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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细则

 

工程建设管理细则

(总包单位部分)

 

第一章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约定

一、工程质量标准约定

1、本工程质量标准、质量安全创优目标按照合同协议书的约定以及合同附件相关工程质量做法、要求执行。

2、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项目所在地地方标准,当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按标准高的执行。

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则按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执行;若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则按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

二、工程质量安全目标奖惩条款

质量目标必须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且符合当地发包人工程质量标准。

总承包商应对工程的质量负责,如出现质量问题,进行如下处罚:

1、施工质量达不到国家相关的质量验收标准,将扣除合同结算总额的5%罚款,并无条件返工至工程质量合格为止,整改完成时间不得晚于合同约定工期节点,不得影响发包人交付。

2、如果总承包商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创优目标(含质量和安全文明),则扣除合同结算总额的1%作为罚款。

3、施工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总承包商对此问题未采取实质性的措施整改、拒不整改或在整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不能及时整改,扣除需整改质量问题工程造价3倍或50万元作为罚款,两者以较高数额为准,该款项从支付给承包商的进度款中扣除。

4、对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发包人有权提出停止或延缓支付月进度款,直至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完毕或安全隐患消除,达到正常条件为止。

5、对出现严重质量或安全问题的工程,当合同价款支付至85%时,对后续款项的支付须经发包人严格复核,发包人具有工程尾款的延缓支付权、主张违约金权、尾款扣款权。

为免疑问,本细则所述罚款、扣款均视为总包合同项下总承包商违约金,总承包商对此充分知悉且不持异议。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及总包人员管理

一、总承包商代表

1、总承包商任命的并且按照本款已经取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的项目经理应是总承包商履行本合同唯一的合法代理人。

2、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总承包商代表(项目经理)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应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并采取必要、合理、专业的行动。

3、项目经理离开现场时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离开现场3天及3天以上时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每次总承包商应承担5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此类违约超过两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总承包商应无条件执行。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

1、总承包商为完成合同而设置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雇佣的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应和投标书中承诺的一致。

除非事先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总承包商不得更换或撤回本工程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否则视为总承包商违约。

2、发生如下情况之一时,发包人可要求总承包商撤换其所有或任一人员:

1)有违法行为。

2)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经常(两次以上)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或品行不端的行为。

5)第三方过程评估、交付评估成绩不满足发包人合同约定的。

3、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总承包商应在发包人提出要求后7天内选派合格的替代管理人员。

4、总承包商违约金按以下方式计取: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或者发包人要求总承包商更换相关人员不及时的:

项目经理50万元/人次;项目总工(或称技术负责人)、现场经理(或称生产经理、执行经理)、机电经理、质量总监、安全总监30万元/人次;且此违约行为将成为发包人以后招标工作中技术标评审的重要依据。

5、总承包商派驻的项目核心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执行经理、总工、安全总监、质量总监等)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结束后,经发包人确认是否胜任,若在试用期间不合格,总承包商无条件按发包人要求限时进行更换。

6、总承包商管理人员应采用指纹打卡方式考勤,同时发包方对总承包商主要管理人员出勤情况调查时需无条件配合提供考勤数据,并保证真实性。

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一、工程例会制度

1、总承包商项目经理、技术总工、生产经理、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参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需提前向工程总监或发包人代表请假获准并委派其它人参加,否则罚款500元/人次。

遵守会议纪律、准时参会,迟到者罚款200元/人次。

2、总承包商每周例会当日上午10:

00前向监理呈交本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下周工作计划。

二、工程建设管理配合

1、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发给总承包商签署或加签的合同、工作指令、现场技术变更等文件,总承包商均应签收、签署并执行。

如果总承包商拒绝或拖延签收、签署,超过发包人给定的截止日期或超过七天,每天罚款1000元,并且视为总承包商已签收或签署并默认同意管理文件相关内容,因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

2、总承包商应积极主动配合发包人办理各种证照、备案、验收等手续所需提供的资料,因总承包商原因造成发包方各种证照、备案、验收等手续办理延误的,根据情节严重情况,扣除总承包商管理费1-5万元/次。

3、总包单位未尽到总包义务及现场总包管理责任,对分包单位的正常施工未提供施工条件,不予配合或不能按进度计划提供作业面的,对总承包商处罚2万元/次,对工期损失负全部责任。

