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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forMonitoringofBuilding

ExcavationEngineering

(修订稿)

GB50497—20XX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XX年XX月XX日

 

济南

2017.3.13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文)的要求,由济南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年来基坑工程监测实践经验,吸收国内外相关科技成果,参考国外先进标准,与国内相关标准协调,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有9章及7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频率、监测报警、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扩大适用范围,增加岩质基坑监测以及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等特殊土基坑监测;

2.调整基坑工程应实施监测的强制性条文规定;

3.增加对土质基坑、岩质基坑支护安全等级划分的规定;

4.增加对监测范围的规定;

5.调整现场仪器监测项目表;

6.增加对爆破开挖的监测要求,增加爆破振动监测方法;

7.增加特殊土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内容;

8.调整水平位移观测、竖向位移观测的精度要求,增加设备精度要求;

9.调整对部分仪器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的规定;

10.增加爆破振动监测频率的规定;

11.调整部分监测项目的报警值。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并对强制性条文进行解释,由济南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济南大学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管理组(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南辛庄西路336号,邮编:

250022)。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如下:

主编单位:

济南大学

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同济大学,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等

主要起草人:

刘俊岩、应惠清、孔令伟等

主要审查人: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监测项目

4.1一般规定

4.2仪器监测

4.3巡视检查

5监测点布置

5.1一般规定

5.2基坑及支护结构

5.3基坑周边环境

6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

6.1一般规定

6.2水平位移监测

6.3竖向位移监测

6.4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6.5倾斜监测

6.6裂缝监测

6.7支护结构内力监测

6.8土压力监测

6.9孔隙水压力监测

6.10地下水位监测

6.11锚杆及土钉内力监测

6.12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

6.13爆破振动监测

7监测频率

8监测报警

9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

附录A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日报表

附录B深层水平位移监测日报表

附录C围护墙内力、立柱内力及土压力、孔隙水压力监测日报表

附录D支撑轴力、锚杆及土钉内力监测日报表

附录E地下水位、周边地表竖向位移、坑底隆起监测日报表

附录F裂缝监测日报表

附录G巡视检查日报表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条文说明

CONTENT

1GeneralPrinciples

2TechnicalTerms

3BasicRegulations

4MonitoringItems

4.1GeneralRegulations

4.2InstrumentMonitoring

4.3InspectionandExamination

5ArrangementofMonitoringPoint

5.1GeneralRegulations

5.2BuildingExcavationandBracingandRetainingStructure

5.3SurroundingsAroundBuildingExcavation

6MonitoringMethodsandPrecisionRequirements

6.1GeneralRegulations

6.2MonitoringofHorizontalDisplacement

6.3MonitoringofVerticalDisplacement

6.4MonitoringofHorizontalDisplacementinDeepStratum

6.5MonitoringofInclination

6.6MonitoringofCrack

6.7MonitoringofInternalForceinBracingandRetainingStructure

6.8MonitoringofSoilPressure

6.9MonitoringofPoreWaterPressure

6.10MonitoringofWaterTable

6.11MonitoringofTensileForceinAnchorRodandSoilNail

6.12MonitoringofVerticalDisplacementinDifferentStratum

6.13MonitoringofBlastingVibration

7FrequencyofMonitoring

8AlarmingonMonitoring

9DataProcessingandInformationFeedback

AppendixADailyReportonHorizontalDisplacementandVerticalDisplacement

AppendixBDailyReportonHorizontalDisplacementinDeepStratum

AppendixCDailyReportonInternalForceinRetainingStructureorColumn,SoilPressure,andPoreWaterPressure

AppendixDDailyReportonAxialForceinBracingandTensileForceinAnchorRodandSoilNail

AppendixEDailyReportonWaterTable,GroundVerticalDisplacement,andUpheavalintheBottom

AppendixFDailyReportonCrack

AppendixGDailyReportonInspectionandExamination

ExplanationofWordsUsedinThisCode

DirectoryofSpecificationsCited

ExplanationofProvisions

1总则

1.0.1为规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工作,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成果可靠,保证基坑安全和保护周边环境,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

