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体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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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体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重庆市体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重庆市体育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体育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水平,促使体育科技与各项体育工作紧密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体育科研以贯彻科技兴体为指导思想,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科技力量,紧密结合体育运动实践,鼓励科技创新,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体育局组织实施的体育科研项目研究(以下简称项目)。

第四条市体育局全面负责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市体育局科教处负责具体实施。

即负责制定项目计划,组织审议及批准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经费预算计划,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成果鉴定以及成果管理等。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研究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按要求编写项目申报书和计划任务书,提交项目验收全部文件材料,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对项目目标的实现、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

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任务书内容,在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下主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市体育局根据全市体育科技发展规划和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需要,面向社会,确定并发布体育科研的重点内容和选题范围,制定局管项目指南。

通过适当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并进行招标。

申报者在指南范围内结合工作实际申报或设计项目。

第六条局管项目包括:

资助经费的招标项目、市体育局委托项目和自筹资金项目。

招标项目和自筹资金项目面向全市招标,凡有研究能力及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均可申报。

第七条局管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

(一)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无不良行为;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或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应在本领域有较突出的成就,并有两名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推荐。

项目申请人须具备组织、指导项目实施的能力。

项目申请人在组织领导项目研究的同时,必须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和承担主要研究任务。

(二)项目申请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局管项目。

已承担局管项目未完成或已完成未结题的,不得申请新项目。

(三)申请单位必须具备完成科研任务的研究实力和基本工作条件,申报单位(包括合作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四)两个以上单位或两个以上个人合作参与的项目,单位之间应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报市体育局备案。

并由项目申请人担任项目负责人。

合作单位间协议(或合同)书应含研究任务、协作内容、工作条件、经费分配、经费拨付方式、成果权属等相关责任内容。

第八条申请人按下列要求申报局管项目:

(一)认真如实填写《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申报书》,并将申报书一式四份打印上报。

(二)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表的主要内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能否胜任该项目研究进行认真审核,由单位主要领导人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或个人必须根据每年度颁布的体育科研项目指南,于每年度3月1日前将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以及电子版报市体育局。

填写不符合要求、申报手续不全及逾期申报的项目概不受理。

第三章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市体育局负责对招标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组(3-5人)进行评审。

评议推荐的优选或备选项目均须填写评分表和综合意见表,对落选项目也要给出综合评审意见。

评审方式为会议评审、通讯评审或答辩式评审等。

第十条项目目评审的主要原则是:

(一)项目申报须符合项目指南的范围及要求。

(二)项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预计解决的问题或创新点明确,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应对该项目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研究能力,承担单位须具备完成该科研项目的条件。

(四)项目经费预算合理。

(五)项目与体育工作实践结合紧密,对实际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性。

(六)项目具有较强的成果转化价值。

第十一条市体育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复核后,确定并批准立项。

委托项目由市体育局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市体育局签订《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市体育局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项目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填写《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阶段检查报告书》。

检查采取会议检查和材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对于申报项目时弄虚作假,承担项目后执行不力,长期拖延,致使项目无法正常推进,乱用项目经费,不按规定报告项目研究情况,不接受检查,擅自变更项目事项的,市体育局将视情节给予警告、中止合同、撤销项目、追回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局管项目资格的处理。

第十五条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或中止研究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体育局批准后方可变更或终止。

相关管理部门,应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市体育局备案。

项目结余经费由市体育局统一安排。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预算管理。

(一)局管项目实行资助经费项目、部分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三种。

资助经费项目和部分资助经费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责任人按照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制定经费预算,经市体育局审核后拨付。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研究配套一定数量的资金。

在确定项目时,对有配套资金的予以优先考虑。

(二)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科研业务费、设备费、管理费、人员费等。

1、科研业务费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计算机编程及机时费,实验动物的购置、饲养费,协作费(外单位承担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差旅费,业务资料及翻译费、检索查新费,打印、论文发表及出版费,知识产权登记费,调研及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结题验收费等。

2、设备费包括自制专用仪器设备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科研专用软件及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

