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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法讲解

第十四章社会福利法

第一节社会福利法概述

一、社会福利的概念

社会福利的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

社会福利是指为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及减少社会病态和预防社会问题恶化所采取和发展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事业。

社会保障是各种国民生活保障措施的最高级概念,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过去专指民政部门负责的各种福利事务和传统的由单位包办的职业福利以及价格补贴等。

这已经成为约定成俗的概念。

社会福利的主要特征:

1、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社会福利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特别是以所有公民为对象的项目,公民无须履行任何义务,其他项目也只是法定范围上的限制。

2、社会福利的普惠性。

有些项目以不特定所有公民为对象,有些内容以法定范围内的公民为对象。

社会福利向低所得层倾斜。

3、社会福利待遇标准一致性。

二、社会福利法的种类

根据享有社会福利对象范围的大小,社会福利可以划分为下列类型:

公共福利、职业福利、特殊人群福利等。

公共福利包括住房福利、卫生福利、教育福利、文化康乐福利等。

职业福利包括最低工资、职工福利、单位福利等。

特殊人群体福利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福利、妇女福利、残疾人福利、老年人福利、军人福利。

我国社会福利立法概况

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

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订)

1994年《母婴保健法》

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04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修订)

2007年《残疾人就业条例》

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二节公共福利法

•公共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基本需要兴办的公益性设施和提供的相关服务。

(一)福利住房供给制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通知要求,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

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要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住房福利

住房问题的解决路径:

自购和租赁;保障性住房;“自由放任”;“既不给自由又不给福利”。

住房福利的特性

(1)住房是一种复杂的商品

(2)住房的空间固定性

(3)住房价格昂贵

(4)住房的使用寿命长

(5)住房是现代社会中居民个人和家庭正常生活的基本需求品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1991年5月,上海市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经验,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厦门: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省、部属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原放宽到15%的106家单位暂保留。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不得低于5%。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第

(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社会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公共福利性质的住房。

•2011年,中国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规模将达1000万套,相比2010年的590万套,增长70%。

计划新增的400多万套住房中,公共租赁房将占主要部分。

•“十二五”期间,国土资源部将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2009年《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3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以及其他用于保障用途的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对象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条件,一是必须是无房户;二是申请家庭具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本市户籍,而且其中至少一人取得本市户籍满三年。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的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1、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保障对象限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指出,“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

廉租住房采用统一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两种方式,以配建方式为主。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的居住功能。

租赁补贴额根据当地平均市场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2、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集中建设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微利房屋,专门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体系。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第三节未成年人福利

一、未成年人福利的概念

未成年人福利的概念分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未成年人福利服务对象是所有的家庭和未成年人,认为单个家庭并不足以解决所有的问题,每一个家庭都需要外力的帮助,社会对每一个未成年人负责。

涉及儿童的保护、养育、教育、卫生保健等多方面。

狭义的未成年人福利单指向处于不幸境地的未成年人提供的特定服务,服务功能倾向于救助、矫治和扶助等恢复性功能,包括对孤儿、弃婴和伤残儿童的收养、治疗、教育和康复等综合性措施以及提供的设施和服务。

未成年人福利在个人福利、家庭福利、社区福利、群体福利、国家福利与社会性福利体系中占据基础性与核心性地位。

二、未成年人福利法的原则

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三、未成年人福利的类型

从服务功能与作用的角度看可以分为支持性、补充性、保护性和替代性四类。

从服务范围与领域角度,可分为家庭服务、社区服务、需要特殊服务的未成年人、未婚妈妈的服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矫正服务、寄养家庭中未成年人的服务、未成年人福利机构照顾和未成年人收养服务等多种领域。

(一)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与家庭福利服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由于缺乏现代家庭津贴制度,家庭保护和家庭福利服务作用有限。

(二)医疗卫生与保健福利

出生缺陷干预与卫生保健、母婴保健与妇幼保健、免疫接种与儿童健康、食品营养与体质发育服务等,这是新生儿、1岁的婴儿,3岁的幼儿,6岁的儿童时期的主要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主要集中在医疗机构之中。

妇幼保健与儿童健康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困问题与妇幼卫生,乡级医院的服务质量,流动人口妇幼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问题。

(三)托幼服务与义务教育福利

托幼服务是儿童福利基础部分,对儿童集体生活和学前教育事业,尤其是集体食物安全与儿童社会化有重要影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义务教育是儿童福利与儿童保护服务的基础部分,2007年起国家施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真正实现义务教育服务。

