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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名词解释

1、提单:

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此交付货物的单据。

2、《海牙规则》:

全称《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31年6月2日生效。

目前有87个成员国。

《海牙规则》在制定时代表当时主要航运大国的利益,侧重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因此,在执行中颇受非议。

3、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4、定期租船合同:

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5、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

6、实际全损:

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7、推定全损:

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8、单独海损:

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9、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由于保险单上通常都载用“诉讼与营救条款”,因此,单独费用都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

10、流动保险单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预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

1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2、商标:

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13、不质疑条款:

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14、商标权:

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15、BOT(建设—经营—转让):

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16、融资租赁:

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

17、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

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18、专利权独立性原则:

是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各不相涉。

商标权独立性原则:

是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败。

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其他成员包括申请人所属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19、直接投资:

是投资者跨越国界,通过掌握和控制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从而谋取利润的一类投资活动。

伴有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

20、要约:

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1、外资企业:

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

22、反倾销税:

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23、倾销:

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24、信用证中的受益人:

指有权享有信用证利益的人,一般为出口方和中间商。

25、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26、承诺:

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27、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

28、限制性商业条款:

又称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性贸易做法、违背公平贸易条款等等。

是国际贸易中各种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供方对受让方在技术的使用、改进、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限制,当然也有少部分属于受让方对供方的限制规定。

29、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

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

30、居民税收管辖权指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31、国际重复征税: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

32、代位求偿权:

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33、反倾销税:

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3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是指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应视为与合同的其它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仍可依据仲裁协议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35、信用证:

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36、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7、共同海损:

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四、问答题

1、在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

答:

1、卖方实际履行。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

2、减少价金。

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

3、解除合同。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4、损害赔偿。

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它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2、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

答:

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

3、《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主要修订是什么?

答:

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

(2)承运人责任起讫。

(3)赔偿责任。

(4)货物。

(5)赔偿金额。

(6)保函。

(7)索赔与诉讼时效。

(8)管辖权。

4、简述保险单种类

答:

1、定值保险单,指载明保险标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

通常为货物的CIF或CIP价加上10%的买方预期利润。

2、航程保险单,指以一次或多次航程为期限的保险单。

3、流动保险单,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预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

4、预约保险单,又称开口保单。

与流动保单类似,只是在保单中未规定保险总金额。

5、重复保险单,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与数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6、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式保险合同。

通常仅载有正式保险单正面的条款,如:

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名称、运输工具种类与名称、投保险别、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而对保险单背面有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条款则不予登载。

5、简述WTO协议序言规定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答:

(1)加强世界经济与贸易的联系与合作,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增加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同时考虑到以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合理开发和利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

(2)通过实施切实有效的计划,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适应其经济发展需要。

(3)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安排,实质性地降低关税,减少其他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待遇。

(4)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成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发展一个综合的更具有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制度。

6、简述WTO协议第三条规定的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答:

(1)促进WTO各项宗旨的实现,监督与管理其统辖范围内的各项协议与安排的实施运行,并为执行上述各项协议提供统一的机构框架。

(2)为今后多边贸易谈判,提供论坛和场所。

(3)按一体化争端解决规则程序,解决各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

(4)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相关合作,协调协调全球经济决策。

概括为:

制定和规范国际多边贸易规则。

组织多边贸易谈判。

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

7、多边《反补贴协议》是如何将补贴分类的

答:

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捐助和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

其范围包括:

(1)政府直接转让资金、捐赠或贷款,资产注入,或贷款担保;

(2)政府财政收入的放弃或不收缴;(3)政府提供货物、服务或购买货物;

(4)政府向基金机构拔款,或委托指令私人机构履行前述政府职能。

(5)构成总协定第16条含义内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8、简述《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作品的保护期限

答:

对作品的保护期限,公约针对不同作品做出不同规定:

(1)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

(2)电影作品的保护期限是在作者同意下自作品公之于众后50年期满。

如自作品完成后50年内尚未公之于众,则自作品完成后50年期满。

(3)不具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自其合法公之于众之日起50年。

如在公之于众后50年内作者身份公开或确定,则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内。

(4)摄影作品和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的25年。

除上述主要内容外,公约附件中还具体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即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经济清况及社会或文化需要,而不能立即规定对公约文本规定的全部权利进行保护时,可在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同时做出声明,有权实施翻译的强制许可和复制的强制许可。

9、简述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宗旨和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

答:

(1)中心的成立旨在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提供调解和仲裁的便利。

(2分)

(2)中心管辖的主体要件,关于当事人的资格:

投资争议的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另一方是公约另一缔约国国民。

(3分)

(3)中心管辖的客体要件,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

争议必须产生于直接投资引起的法律争议。

(3分)

(4)中心管辖的主观要件:

双方必须书面同意提交中心管辖。

(2分)

10、什么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那些特征?

答: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特征如下:

(1)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是一种政府保证,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海外投资为目的;

(2)保险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3)承保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

11、简述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

答:

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基于投资,所产生的商事关系;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理与保护关系;3、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关系;4政府之间或政府与组织之间,基于投资促进与保护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签定双边投资条约或多边投资条约,所产生的国际法关系。

12、简述融资租赁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借贷协议

答:

虽然融资租赁就经济实质而言是融资方法的一种,租赁公司所承受的不是贩卖危险,而是信用危险,但二者仍有区别,例如,融资租赁租金构成不同于借贷契约借款人应偿付的本金加利息;借贷契约不涉及物件的使用关系而融资租赁以物件的使用为中介;融资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对于相当于融资担保的租赁物享有三项选择权即返还租物,续租和回购。

而借贷契约期限届满后,如果借款人已还本付息,则借款担保物当然回归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发生选择权问题

13、《巴塞尔协议》的主要成就。

《巴塞尔协议》面临的新挑战。

答:

成就:

《巴塞尔协议》从以下两个方面结束了国际金融领域无法律秩序的历史:

1、《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金融关系的主体,特别是对从事跨国业务的国际银行资格提出了法律性要求。

按照协议,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总的要求不得低于8%,这一标准是到1993年底从事跨国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

2、《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金融关系的客体,通过巴塞尔体制的实施确定了国际监管对象。

在巴塞尔体制下,风险权数是对一项业务中的银行资本与不同风险资产的不同比率要求。

协议规定出风险权数的资本比率,将银行资本同信贷风险与国家汇划风险挂钩,从而改变了以往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不加控制的状态。

挑战:

《巴塞尔协议》规范的主要是银行的表内业务。

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的许多银行、跨国银行的“表外业务”发展十分迅猛,有的甚至超过了其“表内业务”(资产负债业务),而成了银行的主要业务收入。

于是,如何规范和监管国际金融活动中的表外业务,逐成为《巴塞尔协议》面临的新课题。

14、简述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

答:

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指国际税收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

所谓跨国所得就是指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收益人居所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所得,它主要包括两类:

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所得;非本国居民的外国人来自本国的所得。

15、简述所得税所得包括几种

答:

所得税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实际实现的不论其来源如何的各种收入。

它包括以下几种:

1、跨国经常性所得。

2、跨国超额所得。

3、跨国资本所得。

4、跨国其他所得。

16、按所得来源的不同性质,简述跨国经常性所得的分类

答:

1、经营所得,指跨国纳税人从事生产与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劳务所得,指个人劳动所得(独立和非独立)。

3、投资所得,指因股权关系而取得的股息,因债权关系而收取的利息以及提供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而获得的特许使用费等所得。

4、租赁所得,指出租房屋、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其他一般经常性收入。

17、简述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认

答:

经营所得是包括各种经营业务在内的一种综合性所得。

对于这种所得,各国采用的确认来源地标准有:

营业机构所在地标准;商品交货地标准;销售合同缔结地标准;商品交付之前的储存地标准;

商品使用地标准;产品制造地标准。

18、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

答: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为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争议,具体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3、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4、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

19、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手段。

答: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是指用什么手段,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方式收取货款及其从属费用。

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

1支付手段,有货币和金融票据(本票、支票、汇票),主要是汇票。

2付款方式,可分为两类三种:

