业主(或租户)不得有意破坏水表等计量仪表及公共管道,如蓄意破坏水表或不通过水表用水,按偷水处理。

4.业主(或租户)要按月及时缴交水费,不得拖欠。

否则,管理处有权停止供水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5.公共水路出现故障,要通知管理处去维修,不得擅自维修,如由此造成公共设施损坏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6.对有公共管道或其他业主管道通过的房屋,当需维修上述管道时,其房屋业主(或租户)有义务提供方便,对因装修或其他原因造成上述维修通道阻塞时,管理处有权拆除,并要求恢复原维修通道。

第七条电

1.业主(或租户)对原设计电路不得擅自拆改,要维护供电设施的完整性。

如确需变更应按《装修规则》向管理处申请并由管理处指定承包商施工。

以维护供电设施的可靠性。

保证安全用电。

2.业主(或租户)欲安装家电设备(如空调、热水器)或特别用电必须向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接受监督指导,以免造成超负荷损坏电路,空调机安装须按管理处指定位置安装。

3.业主(或租户)要按时缴交电费,拖欠电费者将按供电公司规定加收滞纳金。

如经催促不交者,管理处有权停止向其供电。

4.电路出现故障应通知管理处检查维修,不能私自触及公共配电设施,尤其在停电时不得私自作业。

如因私自作业造成公共电器设施损坏,应负全部经济责任;造成的人身事故,由自己负责。

5.业主(或租户)户内线路发生故意,应及时通知管理处维修,以免扩大故障范围,维修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或租户)全部承担。

6.偷用公电将按规定严格处罚,由此造成的经济及人身损害其责自负。

第八条空调

1.为了保证安全及中央空调系统的效果,业主(或租户)不得擅自调节中央空调系统的各种阀门(如新风调节阀、密闭多叶调节阀、防火阀、消防送风阀、排烟阀等)和管道(冷水管、冷却水管、冷凝水管等)以及各种风口的高度、位置和个数(风口包括散流器、天花排气扇等)。

如需对上述设备进行改动,应向管理处申请,按《装修规则》办理。

2.空调系统出现故障(如漏水、噪声过大、效果不佳等)应及时通知管理处检查维修,不得请外来人员进入大厦维修。

业主(或租户)户内空调的维修保养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或租户)承担。

3.为保证安全和整齐,公寓楼业主(或租户)需增加空调(分体,220V),必须向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批准后由管理处派人统一安装,不得由外来人员安装。

第九条开水器

1.开水器是为商场及写字楼各业主(或租户)提供直接饮用水,所以,不得用其洗毛巾、碗具及其他物件。

2.不得在开水间倒弃垃圾、杂物,要保持其清洁。

3.不得敲打或有意损坏开水器。

4.开水器龙头应随开随关,不得任其长流。

5.开水器发生故障,要立即通知管理处派人维修。

不得擅自拆卸维修。

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均由责任者自负。

第十条公共卫生间

1.写字楼卫生间为公共场所,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注意卫生间设备的正确使用,龙头应随开随关,不得任其长流,不得敲打或有意损坏卫生设备。

3.保持卫生间的清洁,不得往马桶、地漏等排污口倒垃圾、剩饭、剩菜及其他硬纸硬物,以免造成堵塞。

4.卫生间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管理处派人维修,以免故障范围扩大。

第三章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客梯

1.进入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涂污和乱扔杂物。

2.禁止儿童在电梯附近嬉戏玩耍。

儿童乘电梯应由成人陪同。

3.不允许用客梯搬运货物、垃圾等,如特别需要应报经管理处同意并派专人监督使用。

4.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管理处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有专人护送才可以装运。

5.不允许开启轿箱顶部的安全窗和安全门来装运物品。

6.轿箱内禁止动作粗野,只按适用之按钮,不可击打按钮,撞击门板。

7.乘电梯时,不可将身体倚靠轿门,进出门时不许长时间站在门中间,以免挡住电眼。

8.电梯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告管理处;

(1)门的开和关失去控制;

