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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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二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9年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41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收益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法》:
指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上证所《业务规则》:
指2005年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5年7月14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0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
彭纯
成立时间:
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陈超
电话:
(021)
传真:
(021)
邮政编码:
20012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三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总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公募基金(除QDII)投资决策委员会、QDII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设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投资研究部下设权益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及金融工程部。
市场及产品部下设产品开发部、市场部、销售部与专户理财部。
营运部下设财务部、基金运营部与信息技术部。
公司并设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力资源及行政事务。
此外,监察稽核下设合规审计部与风险控制部,由督察长协同总经理直接管理。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投资管理流程中,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明确权责的基础上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截止到2008年四季度末,公司已经发行并管理了7只开放式基金,包括1只货币市场基金、1只债券型基金、1只混合型基金和4只股票型基金,其中1只为QDII基金。
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公司有员工148人,其中63.5%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彭纯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
历任新疆财经学院讲师、教研室主任、科研处副处长、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研室副处长、处长;1994年起历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交通银行总行行长助理;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雷贤达先生,副董事长,学士学历,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
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莫泰山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
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办公厅主席秘书、基金监管部处长、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阮红女士,董事,博士学历。
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长、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吴伟先生,董事,博士学历。
历任交通银行总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副处长,总行预算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葛礼达先生,董事,大专学历。
历任施罗德集团信息技术工作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施罗德集团首席营运官,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地区总裁。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
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风险管理及保险学系主任。
王松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
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北京创业投资协会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
陈家乐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
历任香港科技大学金融学系副教授、教授,现任香港科技大学金融学系系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徐俊康先生,监事长,学士学历。
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长宁区办事处和工商银行长宁区办事处,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人事教育处副处长,交通银行人事教育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金玉凤女士,监事,学士学历。
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交通银行信托部主任科员、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服服务处处长,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CFA、CIPM、FRM,双硕士学位。
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业务延续计划的负责人。
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负责营运及IT部分。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彭纯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
简历同上。
莫泰山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
简历同上。
吴建中先生,督察长,大专学历。
历任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副行长、行长,交通银行风险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宁波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
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史伟先生,基金经理。
英国雷丁大学经济学硕士。
8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2001年至2002年在东方证券证券投资部从事行业研究,2003年至2008年在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
其中2005年11月至2008年3月担任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8年4月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李旭利(投资总监)
委员:
莫泰山(总经理)
华昕(研究总监)
周炜炜(权益部副总经理)
项廷锋(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控制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查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6)风险控制部
风险控制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合规审计部
合规审计部负责设计及实施公司合规审计计划,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券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