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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办法

昌平区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统计质量管理,根据《北京市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昌平区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

第三条统计质量是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可比性、一致性、适用性、可获得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衡量和评价。

第四条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是对统计业务流程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和管理。

统计业务流程包括确定需求、统计设计、审批管理、任务部署、调查对象管理、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评估与反馈、数据发布与传播、统计分析、资料整理归档、综合评估等环节。

第五条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按照“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各负其责”的原则,逐步建立方法科学、操作规范、职责清晰、管理严格、过程可控的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六条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采取“统一要求、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方式。

昌平区统计局、北京市昌平区经济社会调查队(以下简称“昌平局队”)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统计调查的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七条综合统计科负责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工作,统筹组织、协调各业务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统计所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工作,并负责统计设计、审批管理、综合评估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综合统计科负责调查对象管理环节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宣传科负责数据发布与传播环节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具体实施统计调查任务的专业科所负责确定需求、任务部署、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评估与反馈、统计分析和资料整理归档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和管理;综合统计科负责对国民经济核算相关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评估。

对统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移交纪检监察科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确定需求

第八条定期开展需求调研。

各统计科、统计所(以下简称“各科、所”)要定期开展需求调研,主动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对象、统计专家和社会公众等的意见建议,及时了解各类统计服务对象的统计信息需求。

第九条评估并反馈用户需求。

各科、所要认真分析和评估统计信息需求,充分考虑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对满足需求所需的业务、技术、人员和经费保障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分析评估结果及时向用户反馈。

第十条确定统计调查内容。

各科、所要根据评估后的用户需求,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明确拟开展统计调查的内容、范围、方法、时间、频率和经费来源等,新增或调整的统计调查内容必须经综合统计科、财务科及其他相关科室审核。

第十一条定期评估统计调查的适用性。

各科、所要定期对现行统计调查内容的实用性和适用性进行分析评估。

对于已经不能满足统计服务对象需求的调查内容,或者可以通过相关行政记录、部门统计数据及企业大数据等方式获取的内容,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三章统计设计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统计调查制度。

各科、所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三条规范统计调查制度设计。

统计设计要体现顶层设计、整体设计的理念,统筹考虑统计需求和统计能力,按照必要性、科学性、适用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的原则,合理设计统计调查方案。

第十四条规范数据采集处理软件设计。

统计数据采集处理软件要满足统计调查设计要求和各级统计机构的统计业务需求。

新建信息技术应用系统,对已有信息系统及基础设施升级改造,以及网络与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等活动要严格执行《统计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要通过严格周密的测试评估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要做好技术支持和跟踪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规范统计调查内容。

统计调查内容设计要规范统一、精简高效、操作性强,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分类标准和元数据标准等相关要求。

指标设计要做到名称规范、概念清晰、口径范围明确、数据来源可靠。

第十六条科学设计统计调查方法。

统计调查方法设计要科学合理,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统计数据来源渠道。

能利用相关行政记录、部门统计数据及企业大数据可以满足需求的,不得另外开展统计调查;可以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采集源头数据的,不得采用传统的逐级上报方式;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求的,不得采取全面调查。

抽样调查要合理设定抽样精度、样本量及其分配。

要合理安排现场调查和企业联网直报的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等。

第十七条建立调查表和调查问卷填报可行性测试制度。

要按国家和北京市关于调查项目可行性测试工作要求,对新建和重要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可行性测试评估。

要选择部分调查对象对调查表和调查问卷模拟试填,进行填报可行性评估,并按照评估意见对调查表和调查问卷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规范统计调查工作流程。

科学合理设定统计业务各个环节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进度安排,保证统计调查工作每个环节的顺利推进并达到质量要求。

第四章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各科、所在执行北京市制发的统计调查制度基础上,确需扩大范围、增加内容或频率的,必须按照《统计法》、《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工作规程(暂行)》和《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按时公告已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

各科、所要通过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按时发布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及统计调查制度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按照已批准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各科、所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

