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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湖南桥风电场质量保证体系资料

湖南桥市风电场工程

质量保证体系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桥市风电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

2012年4月6日

、总则

1.1为加强桥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明确工程建设各参建方的质量管理职责和责任,尽可能的减少质量事故和损失,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桥市风电场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文件。

1.2本文件适用于桥市风电场工程建设阶段的质量管理。

凡参加桥市风电场工程总承包项目内的分承包单位在参与工程建设时期,均应执行本文件。

1.3桥市风电场工程建设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

1.4各分承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并严格遵守国家行业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办法和规章制度。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1.5各分承包单位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条款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履行。

1.6桥市风电场工程建设坚持“三同时”制度,坚持实行在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质量工作。

1.7桥市风电场工程建设实行由业主与总承包单位联合领导、中南院桥市风电场总承包项目部具体组织、监理单位现场监督管理、分承包单位现场管理和具体实施,参建单位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或减轻分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应承担的全部质量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1.8各分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对桥市风电场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1.9实行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追究分承包单位生产质量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或经济责任,并通报其上级部门。

1.10中南院湖南桥市风电场总承包项目部将对分承包单位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通报其上级部门。

1.11为确保桥市风电场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和工程质量,争创“精品工程、优质工程、样板工程、获鲁班奖”,各分承包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1.12桥市风电场工程建设必须接受湖南省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1.13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建立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

各分承包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1.14本文件解释权属总中南院湖南桥市风电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并将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

、质量方针与质量目标

湖南郴州桥市风电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为确保达到本期工程的

质量目标,坚持高起点、高标准,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方法,建立“三合一”整合型管理体系,确保工作质量、工程质量。

在工程施工中加强质量过程控制,消除质量通病,全面提升工艺质量水平。

做到机组投产无尾项、无缺陷,移交达标机组,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建用户满意机组。

2、本合同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

本合同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目标如下:

(1)单位工程工程优良率100%;

(2)分部分项工程优良率》98%;

(3)建设过程中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4)风电场移交后第一年平均可用率》95%;

(5)整套试运结束后,无尾工,环境整洁;

确保本工程满足国家有关风电工程建设质量要求,经过验收后的工程综合质量达到优良。

三、质量管理体系

3.1为具体协调、统一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南院湖南桥市风电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组织分承包单位联合成立桥市风电场水电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全面组织、领导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3.1.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法令、法规。

3.1.2督促检查本细则的实施情况,收集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参建各方的质量信息,并加以修改和完善;制订其他有关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的规定并监督执行。

3.1.3检查、评价各分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3.1.4检查、督促、协调、指导分承包单位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3.1.5全面掌握桥市风电场工程质量状况,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3.1.6批准质量管理活动计划,组织工程质量宣传与教育、质量检查、评比,质量总结、表彰与批评等质量管理活动。

3.1.7实施对各分承包单位实施经济或行政奖罚。

3.1.8对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阶段性的分析、总结和评价。

3.1.9协助国家指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桂阳能源开发有限

公司的各项检查监督工作,以及协助进行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3.2桥市风电场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321桥市风电场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由总承包单位、分承包单位共同组成。

组长:

杨尚文

副组长:

李大国

胡赞辉

伍平生

员:

周靓

张鹏

胡懿洁

陈勇生

肖振兴

陶国勇

肖志文

陈永革

本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见图3-1

3.2.2项目部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承包项目部工程技术部,由胡赞辉任办公室组长,负责日常质量管理工作和施工现场质量控制。

3.2.3各分承包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并接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对其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质量管理职责

4.1总承包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4.1.1建立、健全勘测、设计质量保障体系,按有关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审签制度,确保勘测、设计成果的正确性。

4.1.2协助桂阳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国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中的质量标准确定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中的质量要求。

4.1.3按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合同(或供图协议)和年度供图计划,保证供图进度和质量。

4.1.4按有关规程规范和设计合同要求,开展施工地质预报和地质资料编录工作,及时向桂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提供地质信息,并根据现场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或现场施工试验成果,做好现场跟踪设计。