设备费预算中不得列支购买日常办公设备的费用支出。

3、管理费是指补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直接管理费用,公用仪器设备、房屋的使用费,水、电、供暖、通讯、办公用品等费用和管理人员费用。

管理费预算不得超过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10%。

4、人员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补助性劳务费用。

人员费预算不得超过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10%。

第十七条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一)科研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款、超支不补的办法拨付。

第一次拨款在审批通过《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后下达给依托单位或承担单位。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后续拨款在检查评估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后,对符合进展要求的项目,继续下达经费;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核减后续经费。

(二)获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及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代管并监督,应严格执行预算,专款专用,按各科研项目独立核算。

依托单位及承担单位支出项目经费时,应由科研项目责任人按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范围和标准提出使用计划,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按单位经费使用审批程序执行。

不在预算范围内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三)科研项目的管理费和人员费应由承担单位提取、管理和使用。

科研项目有两个以上承担单位的,应按协议(合同)书确定的各单位资助经费额度分别提取,不得重复提取。

管理费应按当年实际拨款额的10%提取;人员费应按人员费预算比例的50%提取,其余50%应在科研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提取,不得提前提取。

(四)购置专用仪器设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或研制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权和使用权由依托单位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并纳入相关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资产的处置按市体育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科研项目经费中不得列支通讯费、市内交通费和餐费。

确需支出的,可根据项目需要和经费总额情况,在资助经费的1-2%额度内编制公杂费预算,经批准后,以公杂费补贴形式发放给项目主要承担人员。

(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性支出和生活性支出等。

严禁“以白条列支”、“以借代支”、“以拨代支”等违规行为。

(七)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1月15日填写本年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汇总表》,并与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经费支出明细,于11月30日前报送市体育局科教处。

(八)项目结题时应提交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报告,并接受市体育局及有关审计部门的核查。

(九)结题项目的结余资金,经市体育局批准后,优先安排新增科研项目的支出、需要追加的项目支出,也可用于承担单位的科研工作。

对因故中止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追回所余或所有经费。

第十八条经费使用监督与检查。

(一)市体育局负责组织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专项审计。

(二)依托单位和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约束机制,并对所依托或承担的科研项目(包括子项目)经费支出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核减项目经费、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取消项目资助资格及申请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

对违规资金以及属于个人承担的费用,应予退回。

第六章验收结题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以计划任务书文本约定的目标任务为验收的基本依据,主要对项目研究工作执行情况、成果应用、科技服务以及项目的组织管理、经费使用等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项目验收的形式包括:

会议审查验收、评审验收、实地考察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

验收合格的,由市体育局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和《财务报告》(含经费开支明细),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以下文件资料共四份报市体育局申请结题:

(一)项目研究工作报告;

(二)项目研究成果报告;

(三)项目主要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或复议三种情况。

(一)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按照任务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并颁发结题证书。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或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体育局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取消其三年内承担市体育局课题的资格。

(三)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复议:

1.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

2.项目成果资料未按要求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需要复议的课题,应在首次验收后的三个月内,针对存在问题做出相应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若未再次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七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且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并形成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设计、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专著等,应在通过验收三个月内提交《重庆市体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经专家审核后予以颁发《重庆市体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项目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应标明“重庆市体育局科研攻关项目资助”以及项目编号等标注。

第二十三条体育科技研究成果的鉴定,应从成果的学术水平、成熟程度、已产生和可能产生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以及对决策科学和管理现代化的影响等方面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对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和剽窃他人成果的,由市体育局撤销项目,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客观公正的评审原则,充分发表意见,并对所鉴定成果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体育科研成果所有权归市体育局和项目完成单位共有,项目组全体成员和其所在单位有责任向社会推广体育科技成果,促使其发挥效益。

任何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对外公布和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项目通过鉴定或总结后,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办理成果的归档和登记手续,提交三千字左右能反映本成果主要内容、结论的综合性提要。

凡具有重要应用推广价值的体育科研成果,由市体育局统一安排向有关部门介绍推荐,有的可列入各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组织推广。

包括组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择优出版科研成果专辑。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重庆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体育局办公室2013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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