4、总承包商承包的工程项目,在竣工前出现漏项工程,每项以该项工程造价的30%罚款,并限期完成该漏项工程,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三、引入第三方队伍质量整改及赶工

当总承包商工程质量或进度不能满足相关规范、合同约定、发包人现场统一部署及要求,发包人有权调整总承包商施工范围,引入第三方施工单位。

总承包商必须无条件做好配合并无条件认可发包人与所引入第三方施工单位所签订的承包合同相应约定,引入第三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因发包人原因质量不合格、延期造成的一切损失从总承包商工程款中扣除。

四、干扰发包人正常办公

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施工人员管理,无论何种原因,杜绝出现切断水电源、封闭道路、围堵施工现场或办公区域、围堵销售案场或政府部门等恶劣行为。

因此原因造成现场不能施工、不能办公、媒体曝光、政府处罚等恶劣影响的,每次对总承包商罚款10万元/次;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并调换单位负责人;同时,总承包商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政府罚款、设施赔偿、停工损失等其他一切损失责任。

五、总承包职责

1、总承包商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总承包管理职责,对工程统筹协调及部署,并对整体工程(含独立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等)的进度、安全和质量、安保等履行全面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2、总承包商技术方案选择、现场设施布置、工序安排等,应考虑为独立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等所有工序创造施工条件,包括并不限于:

提供现场道路及共用机械设备的使用便利、按时提供工作面、为所有工序安排合理穿插及施工周期等。

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总承包商对独立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未履行相应义务,不限于:

未按时提供作业面、未及时提供必要场地及设施使用便利、未合理安排作业周期等,每发生一次,视情况,对总承包商处罚3000~10000元/次,并承担对发包人、分包单位、业主赔偿等一切损失赔偿责任。

3、总承包商应履行对独立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职责,对整体工程质量负责。

总承包对独立发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并不限于:

施工技术方案审查、组织关键工序交底、材料进场验收、过程工程验收、日常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问题协调分析及处理、工程档案资料日常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职责。

工程建设过程中,总承包商对独立分包或指定分包工程未履行相应管理义务,监理及发包人指出后应立即整改,否则予以1000~5000元/次处罚;造成严重质量隐患的,处以3000~10000元/次处罚,并与直接责任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处以10万~50万元/次处罚,并与直接责任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总承包商对整体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包括:

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等,日常应严格履行对独立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职责,杜绝严重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

总承包对独立发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并不限于:

安全相关方案审查、组织安全交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及监督整改、违规作业纠正、生活区安全检查、日常安全管理档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职责。

因总承包商未履行总承包管理职责对总包单位的处罚,依据本细则第六章相应条款执行。

六、扣款约定

1、发包人、监理单位开具的违约金扣款单,总承包商应签收并确认,如总承包商7天内未签字,即视为总承包商同意相关内容。

违约金扣款单在发包人、监理单位签字后作为扣款依据,相关款项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2、当合同相关条款与本细则处罚金额不一致时,以处罚金额高的为准。

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一节工程材料管理

一、钢材的质量管理

1、总承包商在钢材进场前须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厂商名称、等质量证明文件,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在质量证明文件上签字确认后,钢材方可进场,同时,总承包商应建立钢材进场台账。

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可对进场钢材进行外观质量、直径和每延米重量进行初步检查,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2、检查中如发现有违反本协议书相关规定使用不合格钢材的行为(包括检验报告作假或钢材质量证明文件作假),发包人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总承包商应承担因使用不合格钢材导致相关工程返工、拆除、加固等的全部责任与费用,并不得因此延误工期,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总承包商处以100万元/次的罚款,超过三次,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并由总承包商承担导致施工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二、违规变更材料

1、总承包商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改合同中已约定或已按规范流程封样确认的材料设备品牌、厂家、技术参数等,每发生一次,总承包商应向发包人支付50万元或替换材料设备部分相应合同额3倍的罚款,同时发包人保留向总承包商追偿损失的权利。

2、若发包人不能接受总承包商擅自更换的材料设备,则总承包商应无条件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牌、厂家、及技术参数等对擅自更换部分进行整改,并不得因此影响工期、质量。

3、若发包人接受总承包商擅自更换的材料设备等,则更换材料设备与约定材料设备的差价引起的合同额减少相应扣减,更换材料设备与约定材料设备相比导致合同额增加,费用不予追加。