需变更调查范围、方法、内容、报送频率和数据处理方式的,要重新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做好调查项目的登记管理。

对昌平局队开展的制度外调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包括国家统计局、市统计局布置的调查,区有关部门委托实施的调查和各科、所自主开展的调查,并定期对常规制度外调查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任务部署

第二十三条统一发文布置并落实人员经费设备。

各科、所要在统计调查开始实施前,统一印发文件进行布置,并将调查人员、经费和设备等保障性资源配置到位,做好业务和技术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按规定确定统计调查单位。

各科、所开展统计调查时,要统一使用经综合统计科和专业科共同审核确认的统计调查单位信息,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和“先进库、后报数”的原则,确定统计调查表的调查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时提供调查所需基础信息。

要按时更新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分类代码等统计调查基础信息,并按要求提供给综合统计科。

第二十六条做好软件支持。

要按照统计业务数据采集处理需求,提前搭建好数据采集处理环境,做好统计基础信息加载、管理权限分配、报表分配、系统测试等工作,保证软件能够按预期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做好业务培训。

各科、所要采取现场讲授培训和网络视频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数据采集处理软件操作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加强对培训效果的测评,确保培训工作质量。

第六章调查对象管理

第二十八条规范调查对象管理。

各科、所要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流程和统一平台的目标要求,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管理工作,同时积极推进居民住户和个体经营户调查信息库建设,规范各类调查对象名录信息,避免重复和遗漏。

第二十九条执行单位划分标准。

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规定的统计原则、单位划分和具体处理办法,做好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等单位划分工作。

第三十条及时维护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

各科、所要充分利用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行政记录,采取电话核查和实地踏查等措施,按照《北京市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维护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确保名录库单位全面真实,各项数据信息准确无误,无重名重码单位。

第三十一条严格调查单位增减变动管理。

各科、所在统计调查实施过程中发现调查单位增减变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向综合统计科提交相关材料,综合统计科负责向市统计局报批,经批准后做好纳入或退出工作。

第三十二条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外的样本管理和维护。

各科、所要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外的居民住户、调查点、代表规格品的选取和维护工作,不得随意更换或增减。

确需更换或增减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流程,并报市统计局批准。

第三十三条规范保密单位管理。

各各科、所要按照保密单位统计数据采集处理的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单位的名录管理、数据采集报送、数据处理等管理工作,保障涉密数据安全。

第七章数据采集

第三十四条提前通知调查对象。

负责数据采集的各科、所在实施调查前,要将填报数据的时间、内容、注意事项以及调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通过统计调查制度等提前告知调查对象。

第三十五条加强指导和服务。

各科、所要指导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完善统计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督导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统计数据,并做好数据采集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三十六条恪守统计“四条红线”。

各科、所要严格执行不在基本单位名录库的联网直报企业不得填报统计数据、企业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数据、企业自行上报联网直报数据和由企业修改差错或填补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等规定。

第三十七条避免人为干扰。

各科、所要通过执法检查、现场核查、加强信息技术防控、规范统计代理和强化舆论监督等途径,在数据搜集时排除人为干扰,从源头保证数据质量。

第三十八条及时查看数据采集进度。

各科、所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范围,及时查看填报进度,检查报送单位的全面性和报送数据的全面性,在调查单位填报截止日期之前,督促全部调查单位完成数据上报工作。

第三十九条规范纸介质报表报送。

对于调查对象填报的纸介质调查表,各科、所要查看填报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对于统计人员现场采集的调查表,要查看调查对象名称、经营地址、填表日期和统计人员签字等是否填写完整。

调查对象修改纸介质调查表,需在修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重新报送。

第八章数据处理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数据审核制度。

各科、所要建立健全基层数据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按照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时限要求做好基层统计数据的审核工作。

