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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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郴州市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07〕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9年开始,逐步建立由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共同投入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不断提高企业技能人才的技能水平。
财政对我市经济发展所需的紧缺的高技能人才晋升技能等级培养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年培训人数中的3%用于技工院校“双师型”教师。
第三条企业选送参加培训的人员所从事的职业(工种),应符合我市新型工业化的发展方向,属于本地区重点发展产业的范围。
当前重点向机械装备制造、钢铁有色、汽车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食品加工、石油化工、建筑材料、造纸工业等支柱产业的相关职业(工种)倾斜。
第四条培训在定点培训机构进行。
定点培训机构按照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经省劳动保障厅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从市内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高职院校和企业职工培训机构中择优确定。
第五条企业培训对象应是生产一线从事技能操作工作的骨干技术工人;技工院校培训对象应是从事相关专业实训指导教学的“双师型”教师。
培训对象由企业(含技工院校,下同)推荐,经所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第六条参加晋级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技师晋升高级技师技能培训:
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的在岗职工。
高级技能晋升技师技能培训:
取得本职业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的在岗职工。
中级技能晋升高级技能培训:
取得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的在岗职工。
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以上荣誉称号,或为企业生产经营做出突出贡献、企业重点推荐的人选可适当放宽条件。
技工院校“双师型”教师参加培训的参照以上条件确定。
第七条培训方式和培训要求。
高技能人才培训可以采取脱产培训、半脱产培训和脱产半脱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技师晋升高级技师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0个学时。
高级技能晋升技师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80个学时。
中级技能晋升高级技能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0个学时。
理论学习与操作技能训练学时比例一般为5:
5。
技师以上培训每个班学员不得超过30人。
高级技能培训每个班学员不得超过40人。
学员培训后,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组织鉴定合格的,由省劳动保障厅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职业及补贴标准。
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岗职工参加下列职业(工种)的高技能晋级培训并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与企业签定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财政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一)享受培训补贴职业:
1、A类职业(工种)
数控车工、数控铣工、数控加工中心操作工、模具设计师、数控设备维修工、轧钢工、冶炼工、转炉炼钢工、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模型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装配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制冷设备维护工、维修电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机械设备安装工。
2、B类职业(工种)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起重工、管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油漆工、无线电调试工、架子工、涂装工、化学检验工、电子商务师、计算机网络管理员、网络编辑员、多媒体作品制作员、动画绘制员、服装制作工、服装设计人员、室内装饰设计员、食品加工生产人员。
(二)培训补贴标准:
培训等级
补贴标准(元/人)
技师升高级技师
同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0%
高级技能升技师
同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70%
中级技能升高级技能
同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50%
注:
A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B类职业为600元/人
第九条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
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企业将培训费用支付给定点培训单位。
学员培训后,经鉴定合格并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与所在企业续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半年一次由企业凭相关凭证资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核后将享受补贴的企业和个人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1个月,同时公布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
经公示无问题的,由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补贴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企业申请补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请表和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审批表;
(二)湖南省高技能人才补贴培训人员名册及定点培训机构培训收费收据复印件;
(三)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后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十条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人才规划,提出下一年度培训需求计划,填写年度高技能人才培训需求调查表,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于每年12月10日报送省劳动保障厅。
第十一条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结合市委、市政府的发展战略和各地经济发展、工业化程度、企业需求等实际情况,向各县市区和行业下达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能人才培训的指导性计划,高级技能人才培训由市劳动保障局直接组织实施。
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向定点培训机构下达培训任务,签订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协议。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需求,向企业分解下达推荐培训职业、等级和人数。
企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员工,由培训对象填写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学员登记表,企业审核后签署意见,于培训开班前30天将培训学员登记表和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推荐人员名册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其中,参加高级技师、技师培训和中央、省属企业推荐的学员名册报送省劳动保障厅。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接受培训任务后,应及时配备优秀教师,组成培训班子,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需求,制定详细的教学方案,确定培训教材,征求送训学员企业的意见,于开班前1周报相应的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严格组织实施。
培训结束后,应征询学员对培训内容、方式、时间等的意见,组织对授课教师的考核。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应主动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做好学员的报名、报到等工作。
在培训班开班前1周,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办班备案表;
(二)湖南省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学员登记表、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推荐人员名册和培训学员的工作资历、学历、职业资格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经费预算说明、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师资情况。
第十四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建立完整有序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
培训档案包括培训学员登记表、经劳动保障部门验印的培训推荐人员名册,培训学员的工作资历、学历、职业资格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和培训实施情况、教师名册、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办班备案表、培训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等。
第十五条定点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培训收费的审批备案手续,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培训学员脱产学习期间的食宿,应由培训机构统一安排,但应节俭、卫生、安全,每人每天一般不超过50元。
第十六条培训开班前,企业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培训班收费标准,将全部培训鉴定费用支付给定点培训机构。
政府培训补贴之外的部分,可由企业和培训学员按照4:
1的比例分担。
