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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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附录A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填写说明…11

附录B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申请……………13

附录C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查程序………17

附录D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现场工程变更洽商单……20

附录E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21

附录F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指令……………22

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广州地铁建设工程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制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事业总部范围内产生的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总公司内其它总部、中心、公司、院所产生的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是在新线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引起,导致已审定有效施工图(即设计单位、总体单位、咨询单位及业主四方同时盖章通过的施工图纸)内容变化。

以有效施工图作为变更的分界,施工图纸会审(有效施工图纸)时的内容变化以及之后所发生的审定有效施工图纸的内容变化均为设计变更。

作为特例,业主主持的施工图会审会议纪要可作为变更的依据,可直接办理变更单,但I、II、Ⅲ类仍需业主发变更指令。

对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以“方案变更审查”的形式进行:

(一)变更已经审查后的初步设计方案(包括增减工程项目)。

初步设计审查后,按照审查意见修改的图纸若还需进行方案变化,该变化也为方案变更。

(二)变更已经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审定的中标设计方案。

方案变更审查意见将作为开展下一步设计的依据,具体审查程序将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加以说明。

第五条自新线建设初步设计审查通过至工程竣工期间,对设计文件的变更均应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

第六条设计变更共分为Ⅰ、Ⅱ、Ⅲ、Ⅳ类。

变更金额按照预算额为计算依据,预算额度归为哪一类变更,则按哪一类变更执行。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

(一)变更经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基本原则、线位、站位、基本工法、设备系统的功能、运营条件等重大技术方案。

(二)引起土建工程施工图预算(增或减)30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设备采购、建筑装修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增或减)10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

(三)引起设备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品牌、设备软件版本改变及引起的相应硬件设备的变更。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Ⅱ类变更:

(一)虽未改变经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的方案,但变更的内容涉及工程局部设计方案和一般原则,且技术比较复杂。

(二)变更经设计联络后供货合同确定的主要设备类型(指影响系统功能的部分)及重要系统功能。

(三)引起土建工程施工图预算(增或减)3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变更,设备采购、建筑装修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增或减)10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变更。

(四)设备价值在3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设备品牌、设备软件版本改变及引起的相应硬件设备的变更。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Ⅲ类变更:

(一)改变局部设计原则、不降低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技术方案简单,施工图的工程量变化较少,但影响不同专业的技术条件和工程量。

(二)为完善工程接口必须进行的设计变更。

(三)引起土建工程施工图预算(增或减)100万元(不含)~20万元的变更,设备采购、建筑装修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增或减)5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变更。

(四)设备价值在100万元(不含)~50万元的设备品牌、设备软件版本改变及引起的相应硬件设备的变更。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Ⅳ类变更:

(一)不改变设计原则,不降低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技术方案简单,施工图的工程量变化小,不影响其它专业的技术条件和工程量的变化。

(二)在机电安装工程中,变更设备安装位置、基础预埋件、电缆桥架、槽管及径路等。

(三)引起土建工程施工图预算(增或减)20万元(不含)以下的变更,设备采购、建筑装修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增或减)10万元(不含)以下的变更。

(四)设备价值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设备品牌、设备软件版本改变及引起的相应硬件设备的变更。

第十一条在同一专业的同一项变更申请中,投资额有增加和减少时,可以相互抵消;不同类的变更申请金额的增加和减少不能相互抵消。

第三章设计变更程序

第十二条确定提议单位

提议单位可以是业主单位和非业主单位。

业主单位是指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由其建设事业总部代表执行);非业主单位是指设计单位、设计总体单位、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设计咨询单位、设备供货商。

第十三条填报变更申请

(一)设计变更申请填写见附录A和附录B,格式统一采用附表一,同时附审查意见表:

Ⅰ、Ⅱ类采用附表二,Ⅲ类采用附表三,Ⅳ类采用附表四。

(二)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作为变更的填报人,但涉及到全线总体性或系统性的变更则应由总体设计单位填报。

(三)关于填报内容,申请表中要阐明变更理由(变更项目的必要性和技术合理性)、列出变更范围、施工图工程量及预算变化,Ⅰ、Ⅱ、Ⅲ类变更设计应附变更方案及费用、技术经济比较、变更依据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变更情况等资料。