妇女福利

妇女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妇女的特殊需要和特殊利益而提供的照顾和福利服务。

由于妇女在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特点,以及妇女所承担的社会角色,需要加以特殊的照顾和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妇女福利制度原则上应能达到下述目标:

1、提升女性保护,并加强女性生活适应能力。

2、减少女性经济贫穷,并促进女性潜能开发。

3、倡导两性平等,并保障女性公平社会参与。

发达国家妇女福利的发展趋势

以保障两性地位平等为妇女福利的基石。

以维护家庭生活圆满为努力目标。

充分考虑妇女的问题和需求。

保障妇女就业机会均等。

妇女福利与儿童福利相辅相成。

单亲家庭妇女的特别照顾。

设置妇女福利专门机构。

妇女文化教育福利

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

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妇女劳动福利

保障妇女享有和男性平等的就业权利和机会。

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

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对女性实行不利待遇。

保障女职工获得平等的就业培训和晋升机会

老年人福利

老年人福利是养老保险的延续,它在保障老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其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的水平。

截至2011年末,中国大陆有1.23亿65岁及以上老人,约占总人口的9.1%,规模超过欧洲老年人口总和。

到2050年,中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将占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三成,劳动力人口与老年人口比将由2000年的10:

1下降到2.8:

1。

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余寿中有三分之二时间处于带病生存状态。

呈现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有3300万人。

预计到2015年,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将达到4000万人。

随着老年人口各种需要的增加,必须拟定新的政策,特别是给予照顾和治疗,促进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有利的环境。

向老年人提供普遍、平等获得保健和服务、包括身心健康服务的机会。

促进老年人独立自主,向其提供机会,使其有能力充分参与社会的各方面。

妇女生育和健康福利

生育保险

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生育医疗保健服务

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针对妇女生理特点而提供特别的健康保健。

老年福利津贴

老年福利津贴是一种福利性养老金计划,这和计划为所有超过一定年龄(一般为高龄,如75岁以上)的社会成员提供养老金,不管他们的收入、就业状况或经济来源如何。

2009年宁夏发布《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区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成为全国第一个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省区。

凡具有本自治区户口、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即192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的农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从2009年5月份起,可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

老年人医疗保障

我国医疗资源配置不平衡,城乡倒置,医疗资源特别是优质资源都在城市和城市的大医院,占人口总数70%的农村只有20%的医疗卫生资源,农村医疗供给不足导致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差,也影响了农村老年人的医疗服务利用。

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养老:

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鼓励下岗、失业等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

居家养老:

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居住在社区(村镇)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

支持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

根据实际情况,对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的机构按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残疾人福利

残疾人是指由于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如视力、听力、肢体和智力等方面的缺损,造成劳动、生活、学习上的障碍者。

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各类残疾人达到8296万多人,占总人口的6.34%,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

残疾人福利的内容广泛,大致可分为康复、教育、就业与培训、农村扶贫和城市救济、特殊文化体育活动、公共无障碍设施7个方面。

残疾人教育

残疾人教育是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前提。

残疾人所受教育的层次往往决定着其就业的层次;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甚至是生存的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残疾人就业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残疾人康复服务

康复的宗旨,一是最大限度地使只有部分器官和组织的残疾人不至于完全残废,使之身体留有的一部分功能发挥出作用,乃至受损的功能得到恢复;二是锻炼提高相应的组织、器官的功能,使之起代偿作用;三是用矫形手术装配假肢、矫形器等,使残疾者能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劳动。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无障碍环境

无障碍环境包括物质环境、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

物质环境无障碍主要是要求:

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如城市道路应满足坐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和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建筑物应考虑出入口、地面、电梯、扶手、厕所、房间、柜台等设置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和方便残疾人通行等。

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主要是要求:

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如影视作品、电视节目的字幕和解说,电视手语,盲人有声读物等。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200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住房福利的特性

(1)住房是一种复杂的商品

(2)住房的空间固定性

(3)住房价格昂贵

(4)住房的使用寿命长

(5)住房是现代社会中居民个人和家庭正常生活的基本需求品

职工福利

职工福利又称职业福利,是行业和用人单位为满足本行业或本单位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提高其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

职工福利的内容有福利津贴、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三种

1、福利津贴一般以现金形式提供,涉及衣、食、住、行、乐等多个方面。

2、福利设施包括职工食堂、职工宿舍、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休息室等生活福利设施,以及文化室、俱乐部、职工图书馆、健身房、游泳池、运动场、歌舞厅等文化、康乐设施和场所。

3、福利服务既包括与上述各项设施相关的各项服务,也包括诸如接送上下班,提供健康检查等特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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