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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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附件1

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和创新型广东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规范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企业自

愿、政府引导、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省知识产权局设立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省知识产权局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与省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开展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申报、评审和认

定工作;

(二)组织开展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单位的考核工作;

(三)承办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委员会交办的

其它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申请认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至少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已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能较好地利用中介机构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服务。

(二)企业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

制,执行情况良好。

(三)企业重视专利信息化建设和专利信息利用,已建立行之有效的专利信息利用渠道,研发人员会采集和分析专利信息,

在利用专利信息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特点,开展专利战略研究。

(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无制造和销售假

冒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五)企业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近两年专利申请量在本地区或省内同行业中领先,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在全省平均增幅以上。

积极开展专利电子申请,近两年无恶意非正常专

利申请行为。

(六)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

销售额的30%以上。

(七)知识产权投入力度大。

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有关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实施、培训、奖励等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营方面的经费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以下标准:

年营业收入高于2亿的,其知识产权经费投入要大于营业收入的0.3%;年营业收入低于2亿的,其知识产权

经费投入要大于营业收入的0.5%。

(八)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企业管理层及研发

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以上。

(九)企业应属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或重点培育和扶持的企业或全国知识产权示范创建、试点企业。

所处产业须是国家或省

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第五条申请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知识产权战略运用初见成效。

企业把知识产权战略融

入企业经营管理总体战略之中,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规则谋求自身发展、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强。

(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健全。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已成为企业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参与了企业

的研发和战略决策。

(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形成正

式规章在企业内部执行。

(四)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能力强。

根据实际情况,以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

积极建设或拥有专利信息数据库,通过对知识产权信息的利用和分析,掌握当前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并在相关部门合理利用了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的结果。

(五)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对纠纷能力强。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按照知识产权制度和规章来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近三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

行为。

(六)知识产权量多质高。

研发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重要核心专利;近三年专利申请和授权总量、发明专利申请量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在全省平均增幅以上,积极开展专利电子申请,近三年无恶意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申请了国(境)外专利。

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积极创建或拥有驰名商标或广东省著名商标;有在国(境)外申请和注册商标。

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

的制定。

(七)知识产权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企业销售收入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并且保持连续两年赢利,产品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

列,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八)知识产权投入力度大。

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有关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实施、培训、奖励等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营方面的经费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以下标准:

年营业收入高于2亿的,其知识产权经费投入要大于营业收入的0.5%;年营业收入低于2亿的,其知识产权

经费投入要大于营业收入的1%。

(九)知识产权工作特色鲜明。

重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带动效应,有推

广应用价值。

(十)企业应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全国知识产权示范创建、试点企业。

所处产业须是国家或省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第三章申报

第六条省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布置具体工作安排;各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和指导本地区内企业做好

申报工作。

第七条申报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发展规划、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实施等相关文件;

(三)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

料;

(五)知识产权产出经济效益相关证明材料;

(六)获得的与知识产权、科技、经济相关的重大荣誉的证

书复印件;

(七)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

登记证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各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省知识产

权局。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在认定程序中,省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建由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

与被评审企业有直接关系的专家组成员应回避。

评审专家必须遵守有关的评审制度,并对有关企业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必要时可对申报企业

进行实地考察或要求申报企业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十一条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的评议意见,提出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候选名单,提交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委员会审核,并提请

省知识产权局局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经省知识产权局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名单,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自名单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发放相应的铭牌。

存在异议的,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经认定工作委员会审核和省知识产权局局办公会议讨论,省知识产权局予以认定并发放相应的铭牌;异议理由成立的,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取消被认定资格,按照专家组评议意见,重新提出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候选名单,提交认定工作委员会审核和省知识产权局

局办公会议讨论。

第五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委员会对被

认定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四条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组,采取书面和实地考察的方式,对有关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对考核合格的企业,省知识产权局继续保留相关

称号;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保留相关称号。

第十六条被认定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深化知识产权工作。

(二)按要求及时提供知识产权工作材料,并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统计,向省知识产权局上报有关数据和情况;

(三)配合做好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工作和专题活

动;

(四)配合推广知识产权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企业以不当方法影响认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的申报资格,

给予全省通报;已被认定的,予以撤销。

第六章扶持措施

第十八条经费支持。

对企业一次性给予一定的扶持经费,专项用于企业进一步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各级政府可配套相应的

扶持经费。

第十九条综合服务支持。

(一)在同等条件下,企业的专利技术,优先列入“广东省专利技术实施计划”进行专利产业化扶持,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及国家、省设立的鼓励发明创造的各种奖项的评选,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

知识产权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

(二)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宣传培训、信息利用

等方面的工作给予服务支持和重点指导;

(三)为企业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制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提供咨询和指导;对其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实行

重点指导;

(四)为企业办理专利申请、缴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专利确权出证等事项提供便利条件;

(五)指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

(六)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促进知识产权

运用;

(七)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八)优先推荐企业参加国家级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和国家、省创新型企业的评选。

第二十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

(一)适时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研讨、业务培

训和考察活动;

(二)指导企业申报和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工作交流

站;

(三)根据需求,组织企业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巡回审

查活动和与专利审查员的对接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在本区

域内开展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

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广东省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认定办法》(粤知〔2003〕49号)、《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办法》(暂行)(粤知〔2006〕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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