各项目变更申请表中均需正面说明是否有连带性变更,如有应列出变更所带来的连带性变更等内容。

第十四条申请审批程序

(一)设计变更审查程序按附表五~附表七的流程进行。

(二)Ⅰ、Ⅱ类设计变更申请由设计单位送设计总包总体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对设计变更进行分类后,由设计总包总体单位送工点咨询单位签署意见,再由工点咨询单位送总体咨询单位签署意见,之后由总体咨询单位送建设事业总部审查。

建设事业总部项目经理须对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五点说明(申请的必要附件之一,内容包括变更项目的必要性、技术合理性、变更范围、工程量及投资变化、引起的连带变更内容等)逐一审查,并从工程实施的角度提出审查意见(申请的必要附件之一)后签署。

建设事业总部总工程师室组织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送总公司;总公司总工程师室组织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总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特殊情况下,总公司总工程师室和建设事业总部共同召集会议审查。

但对Ⅰ类设计变更中投资额增加比较大或对本工程项目有颠覆性变化的变更,根据情况由总公司总工程师决定是否送广州市地铁设计审查委员会审查。

(三)Ⅲ类设计变更申请由设计单位送设计总包总体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对设计变更进行分类后,由设计总包总体单位送工点咨询单位签署意见,之后由工点咨询单位送建设事业总部审查。

建设事业总部项目经理须对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五点说明(申请的必要附件之一,内容包括变更项目的必要性、技术合理性、变更范围、工程量及投资变化、引起的连带变更内容等)逐一审查,确认为Ⅲ类设计变更并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建设事业总部总工程师室。

由建设事业总部副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总工程师批准。

(四)Ⅳ类设计变更不须填写五点说明,由设计单位送工点咨询签署意见(同时送设计总包总体单位备案)后直接送建设事业总部相关的工程部审查,工程部经理批准,并由工程部按月度汇总将变更台帐报建设事业总部总工程师室。

IV类变更不需经过总包总体单位的审核,由工程部经理批准即可实施,但需抄送总包总体单位备案。

(五)设计咨询单位在签署意见之前,总体咨询单位与相关的工点咨询单位间必须相互沟通,必要时可组织讨论。

(六)各单位、各部门在收到设计变更申请后要尽快组织研究,并签署意见。

对于Ⅰ、Ⅱ类设计变更,设计总包总体单位和设计咨询单位均须在5日内完成意见的签署,同时对退回的变更进行备案;对于Ⅲ类设计变更,设计总包总体单位和工点设计咨询单位均须在3日内完成意见的签署,同时对退回的变更进行备案;对于Ⅳ类设计变更,工点咨询单位应在2日内完成意见的签署,同时对退回的变更进行备案。

(七)对Ⅰ、Ⅱ、Ⅲ类设计变更,设计总体部、设计咨询单位以及建设事业总部工程部,应对变更项目的必要性、技术合理性、变更范围、工程量投资变化,及引起的连带变更内容等五个方面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须具有以上五个方面的意见才能上报,否则不得上报。

(八)施工图工程量及投资变化须附相应的计算书;“连带”变更情况要有相应的资料,接口发生变化时,必须通知相关连带变更专业。

当产生连带变更时,申请变更的专业设计人员必须将连带变更的专业情况书面上报总包总体部,总包总体部应组织会审,确定变更项目。

第四章申请设计变更的依据

第十五条Ⅰ、Ⅱ、Ⅲ类设计变更必须有书面变更指令。

建设事业总部根据以下文件或意见发出书面变更指令。

(一)审查委员会已明确的审查意见和政府的书面文件。

(二)总公司新线协调会、总公司总工程师例会、总公司领导主持的专题会议或批准的项目。

(三)会议纪要:

1、由总公司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主持召开的专项技术方案审查会议所确立的项目;

2、建设事业总部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主持召开的专项技术方案审查会议所确立的项目(适用Ⅲ类及以下);

3、由建设事业总部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室、工程部经理主持的图纸会审所确立的项目(适用Ⅲ类及以下)。

(四)建设事业总部总工程师例会或周例会等会议纪要(适用Ⅲ类及以下)。

Ⅳ类设计变更不须有设计变更指令,但相关工程项目Ⅳ类变更仍必须具有相关工程部部门经理级人员主持的会议纪要作为办理Ⅳ类变更的依据。

第十六条指令的签发人

(一)Ⅰ、Ⅱ类变更指令的签发人为建设事业总部总经理、总工程师。

(二)Ⅲ类变更指令的签发人为建设事业总部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第十七条对于Ⅳ类不发生投资变化的设计变更,可以用“现场工程变更洽商单”(见附录D)等形式,工程部现场商定,但须有项目经理与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等各相关单位共同讨论所形成的会议纪要。

