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泰煤业 机电管理办法汇编43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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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泰煤业机电管理办法汇编4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隆泰煤业机电管理,提高机电管理水平,保证机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促进本质型标准化矿井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电管理是指对机电、运输系统所实施的综合管理。

主要内容有:

设备管理、配件管理、电气管理、油脂管理、制修管理和机电安全经济运行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机电管理是通过采取一系列技术、经济及组织措施,做到对矿主要生产系统设备的设计、购置、安装、使用、维护、改造、更新直至报废全过程的综合管理。

第四条职责和范围:

机运科负责全矿的设备管理及对外机电业务管理;矿属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机电业务管理。

矿每月对各单位机电管理进行检查评比,促使全矿机电设备经常处于标准化完好状态,保障全矿安全生产正常进行。

第二章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设备的日常管理:

一、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调剂、报废、更新改造等各项管理程序,进行设备的综合治理。

二、建立设备管理网,实现分级管理。

(一)矿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统一管理;

(二)矿属其他单位需配备专(兼)职设备管理网员,负责本单位设备管理工作;(三)设备管理网员行政上归单位领导,业务上受设备员领导。

三、建立设备总台帐,借入、借出设备台帐、租赁设备台帐、使用台帐、低值易耗台帐、区队分类使用台帐、新到在库设备台帐,并对单台设备进行分类别、分地区实行图牌板的管理,并逐步实行微机化管理。

四、定期核对帐目,要求区队每月核对一次,矿与区队每季度核对一次,与财务科每年年终决算前要全面核对一次,保证帐目的准确。

第二条设备管理(网)员职责

一、设备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全矿设备的管理,建立设备台帐、卡片、牌板及档案,做到帐、卡、物、牌板四相符。

(二)、负责设备的调拨、租赁、租借、送修、报废等业务工作。

(三)、参加设备到货、安装及竣工的验收和交接,参加设备的报废鉴定等工作。

(四)、负责矿内设备的领用、发放、回收及调整平衡工作。

(五)、对全矿各单位所使用设备的运行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设备的完好状况进行检查评定。

(六)、负责填报各种有关设备方面的报表工作。

(七)、参加有关的会议及事故分析。

(八)、对不执行设备管理制度、无故损坏设备及设备使用不当等问题,有权进行制止、提出意见和按规定处罚。

二、设备管理网员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所使用设备(包括停用和备用)的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设备的领取、回收、上交等业务工作。

(三)、参加本单位设备安装及交接工作。

(四)、参加设备运行状况及完好状况的检查工作。

(五)、对本单位领用的设备状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越级上报。

(六)、负责与的业务联系,根据需要,及时向设备组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

第三条设备管理员工作要求:

设备管理员必须工作认真负责、按章办事,做到底数清、状态明;管理规范、使用合理。

设备管理工作要做到一面向、二编号、三建立、四对口、五必须、六把关。

即面向生产;井上、下设备都要编号;建立台帐、卡片、牌板;帐、卡、物、牌板四对口;台帐必须准确、设备必须编号、手续必须齐全、检查必须认真、处理必须严格;验收关、检修关、入井关、安装关、使用关、保养关。

第四条设备计划、选型、购置及验收管理

一、矿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年度计划(合同)由填报,经矿计划,财务审查;长,机电矿长,矿长签字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二、设备选型应符合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高效的原则,符合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要求。

三、设备购置:

采购设备须严格按集团公司有关物资采购制度及办法执行。

四、设备的验收:

新设备到货后,组织供应科、财务科进行验收,严格按合同(或到货明细表)核实规格型号及数量等。

(一)、随机资料(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安证、说明书)由设备员收集存档,作到一机一档。

(二)、随机配件、专用工具由登记造册。

配件由统一保管,专用工具交付使用单位,同等机型已发过的,不再发放。

(三)、供应科办理设备入库手续,机运科办理设备出库手续,并及时建立相关帐、卡、牌板及档案。

(四)、设备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处理:

在验收中如发现问题要坚持先拒付后处理的原则,由机运科通报供应公司,供应公司与供应厂商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

(五)、设备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小组负责人及机运科长签字,经机电矿长批准后,财务部门按合同要求给付款项。