(2)运行时有明显的速度异常;

(3)运行时有异常的振动和响声;

(4)有漏电现象。

第十二条货梯

1.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涂污、丢弃杂物。

2.使用电梯禁止动作粗野,只按适用之按钮,不得击打按钮,撞击门板。

3.搬运货物,不得超过额定载重量。

4.不得开启轿顶安全窗装运较长物件。

5.不得擅自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如特别需要,应报经管理处批准且派专人护运方可。

6.搬运物品时使用不当或蓄意损坏电梯,由其货主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扶梯

1.禁止穿拖鞋、光脚搭乘扶梯,以免发生危险。

2.小孩须由成人陪同搭乘扶梯。

3.禁止用扶梯搬运货物。

4.乘梯时不准嬉闹,不得倚靠在扶手上,以免发生危险。

5.严禁对扶梯任意刻画、涂污吐痰或丢弃杂物。

第四章电信及闭路电视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电信

1.遵照邮电部门关于电话使用、安装、拆、移机、更名、过户及故障处理等有关规定,业主(或租户)需发生上述行为者。

需同时到管理处和邮电部门登记。

如需在大厦内进行布线等施工时,必须将施工方案向管理处申请,批准后方可施工,否则,管理处有权不准施工。

2.业主(或租户)需租用大厦内配置的各种信息资源或安装接收和发射装置时。

必须向大厦管理处和有关政府管理部门申请。

经批准后,管理处派人安装。

业主(或租户)自有设备由业主(或租户)调试,并按规定交付租金。

管理处根据大厦的实际情况有权拒绝申请和停止已安装设备的使用。

3.对由个别业主(或租户)安装的信息资源,如果大厦内有多个业主(或租户)申请使用,管理处从管理和资源的利用角度考虑,可以将该资源变为大厦共同资源,只需补偿该资源原所有业主(或租户)的设备费用,大厦共同资源的使用参照第14条第2款。

4.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或阻断通信。

否则,按罚则处罚并由肇事者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闭路电视

1.闭路电视设施已接至大厦内各单元。

未经批准,业主(或租户)不得擅自更改线路、插座位置和数量。

如确需改动,必须向管理处申请,批准后由管理处派人安装,以保证使用效果。

2.如有收视效果差或其他问题,应及时通知管理处维修。

户内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或租户)承担。

3.管理处有权对闭路电视节目内容进行改动。

第五章环卫绿化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大厦业主(或租户)要到指定的垃圾桶清倒垃圾,严禁乱倒乱抛。

第十七条要养成爱清洁,讲卫生的习惯,不随地吐痰,不得向室外泼水、丢抛果皮、烟蒂、垃圾等。

第十八条要保持公共楼梯走道整洁,不得在公共走廊过道堆放车辆杂物。

第十九条室内要力争做到门窗干净,无蛛网、积尘,家具整洁条理化。

第二十条大厦内不准养三鸟和牲畜。

第二十一条不准在大厦内摆佛堂、烧香拜神、办理丧事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要保持环境安静,开放各种音响和弹唱歌曲应以不扰及邻居为度。

尤其是早晨8时以前,中午12时到14时,晚上22时以后,应把音量减低,以免干扰他人休息。

第二十三条要爱护大厦周围的绿化和环境美化设施,严禁攀折花木、践踏草坪,不准在树上拉绳晾晒衣物。

第二十四条要保持环境清新,所有业主(或租户)的杂物、废气、污水,要自行处理好,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十五条草地水龙头系浇养草之用,不得用来洗车。

第六章车辆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进入大厦范围内的车辆必须服从大厦管理处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车辆必须按大厦管理处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不得逆行,不得在人行道、绿化带上行驶,不得高速行驶和按高音喇叭,进入车库时限速5公里以下。

