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受托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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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受托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管理制度

中介机构受托财政投资项目评审

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评审进度,提高评审工作效率,促进我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健康发展,创新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力量,把独立完成评审任务的工作方式逐步转变为对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中介机构,指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通过政府采购招标选定的或按本制度第四十九条获得评审资格的,具备从事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的概、预、结、决算评审工作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对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招投标工程量清单(含招标控制价)、竣工财务决算、专项资金审核等。

第五条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45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办建〔2002〕619号)、《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财建〔2005〕1065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按要求选派具备工程造价或会计资格的人员开展评审业务,保证资料、工作稿件的正确完整和规范,出具的评审报告、结论及意见须客观公正,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出具的评审报告及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中介机构评审业务的监督管理,具体由江门市财政局属下的江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评审中心在对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协调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代建)单位的关系。

(三)监督并指导中介机构做好评审工作,及时解决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成果进行合规性复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采取平时正常评审工作考核和年度抽查考核两种方法对中介机构评审业务的结果及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对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排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熟悉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开展评审工作。

(二)对每个送审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财政投资项目应制订相应评审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评审计划、评审原则、评审方法等。

(三)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擅自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等第三方联系,如需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底、答疑、会审、现场勘察、对数、查账审核、资产盘点等工作时必须提前通知评审中心监管员,由监管员统一组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或单位谋取私利。

(四)在开展评审业务过程中,对有较大争议或分歧的问题,中介机构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提出书面报告,由于各种原因致使争议或分歧无法解决时,中介机构应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作出初步结论,由评审中心确认,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处理。

(五)在开展评审业务过程中,为确保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概、预算项目视情况到现场勘察;结算项目必须到现场勘察;决算项目须进行查账审核,必要时还需进行资产盘点。

中介机构需配备到现场勘察的交通工具。

(六)严格按承诺时限完成评审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确保其评审报告的合法、合规、准确、完整,并对其评审报告和评审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七)存在以下原因可能对项目评审结论或评审报告产生影响的,应予以回避:

被拟选中介机构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存在隶属关系、间接利益关系或中介机构评审人员与上述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存在近亲关系的;被拟选中介机构受除评审中心外的其他单位委托参与过该工程的预算、招投标工程量清单(含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编审工作的;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其他应予回避的。

(八)应要求评审人员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核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评审中取得的材料用于评审报告以外的事项。

 

第三章 中介机构须具备的条件及选取确定方法

第九条对于从事工程概、预、结算评审的中介机构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协会)核发的乙级(或乙级资信)及以上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对于从事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中介机构须具备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同时,还应具备从事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相关业绩,机构内部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经营状况正常,信誉良好,近3年来没有被诉讼或因工作失误而被有关部门处分的记录。

第十条注册地点属江门市以外的中介机构若参与我市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则必须在江门市设立分公司并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在市区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其分公司全职人员中必须有不少于1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会计师,且分公司全职人员要求在江门市购买社保。

中介机构收取相关咨询服务费提供的发票须为江门市税务部门的发票。

在合作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停止其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是该机构的正式在册职工,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且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项目的复核人,必须由在本单位执业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会计师担任。

第十二条除按本制度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外,参与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取,公开招标每三年举行一次,分工程造价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两个标的进行采购。

每次招标采购选取的数量,由评审中心根据招标采购时预计未来三年的评审工作量及专业结构情况,在满足业务需求及良性竞争的基础上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市财政局决定选取的数量及专业配置,进行合并采购招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3年的合作协议,同时保留符合条件且得分排名靠前的未中标中介机构作为候补的资格。

第四章评审任务分配

第十三条根据江门市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建设部令第149号的前提下,委托业务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评审业务抽签。

(二)乙级(或乙级资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参与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评审业务抽签。

实际执行时,不同资质(资信)等级中介机构可受托进行评审的项目范围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评审任务分配遵循公平、胜任原则,评审中心不定期将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以抽签的分配方式对中标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任务分配。

中签的中介机构需在收到或应当收到评审中心领取评审合同的通知后4个工作日内与评审中心签订委托评审合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无故不参加抽签或抽签后放弃任务不与评审中心签订委托评审合同的,将被暂停抽签资格2次,并给予警告处分及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暂停抽签资格期间不得参与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任务的轮流分配。

