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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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

南京理工大学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学校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电瓶车等厂内车辆等。

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工和行、吊车司机及厂内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停、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复审等。

第二章相关单位管理职责

第四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全校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使用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资处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等;

(二)组织编写、修订学校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资料档案,做好对外注册登记、报停、报废、年审等相关工作;

(四)组织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

(五)组织调查和处理学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建立事故档案,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第六条使用单位管理职责:

(一)各院(系)、机关部、处、直附属等二级使用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对所属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负管理责任。

按规定对所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检验,确保其安全运行;

(二)组织编写、修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单位领导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使用单位在购置、安装、使用、报废等过程中应建立完备的安全技术资料档案(档案资料内容详见附件);配合国资处做好特种设备的对外注册登记、报停、报废、年审等相关工作;

(四)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

(五)组织对所属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

特种设备出现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妥善措施处置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经营性单位承担所属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年度检测费、维修费、改造费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费等费用。

第三章特种设备购置

第七条学校所属单位需要购置特种设备时,须到国资处办理审批手续。

在购买特种设备之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批,并落实合适的使用地点。

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应持采购申请表、设计单位及生产单位许可证书复印件到国资处备案。

第八条特种设备开箱验收时,须具备购置、验收阶段安全技术档案资料(见附件第一条4~8项)。

第四章特种设备安装及注册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

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特种设备申购单位要督促安装单位持安装阶段安全技术档案资料(见附件第一条9~12项)到国资处备案,重要特种设备必须书面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所安装的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

检验合格后,特种设备所属单位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由国资处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五章特种设备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负责。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

做好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工作,包括制订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行的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要建立使用阶段完备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见附件第二条)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要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做出详实记录,所属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学校每学期检查(或抽查)1~2次,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

(一)学校检查(或抽查)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落实情况;

3.特种设备建账情况;

4.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二)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安全检查内容:

1.设备及其部件的完好情况;

2.保护装置的检测校验情况;

3.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检验周期为:

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二年;铲车、电瓶车等厂内车辆一年;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一、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委托维护保养或维修,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护保养、维修所需安全技术档案资料(见附件中第三条)报国资处审查。

经审核同意后,签署合同。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如需改造,应持改造阶段安全技术档案资料(见附件第四条)到国资处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使用单位要及时将施工单位移交的改造、维修的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以下五种特种设备属于禁用之列: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超过检验日期或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已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

(四)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六)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第六章特种设备的停用或报废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因使用年限到期或检验判废及因其它原因需要报废、产权转移或停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资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国资处统一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产权转移或停用手续。

注销的特种设备须办理报废手续交国资处回收处理,停用的特种设备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须重新办理申请及检验手续。

第七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要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国资处报告。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要按规定审验,逾期不审的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要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发证机关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凡学校特种作业人员,在初、复审合格后,要在7日内到国资处办理登记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应征得本单位安全负责人同意。

调离本工种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的,应当办理本岗位的移交手续并告知国资处。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日常维护保养、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实行严格、规范地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减少损失。

根据《南京理工大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表现突出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或由于违章而发生事故的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特种设备的具体限定范围及内容如下:

(一)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其容积≥30L。

2.承压热水锅炉,其出口水压≥0.1MPa(表压),额定功率≥0.1MW。

3.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

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2.5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2.压力气瓶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

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60℃的液体。

(三)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

公称直径>25mm,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气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四)起重机械

1.额定起重量≥0.5吨,提升高度≥2米的移动式升降机。

2.额定起重量≥1吨,提升高度≥2米的固定式起重机。

(五)电梯

载人或载货电梯,自动扶梯等。

(六)厂内机动车

限于在学校内部(含校内货场、作业区、施工现场等)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例如:

铲车、叉车、汽车起重机、翻斗车、电瓶车等。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解释。

 

附件: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一、申请购置、安装、验收特种设备需提供的安全技术资料

1.南京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

2.设计单位许可证书复印件

3.生产单位许可证书复印件

4.符合规范的技术图纸(设计总图上印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和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5.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6.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7.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

8.其它有关资料

注:

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须具备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要求的有关证明资料。

9.安装单位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安装施工方案

11.安全保障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安装人员名单及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委托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13.市技术监督局检验所的检测检验报告

二、特种设备日常使用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1.日常使用记录;

2.定期检验证明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1.维护保养、维修单位许可证书复印件

2.维护保养、维修合同文本内容

3.维护保养、维修作业人员许可证书复印件

4.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维修记录等

四、特种设备改造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1.改造申请单

2.改造施工单位许可证书复印件

3.安全保障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许可证书复印件)

4.改造施工技术方案及合同文本

5.使用单位与改造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6.市技术监督局检验所的检测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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