第二十八条业主(或租户)长期在大厦范围内地面停放的车辆,必须在管理处办理定位立户手续,领取停车牌放于车上,停于指定车位,并凭牌出人小区,按月交纳停车费。

第二十九条大厦车库只供本大厦业主(或租户)和龙珠新城小区住户使用,外来临时车辆不得入库停放,使用车库者,须先到大厦管理处保安部办理车位租赁手续,领取停车牌。

凭证入库对号停放。

并按月交纳停车费。

未办租赁手续及车辆保险的车辆一律不得入库停放。

第三十条凡办理有关手续,领取了停车牌的车辆,其停车费由管理处每月的费用通知单上通知车主,未办理停车牌的车辆进入小区停车,由小区通道处收取停车费。

第三十一条车辆如需停止使用停车位,应及时到管理处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停车费继续收取。

如发生丢失或私自转让停车牌(位),管理处将扣除押金并取消该车辆的停车位,收回停车牌。

第三十二条车辆入库停放后,须向保安人员领取取车牌并妥善保管。

取车时一律凭取车牌取车。

保安员只按牌放行。

特殊情况急需用车而无取车牌,须凭单位开具证明并出示本人有关证件,由保安员登记后方可取车。

第三十三条车辆入库后,贵重物品请勿放在车内,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车主自负。

第三十四条本车库不设机动车位,一经安排,即做全月收费。

第三十五条临时进入大厦范围的车辆必须进入临时车位上停放,并交纳停车费,不得超越车位或跨位停放,更不能停于车道上。

第三十六条不得在停车场和小区范围内洗车和修车及清扫车上的杂物于地面。

漏油、漏水车辆不许进入车库。

第三十七条为杜绝车库内发生意外事故,凡进入车库的车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同时,在车库内不得随地扔烟头。

违者按章罚款。

第三十八条为了保证车库有良好的卫生环境,进入车库的一切人员不得随地大小便、吐痰、乱扔果皮和纸屑及清扫车上的杂物。

第七章单车、摩托车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业主(或租户)需要保管单车和摩托车,请先到大厦管理处办理立户登记手续,领取存车牌,挂于车上,凭此享受按月收费待遇,由保管员查收。

单车每月伍元,摩托车每月拾元。

未挂牌车辆作临时停车对待。

第四十条临时停放车辆当日收费,白天:

单车次每日0.20元;摩托车0.50元;过夜:

单车0.40元,摩托车1.00元。

第四十一条在车棚存放车辆后务必立即领取“存车牌”,责任详阅“存车牌”背面“存车须知”。

第四十二条单车、摩托车必须存放在指定位置,未按规定存放,造成丢失,责任自负。

第四十三条要尊重保管员的工作,服从保管员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保管员的工作受各位住户的监督,其任何失职行为请向管理处及时反映。

第八章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大厦内的业主(或租户)要有足够的保安意识,要积极和保安人员配合,搞好大厦的联防保卫工作。

第四十六条业主(或租户)外出时要妥善收藏贵重物品并锁好门窗,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第四十七条发现行迹可疑的人,业主(或租户)都有责任上前询问,并向保安人员报告。

第四十八条公寓内(住户)不得留宿不明底细的人。

第四十九条大厦内一旦发生偷盗等恶性案件,业主(或租户)应立刻报告保安部并保护现场,协同公安人员破案。

第五十条严禁在大厦内聚众赌博、打架、斗殴。

第五十一条严禁在大厦内卖淫、嫖娼。

一经发现,将报告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严禁携带淫秽的书刊、画片、录音带、录像带进入大厦。

第五十三条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进入大厦。

第五十四条衣冠不整者禁止进入写字楼商场等场所。

第五十五条要发扬高度的主人翁精神,互相监督,检举揭发任何违法乱纪行为,把大厦的治安保卫工作搞好。

第五十六条未经许可,不得在大厦内散发、张贴各种广告、传单等。

第五十七条写字楼每天18:

30关闭(星期日及法定假期为全天关闭)后禁止人员进入。

本大厦员工有特殊情况需进入的,必须经过保安人员的同意,验证,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五十八条凡是进入公寓楼,必须有管理处发的出入证。

