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旅游商品临沂市行业协会指定特色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推荐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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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旅游商品临沂市行业协会指定特色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推荐方案

“临沂市旅游推荐商品”、

“临沂市旅游行业协会指定特色旅游商品

生产企业”推荐方案

各县区旅游局、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有关:

为加快我市旅游商品的发展,做大做强我市的旅游购物市场,提升我市旅游商品的知名度,本着提高商品档次,突出地方特色,规范市场秩序的原则,决定对我市的旅游商品进行择优推荐,并命名为“临沂市旅游推荐商品”。

现将推荐方案公布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可购买的所有商品。

包括:

旅游纪念品、工艺美术品、民俗用品、文化艺术品、农副土特产品、特色服饰、金银珠宝首饰、小电器、旅游日用品、当地名牌产品等。

(二)“临沂市旅游推荐商品”为同类商品中的优秀商品。

(三)特色旅游商品生产企业:

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市场,受游客欢迎,现在正在生产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

二、推荐标准 

 

(一)作品创意:

创意新颖,技艺或品种独创,易被旅游者接受,时尚性强。

传统工艺推陈出新,与高新技术有机结合。

(二)收藏纪念:

主题突出,文化内涵丰富,有地方特色、反映景区(点)的特点与风貌,有纪念意义,具有收藏价值。

(三)方便实用:

有实用价值,有生活情趣,寓用于乐,包装美观,色彩应用合理,易于携带。

(四)制造工艺:

工艺精良,用材合理,加工质量高,注重环保。

(五)批量生产性:

具有批量生产的潜力和市场前景,设计作品对市场应有正确的分析。

三、审批程序

(一)旅游商品生产经营单位将“临沂市旅游推荐商品”审批表(见附件1)和旅游商品实物,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和旅游商品情况简介等材料,报临沂市旅游行业协会(市旅游局政策法规科)。

(二)特色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将“临沂市旅游行业协会指定特色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审批表(见附件2)和旅游商品实物,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和本企业所生产的特色旅游商品情况简介等材料,报临沂市旅游行业协会(市旅游局政策法规科)。

(三)由临沂市旅游行业协会评定审批后,市旅游局备案。

(四)临沂市特色旅游商品评定审批后,市旅游行业协会与生产经营单位)。

(五)临沂市旅游行业协会指定特色旅游商品生产企业评定审批后,市旅游行业协会与生产企业签署“临沂市旅游行业协会指定特色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推荐标注使用协议”(见附件4)。

三、权利义务

(一)获准的商品可在包装及产品宣传资料上标注“临沂市旅游推荐商品”字样。

(三))获准的特色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可在包装及产品宣传资料上标注“临沂市旅游行业协会指定特色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字样。

(二)“临沂市旅游推荐商品”及“临沂市旅游行业协会指定特色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旅游商品可优先进入临沂市旅游商品“六真店”、旅游商品购物店、旅游景区(点)销售。

(三)“临沂市旅游推荐商品”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临沂市旅游行业协会指定特色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由旅游行业协会进行宣传。

(四)每类“临沂市旅游推荐商品”和“临沂市旅游行业协会指定特色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推荐管理费为3000元,推荐字样标注使用期为三年,期满后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五)“临沂市旅游推荐商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临沂市旅游行业协会指定特色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应保证商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因产品质量本身引起的问题,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四、申报地点:

临沂市旅游行业协会(市旅游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

8138725

传真:

8303678

电子邮箱:

zcfg8138725@

附件:

1、临沂市旅游推荐商品审批表

2、临沂市旅游行业协会指定特色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审批表

3、临沂市旅游推荐商品标注使用协议

4、临沂市旅游行业协会指定特色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推荐标注使用协议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

临沂市旅游推荐商品审批表

商品名称:

申请单位:

英文名称:

单位地址:

商品简介:

(包括材质、造型、图

案、寓义等)

单位简介:

商品零售价格:

单位负责人:

批发优惠价格:

联系电话:

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临沂市旅游行业协会审批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临沂市旅游行业协会指定特色

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审批表

申请单位:

单位地址:

本企业所生产旅游商品简介:

(包括材质、造型、图案、寓义等)

 

单位简介: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临沂市旅游行业协会审批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临沂市旅游推荐商品标注协议

甲方:

临沂市旅游行业协会

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生产、经营的商品标注“临沂市旅游推荐商品”字样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临沂市旅游推荐商品”名称:

二、商品特色:

三、乙方保证“临沂市旅游推荐商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质量标准,保证提供给甲方审验的商品样品的真实性,承诺所经营商品与样品的一致性。

四、乙方保证“临沂市旅游推荐商品”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由此导致相关纠纷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按每类商品3000元人民币一次性支付甲方推荐管理费,共计元。

六、“临沂市旅游推荐商品”字样使用期为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后需重新办理手续。

七、标注期满后乙方未重新办理手续而继续使用“临沂市旅游推荐商品”字样,或推荐字样转让他人使用,或推荐字样用于非推荐商品均视为违约,乙方给甲方违约金5000元。

八、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九、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临沂市旅游行业协会乙方:

(盖章)(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日期:

日期:

 

附件4:

临沂市旅游行业协会指定特色旅游商品

生产企业推荐标注使用协议

甲方:

临沂市旅游行业协会

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生产的商品标注“临沂市行业协会指定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字样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临沂市行业协会指定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名称:

二、本企业所生产的旅游商品的主要特色:

三、乙方保证本企业所生产的旅游商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质量标准,保证提供给甲方审验的商品样品的真实性,承诺所经营商品与样品的一致性。

四、乙方保证本企业所生产的旅游商品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由此导致相关纠纷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按每类商品3000元人民币一次性支付甲方推荐管理费,共计元。

六、“临沂市行业协会指定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字样使用期为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后需重新办理手续。

七、标注期满后乙方未重新办理手续而继续使用“临沂市行业协会指定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字样,或推荐字样转让他人使用,或推荐字样用于非推荐商品均视为违约,乙方给甲方违约金5000元。

八、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九、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临沂市旅游行业协会乙方:

(盖章)(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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