第四十一条加强数据审核。

各科、所要按照“随报随验”原则,按规定时间做好统计调查单位的数据审核、验收工作,发现差错及时查询并做好情况记录。

经核实确属调查单位填报错误的,要退回调查单位修改后重新上报。

所有修改要保留修改痕迹。

第四十二条规范“一套表”审核。

对于纳入“一套表”范围的联网直报单位的数据,在遵循国家审核要求的同时,各科、所要合理制定本级审核规则,强化平台审核和人工经验审核,对调查单位的数据查询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错误清单格式要规范统一。

第四十三条数据质量抽查。

各科、所要根据各专业特点,在统计制度中明确统计数据质量抽查要求,采取有效方式方法,选择一定数量、不同层次的地区和调查对象进行数据质量核查。

第四十四条严格数据上报流程。

各科、所要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报送格式和报送流程,上报经评估的统计数据、评估报告及情况说明,保证上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保证软件转换过程中的数据安全和真实准确。

各科、所在数据上报过程中要确保统计数据安全和真实准确,对于需要在不同软件间进行转换后再上报的数据,要对转换后的数据进行再次审核确认,防止在转换过程中发生数据差错或丢失。

第九章数据评估与反馈

第四十六条制定科学可行的数据评估制度。

各科、所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专业和区域特点,合理制定数据评估规则,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强化统计数据的总量、趋势、结构和专业匹配度等方面的科学评估,按照流程进行查询和修正。

第四十七条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评估数据。

各科、所要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和管理信息进行数据评估,确保统计数据与部门数据协调一致。

第四十八条规范数据反馈。

数据反馈应以数据质量评估为基础,反馈数据必须经过科学、规范、严谨的数据质量评估。

各专业科应在市统计局评估并反馈数据后,再将需要下算(管)一级的统计数据按照规范的流程、内容、频率、方式和时间反馈各统计所,并做好反馈数据的解释说明工作。

反馈数据如经过修正或调整,应同时反馈修正理由和依据。

第四十九条严格使用反馈数据。

区级数据以市统计局反馈的数据为准。

对于需要下算(管)一级的统计数据,各科、所对外发布时,必须使用上级统计机构反馈的统计数据。

第十章数据发布与传播

第五十条建立数据发布制度。

综合统计科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发布制度,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制定统计数据发布计划并通过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要严格按照发布日程发布数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发布日程的,应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严格执行数据发布制度。

各科、所对外发布或提供统计数据应满足及时性、准确性、便捷性和规范性要求,严格审核评估数据质量,履行发布流程和审批制度,不得越权、越级,不得擅自公布统计数据,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涉及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第五十二条做好说明和解释。

各科、所应做好对外发布或提供统计数据的说明和解释工作。

若需调整或修改已发布的统计数据,应当说明调整或修改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第五十三条方便用户获取统计数据。

各科、所应广泛运用官方网站、统计出版物、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各种渠道,方便用户获取统计数据。

第五十四条注重收集用户意见。

各科、所应当密切关注数据发布后引发的社会反响,收集社会关注点,并及时作出回应。

要主动征求和搜集各类统计用户对公开数据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供给相关业务部门。

第十一章统计分析

第五十五条深度挖掘和分析数据。

各科、所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各类统计分析方法,加强对统计数据的整合利用与加工处理,拓展统计分析应用的深度和广度。

第五十六条丰富统计分析产品。

各科、所要加强统计分析产品的开发,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的统计分析产品,满足各类用户差异化的统计需求。

第五十七条规范统计分析产品的使用和发布。

各科、所对提供的统计分析产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统计分析数据要来源可靠、方法要科学有据、观点要客观明确。

公开发布的统计分析产品不得使用涉密数据。

第十二章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十八条保证纸质统计资料规范完整归档。

各科、所要健全纸质统计资料归档制度,按照档案归档要求,对纸质统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

第五十九条做好电子统计资料的管理。

各科、所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将相关电子数据资料归集存储。

第六十条做好文件柜系统的数据资料加载。

各科、所要按照职责权限,定期将电子数据资料加载到统计数据文件柜系统。

第十三章综合评估

第六十一条定期评估统计业务各流程质量。

,要按照统计质量评价的原则和标准,定期组织各相关业务科、所对统计业务流程各环节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十二条评估结果用于质量改进。