学员食宿费用可由学生自负,培训结束后,回企业可以按照本企业出差补贴规定和标准予以补贴。
学员在培训期间,应按照现岗位享受在岗工资福利待遇,到外地培训的,可以由企业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上述补贴及交通费用可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培训学员回单位后,经单位考核,适应高一级技能岗位工作的,企业应及时办理聘用手续,并按照新任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省劳动保障厅下达的目标任务相应负责组织实施本地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工作,负责汇总本辖区工作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和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培训学员登记造册,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数据库;受省劳动保障厅委托,监督管理定点培训机构并指导其培训过程。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管理工作等,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九条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定期对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审核,保证培训质量,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责令其返还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企业应认真做好培训对象推荐、培训经费监管等工作,完善由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工会等部门参与的监管体制。
如企业管理不严,在推荐培训对象、经费管理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将不再安排补贴培训任务。
第二十一条增设机构应严格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收费。
对乱收费、乱办班、培训质量不好、学员反映较差的培训机构,将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第二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
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公布监督电话,设置意见簿,对培训学员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处理。
附件:
1、湖南省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办法
2、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请表
3、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审批表
4、湖南省高技能人才补贴培训人员名册
5、年度高技能人才培训需求调查表
6、湖南省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工作协议
7、湖南省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学员登记表
8、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推荐培训人员名册
9、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办班备案表
附件1
湖南省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办法
一、工作原则
条件公开,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选点;培训机构自愿申报,专家评估,省劳动保障厅认定,定期公布。
二、认定范围
承担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定点培训单位应当是省重点以上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企业职工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教育培训机构)。
三、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培训资质,有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二)培训规模达到每次可同时满足150人以上,年培训规模1000人以上;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实训场地,其中理论教室4个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教学设施齐全;有满足培训专业和规模相适应的实训教学设施设备。
(三)有规范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有较为完善的培训专业教学方案,重视实践能力培养,实训课时安排不少于总课时的50%,并采用先进的教学实训方法。
(四)师资力量雄厚。
专、兼职教师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低于40%;承担培训职业(工种)的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和本职业(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双师型”教师占教师总数30%以上。
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湖南省技能大师、湖南省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获得者传授技能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五)专为业设置合理。
职业设置适应企业需求,常设职业(工种)不少于6个,其中,优势职业(工种)不少于2个。
培训职业应集中在我省重点扶持和发展的机械装备制造、钢铁有色、汽车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食品加工、石油化工、建筑材料、造纸工业等产业的相关职业(工种)。
(六)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所须具有相应培训职业、等级的鉴定资格,且须连续两年被评为合格以上等级。
(七)熟悉职业培训特点,具有较好地职业培训基础和业绩,具备一定的培训资金垫付能力。
(八)愿意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承诺保证培训质量。
(九)食宿条件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有能容纳一次性150人的食宿条件。
四、认定程序
(一)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制定招标书并在网上发布招标信息。
(二)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向政府采购中心提出投标申请并按时提交投标书。
(三)政府采购中心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公开评标和确定定点培训机构。
(四)每年3月底前,由省劳动保障厅向社会公布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和监督电话。
五、管理办法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工作指导、质量评估、监督检查。
对组织不力、要求不严、质量不高、学员和企业满意率低的,要及时督促其限期整改。
对弄虚作假或经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并向社会通报。
(二)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人员数按照本办法规定,合理编班。
原则上每个班应配备一名专职管理人员。
(三)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需求,分职业(工种)编制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培训方案,选用合适的教材,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定点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培训方案组织实施培训,保证理论教学、实际操作课时和学习内容的完成。
(五)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地做好培训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及统计表的填报工作,并将原始资料保存3年,以备核查、确认。
(六)定点培训机构不得将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单位,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七)定点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乱收费,一经发现并查实,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并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申报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单位全称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校长
联系电话
经办人员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电子信箱
申请培训职业及
技能等级
培训职业(工种)
技能等级
培训规模
申请
单位
基本
条件
专家评估意见
专家签名:
年月日
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盖章)
市州财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盖章)
省劳动保障厅专家意见
专家签名:
年月日
省劳动保障厅意见
年月日(盖章)
附件2
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请表
申请补贴单位(盖章)填表时间:
年月日
申请补贴单位全称
单位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姓名
经办
人员
姓名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培训获证情况
培训职业(工种)、等级
培训
人数
人
培训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实际培训费用
元/人
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数
人
补贴标准
元/人
符合享受
补贴人数
人
申请补贴金额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元
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经审核,该单位应享受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补贴费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元
经办人:
年月日(盖章)
财政部门复核意见
经审核,该单位应享受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补贴费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元
经办人:
年月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