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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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
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
项目名称:
黟县农贸市场货运电梯采购项目
合同编号:
18TYJD1001
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南区紫滕阁9幢103号
电话:
0551-
邮编:
245000
设备采购合同
甲方:
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乙方:
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南区紫滕阁9幢103号
电话:
电话:
0551-
邮编:
邮编:
24500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徽商银行黄山天都支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2211856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税务登记号:
91341000MA2MQC6K7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电梯设备采购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设备名称、数量及设备、安装价格:
单位:
人民币/万元(含税价)
序号
名称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设备单价
安装单价
数量
合计
1
载货电梯
怡达快速
EHW20-1600kg-0.5m/s,2/2
9.85
9.87
1
19.72
设备1台,总金额(大写)壹拾玖万柒仟贰佰元整(¥:
19.72万元)
备注
上述价格为产品设备费、运输费、设备吊装就位费、脚手架、安装工程费、安装调试费、当地政府部门对电梯的检验及发证费用等。
项目名称:
黟县农贸市场货运电梯采购项目
使用单位:
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交(提)货日期:
在双方签订合同、签字盖章、确认技术数据和土建布置图之日30个工作日,乙方工厂交货,预计首期最早交货日期年月日
交(提)货地点:
浙江湖州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本部
到站(港)地:
黄山市黟县
二、设备型号、技术规格详见本合同附件1设备技术规格表。
三、付款方式:
供货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90%,本次付款计人民币(大写):
壹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元整;二年服务期满付清余款10%(无息),本次付款计人民币(大写):
壹万玖仟柒佰贰拾元整。
四、运输部分:
1、甲方选择委托乙方代办托运,运费由乙方承担;
2、收货单位名称:
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单位地址:
黄山市黟县
联系人:
项飞电话:
五、设备交付与查验:
1、本合同设备工厂交货。
乙方可根据甲方现场情况,将合同设备交货,以配合合同设备的安装和保证交付使用的时间。
2、乙方需保证货物完好抵达项目现场,货物到达现场甲乙双方需对货物进行清点后签字确认。
六、质量保证:
1、本合同产品的免费保修期为:
1)电梯安装完毕经国家电梯检测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之日并发放电梯使用标志后24个月,但不超过产品出厂之日30个月。
2)乙方对电梯安装质量保修2年(时间自取得技监局运行证之日起计算)。
3)免费保修期间的电梯定期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的设备规格向甲方提供合格设备。
3、乙方按其企业标准提供设备包装,以保证设备安全抵达合同指定的到货地点。
4、如货到现场后,不能及时进场安装,甲方应安排设备的保管工作,开箱后保管工作由乙方负责。
5、甲方应在设备到货后三天之内通知乙方到甲方指定存货地点,对设备的零部件数量、规格及完好程度进行开箱查验。
查验时双方代表均应在现场,并作开箱记录。
在验箱中如发现有缺、错、损坏的零部件,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签字后由乙方无偿提供。
6、如设备到货超过十五天,甲方未向乙方发出开箱通知,则被认为乙方装箱发货无误;如乙方在接到甲方发出的开箱通知后七天之内,乙方未参加双方的开箱验证工作,则表示乙方确认甲方的开箱结果。
7、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电(扶)梯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由制造厂实行一条龙服务。
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双方应签订《设备安装合同》。
若甲方不与乙方或其委托的一方签署安装合同,或虽签约但后又违约自行安排其他第三方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工作,则乙方只承担与产品原设计、制造相关的直接质量责任,除此以外其他任何质量和安全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8、产品未经验收合格,并且在随机资料和许可使用文件尚未办理移交手续前,甲方不得投入使用。
对于甲方违规使用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或财产等损失,包括电梯质量问题,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9、对于不属于乙方或其委托的一方安装的设备,乙方将不承担免费保养责任,也不承担安装调试而引起的质量事故。
10、若甲方另有原因,要求不与乙方签订产品安装合同,在第十二条其它约定事项中注明。
甲方并将承担上述第六条第7款所指明可能发生后果的责任。
11、鉴于电梯设备所涉及的技术条件比较复杂,为确保运行质量,电扶梯设备交付使用后,建议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单位进行保养,并由双方于质保期满日前30天签订《电(扶)梯设备保养合同》,乙方或乙方委托的单位将提供完善的保养服务,以保障甲方产品正常稳定运行。
七、违约责任:
1、甲方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设备价款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其支付办法是,每延迟一日,违约金为延迟支付设备价款的万分之五,最多不超过延迟支付设备价款的百分之五。
2、乙方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将合同设备交货时。
乙方应预期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其支付办法是,每延迟一日,违约金为延迟交付设备价款的万分之五,最多不超过延迟交付设备价款的百分之五。
3、甲乙双方均不需对因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的延误负责;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提供有当地商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证明。