第五条闲置设备管理:

一、对连续停用一年以上和新购进二年以上不能投运的闲置设备,要严格执行闲置设备报告制度。

机运科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上报闲置设备报表。

二、闲置设备的处理权归集团公司,矿不能擅自处理。

第六条设备调剂管理

一、集团公司内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调剂实行无偿调拨,并办理相应的资产转移手续。

设备调拨手续由公司生产技术部统一办理。

二、设备调动时,专用备件和设备技术档案一起随机调动。

调出单位用自有资金(包括生产流动资金)购进的专用配件实行有偿调拨。

能用的旧配件,由调出单位收回,无偿移交调入单位,不准随意丢弃。

三、设备调拨单,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填写,集团公司、调出、调入单位的机电、财务部门依据调拨单各自变动相应设备与财务帐卡。

四、设备调拨手续,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不得拖延。

在年终决算前,调出、调入单位不得单方跨年度增减设备数量。

机电、财务年终决算前要认真核对,同步作帐,同步决算。

以避免调出、调入过程中出现混乱。

第七条设备借用管理

矿外借出(入)设备,必须经机电矿长签字,矿长批准,机运科制定相应借出(入)协议。

第八条设备报废管理:

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报废更新:

(一)、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二)、无“MA”标志设备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设备。

(三)、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过高,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理的。

二、凡已提完折旧的单台设备,经有关技术人员鉴定确需报废的,其余值摊入成本。

三、凡已提完折旧的老设备报废。

四、报废的申请与批复:

(一)设备报废要结合设备清查,作为日常工作进行,每年办理一次报废手续。

确需报废的设备,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财务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技术、经济鉴定,提出设备报废鉴定书和申请书,一式四份,报集团公司批准。

(二)待集团公司批复后,矿财务部门依此列入年终决算,机电部门依此变动设备分类台帐。

五、报废设备的管理

(一)、对已批复的报废设备,矿要单独造册建帐,并视为帐内财物来管理。

做到底数清、去向明,并注明移动情况。

(二)、暂时使用的报废设备要视同在籍设备管理,要按照设备完好标准要求,落实各种制度,做好各种日常维修、保养工作,达到安全运行。

(三)报废不用的设备要集中管理,统一存放,防止丢失和损失。

报废设备的对外处理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低值易耗设备的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章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施。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负责。

第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必须是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及具备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其安装、改造、维修等必须由获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四条特种设备工程设计、组织选型及施工,须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其安装、改造、维护等须在施工前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和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特种设备必须向市、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

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市主管部门提出定期校验要求,严禁超期使用。

第六条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对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对安全附件,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要进行定期校验,记录存档。

第四章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第一条防爆设备入井管理:

一、井下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都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经检查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否则不准入井使用。

二、所有入井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新购进的和维修复用的)必须经机运科专职人员验收并签发防爆设备入井证,一式三份,使用单位、制修单位、机运科各一份。

第二条防爆设备安装、验收

一、设备安装前的准备:

设备安装前必须有经机电矿长批准的正式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并由矿组织技术、调度、机电、安全、使用部门及施工单位对设备的安装场所(如机房、硐室、巷道等)按标准或设计要求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二、机电设备安装管理:

(一)、固定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调度、机电、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说明书和《煤矿机电安装工程质量标准》施工。

一般工程完工后由矿主管机电领导组织使用单位和机电、调度、安全、企管办(基建组)、施工单位按安装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重大安装工程由集团公司有关领导组织验收。

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将每项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竣工图资料、施工质量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移交给机运科资料室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安装工程不准投入使用。

否则追究安装负责人的责任。

(二)、采掘流动设备的安装:

在设备安装前由主管矿长组织生产、调度、机电、安全部门和安装单位等有关人员参加,对需要安装设备的工作面、硐室和巷道(包括运输、起吊设备)按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设备安装按原煤炭部《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设备安装设计要求进行。

安装完毕后由机电矿长组织生产、机电、调度、安全部门和使用单位等有关人员对设备安装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并办理设备的交接手续。

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三)、零星防爆设备安装:

由使用单位机电维修工负责,机运科防爆检查员负责验收。

第五章机电设备包机制度

第一条职责:

搞好机电设备日常维护与保养,使机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第二条包机范围:

全矿所有在用(包括租赁)电气设备和机械设备。

第三条包机原则:

一、责任落实到人,挂牌留名。

做到“台台设备有人管”。

二、包机人对所包设备日常维护及保养负责。

做到“三知”、“四会”,确保“三率”(设备的完好率、防爆率、事故率),不带病运转,奖惩挂钩。

三、持证上岗,实行竞争上岗机制。

四、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维护保养制、巡回检查制,杜绝“三违”。

第四条包机内容和要求:

一、机械设备:

(一)、负责所包设备安全正常运转,杜绝2小时以上责任事故。

(二)、所包设备联接、润滑、密封性能良好,紧固件齐全。

(三)、日常检修严格执行点检卡有关规定,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四)、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五)、保管好检修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定点放置,备用设备摆放整齐有序挂牌管理,搞好文明生产。

(六)、坏旧设备及更换下的零部件及时上井,实行交旧领新制。

二、电气设备:

(一)、负责所包设备台台完好,安全正常运行。

(二)、保护设施齐全可靠、整定准确,严禁甩掉不用。

(三)、杜绝失爆,设备、小型电器、电缆悬挂等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四)、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五)、在用、备用电气设备摆放整齐,小型电器上板,开关上架,坏旧设备及时上井。

第六章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

第一条设备投入使用前由主管技术人员,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制定出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其编制和审批程序是:

主管技术人员编制,机运科长审查,机电矿长批准。

审批后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交机运科资料室归类存档。

第二条运转设备司机必须经过专业部门培训和矿有关技术人员及生产厂家技术人员对设备的性能、结构、原理、操作规程等进行技术培训,做到“应知”“应会”,经考试合格领取有关部门签发的操作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并作到“三好”(使用好、维护好、保管好),“四会”(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修理、会排除一般故障)。

第三条实行设备用、管、修一体化的原则。

所有设备均实行“包机制”和区域维修负责制,做好巡回检查,计划维修和故障检修,大型固定设备执行日、旬、月检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停产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和开好检修分析会。

流动设备执行定期检查,周期化检修或状态检修制度,使用满半年进行一次强制检修。

对重点设备关键部件要实行点检制,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且动作可靠,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转或带病运转。

积极推广使用故障诊断和状态检测技术,掌握设备运行状态并及时进行维修,按要求进行技术测定确保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第五条使用中的设备要认真执行好润滑管理制度,设备的润滑管理要做到“五定”,即:

定点、定时、定人、定质、定量。

第七章机电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设备效能,延长设备寿命,最大限度的降低设备损耗。

矿属所有机电设备要严格按照设备检修周期进行检修。

第二条大型固定设备实行状态检修与强制检修相结合,确保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流动设备实行强制检修,到期必检,机运科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条设备检修根据设备运行状态或已到周期而无故不检修者,按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每项检修工作,主管技术员、设备员要参与指导检修,并负责验收。

第五条设备大修要由主管技术员填写单项任务书或检修工作票,并留好记录。

第六条检修工作完成后,机运科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原始检修记录及时整理归档。

第八章

固定设备技术测定及经济运行

管理制度

第一条煤矿固定设备技术测定包括主井提升机,付井提升机,主排水泵,主扇风机,地面压风机。

提升机、主扇风机每三年测定一次;付井提升机、主排水泵、压风机每年测定一次。

第二条固定设备技术测定管理,固定设备技术测定年限到期后,机运科提出申请,经机电矿长审批后,由机运科联系专业部门进行技术测定,并配合实施具体工作;测定后的有关资料由机运科资料室统一存档保管。

第三条根据测定结论对固定设备进行有针对性的维修改造,并制定安全经济运行方式:

在满足运行和要求情况下,

(一)、时间上采取避峰填谷,

(二)、方式上采取长时连续运行,避免频繁起动,(三)、承载上采取满负荷运行,(四)、技术上适时更新改造。

固定设备要台台装表计量,实行小指标考核以提高固定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固定设备经济运行管理水平。

第九章停产检修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停产检修原则:

坚持计划检修与日常维修保养相结合,积极推行故障诊断和状态检测技术,集中力量解决平时不能检修的设备缺陷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整定工作,恢复和提高设备效能,保证矿井安全正常生产。