三、不合格材料、设备、工艺、未按图施工

1、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发包人有权责令其清退所有不合格材料,限期整改,直至拆除返工,并扣除该分部分项工程总造价20%的违约金,且不少于50万元,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工程质量、进度等一切相关损失。

2、施工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擅自变更、取消相关工艺、工序、及材料,施工质量不满足设计图纸、相关质量标准、验收规范、合同约定要求等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责令其整改。

情节一般的,除限期整改外,扣除1~5万元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商拆除返工,并扣除该不合规工程所属分部分项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0%作为违约金,且不少于50万元,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工程质量、进度等一切相关损失。

四、材料进场品质管理

1、总承包商承诺提供的材料封样在尺寸、规格、施工工艺等方面品质应全面反映现场施工材料实际水平(如石材裂缝、色斑等),现场施工材料品质不得低于施工封样、设计封样标准以及国家相关验收规范要求。

2、如果总承包商施工所用材料质量合格,但品质低于施工封样及设计封样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商将相关材料限期清退出场,并重新采取与设计、施工封样同品质材料返工。

由此造成工期延误、返工等损失由总承包商承担,且每次总承包商承担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五、进场材料质量检验管理

(一)原材料(构配件)检验管理

1、根据工程进度需要,严格按监理和发包人要求申报材料进场计划,违者罚款1000元/次。

2、原材料(构配件)必须提供出厂质量合格证明资料,质量证明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由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认可方可进场。

质量证明文件不完整,造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相关材料直接清退出场或者要求总承包商提供完整有效证明文件,并要求总承包商进行材料现场抽样复试。

出现上述问题,发包人有权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50000元违约金。

如发现进场材料不合格的,按不合格材料条款处理。

本条款约定为通用性材料管理违约问题处罚,钢材等重点材料合同中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违规处罚按处罚额度高的条款执行。

(二)原材料(构配件)取样复试

1、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实施见证取样试验,或取样复试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予以罚款5000元/次。

2、进场材料需要送第三方检测单位复试的,复试不及时或不规范的,予以罚款2000元/次。

3、进场材料需要送第三方检测单位复试的,未履行相关程序,或重要材料检测结果不明确的条件下,擅自用于工程中的,暂停施工,并予以罚款5000元/次,并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二节工程质量管理

一、工程质量过程管理

1、施工期间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隐患,或存在系统性质量问题,总承包商未能及时发现、未能及时监督整改或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避免的,根据问题及隐患程度,对总承包商处罚2000元~20000元/次违约金。

2、质量整改

1)总承包商每月请款应提供当月监理、发包人质量检查整改完成情况清单(清单中列有相关整改完成时间)。

若经审核发现其中有未整改合格的,暂停该项不合格工程对应款项支付,如果已经支付的,则从当期工程款中暂扣该项不合格工程对应款项。

待整改完成后,支付对应款项。

同时每项计收罚款5000元,且项次累计。

2)工程现场检查复验,验收不合格,第二次组织复验验收仍不合格,对责任总承包商罚款2万~5万元。

3)施工交付前及项目维保期内,重复出现(累计五户以上投诉)同一项质量问题的、或出现大面积严重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以10万元~100万罚款,从当期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同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在发包人指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同时,责任单位需承担业主损失赔偿、业主索赔、政府处罚等其他一切责任。

本条所指质量问题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几项:

a)地下室穿墙管道封堵不到位造成渗漏。

b)地下室墙、地面、顶板开裂、渗漏。

c)混凝土楼板开裂,楼面出现裂缝。

d)厨房、卫生间、屋面出现渗漏。

e)门窗封堵不密实,渗漏或者出现渗漏隐患。

f)外墙保温、造型构件出现开裂、脱落。

g)地下车库地面起砂、开裂等。

h)其他严重质量缺陷或结构问题。

4)施工交付前及项目质保期内,重复出现(累计五户以上)同一项质量问题的,或多发出现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关责任单位10万元~100万违约金,从当期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在发包人指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同时,责任单位需承担业主损失赔偿、业主索赔、政府处罚等其他一切责任。

5)施工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承包商未采取实质性的措施整改、拒不整改或在整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不能及时整改,扣除整改质量问题工程造价3倍或50万元违约金,该款项从支付给总承包商的进度款中扣除。

二、工序质量管理

(一)土建类质量

1、承包单位在钢筋制作过程中,若发现钢筋有异常,须向监理单位汇报,若隐瞒不报而被监理发现的,每次罚款20000元。

2、钢筋制作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若有变动,须经设计、监理和发包人同意,未经设计、监理和发包人同意而擅自变动的,每次罚款20000元。