1.0.1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建设发展很快,尤其是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得到了迅猛发展,基坑工程的重要性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水平也随着工程经验的积累不断提高。

但是在基坑工程实践中,我们发现工程的实际工作状态与设计工况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异,设计值还不能全面而准确地反映工程的各种变化,所以在理论分析指导下有计划地进行现场工程监测就显得十分必要。

造成设计值与实际工作状态差异的主要原因是:

(1)地质勘察所获得的数据还很难准确代表岩土层的全面情况。

(2)基坑工程设计理论和依据还不够完善,对岩土层和支护结构本身所作的本构模型、计算假定以及参数选用等与实际状况相比存在着一定的近似性和相对误差。

(3)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支护结构的受力经常发生动态变化,诸如地面堆载突变、超挖等偶然因素的发生,使得结构荷载作用时间和影响范围难以预料,出现施工工况与设计工况不一致的情况。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基坑工程的设计计算虽能大致描述正常施工条件下支护结构以及相邻周边环境的变形规律和受力范围,但必须在基坑工程期间开展严密的现场监测,才能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安全,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归纳起来,开展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目的主要为:

(1)为信息化施工提供依据。

通过监测随时掌握岩土层和支护结构内力、变形的变化情况以及周边环境中各种建筑、设施的变形情况,将监测数据与设计值进行对比、分析,以判断前步施工是否符合预期要求,确定和优化下一步施工工艺和参数,以此达到信息化施工的目的,使得监测成果成为现场施工工程技术人员做出正确判断的依据。

(2)为基坑周边环境中的建筑、各种设施的保护提供依据。

通过对基坑周边建筑、管线、道路等的现场监测,验证基坑工程环境保护方案的正确性,及时分析出现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周边环境的安全。

(3)为优化设计提供依据。

基坑工程监测是验证基坑工程设计的重要方法,设计计算中未曾考虑或考虑不周的各种复杂因素,可以通过对现场监测结果的分析、研究,加以局部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因此基坑工程监测可以为动态设计和优化设计提供重要依据。

(4)监测工作还是发展基坑工程设计理论的重要手段。

基坑工程监测应做到可靠性、技术性和经济性的统一。

监测方案应以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为前提,以监测技术的先进性为保障,同时也要考虑监测方案的经济性。

在保证监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监测成本,达到技术先进性与经济合理性的统一。

基坑工程监测涉及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本规范不只是规范监测单位的监测行为,其他相关各方也应遵守和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

对于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红黏土、冻土、盐渍土等特殊土和侵蚀性环境的建筑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要求,尚应遵守国家现行专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工程经验开展监测工作。

【条文说明】

1.0.2本条是对本规范适用范围的界定。

本规范适用于建(构)筑物地下工程开挖形成的基坑以及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各种设施、管线、道路等监测。

侵蚀性环境是指基坑所处的环境(土质、水、空气)中含有对基坑支护材料(如钢材等)产生较严重腐蚀的成分,直接影响材料的正常使用及安全性能。

1.0.3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应综合考虑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周边环境条件、施工方案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精心组织和实施监测。

【条文说明】

1.0.3影响基坑工程监测的因素很多,主要有:

1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方案;

2建设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

3邻近建(构)筑物、设施、管线、道路等的现状及使用状态;

4施工工期;

5作业条件。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要求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的影响,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方案经审批后,由监测单位组织和实施监测。

1.0.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4建筑基坑工程需要遵守的标准有很多,本规范只是其中之一;另外,有关国家现行标准中对建筑基坑工程监测也有一些相关规定,因此本条规定除遵守本规范外,基坑工程监测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与本规范有关的国家现行规范、规程主要有: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4《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

5《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

6《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

7《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

 

2术语

2.0.1建筑基坑buildingexcavation

为进行建(构)筑物基础、地下建(构)筑物施工所开挖形成的地面以下空间。

2.0.2基坑周边环境surroundingsaroundbuildingexcavation

在建筑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基坑周围可能受基坑影响的或可能影响基坑的既有建(构)筑物、设施、管线、道路、岩土体及水系等的统称。

2.0.3建筑基坑工程监测monitoringofbuildingexcavationengineering

在建筑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对建筑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的检查、量测和监视工作。