第二条矿井停产检修范围及内容:

一、提升运输系统中的绞车、井筒装备、集中运输皮带机、翻车机、电机车、装(卸)载设备及煤仓设备等。

二、供电系统中的变压器、开关、线路、电缆的检修及试验等。

三、各种保护装置的试验和整定。

四、技术测试及关键零部件探伤检查。

五、其它平时不能检修的项目。

第三条停产检修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停产检修计划要和生产计划同时编制,每年12月底之前将下年度停产检修编入下年度矿井生产计划内。

由机电矿长主持,机运科组织编制。

二、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计划时,应提前10天将变更原因、时间等用文字形式报集团公司生产部审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三、矿停产检修计划编制:

根据年度矿井生产计划规定要求,矿属各单位应将本单位停产检修计划于10月20日前交机运科,机运科负责全矿停产检修计划汇编。

第四条检修内容要经过充分论证,制定检修技术方案、操作规程标准及相关的安全措施,认真填写单项任务书,并组织全体参检人员学习贯彻。

做好检修物资、配件的准备工作,确保检修工作按时、保质、保量顺利完成。

第五条认真做好原始记录,检修结束及时整理归档。

将检修计划编制、组织实施,检修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写成文字总结。

第十章电气试验制度

第一条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机运科每周进行一次循环检查。

第二条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高压电缆、架空线路、绝缘油、高压电器设备每年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

第三条井下检漏继电器,每日进行一次跳闸试验,每月1—5日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升坑检修。

第四条配电系统继电器,每季验算、核定一次(保护整定及短路电流计算),必须随着负荷的变化而计算调整。

第五条井下接地网电阻值,每季测定一次,主接地极每年测试检查一次。

地面避雷装置和接地极电阻,每年雷雨前必须测定一次,并认真填写测试报告。

第六条高压绝缘劳保用品(绝缘手套、绝缘鞋、试验笔等)每年作一次耐压试验,并填写试验记录。

第七条各种规格电气仪表,包括盘用指示“三用表”每年校对一次,粘贴校验合格证,并留有校验报告。

第八条低压防爆磁力开关,包括真空磁力开关,应装设JDB综合保护,每半年检修一次。

检修后的开关要进行验收试验,试验合格要挂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并留有检修记录,方能入库和投入使用。

第九条低压橡套电缆和“五小”电器,经过修复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试验,粘贴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并填好检修记录。

第十条检修后的高低压电器和电动机,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试验并填写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检修试验记录。

第十一章设备防爆检查与验收制度

第一条机电设备防爆检查制度

一、机运科全参与矿机电设备的防爆检查工作。

二、安检科防爆组每天对井下一个工作面(或者掘进头)进行检查,并留有记录。

检查出问题要及时填写通知单,一式三份,机运科二份、使用单位一份,负责督导整改落实情况。

如发现失爆负责开罚款单。

每周对井下所有地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到每月四遍。

三、每天下井检查要对所查地区闲置或损坏的设备及配件、五小、电缆作登记,安监科作汇总。

四、防爆检查过的地区要杜绝失爆,要确保近五天内矿和上级部门检查不出现失爆。

如出现失爆一台件,则对防爆检查人员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区队罚款1000元。

第二条机电设备防爆验收制度

一、设备到货验收:

新设备到货后,机运科防爆组负责防爆验收,新设备需有防爆合格证及“MA”标志。

二、设备入井、安装验收

(一)、所有入井电气设备需有防爆合格证,维修复用的要有防爆检查员验收后粘贴防爆合格卡片,否则不得入井使用。

(二)、所有井下安装的电气设备,需经机运科防爆组对所安装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严格按《煤矿防爆设备技术管理暂行规程》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三、电气设备修理验收:

坏旧电气设备修好后,须经防爆检查人员验收,合格后负责粘贴防爆验收合格证,该电气设备才能入井复用,否则发现未粘贴防爆验收合格证,罚验收人员20元/次。

第十二章机电事故分析追究制度

第一条凡因管理不善,维修不良,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设备(包括供电系统)损坏、停止运行,一次影响生产(地面影响1小时以上,井下影响2小时以上)或损坏设备价值1000元以上者,均为机电事故。