各科、所负责质量管理的人员要根据质量评估结果,对统计制度方法、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科、所负责人反馈,并强化督促整改。

第十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严格履行统计质量管理职责。

各科、所要强化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严格履行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统计流程各环节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各科、所要建立健全统计质量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通过开展统计工作巡查、进行廉政风险防控和开通政风行风热线等方式,加强对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维护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权威性。

第六十五条加强普法宣传和统计执法检查。

各科、所要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宣传和统计执法检查,保障《统计法》、《北京市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确保统计各环节工作质量。

第六十六条进行统计质量管理责任追究。

对影响统计质量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统计法》、《北京市统计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中,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昌平局队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本办法所附分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将根据统计调查制度的调整情况定期修订。

附件:

1.分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2.主要业务流程及风险点

附件1

分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1.地区生产总值(GDP)核算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地区生产总值(GDP)核算中制度设计、数据收集、增加值核算、数据评估、对外发布和使用阶段的质量控制。

一、数据收集阶段

资料收集阶段质量控制的重点:

规范数据来源渠道,保证资料取得的及时性和全面性。

严格按照核算制度要求,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相关专业年(定)报统计数据和部门统计数据。

核对数据资料的口径范围,核查增减变化大的指标数据,保证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和连续性。

二、增加值核算阶段

核算阶段质量控制的重点:

基础数据的质量、核算方法的科学性、核算数据调整的规范性。

1.专业数据汇总

核算过程中,分析评估GDP核算基础数据,把握各行业发展趋势。

对于数据波动较大、数据之间不协调等问题,及时与相关专业科室沟通,进行深入细致的查询分析,严格控制基础数据质量,确保核算数据真实、准确。

2.严格执行核算方法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核算制度和北京市核算方法,采用双人复合制度确保质量,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和企业经营状况,试算本区核算数据。

3.加强核算调研工作

深入了解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宏观趋势及微观效益情况,检查核算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吻合,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的反映经济运行趋势。

三、数据评估阶段

GDP核算数据的评估,控制重点:

区级数据匹配性评估。

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强化对全区核算数据的总量、趋势、结构的评估;加强核算指标与专业指标的匹配性评估;按照流程进行查询、修正。

四、对外发布和使用阶段

根据GDP下算一级制度的要求,本区GDP由北京市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处统一核算。

昌平区的文件资料、年鉴、月报等对外提供的资料或信息网上公布的GDP及相关数据,一律使用北京市统计局反馈的数据。

未经市统计局评估确认的数据不得对外公开使用。

2.农村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统计中调查单位及规模户名录库管理和维护、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评估阶段的质量控制。

一、单位及规模户名录库管理和维护阶段质量控制

单位及规模户名录库管理的核心是统计率、稳定性和上报信息的准确性。

农业、农村统计调查单位及规模户名录库管理的要求是:

对符合《郊区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范围的单位及种养规模农户应建立基本信息名录库,确保不重不漏,数量相对稳定,基本信息准确。

同时定期对调查单位和农户名录库进行维护,对新增的单位和规模户进行增补,对于关停的应及时核查、动态跟踪,做到不丢单位、不丢数据,并做好累计数据的填报工作,不允许因生产经营中断而丢失数据。

二、数据采集阶段质量控制

(一)做好台账登记及基础调查的记录

村统计人员应按照市局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准确收集或采集季度(或月度)调查资料并填写台账,做好台账的登记、整理和管理工作,按时汇总上报相应数据和报表。

农调队和统计所要定期对台账进行检查,并进行现场督导。

(二)检查单位及报送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1.及时查看填报进度

填报截止时间之前仍未录入数据的单位,农调队和统计所应采取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督促和指导调查单位按时报送统计数据。

2.检查报送单位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1)及时联系未上报单位,要求其按制度规定及时上报;

(2)经核实确实无法上报的单位,按要求填写情况说明;

(3)补全未上报单位报告期数据。

3.检查报送数据的完整性

(1)对于容易漏填的指标应重点查看;