2.0.4支护结构bracingandretainingstructure

为保证基坑开挖和地下结构的施工安全以及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对基坑侧壁进行临时支挡、加固的一种结构体系。

包括围护墙和支撑(或拉锚)体系。

2.0.5围护墙retainingstructure

基坑周边承受坑侧土、水压力及一定范围内地面荷载的壁状结构。

2.0.6支撑bracing

在基坑内用以承受围护墙传来荷载的构件或结构体系。

2.0.7锚杆anchorrod

一端与围护墙联结,另一端锚固在土层或岩层中的承受围护墙传来荷载的受拉杆件。

2.0.8冠梁topbeam

设置在围护墙顶部并与围护墙连接的用于传力或增加围护墙整体刚度的梁式构件。

2.0.9监测点monitoringpoint

直接或间接设置在监测对象上并能反映其变化特征的观测点。

2.0.10监测频率frequencyofmonitoring

单位时间内的监测次数。

2.0.11监测报警值alarmingvalueonmonitoring

为保证建筑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对监测对象可能出现异常、危险所设定的警戒值。

3基本规定

3.0.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1支护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

2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土质基坑、极破碎的岩质基坑、破碎的软岩基坑以及极软岩基坑。

注:

全风化基岩可视为土体。

【条文说明】

3.0.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是对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实施范围的界定。

基坑支护结构以及周边环境的变形和稳定与基坑的开挖深度有关,相同条件下基坑开挖深度越深,支护结构变形或位移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也越大。

支护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土质基坑、岩质基坑的开挖深度大,一旦支护结构失效、岩土体变形或位移过大对周边环境、地下主体结构施工安全影响很严重,因此固定对一、二级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基坑工程的安全性还与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以及周边环境的复杂性密切相关。

原建设部建质[2003]82号文《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中规定:

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或深度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上海、山东以及深圳、南京等国内诸多省市关于深基坑工程的有关规定对深基坑都做出了相似的定义,并且规定深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对深基坑及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实施监测是确保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因此本条规定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均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并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0.2土质基坑、岩质基坑支护安全等级宜分别按照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相关规定进行划分。

基坑侧壁开挖深度、周边环境条件和地质条件差异较大时,可分别划分基坑支护安全等级。

【条文说明】

3.0.2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对土质基坑、岩石基坑支护安全等级的划分分别做出了规定。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第3.1.3条对土质基坑支护安全等级的划分见表3.0.2-1。

表3.0.1-2支护结构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一级

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很严重

二级

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严重

三级

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不严重

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对岩质基坑支护安全等级的划分见表3.0.2-2。

.

表3.0.2-2边坡工程安全等级

边坡类型

边坡高度H(m)

破坏后果

安全等级

岩质边坡

岩体类型为Ⅰ或Ⅱ类

H≤30

很严重

一级

严重

二级

不严重

三级

岩体类型为Ⅲ或Ⅳ类

15<H≤30

很严重

一级

严重

二级

H≤15

很严重

一级

严重

二级

不严重

三级

3.0.3基坑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包括对监测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监测范围及测点布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条文说明】

3.0.3由于基坑工程设计理论还不够完善,施工场地也存在着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能否真实地反映基坑工程实际状况,只有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才能得到最终的验证,其中现场监测是获得上述验证的重要和可靠手段,因此在基坑工程设计阶段应该由设计方提出对基坑工程进行现场监测的要求。

由设计方提出的监测要求,并非是一个很详尽的监测方案,但有些内容或指标应由设计方明确提出,例如:

应该进行哪些监测项目的监测?

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是多少?