4.1.5进行设计交底,以及其他接受委托的设计技术服务工作。

4.1.6接收施工反馈信息,检查现场地质、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假定和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桂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和分承包单位反映意见并提供技术支持。

4.1.7对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发现并提出的设计问题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

4.1.8按本细则及有关规定参加桂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及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工作。

4.1.9编制合同项目《质量计划》,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责权相称的质量管理机构和检测机构。

4.1.10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4.1.11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操作技能,增强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

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技术工种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4.1.12按合同规定允许的分包,总承包单位应事先将所有的分包单位资质、质量保证能力报请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并对分包单位及其所使用的合同工进行监督管理,对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最终的责任。

4.1.13按规定建立健全“三检制”,认真组织实施内部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4.1.14编制报表报告,定期向桂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

4.1.15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

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员工作;

4.1.16建立完善的施工质量档案,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1.17接受监理单位和桂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检查监督,并对其质量检查监督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4.1.18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返工或维修,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4.1.19负责招标选定主要材料、设备的供货厂家,负责招标采购主要工程材料及设备,并负责材料、设备的检验、监造和出场验收工作,对其质量负责。

4.2分承包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4.2.1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确保工程项目施工满足施工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中的质量要求。

4.2.2对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发现并提出的施工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

4.2.3按本细则及有关规定参加桂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及总承包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工作。

4.2.4编制合同项目《质量计划》,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责权相称的质量管理机构和检测机构。

4.2.5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4.2.6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操作技能,增强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

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技术工种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报总承包单位备案。

4.2.7按合同规定允许的分包,分承包单位应事先将所有的分包单位资质、质量保证能力报请总承包单位审查同意,并对分包单位及其所使用的合同工进行监督管理,对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最终的责任。

4.2.8按规定建立健全“三检制”,认真组织实施内部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4.2.9编制报表报告,定期向总承包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

4.2.10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员工作;

4.2.11建立完善的施工质量档案,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2.12接受桂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及总承包单位的检查监督,并对其质量检查监督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4.2.13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返工或维修,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4.2.14按施工合同的规定负责选定部分材料、设备的供货厂

家,负责采购部分工程材料及设备,并负责材料、设备的检验、监造和出场验收工作,对其质量负责。

4.2.15分承包单位都应使现场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符合保证施工质量的要求。

4.2.16分承包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技术领导责任,各单位总工或质量副经理对本单位日常质量工作负管理责任。

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和现场行政负责人,应保证本单位质量检测、控制和管理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

4.2.17分承包单位应定期召开质量管理会议,进行质量工作分析和总结。

分析总结的内容应包括:

工程项目的质量情况;主要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发生的情况、原因及处理结果;质量改进措施;质量管理方面的情况等。

4.2.18分承包单位有责任、有权利直接向质量监督站和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5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为加强桥市风电场总承包项目管理,做好项目策划目标的细化工

作,进一步规范各部门人员的行为,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建设,根据桥市风电场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实际情况,对项目质量计划进行编排。

5.1工程质量控制的依据

5.1.1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依据

(1)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件与技术规范;

(2)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3)经工程总承包批准并签发实施的设计图纸与设计技术要求;

(4)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质量检验办法。

5.1.2工程质量控制标准的补充

(1)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新的技术标准替代了原技术标准,从新标准生效之日起,依据新标准执行;

(2)当合同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低于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时,应按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执行;

(3)当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包括推荐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低于合同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时,按合同技术标准执行;

(4)项目部依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征得中南院生产经营部批准后,对工程质量控制所执行的合同技术标准与质量检验方法进行补充、修改与调整。

5.2工程质量控制流程图

 

施工图纸提供

或设计修改

NO

设计文件签发

设计单位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意见或建议

组织设计单位

进行技术交底

信息反馈

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作业措施计划

施工措施计划审批

OK

建筑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检验合格

NO

跟踪监理

单元、分项、分部工程验收

OK

分承包施工单位

「施工准备检查合格

!

!