第十六条对于特殊项目,评审中心经请示财政局同意后,可将该项目直接发包给有胜任能力的中介机构。

 

第五章评审进度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应对委托项目资料的完整性、严谨性、合规性把关,因资料确实存在较大问题而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应在收到资料或进场评审后2个工作日内向评审中心监管员提出补充资料要求。

如因资料不完整而中介机构未能及时提出或对具备评审条件而无故拖延评审而造成评审进度延误的,应由中介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必须自领审资料之日起在以下时限内(及时提出补充资料、三方会审和评审中心合规性复核时间另计)完成评审工作。

(一)工程造价评审时限:

单位:

工作日

序号

项目

道路绿化

桥梁土建水利

安装装饰

其他

预算

1

造价100万元以内

5

5

6

5

2

造价100~500万元

7

8

8

8

3

造价500~2500万元

10

10

12

10

4

造价2500~5000万元

12

13

15

13

5

造价5000~7500万元

13

14

16

14

6

造价7500~10000万元

14

15

18

15

7

造价10000万元以上

18

20

22

20

结算

1

造价100万元以内

9

10

10

10

2

造价100~500万元

12

15

15

15

3

造价500~2500万元

18

19

20

19

4

造价2500~5000万元

20

22

23

22

5

造价5000~7500万元

23

25

26

25

6

造价7500~10000万元

28

30

32

30

7

造价10000万元以上

35

40

45

40

注:

1.项目造价范围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2.同一项目有多个专业的以主专业的要求时限为准、特大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时限:

单位:

工作日

序号

项目造价

评审时限

备注

1

500万元以内

12

决算评审

2

500~5000万元

25

决算评审

3

5000万元以上

50

决算评审

4

其他

按具体评审内容协商

注:

1.项目造价范围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2.表内评审时限为一般标准,具体每项工程的完成时间,以具体评审项目合同规定的完成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中介机构如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评审时限可适当延长(考核按合同规定的时限计分)。

如中介机构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完成评审任务且没有经评审中心同意延期的,中介机构应承担评审延误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评审工作流程(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评审中心资料员对将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并编码。

第二十一条评审中心领导根据委托项目情况安排项目监管员,监管员由评审中心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负责对委托评审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管员初步查看了解待审资料。

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代表到评审中心资料员处领取评审资料并办理签领手续,如有需要由监管员向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进行技术交底。

第二十四条中介机构评审人员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如需补充资料的,必须以书面通知评审中心监管员,经评审中心监管员确认后,交评审中心资料员登记,由评审中心资料员通知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补充。

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将补充资料先送到评审中心,经监管员确认并由资料员进行编码后,中介机构按工作流程签领并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十六条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如需到项目现场进行勘察或与相关单位进行对数的,需事先通知评审中心监管员,由监管员进行组织,且监管员必须全过程参与。

第二十七条中介机构完成初审工作后,将评审资料及初审书面成果交回评审中心资料员签收。

初审书面成果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初审结论、经过市场调查所选取的特殊材料设备价格依据、工程量计算底稿及对比表、平均材料信息价、详细评审说明(含评审依据、图纸标注是否清晰、签证资料是否规范、适用的定额、信息价、费率、核增或核减额的主要构成内容、招标文件合同有无特殊条款的说明、评审过程中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由评审中心监管员对初审结论的审核依据、资料完整性、材料价格选取时间及方式、费率等主要方面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二十九条经复核无误后,由监管员向建设(代建)单位发出拟定案征求意见书(包括工程造价审查定案单及初审成果文件)。

第三十条建设(代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已盖有建设(代建)单位及施工单位公章的工程造价审查定案单交回评审中心。

评审中心资料员通知中介机构出具正式评审结论并在正式评审结论及工程造价审查定案单上加盖公章、执业章及签名。

第三十一条由监管员在工程造价审查定案单上签名,并填制申办表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加盖评审中心公章。

第三十二条审批完成后,向建设(代建)单位发出正式评审结论,将需归档的评审资料交资料员归档。

 

第七章评审工作流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三条评审中心领导根据委托项目情况安排项目监管员,监管员负责对委托评审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监管员初步查看送审资料,并与局经济建设科项目专管员沟通,待取得项目相关审批支付资料后,安排中介机构进场审计,向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进行技术交底。

