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房合同后的权利购买首套房必看银行按揭必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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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房合同后的权利购买首套房必看银行按揭必看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为买卖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信息不对称,有时买方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对合同条款及专业词语仔细阅读、理解,必要时可向房地产专业律师以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就合同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1)关于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

  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两部分成。

应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多少,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目前交付房屋时,往往建筑面积增大,且不超过3%,但套内建筑面积减少,公摊面积增大。

为避免此种对买房人不利的情况出现,合同中有必要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减少多少,公摊面积不得增大多少等等,比如:

2%,并约定超出此范围怎么办,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费用,不退房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

  另一种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时,一般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确立的一般原则即是否超过3%处理。

  

(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同的条款。

  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应有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

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可注明买方在合同生效的几天之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不能通过的话,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全数取回定金。

建议买方无论有无贷款的必要,最好争取加入此条款,达到留给自己一个冷静期的效果。

  (3)关于房屋质量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

如:

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

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

  双方合同中表述为“大理石地面、花岗石外墙与进口洁具、厨具”,而实际入住时业主发现,大理石地面材料实为人造大理石,而进口洁具、厨具实际上是国内产品,只是贴上外国商标。

在案件审理时,开发商使用人造大理石没有违约,因为当初在签合同时并未讲明一定要天然大理石。

而进口洁具是合资厂生产,确是外国品牌,也符合约定。

当然,使用这些产品使造价和装修档次与业主所想象的差距较大。

对这种装修条款约定不明确,双方解释条款意见不一的情形,对格式条款按《合同法》有关规定以不利于合同提供方即开发商的解释为准。

  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

而且还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

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

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墙体、地面、顶棚平直度,顶棚、厨房、卫生间防水情况,表面裂缝等进行必要约定。

  (4)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的条款。

  这是购房人在签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内容,要注意防止物业管理公司变更物业费。

  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但是,在实际签约时,很多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买受人签订有关物业管理协议。

对此,买受人应该据理力争,防止交房时物业公司变更物业费。

  (5)关于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的条款。

  应写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价金的交付日期、金额和方法。

例如交付房价款,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清。

  (6)关于产权登记的条款。

  由双方依规定的日期会同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

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卖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买受人的书面报告,以及缴纳的税单。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应为60日。

但是,实际签约时,出卖人往往将此期限延长,通常有90日、180日等等。

买房人应力争在合同中,将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证的期限约定为60日,不宜太长。

如果此期限时间过长,如:

365天以上,表明此项目的土地或房屋很可能被设定了抵押担保,短期内不能解除抵押,对买受人采用公积金贷款和尽快取得房产证有很大影响。

  (7)关于税费负担的条款。

房屋买卖中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应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并明确载入合同。

  (8)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

  包括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应负的责任,以及毁约不买应负的责任等。

房产销售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至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

依照此规定,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了延伸、扩张。

但售房方不能把发展商自己的过错,如:

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政府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现在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般约定为每迟延一日承担全部房款万分之二或三的违约金。

这个违约金的比例偏低,与支付房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相当,违约金的惩罚性体现不够,买房者应争取提高该比例,可以考虑在千分之0.5至1之间。

  (9)关于不可抗拒力。

  签订合同时,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仅指自然灾害,不包括政府行为或社会异常事件)。

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做扩大解释,否则,该解释不具有约束力。

并应约定一个告知期限。

  出卖人有时提出以下免责条款,买受人最好不要同意:

非出卖人原因,有关部门延迟发出有关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7、补充协议别嫌烦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一般包括付款方式、房屋平面图、公共面积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说明、装修标准、迟延交房特殊原因的说明、公建配套设施以及花园绿地的权属、物业管理等。

建议购房者在签约时一定不要局限于格式条款的内容,对有损于自己利益的条款要与卖方协商重新拟订,对遗漏的事项要加以补充。

  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自己与开发商所约定的事项在合同中加以体现,只有这样才能在日后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有据可寻,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买受人尽可能要求开发商提供电气、供水、供暖以及其他线路和装修的平面图。

这既是购房人的一个基本知情权,也是今后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

  房屋平面图作为合同的附件一,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也是日后发生争议的解决依据。

由于刘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仔细审查自己合同的附件,所以并没有意识到开发商所提供的房屋平面图与双方实际约定的并不一致,并且存在许多缺陷,而当双方发生争议时,起到证据作用的却只能是合同附件中的平面图,所以,希望广大消费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房屋平面图的方向、尺寸、比例等具体细节是否在图中标明。