第五章设计变更的执行

第十八条各类设计变更申请经业主审批后,由建设事业总部工程部通知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在收到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申请后,设计变更通知单附蓝图时应在10天内、未附蓝图时应在3天内完成设计变更,并填报设计变更通知单(见附录E)。

“设计变更通知单”应说明哪些图纸是有效和哪些图纸作废。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在填好“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将“设计变更通知单”与业主审批的“设计变更申请”一并送设计总体总包单位,经设计总体总包单位、咨询单位审查后转送业主下发执行。

设计单位送交设计总体总包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单”一式二十三份,并应附有已批复的“设计变更申请”(可为复印件),电子文件一份。

第二十一条设计总体总包单位在将“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已批复的“设计变更申请”)转送业主的同时,抄送一份给总体设计咨询单位和相关的工点设计咨询单位,设计咨询单位若认为“设计变更通知单”存在问题,应在2日内报告业主暂缓执行,并要求设计单位重新修改“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六章设计变更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同一专业、同一内容、同一类型、同一地点等发生的设计变更,不允许分拆进行。

第二十三条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附有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申请”,否则一律无效。

变更必须先批准后发单,否则视为无效。

对于急需的设计变更只有在符合第二十六条的条件下,方可允许先行实施,随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设计变更未获同意而已实施的工程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实施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凡提高标准扩大功能和概算外增加的项目,都由总公司批准方可变更。

第二十六条下述现场急需的设计变更可以先行实施,随后补办相关手续:

(一)由建设事业总部工程部提出并形成报告送总公司,且经总公司总工程师室组织开会同意后的Ⅰ、Ⅱ类变更;

(二)由建设事业总部工程部提出报告,经建设事业总部总工程师室组织开会同意后的Ⅲ类变更;

(三)由建设事业总部工程部组织开会同意后的Ⅳ类设计变更。

第二十七条初步设计方案变更审查程序

先由设计单位申报变更方案经总体、咨询给建设事业总部签署意见,再由建设事业总部送总公司总工程师室组织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下一步进行有关方案或设计变更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中标方案变更审查程序

先由设计单位申报变更方案经总体、咨询给建设事业总部,再由建设事业总部总工程师室组织业主、设计、设计咨询等单位进行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

建设事业总部根据审查范围确定是否上报总公司总工程师室审定,具体按方案变更实施细则进行办理。

第七章相关事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原则上白图施工在整个工程中是不允许的,只有“有效施工图纸”方可作为施工依据。

根据目前工程的特点,若现场确实需要,必须由项目经理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各相关单位对白图进行会审,且白图需有工点设计和设计总包总体及咨询单位的签字,并以会审的会议纪要作为依据暂时先行实施,之后须尽快提供蓝图。

第三十条应分清设计变更与合同变更的关系。

设计变更指设计方案等被改变,将引起相应的工程量变化,它只是合同变更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由于某一专业变更所引起的连带其它专业的变更,由总包总体负责协调,详见条文解释第一十四条第八项。

第三十二条施工图设计与招标设计的差异属于方案变更。

在有效施工图会审时,以方案变更的会议纪要作为变更依据。

第三十三条按照政府审查意见修改后的图纸,不需要办理方案变更。

第三十四条个别新开项的单价由地铁总公司财务总部讨论确定。

第三十五条要求设计单位提供施工图时,一并提供施工图预算,以保证设计文件的完整性。

第三十六条设计变更办理过程中,变更所属类别发生变化的,级别降低的设计变更可按级别高的设计变更流程继续办理,反之则必须重新办理。

第三十七条Ⅲ类及以上的设计变更申请单由建设事业总部总工程师室分发,Ⅳ类设计变更申请单由建设事业总部工程部分发。

变更申请单原件由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建设事业总部总工程师室各存档一份,其中设计单位及施工监理所存原件由项目经理转交,并由项目经理保留变更申请单的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设计变更通知单及所附资料由建设事业总部综合部分发。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原《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穗铁建〔2005〕41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建设事业总部总工程师室负责解释。

 

附录

附录A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填写说明

附录B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申请

附录C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查程序

附录D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现场工程变更洽商单

附录E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

附录F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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