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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行测知识点总结

  一直以来,国考常识都是考生比较头疼的一个模块。

那么要如何系统性的复习呢?

下面请看带来的国考行测知识点总结!

  国考行测知识点总结

  国考法律常识宪法知识点

  1、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2、国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

  《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就确认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3、政体

  政体,亦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即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这些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4、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

《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具有我国国籍是成为我国公民的唯一资格条件。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5)监督权;

  (6)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7)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5、国家权力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以下六类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③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④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⑤最高监督权;⑥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它在地位上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①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国家立法权;③国家重要事项决定权;④人事任免权;⑤监督权;⑥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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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考法律常识行政法知识点

  1、行政主体与相对人

  

(1)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

  在我国,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和个人有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的行为,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县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措施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

如对某一公民作出一个处罚决定,裁决一个复议案件等。

  3、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

  (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可分七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12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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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考法律常识刑法知识点

  1、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犯罪构成要件

  任何犯罪都包括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客体按其范围可分为三类,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危害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实施危害行为时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投毒罪已经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第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有的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也就是一个人具有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负责任的能力。

一个人只有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时,才能要求他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则不能要求他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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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考法律常识民法知识点

  1、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等价有偿原则。

  (4)公平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1)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能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效果。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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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考法律常识诉讼法知识点

  1、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依靠群众。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9)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0)审判公开。

  (1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3)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14)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5)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6)实行刑事司法协助。

  2、刑事诉讼程序

  

(1)立案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或者控告、举报、报案、自首等材料,依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2)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追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审判机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活动。

  (4)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②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③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5)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重新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程序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2)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和保障。

  (3)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公民与中国公民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对等原则,即在外国法院限制中国公民民事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中国法院也相应地限制该国公民或企业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

  (4)法院调解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双方当事人依法定程序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并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行为准则。

  (5)辩论原则。

  (6)诚实信用原则。

  4、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由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等几个阶段构成。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3)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第二审程序因当事人上诉而发生,因此也叫上诉审程序。

  (4)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是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确有错误,申请、提起和决定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从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而适用的审判程序。

  5、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系指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和体现的,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或在行政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准则。

  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主要有

  ①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

  ②具体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③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④不适用调解原则;

  ⑤司法变更限制原则;

  ⑥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行政诉讼的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相对人对下列九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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