第三十五条中介机构评审人员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如需补充资料的,必须经书面通知评审中心监管员,由监管员通知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补充。

补充资料经评审中心资料员登记后,由监管员通知中介机构签领。

补充资料作为评审依据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如需到建设(代建)单位开展查账、资产盘点等现场审核工作,必须由评审中心监管员进行组织,且监管员必须全过程参与。

第三十八条中介机构完成初审工作后,将在审核过程中获取的所有评审资料整理编码后连同初审成果交评审中心监管员,评审中心监管员对初审成果进行合规性复核。

初审成果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结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审核明细表、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表等。

第三十九条评审中心监管员对初审成果合规性复核后,出具江门市财政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并向建设(代建)单位发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征求意见书。

第四十条建设(代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联同主管部门在附后的江门市财政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相应位置加盖公章并交回评审中心。

评审中心监管员填制申办表,办理审批手续后,在江门市财政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上签名并加盖评审中心公章(一式四份)。

第四十一条评审中心在江门市财政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上加盖公章后,其中一式两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江门市财政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交局经济建设科,其余相关评审资料经评审中心监管员整理后交资料员归档。

 

第八章评审报酬

第四十二条中介机构按合同约定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中心按评审报酬费办法计算支付报酬,原则上每月结算1次。

其中,对于送审价超过5000万元且非中介机构自身原因导致在短期内未能完成审核定案的项目,在中介机构完成初审结论后,经评审中心监管员确认,可先支付50%的评审费用。

第四十三条评审报酬费的确定。

(一)工程造价评审报酬费的计算方法:

报酬费=项目送审造价×基准费率×得分系数×附加系数。

1.基准费率如下表:

序号

咨询项目

类型

100万元以内

100-500万元

500-1000万元

1000-5000万元

5000万-1亿元

1亿元以上

1

工程预算审核

清单计价

审核工程量清单和造价

3.36‰

且≥500元

2.87‰

2.66‰

2.38‰

2.03‰

1.82‰

定额计价

审核造价

2.45‰

且≥500元

2.10‰

1.96‰

1.89‰

1.68‰

1.40‰

2

工程结算

审核

3.60‰

且≥600元

3.20‰

2.80‰

2.64‰

2.40‰

2.00‰

注:

项目造价范围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2.得分系数:

按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质量日常考核表(工程造价评审)的实得分计算。

(1)实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得分系数为1;

(2)实得分80~90分(含80分)的,得分系数为0.90;

(3)实得分70~80分(含70分)的,得分系数为0.80;

(4)实得分60~70分(含60分)的,得分系数为0.70;

(5)实得分低于60分的,得分系数为0。

3.附加系数:

按工程造价评审时限所要求的时间为基准计算。

(1)合同要求时间为评审时限规定时间1~0.9(含0.9)的,附加系数为1;

(2)合同要求时间为评审时限规定时间0.9~0.8(含0.8)的,附加系数为1.10;

(3)合同要求时间为评审时限规定时间0.8~0.7(含0.7)的,附加系数为1.20;

(4)合同要求时间为评审时限规定时间0.7~0.6(含0.6)的,附加系数为1.30;

(5)合同要求时间为评审时限规定时间0.6~0.5(含0.5)的,附加系数为1.40;

(6)合同要求时间为评审时限规定时间0.5以下的,附加系数为1.50。

(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酬费的计算方法:

报酬费=项目基准收费金额×70%×得分系数(参照工程造价评审的得分系数)。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基准收费表(按分档累进计费)如下表:

项目

计费依据

计费金额

投标基准收费金额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及出具评审报告

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送审金额

50万元以下

2000元

50~100万元

2‰

100~500万元

0.9‰

500~1000万元

0.7‰

1000~5000万元

0.5‰

5000~10000万元

0.3‰

10000~50000万元

0.15‰

50000~100000万元

0.1‰

100000万元以上

0.08‰

注:

“计费金额”范围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三)基准费率及基准收费的调整原则:

由于国家已开放咨询服务类收费标准的管理,若此类收费的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经报请市财政局批准,可在下一次招标采购时,对基准费率及基准收费作适当的调整。

 