  避免商住混用引发纠纷。

随着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因商住混用产生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可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保证本幢商品房只作为住宅出卖,不得作为商业用房出卖,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五证”复印件的真实性,否则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选择卖方出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房屋交付的条件。

交房时出示实测面积。

  从市场的角度来说,适销对路的产品供不应求,仍处于卖方市场,卖方就会利用市场的优势,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做出太多让步。

至于市场需求少或积压商品房,因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卖方宁死也不肯让步。

从司法的角度看,房地产市场刚刚形成并高速发展,立法者、管理者从观念上和实际操作上都不能适应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且又无经验及先例可循,导致立法和管理相对于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来说比较滞后;在几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短期内买方与卖方是无法抗衡的,无法达到权利义务趋向于真实一致。

那么在这种买方明显处于弱势及不利的情况下,怎么能尽最大可能为自己争得一些应属于自己的但实际上却被侵犯或被忽视的权利呢?

  买方聘请律师帮助签订购房合同的,在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谈判的时候,买方要与自己的律师站在一个立场,要表示出对律师的高度信任,这样才有利于争取到最大的合同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减少合同内容不利于买方甚至对买方不公的结果。

在开发商表示不签就算了的情况下,即使你很想买这个房子,你也要沉着,不要轻易放弃律师为你提出的谈判条件,要知道很多谈判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有各自争取的过程。

  总之,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着急,尽可能多咨询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8、签字盖章祝圆满

  北京已出现了同一房屋买卖合同竟有三个版本的案件纠纷,开发商擅改合同是出现三个版本的合同原因。

  坚持卖方先盖章,买方后签字,不在合同上留空白。

建议在合同上由加盖骑缝章、过页章,个人买主过页签字。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是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表达后同时签字盖章,然后合同才能生效。

但实际上一些开发商要求买方先签字,然后才去盖章。

开发商这样做有很多理由,比如开发商委托中介机构售楼时,中介机构并无权在合同上盖章,所以必须将谈好的合同送到开发商那里去盖章;还有的是开发商的公章归某个人掌管,为了提高开发商自己的效率或自己方便或者其它的原因,开发商一般在凑足了几份买方已事先签字的合同后,才集中起来去盖章。

  卖方盖章和买方签字的时间差,对于诚信的开发商来说无需多虑,但对于个别存在有意欺诈的开发商,买方就不得不防了,比如开发商利用这个时间差,将一式四份的合同修改,在空白处增加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对事先谈好的补充协议不认可,可这时买方已签字了,首付款大都交了,这会使买方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

  为了防止这种概率虽小但对买方杀伤力却极强的细节,建议买方事先将合同的空白处划掉,并将已选择的条款用汉字在合同的空白处表述出来,以防被改动。

  最好坚持双方同时盖章签字,这开发商不是不能做到,同时也是对买方的一种尊重,对合同严肃性的尊重。

  

  首先提醒您在决定交纳首付签订合同之前,要确定项目的证件齐全,您可以在其销售部要求查看这些证件,只有证件齐全才会减少购房风险,也可以办理按揭贷款。

现在西安市已经取得预售证的期房都实行网签,网签和纸质合同内容相同,只是签订方式不同而已。

签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许可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

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第二,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目前西安实行网签备案,但合同内同纸质的合同相同。

  第三,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有一些开发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写好甚至补充条款也由自己填好,这种填写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情况。

一旦发生此种情况,买房人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决不能草率行事。

  第四,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如果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时,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有了详尽的约定后,才能避免上当。

  第五,一定要讲究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

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有的开发商不是先签订合同,而是先让购房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只给购房者一个收条,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造成购房者在追究其责任方面的举证困难。

  第六,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

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

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第七,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最好请律师或行家从法律的角度代你审查合同文本,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另外,在签约时需要注意,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自己认为不合理的条款,需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进行协商,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如果双方无法形成合意的话,合同就无法成立。

而且就您关心的问题,也要在合同中体现。

在合意的过程当中,任何一方都无权强制对方,任何一方都有不签订合同的权利。

如果您认为您的利益在合同当中无法保障,而开发商又不同意修改或补充的话,购房者有权重新选择开发商及楼盘。

   现实中也存在开发商因为资金链条断裂,可能会无力继续投资建设或陷入债务纠纷,而停工时间较长可能会形成烂尾楼,这对于购房者维护自身的利益非常不利。

建议您在签正式合同之前,再实地了解一下项目情况。

如果选择购买,一定要详细约定交房时间,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

   购房者交纳房款之后,开发商一般出具的是收据,正式的购房发票通常会在交房的时候给购房者。

主要是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不是最终的实际面积,在实际建造过程中会有或多或少的误差,所以,只有等到实际测量面积出来之后,该房屋的实际销售价格才会准确无误,一般就在这时候出具发票。

目前市场上开发商基本上都是这么做的。

感谢关注!