3、钢筋制作前,如需焊接必须做焊接试验,进口钢材须做化学分析。

若未做此试验的,每次罚款2000元并补做相应试验。

4、钢筋绑扎、焊接,需符合规范要求。

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而拒绝修改的,除按规定执行外,每个焊点罚款200元,每个绑扎点罚款100元。

5、经检查,存在配筋数量、规格不符合设计、锚固长度不够、保护层厚度不够等问题且不积极整改的每次罚款100-500元。

6、模板经检查发现接缝不严或固定不牢靠而不积极整改的,每处罚款200元。

7、模板工程经检查存在标高或平整度、垂直度、截面尺寸、支撑体系不符合要求或使用破损模板而不积极整改的,每处罚款200元。

8、模板表面油污较重污染钢筋的,经发现每处罚款50元。

9、砼浇筑前须将砼配合比通知单、砼试配情况交监理审核,并且须经监理单位签署砼浇筑令,若未经签字确认而浇筑砼的,每次罚款1000元。

10、砼浇筑前应将柱根、墙根的砼表面浮浆及松动石子等杂物清除干净,若报验后发现有未清除干净的,每处罚款200元。

11、砼浇筑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施工,漏振和振捣不实以及模板拼缝不严而引起蜂窝麻面、孔洞、漏筋等质量缺陷现象以及楼板出现有害裂纹,除返修或返工处理外,每处罚款500元。

12、砼浇筑厚度必须严格采取技术措施予以控制,楼板厚度问题突出,将视情况罚款5000~50000元。

13、砼模板经拆除后,内墙、柱须标注水平标高线,未标注水平标高线的每处罚款50元。

14、施工缝留置必须按规范施工,对违规施工的,每处罚款1000元。

15、不需设置施工缝的,砼必须连续浇筑,杜绝冷缝现象。

违者每处罚款1000元。

16、在砌筑过程中,若砖、加气块未提前润水而上墙或砌筑砂浆强度不够,该部分墙需全部拆除,并罚款500元/处。

17、砖、加气块墙砌筑时,若检查发现漏放或少放拉结筋,及存在其它质量通病而不积极修改的,每处罚款500元。

18、预留洞口漏设,每处罚款500元。

19、防水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队伍必须是专业防水队伍,施工中对其基层处理、搭接、边角处理、管根和泛水等细部处理、防水厚度等要认真细致,防水完成后要按照要求进行蓄水试验,每道工序完成并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部核查,若经监理部检查发现渗漏,罚款2000元/处。

20、保温隔热施工必须按照施工规范(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中对基层交验、拼接、粘贴、锚固、加强网布设置、聚合物砂浆施工、门窗缝隙的发泡和打胶等要认真细致进行,每道工序完成并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核查,若经监理公司检查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罚款500元/处。

(二)、设备管线类质量

1、设备安装,必须严格按规范施工。

若设备基础复验未合格便进行设备就位加固,罚款500元/台件,并限期整改到满足要求为止。

2、给水、中水、采暖、制冷、热水、消防、空调水等供水系统均按试压要求,严格作水压试验;埋地管道按要求防腐,管基和回填土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违者罚款2000元/次。

3、阀门必须按施工规范要求进行现场水压试验,不经试压不准进行安装,违者罚款50元/个。

4、在管道施工、设备安装时,不允许私自砸梁、凿洞等破坏主体结构的行为,违者罚款不低于2000元/次。

5、地采暖管线施工必须按规范规定试压,如不试压罚款1000元/户,并限期整改达到规范要求为止。

地坪施工过程中必须全程保压,保压过程中压力表不得缺失,直至地坪施工完成后24小时无渗漏为合格,否则对总承包商罚款1000元/处。

如出现渗漏应及时整改,确保无漏水现象。

6、通风和空调管、管件制作,经检查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规定,而不积极整改,罚款500元/件,并限期整改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7、给排水、通风空调、消防等系统必须按规定进行单机试运转和联合调试。