只有这样,监测单位才能依据设计方的要求编制出合理的监测方案。

3.0.4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

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等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条文说明】

3.0.4基坑工程监测既要保证基坑的安全,也要保证周边环境中市政、公用、供电、通讯及人防、文物等的安全与正常使用,涉及建设、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周边有关单位等各方利益,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主体,因此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基坑工程监测。

基坑工程监测对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

要求监测数据分析人员要有岩土工程、结构工程、工程测量等方面的综合知识和较为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为了保证监测质量,国内外在监测管理方面开始走专业化的道路,实践证明,专业化有力地促进了监测工作和监测技术的健康发展。

此外,实施第三方监测有利于保证监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一旦发生重大环境安全事故或社会纠纷时,监测结果是责任判定的重要依据。

因此本条规定基坑工程施工前,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

第三方监测并不取代施工单位自身开展的必要的施工监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仍应进行必要的施工监测。

监测单位应具备承担基坑工程监测任务的相应设备、仪器及其他测试条件、有经过专门培训的监测人员以及经验丰富的数据分析人员、有必要的监测程序和审核制度等工作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

监测单位拟定出监测方案后,提交工程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遵照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监测等单位讨论审定监测方案。

当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有重要的市政、公用、供电、通讯、人防工程以及文物等时,还应组织有相关主管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监测方案经协商一致后,监测工作方能正式开始。

必要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编制专项监测方案。

3.0.5监测工作宜按下列步骤进行:

1接受委托;

2现场踏勘,收集资料;

3制定监测方案;

4基准点、工作基点、监测点设置与验收,设备、仪器校验和元器件标定;

5现场监测;

6监测数据的处理、分析及信息反馈;

7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和报告;

8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完整的监测资料。

【条文说明】

3.0.5本条提供了监测单位开展监测工作宜遵循的一般工作程序。

3.0.6监测方在现场踏勘、资料收集阶段的主要工作应包括:

1了解建设方和相关单位的具体要求;

2收集和熟悉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气象资料、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的设计资料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或项目管理规划)等;

3按监测需要收集基坑周边环境各监测对象的原始资料和使用现状等资料。

必要时可采用拍照、录像等方法保存有关资料或进行必要的现场测试取得有关资料;

4通过现场踏勘,复核相关资料与现场状况的关系,确定拟监测项目现场实施的可行性;

5了解相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情况。

【条文说明】

3.0.6监测单位通过了解建设单位和设计方对监测工作的技术要求,进一步明确监测目的,并以此作好编制监测方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现场踏勘、搜集已有合格资料是准备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单位和人员,有些单位和个人同建设项目的关系属于近外层、远外层的关系,这就增加了完成这项准备工作的难度,在现场踏勘,搜集资料不全面的情况下,编制出的监测方案往往容易出现纰漏。

例如,基坑支护设计计算工况、计算结果资料收集不全,支护结构的内力观测点的布设位置就难以把握;基坑周边管线的使用年限和老化程度调查不清,就难以准确地确定报警值。

因此,监测单位应当积极争取有关各方的配合,认真完成这项准备工作。

本条对现场踏勘、资料搜集阶段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了正确地对基坑工程进行监测和评价,提高基坑监测工作的质量,做到有的放矢,应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和搜集有关的技术资料。

另外,有时委托方的介绍和提出的要求是笼统地、非技术性的,也需要通过调查来进一步明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和现场实施的可行性。

本条的第3款要求监测单位应搜集的周边环境原始资料和使用阶段资料包括:

周边建筑、管线、道路、人防等周边环境各监测对象的原始资料和使用阶段资料。

了解监测对象当前的工作性状非常重要,一方面,因为时间久远、保管不善,有些资料难以搜集,另一方面,如建筑物、管线等,使用中往往已改变了原始状态,或者出现了超出设计荷载使用的现象。

如果监测单位不能掌握这些情况,一方面会影响监测数据的分析、判断;另一方面在出现纠纷的时候,责任难以分清,所以当有异常情况时,监测单位应当注意利用现代技术,保存现场影像资料。

本条的第4款要求监测单位通过现场踏勘掌握相关资料与现场状况是不是符实。

周边环境中各监测对象的布设和性状由于时间、工程变更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有时会出现与原始资料不相符的情况,如果监测单位只是依照原始资料确定监测方案,可能会影响拟监测项目现场实施的可行性。

本条的第五款要求监测单位了解相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情况,比如相邻工程的打桩、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情况和施工进度计划等,避免相互干扰与影响。

3.0.7监测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监测目的;

2编制依据;

3工程概况;

4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状况;

5监测对象及项目;

6基准点、工作基点、监测点的布设;

7监测方法和精度等级;

8监测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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