   最后,还要约定配套设施,如个人的门\窗型号,是否一户一表等;公用的绿化、电梯等等。

                           买房子讲价有诀窍  

  现在房地产市场繁荣,供给增加,人们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也有了讲价的空间。

我们都知道,谈判桌历来是斗智斗勇之地。

买房虽非敌我交战,但双方的经济利益却都由这面对面的交涉,讨价还价而促成。

因此,无论你是否有辩驳的天资,在谈判过程中,你一定要学会控制自己的言语举止,有理、有节、有力地争取自己的利益,以一个稳重、成熟的心态,迎接对手热切而焦急的等待,如此,你一定会取得意想不到的功效。

   一般来说,发展商在定房价时,是以总成本加上利润及应交税费等,房屋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建筑、营销等费用、以及证照费用、媒体广告、利息负担及预估销售期间控制及合理的空置率。

当然,房地产具有独特性。

出售价格随着物业的个别因素、区域因素与销售时机而有所变动,故应视区域内其他类似产品的价格,作为参考。

   首先,知己知彼,了解当时的市场行情和该楼盘在市场中的价位,这样就可以定一个基本价位。

在这个价位上下可以有一定范围的浮动。

一般来说,房市景气时,讲价可能性和降价幅度比较小;低迷阶段,议价可能性和幅度可以拉大。

即使在正常时候也要把握讲价机会,以最优惠的价格买到心水物业。

愈明了物业的基本资料,愈能增加谈价的筹码。

预售房价格可分为表价、底价与成交价三种,表价是销售现场的价格,底价则为发展商委托销售司销售的最后底线,两者之间并无固定价差,基本上每平方米有几十到几百元的差距。

而成交价则是经过买卖双方交战,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成交的价格。

在时空背景相同、个案规划条件无二情况下,善于议价者,其成交价可能比发展商底价低的数字。

可见,增强议价能力,显得格外重要。

   购房人除展现诚意外,如购买预售房,应清楚它的游戏规则。

在买卖双方的议价中,销售人员最初基于消费者对预售房某些不满之处提出让价要求,会先在权限内每平方米让个几十元。

当购房人出价与房价落差大,销售人员才会请业务主管出面,而怎样才能让主管出面,而怎样才能让主管心甘情愿地让价呢?

购屋人从挑剔产品着手,如对公共设施的计算,相关管线的设计、营建成本等方面提出合理的看法,或以房屋朝向、住家环境、电梯数量等挑出有道理的毛病后,主管可能会让价。

其中要把握好购房杀价的时机。

   买卖谈判学问大得很,只有做足功夫,才能胸有成竹,胜券在握.一要不动声色,多方了解。

看房子时,应表现出自己有一些兴趣,太冷淡卖主,对方也会没有心思同你多谈。

同时细心观察房子结构、采光、周围环境等,还要多听卖方解释,多问卖主问题。

二要摸透卖方心理:

卖方多久之内必须卖屋,对于在什么时候杀价非常重要。

愈接近卖主要卖的期限,卖主愈急出售,这就是你最有利的杀价时刻。

   掌握了房价应如何判定后,就要与业务人员面讲价。

大多数的业务人员都身经百战,绝对不会轻言降价,对各种杀价也均有说辞。

但业务人员基于业绩压力,均会在权限范围内尽量达成交易。

购房杀价的手段主要有:

暴露房屋缺点。

对于卖主的房屋所有缺点加以揭露,使卖主对自己所开高价失去信心,借以达到杀价的目的。

   拖延战术。

若卖主急欲脱手,可刻意拖延时间,如谎称需时间筹集资金等,到临近期限的最后一个阶段,给予杀价。

   总之,杀价的方法很多,买方只要头脑清晰,灵活运用,见机行事必能达到降价的目标。

 

爱房网频道11月18日  签定合同

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慎重对待,因为您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内了。

另外,一旦将来与销售方发生纠纷,购房合同可是解决的重要根据和凭证。

所以,在签合同之前,您需要仔细查验发展商的资格和"五证"(即计委立项可行性研究的批件、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开工建设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是现房,根据规定,发展商已经不需要再办理"销售许可证",而改为办理大产权证的审批手续,去产权登记部门进行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办理《房屋产权证》。

您一定要看清楚发展商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包括了您想买的房子?