未进行或调试后验收时仍不符合规范要求,不能满足使用功能,限期整改直到合格,并罚款1万~5万元/系统(机)·次。

8、排水管道没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做灌水、通水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罚款100元/10m,并限期整改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9、凡经射线或超声波探伤的焊缝,应在竣工图上标明位置、编号和焊工代号,违者罚款500元/焊缝,并限期整改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10、交付前,给排水、采暖各系统必须在物业公司人员见证下进行一次水压、通水、通球试验等功能性试验发现渗漏、堵塞等质量问题一周内整改完成,如延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对总承包商罚款5-10万元,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一切损失。

如总承包商拒不进行系统试验,发包人可另聘请第三方施工单位进行,原总承包商不得阻挠,所产生的费用由原总承包商承担,并视情节对其罚款10-100万元。

11、系统功能性试验完成后应及时对管道进行吹扫,避免冬季受冻损坏,否则对总承包商罚款10-100万元,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一切损失。

12、配电盘成套柜安装:

盘柜安装工程施工应按图纸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并做好安装记录、试验记录,如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必须返工,如没有做好记录,必须补做并罚款1000元。

13、母线安装前,应认真检查运输和保管过程中有无腐蚀和损伤、裂纹等,并做好记录,报送监理。

如安装后发现上述情形之一者,扣付工程管理费300元/处,并令其补救。

14、母线及其金属构件应按施工规范安装。

如发现不按规范施工,且不积极整改者,罚款1000元/次。

15、电缆敷设与电缆头制作,应按图纸标注的路径和标高敷设,严格执行施工和验收规范和各项规定,并做好安装记录。

如发现不按规范施工且不积极整改者,除限期整改外罚款5000元/次。

16、明、暗配管应按施工规范的各项标准实施。

施工人员认真检查,管线敷设后发现违反规范标准,除限期整改外,根据情节罚款100~300元/处。

17、预埋管除按规范施工外,应按要求做好隐蔽记录并做好工程报验单提交监理,经检查合格后才能隐蔽,如未报验、检查就隐蔽,罚款1000元/次。

18、混凝土模板拆除后应及时对预埋线管进行疏通吹扫并安装穿带线,及时发现堵管问题并整改,否则对总承包商罚款500元/处;对于设计图纸为暗配管实际明敷且多于10处的,对总承包商罚款500元/处

19、管内穿线后必须做绝缘电阻测试并做好记录,报监理验核,否则不准安装,罚款1000元。

20、桥架安装必须按施工设计图纸标注标高和路径施工,如因与其它专业有冲突时,需通知发包人专业负责人,设计院和监理确定方案后,接到技术联系单方可施工。

如发现总承包商不按施工图纸安装,罚款1000元。

并令其调整。

21、开关插座位置及标高必须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及规范的评定标准。

如超出标准,且不积极整改者,视数量和程度罚款100~500元/处,并令其调整。

22、在电梯进场后发包人、供货单位、监理及安装总承包商共同安装箱明细单开箱检查,四方认定无误,方可安装。

不按上述程序办理即开始安装,罚款1000元。

23、动力箱、照明配电箱:

动力、照明箱应按设计图纸安装。

总承包商不按施工图纸和规范安装,发现后通知整改而不彻底者,罚款500元/个。

三、成品保护管理

1、总承包商实施承包范围内工程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成品保护措施,对自身承包范围内成品、半成品实施保护,或总承包商作业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其他工序成品、半成品实施保护,防止出现污染、破坏、降低品质等问题。

成品保护措施需符合发包人认可的行业通用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

2、总承包商组织施工期间,相关工序未采取成品保护措施,视涉及范围情况,扣除责任单位违约金1000~10000元/次,并限期按要求整改。

3、成品保护措施不到位,逾期未整改,视情节轻重扣责任单位当期违约金3000~20000元/次。

4、因成本保护措施不到位,造成自身已完成品、半成品出现污染、破坏、降低品质等问题,总承包商无条件对存在问题的成品、半成品予以返修或更换,承担由此带来的工期、经济等损失责任。

5、因成本保护措施不到位,造成非自身承包范围的他人已完成品、半成品污染、破坏、降低品质等问题,发包人对责任总承包商予以返修或更换所产生费用的双倍处罚,责任总承包商同时承担由此带来的其他工期、经济等损失责任。

四、样板施工制度

施工样板:

所有的分项工程必须事先进行样板施工,对不进行样板施工的,弄虚作假的,样板施工验收不合格而擅自进行施工的,一级样板对总承包商处罚1万元/次,二级样板对总承包商处罚5000元/次。

装修工程未作施工样板或施工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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