不可抗力认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4、一方违约导致诉讼的,违约一方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金外,另需承担对方因此支出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5、除上述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合同履行中,如甲方要求变更合同,则应于合同规定交货日四十天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成本和费用由甲方承担,合同变更后需重新确定交货期,合同变更的事项双方需另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方可生效。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须向另一方偿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九、技术资料:
1、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甲方原则上应向乙方提供经甲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土建图纸一份,乙方按甲方确认的土建图纸绘制合同设备土建布置图,经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2,乙方根据该附件通知制造商进行设备制造。
2、如确认图纸上所标注的技术参数与合同的附件所规定的技术规格不符,乙方将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第八条第1款来处理。
十、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了解并同意本合同设备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项目。
如由于任何原因,甲方需要变更目的国家和/或地区,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决定是否交货。
乙方行使这一决定权并不构成违约。
如甲方单方面变更目的国家和/或地区,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2、服务期内,甲方需要增加设备功能和改变性能时,或因国家颁布或修订有关标准而需对设备进行改造时,双方应另行签订《产品改造合同》。
3、本合同中现有某条款需修改或作废,修改的则须在修改处由双方签字或盖章认可;如需作废,则应在本合同第十二条另行约定事项中重新约定,并在合同相应条款前划“×”表示作废。
4、本合同所有附件,■1合同技术规格表、■2土建布置图、■3设备安装合同(其他附件,如有请填写名称)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通过仲裁解决。
6、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贰份,县公管局备案壹份。
7、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打印文本如有修改,需在修改处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
十一、保密条款:
本合同与其所有附件均属商业秘密,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十二、另行约定事项: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乙方盖章:
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设备安装合同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本合同电梯的安装通过乙方或其委托的具有合格资质的单位实施,乙方对其委托单位的安装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并在本合同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设备名称及数量
本合同是完成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号:
18TYJD1001)所订■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共1台安装、调试、验收工作的依据。
二、安装费用:
已含在设备合同中。
三、付款方式:
已含在设备合同中。
四、安装地址、安装工期、预约进场施工日期:
4.1项目名称:
黟县农贸市场货运电梯采购项目
工程地址:
黄山市黟县
4.2现场联系人:
电话:
4.3甲方土建结束并按本合同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满足安装条件后,提前十天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派代表赴现场查看工地并根据双方合同确认的土建布置图进行测量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应整改。
乙方自安装人员开工之日起在甲方配合乙方现场安装的前提下预计30个工作日完成安装调试工作(但不包括政府部门验收的时间)。
4.4本合同预约进场日期:
2018年月日。
五、安装设备的技术规格及土建布置图:
详见买卖合同附件2《土建布置图》。
六、双方责任:
6.1甲方责任:
6.1.1负责安装期间所需水电消耗(施工时正式电源送到机房并免费提供足够的用电功率,保证乙方正常安装、调试、验收用电)。
6.1.2负责电梯设备到达现场后,曳引机组的起重吊装到位。
并负责电梯安装脚手架的搭建和拆除。
6.1.3必要时,根据设备运抵现场环境情况到交通部门办理占用道路手续。
卸货地点不超过电梯井道二十米,电梯材料堆放的场地甲方应保证自卸货之日起到安装结束,就近提供足够空间的库房,存放设备配件及安装工具。
库房应具备防潮、防盗措施。
6.1.4土建修改和安装完毕后的填充及整修工作(如:
厅门框、召唤盒、承重梁、地坎、井道等)。
6.1.5甲方工作人员施工现场的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
6.1.6安排专门人员,全过程配合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所需配合的工作,做好与其它施工队伍的衔接,协调安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其它相关工作。
6.1.7由于甲方原因迫使乙方停工或撤离现场,甲方应承担乙方的误工费和旅差费。
误工费按每人每天人民币贰佰元计算;旅差费按往返车票面额和补贴结算。
6.1.8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误工、电梯部件损坏、失窃,乙方将出具书面文件交甲方签字认可,甲方认为书面文件是有事实依据的应予以确认。
6.1.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必须要持证上岗。
甲方应主动、提前办理管理员证(客梯、货梯、杂物梯及扶梯)、司机证(货梯、杂物梯)。
【如果没有管理员证、司机证将无法通过技术监督局的验收】若因此问题不能通过验收,一切责任将由甲方承担。
6.2乙方责任:
6.2.1当设备到达现场,土建具备安装条件后,根据工期编制《安装进度计划表》明确施工流程、施工周期,明确双方分工,以便相互配合如期完工。