施工实施

其它资源投入

No

工程进度支付计量申报

工程质量控制流程图

 

5.3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报

5.3.1工程项目划分工程开工申报及施工质量检查与评定,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和进行。

5.3.2单位工程开工申报

分承包单位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部和总承包项目部批准。

5.3.3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报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分承包单位必须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和相应工程项目工程监理部和项目部规定的程序、期限与要求,编报施工作业措施计划,并据监理部和项目部的批准文件申请分部、分项工程开工许可证。

5.3.4单元工程开工签证过程的责任分承包单位开工(开仓)申报后,因抽查或联检不合格、造成开工(开仓)延误以及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分承包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监理部和项目部接到分承包单位开工(开仓)申报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通常为3-12小时)内未进行抽检或组织完成联检验收的,分承包单位质检部门可自行完成上述工作,并在认定质量检验合格后签发开工(开仓)证,报监理部和项目部确认。

若监理部和项目部事后发出通知,坚持要求停工或挖开复检,分承包单位应予执行。

但是,若停工或挖开检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则由此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合同支付。

若停工或挖开检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则由此引起的损失与合同责任由分承包单位负责。

如果分承包单位在未申报或未完成前一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之前向监理部和项目部申报开工(开仓),事后因完成相应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及认证所引起的损失和合同责任,由分承包单位承担。

5.4工程质量控制程序

5.4.1质量标准的确定监理部和项目部工程师要熟悉合同工程项目设计图纸、设计技术要求、合同技术条件、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与检验方法,并严格执行。

监理部和项目部结合工程施工进展,依据实际地质条件、地形条件和现场施工条件,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对技术要求与质量标准进行补充、修改和优化调整。

5.4.2质量控制措施的制定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部结合项目部质量体系的编制,完成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的制定,通过对工程项目特点、施工条件和影响工程质量因素的分析与预控措施的研究,提出工程质量管理点、工程质量控制流程,完善工程管理细则文件的编制,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贯彻和落实。

5.4.3设计文件的批准

招标图纸不能作为工程实施的依据,分承包单位应按经监理部批准并签发的施工图纸与技术要求施工。

监理部做好每张施工图纸的审查,及时发现、纠正施工图纸中存

在的图面缺陷和差错。

对于施工图纸中与招标图纸和合同技术条件中的重大偏离的合理性,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予以审议、分析、研究和澄清。

施工过程中,监理部和项目部或分承包单位可以根据现场地形、地质与施工条件变化提出优化设计建议,提交设计单位研究。

必须对设计图纸进行重大技术修改或变更的,通过监理部或项目部提出,由设计单位研究采纳后进行。

5.4.4设计技术交底

监理部或项目部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使分承包单位明确设计意图、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5.4.5施工措施计划的申报与批准

工程项目开工前,分承包单位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结合现场施工条件和设计图纸要求完成申报开工项目施工计划的编制并报送工程监理部和项目部批准。

对单项工程施工措施计划,项目部着重审查其施工方案、程序和工艺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并在通过审查和批准后督促分承包单位落实和实施。

5.4.6施工准备检查

单项工程开工前,监理部和项目部做好分承包单位施工准备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施工准备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必需的生产性试验已经完成,用于施工实施的各种参数选择(爆破参数、碾压参数、混凝土配合比等)已报经批准;

(2)设计或安装图纸、施工技术与作业规程规范、技术检验标准、施工措施计划等技术交底已经进行;

(3)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置,劳动组织与技工配备已经完成;

(4)开工所必需的材料、构件、工程设备到位,经检验合格并能满足计划施工时段连续施工的需要;

(5)施工辅助生产设备和施工养护、防护措施就绪;

(6)场地平整、交通道路、测量布网及其他临时设施满足开工要求;

(7)施工管理、施工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落实。

5.4.7发布单项工程开工令施工准备查验合格或认定施工准备工作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展后,监理部及时签发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指令,并在开工后对施工准备不足部分督促分承包单位尽速完善。

5.5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5.5.1分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监理单位签发的设计图纸和文件以及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施工方法改变应另报监理单位审批(防汛、工程抢险、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的紧急处理等情况除外)。

5.5.2用于施工的工程材料、设备(指永久设备),必须经监理单位检查签证。

5.5.3分承包单位应教育、约束、监督各级施工人员规范施工行为,严格按照风电工程施工规程规范和施工合同所规定的规程、规范进行施工,禁止违规操作。

5.5.4分承包单位应严格工序管理,制定并认真实行工序交接检查签证制度,必须做到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5.5.5监理单位及其现场监理人员有权查阅施工原始记录及检测数据。