(1)双方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

(2)银行提供信用,从银行得到信用保证和资金周转的便利,如信用证。

无论采用以上哪种方式,都应考虑交易地区的贸易法令和习惯。

3支付时间与地点,支付时间涉及利息问题,而且对买卖双方尽快实现各自的利益有重大关系。

按交货(交单)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

预付款是在交货或交单前即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即期付款是在交货或交单时付款;延期付款是在交货或交单后的规定时间付款或分期付款。

付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地即为付款地点。

20、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检验条款。

答:

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

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

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检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

1检验机构,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

(1)由国家设立的官方检验机构;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一些专业性检验与检疫部门;

(2)由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3)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

2检验权与复验权,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指谁有权决定货物的品质、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作为卖方提交货物以及买方接受或拒收货物的法律依据。

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三种:

(1)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即以装船口岸商检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重量证书作为合同品质、重量、包装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显然对卖方有利。

(2)以货物到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即合同中规定,商品在目的地港检验,以目的地港商检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重量、包装证书作为合同中商品品质、重量、包装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显然对买方有利。

(3)以装运港的商检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保留对货物再行检验的权利(即复检权),其检验结果作为买方是否接受货物并进行索赔的依据。

这种做法符合买卖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也是国际货物买卖中通行的做法。

3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及索赔,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检验的时间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买方通常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卸货后若干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这个期限也就是买方的索赔期限。

超过了期限而不检验,买方则丧失复验权,也就丧失了可能的索赔权。

按照国际惯例,FOB、CIF、CFR合同的复检地点是在目的港;如目的地不是港口或不适宜检验,则合同中应规定复检地可延伸至可以有效进行检验的地方。

4检验标准与方法,对同一种商品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检验,结果会大相径庭。

所以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项产品所适用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

(1)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方法;

(2)按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3)按进口国的标准和方法;(4)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的标准和方法。

5商检证书,商检证书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

按照商品的性质及检验要求,商检证书主要有品质检验证、重量检验证、卫生(健康)检验证、消毒检验证、产地证、验残检验证以及根据某些国家的特殊法律或规定出具的特殊证书等。

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下:

(1)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

(2)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文件;(3)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4)是计算运费的凭证;(5)是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

21、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可抗力条款。

答: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

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

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

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

具体来说,构成不可抗力事故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该事故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

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意外事故的存在,这种意外事故不能作为不可抗力。

2事故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的。

通常认为,货币贬值、价格涨落、是普通的商业风险,作为商人,这是应当预见的职业常识,不能算不可抗力。

3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

由一方的过失引起意外火灾发生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则视同违约,违约方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且是人力不能抗拒、不能控制的。

如地震和海啸,无论如何防范也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

22、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条款。

答: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何国法律的条款称作法律适用条款或法律选择条款。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的国内法(买方或卖方国家的法律);可以是第三国法律;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系的法律;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惯例。

在选择方法上可以有以下几种:

1单一选择。

即在合同中明确指明合同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本国的或外国的)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2多边选择。

即规定整个合同受一国法律管辖,特定条款受另一国法律管辖。

3无准据法。

即当事人法。

合同中规定,合同除受其本身条款约束外,不受任何国家的法律管辖,或由于某种原因,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规定合同适用的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为当事人寻求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特别是当某一特定法律很明显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时候。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常卖方是给合同以实质履行的一方,因此,在双方无规定合同适用的法律时,按照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多适用卖方国家的法律。

23、试述什么是商检证书?

他有何法律效力?

答:

(一)商检证书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

(二)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下:

(1)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

(2)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文件;

(3)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

(4)是计算运费的凭证;(5)是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

24、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要约才有效?

答: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②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③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25、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承诺才有效?

答: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

②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③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做出。

④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

26、试述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答:

1、个人,个人是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

2、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

3、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

4、国家,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27、试述承运人的责任与承运人的责任豁免

答:

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使船舶适航的责任。

要求:

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2)妥善保管货物的责任。

(3)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禁止绕航)。

2、承运人的免责。

海牙规则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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