外来人员进入必须经住户确认同意并登记以后方可进入。

第五十九条房屋出租、转让须报管理处登记备案。

第六十条保安人员有权对进出大厦的物品进行检查,大件或贵重物品须有本单位开具的证明方可放行,搬运时间按大厦管理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防火与防风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防火

1.大厦内所有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大小龙头、喷淋头、烟感器、温感器、警铃、破玻按钮和消防电话插孔及各种消防线路等均不准擅自移动、拆除,如有损坏须及时报告管理处,如装修确需挪动,一定要经管理处同意后,由管理处指定承包商施工,业主(或租户)均不得擅自施工。

凡未经管理处批准而擅自更动消防设施者,由此造成的事故和经济损失,肇事者要负全部经济责任,甚至负刑事责任。

2.大厦内所有竖向井道(如管道井、电缆井、排气井等)和设备间的门窗均不得随意乱开,如有需要,需报管理处批准。

3.大厦内严禁燃放烟花炮竹,乱扔烟头火柴梗;教育儿童勿玩火,小心使用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气、液体炉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及家电要在安全用电的原则下使用,严禁超负荷使用。

4.一旦发生火灾,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如切断事故电源、启用消防栓水龙头、关闭着火房间通向走道的门等),在及时进行扑救的同时,迅速向大厦管理处或“119”正确报告火情及火场情况。

5.酿成火灾后,除灭火人员外,其他人员应迅速有序地转移至安全地带(按规定路线如消防梯或按疏散诱导灯路线等)。

6.大厦内不得贮藏易燃易爆物品(公寓用液化石油气及餐厅用油料除外,但不准超量储存);运送液化气要由管理处统一由专人护送。

7.管理处将定期安排火警演习,以便使所有业主及雇员能熟悉紧急状态下逃生安排。

第六十二条防风

1.注意收听或收看台风预报及管理处张贴的防风通知。

2.注意关好门窗,阳台的花盆应固定好,公共通道上方禁止摆花盆、桶等重物。

3.台风来之前应提前储存好蔬菜和食物、饮用水,台风来时不要在路上行走,以免发生意外。

第十章房屋租售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大厦内业主在进行房屋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变卖时,必须在上述行为发生一个月内与新业主(或租户)一起到大厦管理处进行登记,结算有关费用(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十四条凡因发生房屋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或以其他形式处置或变卖而未到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的,管理处将会视该屋产仍属原业主,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及一切经济纠纷仍由原业主承担。

第六十五条属房屋出租的,租户可凭租约及业主委托书代为缴交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管理处只将其视为代办形式,所有因该房产发生的一切事务、费用、纠纷仍由业主负责。

第六十六条所有因房产出售、转让、馈赠、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变卖等处理而成为承受人的,享受其相应的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包括遵守大厦公约和住户守则以及其他有关大厦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费用分摊及缴交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费用构成

1.管理费

(1)大厦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包括电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发电、配电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保安系统、通风系统、公共卫生设施、外墙、公共走道、垃圾槽等的定期保养及维修开支。

(2)大厦管理处聘用各种用于大厦管理的人员的开支,包括工资、津贴、制服、医疗、保险等。

(3)管理者的酬金。

(4)购买或租赁所必须的机械或器材的支出。

(5)保险费支出,包括大厦的火险及各种责任保险。

(6)税收。

(7)聘用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的支出。

(8)垃圾清运,公共地方及外墙的清洁,环境美化,种植花草等支出。

(9)大厦节日装饰的支出。

(10)行政办公支出。

(11)储备金,用于大厦较大规模维修或设备更新。

(12)其他为管理大厦而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大厦完工前筹备管理期间的一切支出。

2.水、电费(代收代缴)

(1)业主自用水、电费用。

(2)公共电力、照明,公共用水等费用。

(3)空调附加费等市政供水供电附加费用。

3.其他费用

(1)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场地出租费用。

(2)业主户内设备的预约维修费用。

(3)花木出租费用。

(4)预约上门清洁、洗地毯等费用。

(5)代为投递邮件、包裹等费用。

(6)出车代接送儿童上学入托费用。

(7)其他有偿服务收费。

第六十八条费用标准的核定

1.管理费标准是由大厦管理处每年提出预算草案,经大厦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由管理处负责实施。