第九章考核管理

第四十四条对中介机构考核管理主要采取平时正常评审工作考核和年度抽查考核两种方式。

平时正常评审工作考核按附表一、三进行考核;年度抽查考核按附表二、四进行考核,考核分数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四十五条平时正常评审工作考核由评审中心监管员负责,每个项目的考核工作在项目评审完成并出具评审报告时随即进行,考核结果由该项目的评审中介机构盖章确认。

若被考核项目的中介机构在接到考核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或盖章的,则视为同意考核结果;若中介机构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与监管员核对,核对三次仍无法统一意见的,以最后一次核对结果作为最终考核结论。

第四十六条年度抽查考核,在1个考核年度内,由评审中心对参与评审工作的中介机构各抽1~2项己完成的评审项目,安排复核人员进行详细复核或安排本合同周期内非签约的中介机构进行复核,并对复核结果进行打分。

第四十七条平时正常评审工作考核平均分数和年度抽查考核分数的权重分别占70%及30%,两项分数相加即为该中介机构本考核年度的总得分。

第四十八条对中介机构的考核结果,每季度通报一次,每半年召集中介机构的负责人进行座谈。

座谈的内容包括:

通报对中介机构每半年来的考核结果、需加强管理的事项及考核表中虽未提及但需改进的问题等。

第四十九条为鼓励合同期内业绩优良者,保证财政评投资评审工作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对合同期内三年考核总得分居前2名的中介机构,直接获得下一合同期的评审资格。

 

第十章 罚则

第五十条凡是因中介机构原因,差错率超过以下情况或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委托任务或项目的,作以下处理:

(一)差错率

在年度抽查考核中根据差错率的情况相应扣除合同的评审报酬。

评审中心根据差错率的大小作如下处理(差错是指由于中介机构的原因而造成的差错:

如错套定额、点错小数点、重项、漏项、工程量计算错误、高估冒算、因未到现场核实导致造价失实等。

差错率i是指中介机构审定金额与评审中心抽查核定金额的对比计算率):

1.1%<i≤3%,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

2.3%<i≤5%,扣除履约保证金的80%;

3.i>5%,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0%,暂停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资格2个月并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中介机构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应按委托单位要求及时足额补充履约保证金。

(二)逾期处理

1.在工程造价评审中,若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仍不能提交初步评审报告或复核意见的,评审中心扣除单项评审项目100%的评审报酬,并有权收回其评审项目重新另行委托评审,同时暂停其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资格3个月,待中介机构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后方可恢复其评审资格。

2.在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中,中介机构需严格按评审中心安排的时间进场评审,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的评审工作。

如因中介机构的原因,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中心有权单方面中止该评审合同并无需支付评审费用,中介机构需无条件退回超期未完成的项目的各项资料,评审中心将收回超期未完成的项目与其他需要委托评审的项目组成项目包,按流程组织各中介机构进行抽签分配,该中介机构不得参与该次抽签,同时暂停其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资格3个月,待中介机构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后方可恢复其评审资格。

第五十一条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中介机构人员未经评审中心同意擅自接触第三方、接受第三方提供资料的,一经查实,每次扣除1000元违约金,并暂停其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资格3个月及给予书面警告。

第五十二条在从事评审业务过程中,如发现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没有在评审中心进行备案、冒名顶替或同时在2个或以上的中介机构从业的,第一次发现,给予中介机构书面警告,并要求其支付每人次500元的违约金;第二次发现,暂停其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资格3个月及书面警告,并要求其支付每人次1000元的违约金。

第五十三条协议服务期内,中介机构累计2次平时正常评审工作考核不合格,将被暂停其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资格6个月,待中介机构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后方可恢复其评审资格。

第五十四条中介机构在协议服务期内连续3年的年度考核平均分数不合格,则取消该中介机构参加下一服务期的竞标资格。

第五十五条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工作出现重大过失,给评审工作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经确认后,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且3年内不得参与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在合同期内,中介机构及评审人员发生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服务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根据合同的约定,对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追究法律责任及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中介机构不得将评审任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完成,一经发现,即取消该中介机构的评审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八条为规范罚没收入的管理,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评审中心应将违约中介机构支付的违约金及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全额划入相应财政专户。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由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2014年4月21日印发的《中介机构受托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管理制度》(江财建〔2014〕3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质量日常考核表(工程造价评审)

2.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质量年度抽查考核表(工程造价评审)

3.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质量日常考核表(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4.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质量年度抽查考核表(财务决算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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