(2)对于填报空表单位应逐一核实确认,并上报具体原因;

(3)对于本年新增单位,应做好同期数的填报工作;

(4)对于停业和季节性歇业的单位,做好同期和累计数据的填报工作,不允许因单位经营中断而丢失数据。

三、数据审核阶段质量控制

(一)平台审核

平台审核主要通过北京市农村统计信息平台上预先设置的强制性、核实性和提示性三类审核关系来控制基础数据质量。

1.强制性审核

强制性审核是计算机进行审核时必须通过的,如果有未通过的强制错误时,填报单位不能提交报表,联网直报系统无法验收。

2.核实性审核

(1)凡核实性审核所列内容未通过的要逐一核实并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要求填写详细原因;

(2)错误澄清说明要有针对性,即对每一条错误提示都要说明具体原因;

(3)错误澄清说明要详实,即填写的说明要真实、完整,能充分解释数据变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等;

(4)以下几类错误澄清说明不予认可:

①缺乏针对性,如对所有的审核都用一条原因去说明;②答非所问型;③过于简单,类似于“数据核实无误”、“情况属实”、“账上就是这个数”等。

3.提示性审核

提示性审核是在计算机审核时对有可能出现的错误给予提示,调查单位通过确认即可提交报表。

(二)人工审核

人工审核是对基层单位主要指标数据进行排序、对比、匹配、汇总或模板查询的基础上,通过人工经验判断,发现问题,控制基础数据质量。

1.主要审核方法

(1)指标极值控制

对基层单位数据按表种、按重点指标进行排序,找出位次变化较大或极高、极低的单位。

排除由于指标口径理解错误或计量单位错误导致的极值出现,避免数据出现较大波动。

(2)指标匹配度审核

将同一报表中的相关指标或将不同报表中的相关指标进行关联,通过分析指标间的匹配程度查找异常数据。

(3)指标趋势审核

将主要指标数据和增速与历史数据进行对比,观察数据异常变动情况。

对于有重大变化的数据应重点核实。

2.主要审核要点

(1)农业生产统计

主要报表有:

《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经营情况》(BJA102-4表)、《蔬菜、瓜果类及花卉生产情况》(A202-1表)、《干鲜果品生产情况》(A202-2表)、《农作物占用耕地面积》(BJA202-4表)、《设施农业情况》(A202-6表)、《种业生产情况》(BJA202-7表)、《观光休闲农业情况》(BJA202-8表)、《农业会展及农事节庆活动情况》(BJA202-11表)、《经济作物及其他作物生产情况》(A202-19表)、《经济作物及其他作物播种面积全年预计》(A202-20表)。

①主要农产品产量(蔬菜、果品等),要将指标数据和增速与上年同期数据和增速对比,来观察数据异常变动情况,对增减速度过高或过低的填报对象,农调队要反馈给相关统计所逐一核实。

②种植业(蔬菜、瓜果等)中的产量应与播种面积趋势相匹配,亩产要符合逻辑,对极低或极高单产、有产量无面积、有面积无产量的调查单位要重点核查。

(2)区域统计

主要包括县卡、乡卡、村卡等,涉及的报表主要有:

《农村基本情况及农业生产条件》(A102表)、《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G301-2表)、《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G102表)、《乡(镇)社会经济发展基本情况》(A102-5表)、《郊区重点小城镇监测表》(BJA102-5A表、BJA202-5A表)。

《农村基本情况及农业生产条件》(A102表)

①各指标数据与上年同期数据对比,增减幅度超过一定范围的要进行核实,检查数据是否填错。

增减幅度范围:

反映基本特征及资源类的指标,如通公共交通的行政村个数等,年度数据应与上年基本一致,增减幅度一般应在5%以内;反映当年人口就业及社会事业发展情况的指标如乡村人口、卫生室个数等,年度数据同比增减幅度一般应在10%以内;反映当年经济发展情况的指标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年村集体收入、年末村集体资产总额等,年度数据同比增减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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