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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一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1.《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于5月1日开始实施。

期间经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和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两次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注册会计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节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制定依据是《会计法》。

1.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总会计师条例》

2.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3.1992年财政部发布了我国第一个《企业会计准则》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以第33号令的形式修正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这是我国会计改革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它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执行该38条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财务报告准则三大类。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体现为制度、准则、办法等,包括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会计规章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形式发布,根据《会计法》、《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

2.会计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小企业会计制度》主要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符合该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不能同时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管理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的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管理职能: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一项最基本的职能,各省市级财政部门则不能,

(二)会计市场管理

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

根据《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门是会计行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会计市场管理职责;

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通过考试取得从业资格,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我国规定从事社会审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我国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才可以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

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代以记账机构的申请条件:

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等。

2.会计市场运行管理

3.会计市场退出管理

会计市场管理还包括会计培训市场的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四)会计监督检查

根据《会计法》规定,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对全国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人员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会计法》规定,财政部组织实施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并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内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业务范围:

1.组织协调全国会计科研力量,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运用;

2.总结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教育经验,研究和推动会计专业的教育改革;

3.编辑出版会计刊物、资料、专著;

4.发挥学术的智力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智力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开展中高级会计人员培养、会计培训和会计咨询与服务等;

5.开展会计领域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6.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7.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主要包括:

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等。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

1.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或受托管理人等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根据单位的业务需要设计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设置会计人员;所选用的会计人员要具备法定的从业资格和法定条件;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有权从事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3.认真审核本单位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在上面签字并盖章,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承担责任。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等。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础,它是以货币为主要的计量单位,采用专门的方法,通过确认、计量、计算、记录、分类、汇总等程序,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完整地反映,提供会计信息的全过程。

一、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1.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的要求。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的书面证明,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一)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有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

2.原始凭证的内容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时间;填制原始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事项名称;经济业务的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经济业务事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审核、更正

(1)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

第一,填制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

第二,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三,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如果不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致使会计核算无法继续进行的,如果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没有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延误会计核算及时进行的,均为违法行为。

(2)原始凭证的审核

第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准确、完整,这是法定职责。

第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具体程序、要求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3)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第一,内容更改的原始凭证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者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第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应当开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也应当有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进行。

第三,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应当有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四,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

(4)其他注意事项

第一,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门,开始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核算。

(这里有语病,但是我不知道怎么改正,你看一下你的书)

第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则应当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二)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亦称传票,是指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认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它具有分类归纳原始凭证和满足登记会计账簿需求的作用。

按用途分为:

专用记账凭证、通用记账凭证

按填制方法分为:

复式记账凭证、单式记账凭证和汇总记账凭证。

2.记账凭证的内容

记账凭证必要的内容:

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的名称和编号;经济业务事项摘要;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记账符号;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3.记账凭证的要求

三、会计账簿

(一)会计账簿,是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把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

(二)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1.启用新的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并填写账簿扉页上的“启用表”,注明启用时期、账簿起至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等,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2.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

3.要及时对账,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4.禁止帐外设帐,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四、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会计档案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的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它包括:

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和其他类。

各单位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管理

1.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

会计机构保管会计档案的专职人员不得由单位出纳人员担任。

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即入档后的单位会计档案不得随意拆封。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对会计档案应当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查阅复制时,应办理登记手续。

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

其中,银行对账单为5年;会计凭证为15年;会计账簿中除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为25年,其余为15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为永久;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及税资料的保管期限,出另有规定以外,应当保存10年。

3.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和会计部门将编制好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销毁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对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开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销毁意见。

会计档案销毁前需要指定监销人员负责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单独抽出立卷会计档案,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注明未销毁的原因和情况。

六、其他

(一)会计年度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国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二)记账本位币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会计法》还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对经济活动本身进行监督,借以控制经济活动,使经济活动能够根据一定方向、目标、计划,遵循一定的原则正常进行。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单位的经营活动符号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与方法。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组织实施,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要实行职务分离。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质实施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会计法》还规定,除政府财政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

5.依法对会计事务所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关系

其区别:

1.审计独立性不同;2.审计方式不同;3.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

具体包括: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会计师事务还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设置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

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4.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6.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配偶血亲关系。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接收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即代替独立核算的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

代理记账结构:

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三类。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的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于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资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质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有一列违法情形,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私设会计账簿;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6.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9.为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

1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1.上岗注册登记

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

2.离岗备案登记

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

3.调转登记

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

4.变更登记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收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特点:

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主要包括:

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持证人员每年参加培训(面授)不得少于24小时。

四、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工作会计岗位的基本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但是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计、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4.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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