第二条事故发生后,应尽快查清事故情况,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生产,并认真组织分析。

第三条分析程序如下:

一、发生特大和重大机电事故,应立即通知调度室、主管矿长以及安监处、机运科等有关部门,并及时把事故情况调查清楚,向集团公司汇报,并分别由矿、集团公司组织分析。

事故分析报告由矿组织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间报集团公司。

二、发生未遂重大机电事故,由矿机运科组织安监处、调度室及责任单位参加分析,事故报告由事故责任单位三日内报上述三单位。

三、一般事故由矿调度室下达通知,值班主任和机运科领导组织分析;性质严重的,有关单位人员和值班矿长也要参加。

四、事故分析时间要求一般不过天,特殊情况经主管矿长同意不得超过三天。

五、事故分析要严格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做到:

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当事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第四条特大、重大机电事故纳入本单位机电管理考核内容,同时要追查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刑事处罚;对一般和重大未遂事故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通报批评和补课学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辅以行政处分。

第五条分析机电事故的同时,调度室要留有《机电事故分析报告》记录。

第六条对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掩盖事故真相或采取其他方法阻止分析追查者,要从重处罚;单位领导庇护的,要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事故分析人员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照章办事,不留情面,不徇私情,以绝后患。

第十三章机电设备内部租赁制度

第一条管理职责:

机运科设备组负责有关租用业务及管理。

第二条内部租赁设备单位:

矿属生产单位

第三条内部租赁管理办法如下:

一、矿属所有井下在册的机电设备统一实行内部租赁制(含备用设备)。

二、各生产区队机电设备租赁单价由矿制定统一标准。

每月25日前,由机运科根据地区设备使用数量、备用数量,定出下月的租金指标报企管办,并下达到各生产区队。

三、月底机运科将各单位设备内部租赁费企管办、劳资科进行考核,

四、内部设备租赁费只作为对生产区队考核的一项依据,不得与其他费用混合使用,不得累计使用。

五、机电设备从入井之日起,对该设备按日收取租金,月底结算。

六、各区队要建立机电设备分类台帐,并带分类台帐领用机电设备,当场把机电设备验收合格后,填写领用手续。

七、在井下移交设备时,不得将不完好的设备交给接受方。

因特殊情况必须移交时,双方通过机运科进行。

八、机电设备的损坏、丢失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设备、配件回收及制修管理制度

第一条设备回收上井

一、矿属各单位除按规定留存备用设备外,井下不得长时间滞留闲置设备,尤其是烧、损及拆装替换下来的设备,要及时升井,自拆除之日起,限期5日内交回,超期罚50元/日,并支付每天的设备内部租赁费,直至上井交回为止。

(特殊情况由矿主管领导批准)。

二、各单位上井的设备零部件要齐全,(包括已烧损的部分),不得野蛮装、运、卸。

因野蛮装、运、卸造成设备零部件损坏或报废的,按设备原值的1~2倍罚款。

三、设备上井后交到矿,做到当日设备当日交清,否则罚使用单位负责人50元/台、日。

并经机运科送交单位和制修车间(包括修理工)三方现场检查验收。

由机运科填写设备收到证和设备烧损丢失等详细记录,一式三份,并现场定出设备的修理费用和完成时间。

四、现场检查验收属正常使用烧、损的零配件,送交单位只按设备制修价格支付制修费用。

但丢失的除支付制修费用外,还要对送交单位按零配件的原值罚款,特殊零配件则按原价值的3~5倍罚款。

五、所交设备凡发现带有电缆头的,罚款100元/个。

第二条设备修理与验收:

一、机运科根据矿生产所需和矿调度室安排,安排设备修理通知单,机运科及时组织和安排抢修。

如影响到矿正常生产,由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罚款。

二、日常检修工作要根据在厂设备的待修量、备用量合理安排,科学检修;所需零配件要及时填写配件计划报机运科。

三、设备修理、检修人员必须在矿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并认真填写检修记录,不得虚报,多填。

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设备网员负责每日修理工作量的统计汇总,向机运科填报设备验收申请单。

四、修理好的设备,当日由机运科按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制修车间送设备备品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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