在大厦业主委员会未产生以前,管理费标准由发展商审查批准。

因特殊原因需修改管理费标准,需经发展商/业主委员会批准。

如需要,再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正式执行。

2.水、电费用属代收代缴费用,业主(或租户)自用水、电费根据抄表记录及核定费率计算。

公共水、电费,按规定份额分摊计算到各单元。

3.其他费用中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管理处制定。

第六十九条费用缴交办法

1.大厦内业主应于人伙时缴交六个月之管理筹备费,其中两个月管理费用为大厦管理费,四个月管理费用为管理费按金。

2.业主入伙后,应每月按规定缴交管理费和水、电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管理处每月15日前将各业主(或租户)上月所发生的费用通告单送达各业主(或业主确立的其他有效地址)。

业主须在次月五日(合计20天)前将费用激清。

3.如在交款期内未收到业主的付款,管理处将发出有效期为15天的首次催缴通告,如首次催缴有效期内未见业主缴费,管理处将再发-次有效期为15天的催缴通告。

如果这次通知的有效期内还未见业主缴款,管理处将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停水、停电等)来催促违章业主缴款。

所有未按规定期限(即交款通知单发出后20天内)缴款,管理处将按该缴金额的2%/天收取滞纳金。

4.业主(或租户)如对交款通知单所列金额有异议,可在交款期的前10天与管理处联系,但不可借此拖延付款。

如属技术问题,短时间无法解决,应经管理处确认同意,可以延期。

5.业主(或租户)因特殊原因,在规定交款期内无法缴付者,必须在规定缴款期内通知管理处,并缴交等值押金,由管理处进行专门管理。

延期金额过大的,应以房产证作押,缴清费用后退还。

6.业主对房产进行第十节第六十三条行为时,应按“房屋租售管理规定”到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并对该业主的费用进行结算。

否则,管理处将视该单元仍为原业主所有,所发生的费用仍由原业主承担。

7.业主(或租户)以及其他人士因违反大厦(或小区)有关管理规定而被处以罚款(包括赔偿部分),必须按罚款通知单上规定时间到管理处缴付。

逾期不缴付者,管理处将采取有效措施逼迫其缴付。

8.各项缴交费用以金额到达管理处账户为准。

任何形式的付款,只要金额未进管理处账户,都视同未付,不开具财务票据。

9.业主(或租户)以转账形式支付费用时,必须在票据上特别注明单元号,费用类型及月份等,以避免发生差错。

如发生差错,责任不在管理处。

第十二章罚则

整洁、文明、高雅、安全、方便、舒适的环境的形成,需要广大业主(或租户)自觉遵守各项物业管理条例。

为保护广大业主(或租户)的切身利益,制定以下罚则:

第七十条装修

1.未经管理处同意私自动工装修者,罚款100~1000元,并责成立即补办有关手续。

情节严重者,管理公司将通知开发商拒办产权证明。

2.凡因装修改造而造成楼层渗水、漏水、管道堵塞等,罚款50~1000元,并负责承担其维修费用。

3.凡在公共地段堆积建筑垃圾者,罚款50~500元,并责成立即清理干净。

第七十一条水电、空调

1.擅自拆改、乱接电路水路、超负荷安装家电设备者,罚款20~500元,并责成恢复原线路,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2.擅自搭钩线路管道,不通过水电表者按偷水电论处,罚款为月均用水电吨度的10~50倍。

3.损坏公共水电、空调、卫生设备者应负责赔偿。

故意

破坏或偷盗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罚款200~1000元,违反法律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十二条环卫绿化

1.私养三鸟、牲畜者(防盗用狼犬应经公安部门批准、管理处同意),罚款10~100元,并限期处理。

2.从楼上向下泼水和抛扔垃圾、杂物者罚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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