分承包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监理单位及现场监理人员的检查监督及其下达的指令。

5.5.6督促分承包单位按章作业

监理部和项目部督促分承包单位严格遵守合同技术条件、施工技术规程规定和工程质量标准,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中确定的施工工艺、措施和施工程序,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5.5.7加强施工资源投入检查监理部和项目部加强对分承包单位检验、测量和承担技术工种作业人员的技术资质,以及施工过程中施工设备、材料等的检查,以保证施工过程中人力、物力等施工资源投入满足工程质量控制要求。

5.5.8监理部和项目部工程师的现场监督施工过程中,监理部和项目部工程师加强现场动态跟踪控制,以工序控制为重点,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推进工程施工的顺利进展。

5.5.9监理部和项目部工程师的现场指令权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质量,监理部和项目部工程师有权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作出指示:

(1)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

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包括进入现场、制造加工地点察看,查阅施工纪

录,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并要求分承包单位提供试验和检测成果;

(2)指示分承包单位停止不正当的或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造成损害的施工(包括试验、检测)工艺、措施、工序、作业方式,以及其他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3)指示分承包单位停止不合格材料、设备、设施的安装与使用并予以更换;

(4)指示分承包单位对不合格工序以补工或返工处理;

(5)禁止工程转包,也拒绝违反工程承建合同规定的分包;

(6)建议、要求直至指令分承包单位对施工质量管理中严重失察、失职、玩忽职守、伪造记录和检测资料,或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7)指令多次严重违反作业规程,经指出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作业班、组、队停工整顿、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8)指示分承包单位按合同要求对完建工程继续予以养护、维护、照管和进行缺陷修复;

(9)行使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予的其他指令权。

5.5.10工程质量缺陷处理

因施工过程或工程养护、维护和照管等原因导致发生工程质量缺陷时,分承包单位应立即向监理部和项目部报告,及时查明其范围和数量,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缺陷修复和处理措施,并在报经监理部

和项目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5.5.11质量记录

监理部和项目部工程师在完善自身现场工程记录的同时,督促分承包单位做好施工记录,对每班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经过及遗留问题,在现场交接班记录或现场调度记录上详细写明,并由值班负责人签署,为避免引发合同纠纷,对于隐蔽工程详细记录施工和质量检查情况,必要时照相或取原状样品保存。

监理部和项目部督促分承包单位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和工程总承包的要求,提交竣工地形图、地质编录(或其完成记录),以及必要的摄影、摄像、取样和试验报告等资料。

5.6工程质量检验

5.6.1试验检测成果是评价工程施工内在质量的重要依据,分承包单位应重视并充分运用试验检测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量化的控制。

5.6.2分承包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机构进行相关试验工作。

5.6.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在所有单元工程完工,并经检验批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

分部工程质量检验在所有分项工程完工,并经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

必须进行中间或阶段验收的工程项目,工程验收在应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其部分工程完工并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6.4建立三级质量检验制度

施工过程中,监理部和项目部工程师督促分承包单位实行初检、复检、终检三级检验,以及施工作业班组之间的自检、互检、交接班检查制度。

5.6.5分承包单位必须按合同及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检测频率对工程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进行试验检测。

试验检测成果按合同及监理单位的规定整理汇总上报监理单位审核签认。

分承包单位应对提交的试验检测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代表性负责,监理单位应对其进行认真的审核、分析。

当监理单位认为某项试验成果需要复验时,分承包单位应当执行。

5.6.6分承包单位在砼浇筑前应按合同及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进行砼材料级配和配合比试验,确定合适的骨料级配参数和符合合同规定的砼配合比,并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

5.6.7由监理单位认定的重要试验检测项目,分承包单位试验室应在其监督下进行。

5.6.8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分承包单位为其提供试验检测手段,可以直接对任何施工项目或部位的工程材料、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性的抽样检测,可以向分承包单位、材料采购供应单位索取其认为是必要的试验检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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