一切检查完毕后,您还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

在合同中,买房人必须要把全部有疑惑的问题落实下来,通常,发展商会将一些承诺印在宣传品中,或由售楼人员口头答应,但是等到实际交付的时候,很可能就会出现问题,而引起纠纷。

发展商会把先前的承诺推翻,说合同中没写。

所以,您千万不要疏忽大意,任何值得注意的问题都要落实在合同里。

 

您如果对签订合同没有把握,可以委托律师来协助办理,律师可以帮助您起草补充协议、审查税费明细表、审核契约须知、制定签约后的付款进程表、审查付款情况等等。

(注意:

还有可能会出现的情况是,购房者在交付了定金之后,随着对该房产项目了解的加深而感觉不好,不想购买的时候,发展商能否退还定金?

这就需要购房人和发展商在双方协议中明确何种情况下,购买者可以终止协议,拿回定金。

签订购房合同是所有购房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购房者务必重视。

请一个律师为您作顾问是非常必要的,签约的具体过程如下:

1、谈妥价格后,购房者应签订认购书(附录样本),并交付一定额度的定金,双方在协议中应明确购房者在什么情况下可终止协议、索回定金。

认购书主要内容包括:

认购物业、房价(包括户型、面积、单位价格、总价)、付款方式、认购条件(包括认购书应注意事项、定金、签订正式条约的时间、付款地点等)。

2、签完认购书后,售方应给购房者发放《签约须知》,内容包括:

签约地点、购房者应带证件、贷款凭证说明、缴纳有关税费的说明。

3、完成以上环节,就该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了。

内容包括:

(1)售房人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内销房、外销房等;

(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

(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

(4)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

(5)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等;

(6)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的约定;

(7)保修责任;

(8)购房人使用权限;

(9)双方认定的争议仲裁机构;

(10)违约赔偿责任;

(11)其他相关事项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装饰、设备标准等。

在签订上述各项条款时,购房者尤其需要关注以下几项基本问题:

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如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2、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

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花园××号楼××层××房。

近年来,购买商品房纠纷呈上升趋势,或因面积不符,或因价格有诈,或因交付太迟等等,给购房者带来了一定的财力和精神上的损失。

大部分原因是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粗心大意所致。

许多购房者任由销售人员填写合同,拿过来只看看价格就马上签字,使合同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

近日,记者就如何正规地签订购房合同采访了市房管局的专业人士。

首先,购房人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审查开发商的资格,并确认你所要购买的房产是否具备销售条件。

你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工商营业执照,以确认开发商的主体资格;你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所售楼盘的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四证,以确认你所要购买商品房的合法性。

通过对四证的审查和你对所购楼盘的实地察看,你可以放心地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了。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坚持使用国家认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范文本,不要使用房地产开发商单方制定的合同文本,以防在合同中出现欺诈行为。

购房者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一定要弄清楚,特别是有关房屋面积和购房者付款金额、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尤其是在违约条款中,必须写明如果产生质量问题、面积不符问题、交房拖后、配套设施不全以及其他与合同内容不符时的索赔办法和赔付金额。

目前我市使用的商品房的规范文本是由河南省工商局和河南省建设厅共同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开发商提供,是在当地房管部门登记过的格式合同。

该合同由三部分组成:

格式条款,选择条款,协议条款。

格式条款是合同双方不能变更和选择的,没有商量的余地,双方必须同意;而选择条款和协议条款则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在合同中表现出来,只要把握好选择条款和协议条款,就能充分保障购房人的权利。

 

签订购房合同后的权利

    现在的商品房基本上都实行预售制度,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一般不能马上接房入住。

那么,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享有哪些权利呢?

    一、要求开发商准时交房的权利

    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后,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准时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

    二、查看竣工验收报告的权利

    按照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房地产开发商交房时,购房者有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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