6.2.2配合运输公司进行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吊装就位的技术工作。
6.2.3协助甲方安装井道永久照明灯,安装所需的氧气、乙炔。
6.2.4会同甲方人员一次性拆箱清点验货。
6.2.5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6.2.6施工人员的食宿费用。
6.2.7遵守施工现场的有关规章制度。
6.2.8乙方施工人员的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
6.2.9为甲方派出的设备管理人员免费进行现场培训,为今后日常使用和维修保养设备做准备。
七、工程申报、验收、移交:
7.1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在设备进场施工前甲、乙双方共同赴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开工申报手续,申报需交纳的费用根据主管部门规定按约定承担。
7.2安装、调试结束乙方进行安装质量自检和甲方应做相关设施是否符合申报验收条件的检查,如甲方有不符合验收条件,甲方应负责完善,符合申报验收条件后,由甲、乙双方共同赴政府主管部门预约验收,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
7.3在验收过程中,如有不合格之处,应查明原因,如甲方原因造成,则由甲方整改(费用甲方负责);如乙方原因造成,则由乙方整改(费用乙方负责)。
7.4经政府监管部门验收合格,为设备安装验收合格日。
在甲方付清合同规定之款项和办理设备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得到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格证后,乙方即向甲方办理合同设备移交手续。
甲方接受乙方移交后,即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制订相关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及乘客须知。
八、质保期:
8.1由乙方安装的设备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即开始进入为期24个月的免保期。
如设备分批验收,免保期内按实际验收合格之日起分批计算。
免保期内,乙方免费提供正常维修保养项目的消耗材料(不包括润滑油、照明灯)。
在使用过程中因甲方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损坏,其修理费用和零件材料费由甲方负责。
8.2设备到达现场后半年内因甲方原因未能安装的,乙方则按到货之日起计算实行30个月的免保期。
8.3设备到达现场超过2个月,因甲方原因未能安装的,甲方除应付清剩余的安装费外,对原安装合同的内容应予以修改,重新协商确认执行。
九、特殊情况下的临时用梯:
电梯产品未经政府部门验收,甲方不可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9.1临时用梯的前提条件:
假如甲方提出特殊情况必须临时用梯,前提是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同时,临时使用的电梯必须已具备使用条件并通过政府部门验收并被允许使用。
9.2临时用梯的要求:
A.甲方必须先付清需使用电梯的安装尾款,并书面同意自用梯开始之日电梯进入免费保修期。
B.临时使用的电梯必须加装保护设施(如电梯轿箱内壁的保护板等,此项材料由甲方提供),并有专人操作;同时为确保乙方最终能将完好的电梯正式移交给甲方,在电梯正式移交甲方之前,乙方需要对电梯进行大修,并与甲方另行签署大修合同,所有大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10.1如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安装预付款后提出终止本合同,则甲方无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预付款。
如甲方自行委托第三方安装,则乙方只承担与产品原设计、制造相关的直接质量责任,除此以外其他任何质量和安全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10.2乙方由于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将电梯安装完毕,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其支付方法为:
每延误一周,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算,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
10.3甲方由于其自身的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款项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其支付方法为:
每延误一周,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算,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
如经催讨仍不支付,则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10.4甲、乙双方均不需对因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的延误负责。
10.5不可抗力认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10.6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提供有当地商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证明。
10.7除上述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它约定:
11.1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变更均须甲、乙双方书面签字盖章确认。
变更内容在签字盖章确认后即成为原合同的附件,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在服务期内,甲方需要增加设备功能和改变性能时,或因国家颁布或修订有关标准而需对设备进行改造时,双方应另行签订《产品改造合同》。
11.3本合同中现有某条款需修改或作废,修改的则须在修改处由双方签字或盖章认可;如需作废,则应在本合同第十二条另行约定事项中重新约定,并在合同相应条款前划“×”表示作废。
11.4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贰份,县公管局备案壹份。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盖章后立即生效。
打印文本如有修改,需在修改处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11.5本合同与其所有附件均属商业秘密,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条款内容。
11.6为便于甲、乙双方联系,甲方查询业务时请注明本合同编号。
十二、其它另行约定事项: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乙方盖章:
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